永丰县沙溪林场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项目挂牌公告
受挂牌方(人)委托(永丰县沙溪林场)。永丰县国有林场杉木人工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项目定于2024年9月19日上午10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林权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举行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36082520242826
二、标的物简介(以下标的均设保留价):
1号标的:永丰县沙溪林场潭头分场澎家龙工区罗星村罗家山组老石官山场杉树人工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林权证号:永府林证字(2016)第112209、112211号,小班号00012、00021、00022号,林权证面积559.7亩,山场座落及小地名:潭头分场澎家龙工区;罗坑芜至燕子坵一;老石官店下对面;水確子坑尾;转让图纸编号:1、2号,区划流转面积约388.0亩(含空地),转让树种:杉树(不含防火线上木荷、樟树不在拍卖范围内)。转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起拍价:110.0万元
三、采伐指标办理条款:买受方中标后应及时申请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中标山场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并按设计的采伐蓄积量缴纳每立方米10元的作业设计费 。委托方按采伐作业设计书上的出材数量提供2024年度采伐计划;本次拍卖标的内的所有松木不办理县外放行相关手续,受让人中标后应按疫木除治时间要求,必须在合同期内全部下完小山,采伐山场松木(疫木)要求安全利用的疫木应按照管理程序必须销售到指定企业进行安全处置;枝桠材必须办理特别通行证销售到吉安绿洲中纤板厂,如违约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上由监管责任人落实责任。
四、以上标的属国储林山场 ,采伐山场一定要求在合同期内下完小山,不得影响造林。如违约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
五、竞买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
2、根据吉市管办字【2018】4号文件通知,竞买人需具有良好的征信记录。报名截止时间之前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主体(责任人)的,不得参与本次竞买活动。
六、交易方式: 电子竞价方式转让,标的1:起拍价1100000元;(以上标的均设保留价),加价幅度(竞价阶梯)为1000元,自由报价时长30分钟,延时周期120秒。
七、展示时间和地点
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17时止
展示地点:标的物现场
八、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17时止
报名地点:登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
九、报名须知
1、未注册的竞买人应当在报名时间截止前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jxsggzy.cn/web/)先进行注册登记(选择“交易主体登录”,点击“免费注册”,在投标人身份类型中勾选“林权流入方”,填写基本信息注册);已经注册的竞买人则直接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本公司及委托方不提供电脑。
2、竞买风险保证金:1号标的:20.0万元。注:因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丰分中心暂时关闭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请投标人另行选择其它银行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免影响投标。竞买人须按网上交易系统的规则和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将交易保证金从报名人本人(或本单位,下同)的银行帐户(要求同名)转账支付至开户名为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丰分中心的相关账户(开户银行自行勾选,账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交易中心(即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丰分中心,下同)对入账到非“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丰分中心”账户的资金不负任何责任。竞买风险保证金不列抵中标价款。
3、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后,须重新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保证金缴纳状况,点击同步银行入账数据并显示“入账成功”字样,网上交易系统报名才算成功。
4、该网上交易系统要求电脑运行环境达到以下标准:操作系统:windows7以上; IE浏览器:版本IE9以上;辅助软件:建议使用office2010。如对网上交易系统不知悉,请拨打国泰新点技术支持电话。
十、竞买须知
1、有意竞买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自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标的物的现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和四至界址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2、本项目山场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面积为准,且含林中空地面积。不论山场实际出材量多少,不增减成交价款。
3、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本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截止时间之后的到账以及未按网上交易系统提示向指定账户提交交易保证金等情况,均可能被网上交易系统判定为无效交易保证金,报名人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不能参与竞买。
4、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报名人本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的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需要出账人持本人身份证照和相关转账证据至交易中心现场办理;报名人同名银行账户出账后逾期到账的,系统会自动办理退付。以上无效交易保证金只能在报名标的交易结束后才能办理退付。
5、竞买人在交易时间前用报名时的注册用户名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与报价,并应熟悉本次网络竞价的所有程序及操作;如不熟悉,请在报名期间内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电话400-850-3300。如果在竞价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6、报价结果以网上报价为准,最终报价为本标的竞价阶段最高报价。最高报价不得低于本标的设定的保留价,否则不能成交。竞价成功后,由工作人员与竞买人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一式四份,委托人、中标人各一份、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丰县分中心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各一份。
7、以上标的成交价款不含相关税费(国税、地税、交易费)、森林植物检疫费、采伐生产力资费(含劳务税)及生产经营管理费用等,以上一切费用由买受方承担。
8、成交后,本项目竞价交易服务费按 (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件收取。标准如下:(一)协议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900元, 1000万元及以下,按0.45%;1000以上至2000万元,按0.36%,由受让人承担。(二)竞价交易时,另收竞价成交服务费,竞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每宗项目收费最低不少于1800元,1000万元及以下,按2.475%;1000以上至2000万元,按1.98%,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应向永丰县金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按采伐许可证上载明的林木采伐出材数量缴纳每立方米7.2元的木材检量服务费;向委托方按如下标的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1号标的交2万元,(签订合同时缴纳),委托方应向永丰县金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缴纳林产交易调查服务费及价格鉴定咨询服务费,收款单位:永丰县金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帐号:14377101040017288,开户行:农业银行永丰县支行,
9、成交后,受让人应在成交公示期(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收款单位:永丰县金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帐号:14377101040017288,开户行:农业银行永丰县支行,标的总价款凡延期一天按差欠款每天收取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如30天还未交清标的总价款,视中标人自动弃标,不退回并没收风险保证金。委托方可将该标的重新竞价销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标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的规定执行。付清所有款项后,交易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林场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竞价转让合同》。若受让人未按时付清所有款项或签订《国有林场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竞价转让合同》,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0、保证金退回:根据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未竞得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束(如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等,下同)或流标流拍后,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明确退回保证金的项目名称、退款单位(自然人)及具体金额等信息。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通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集中一次性办理未中标人、未竞得人等相关主体的保证金退还手续。
受让人的保证金退回: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与中标人、竞得人等相关主体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十一、免责条款:
本市场对于本项目标的的实际状况、瑕疵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予保证, 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受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自行对标的的现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真伪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行确认的结果负责。本项目标的的面积、树种、蓄积、土壤、交通现状等情况介绍均由委托人提供,仅供买受人参考,其标的准确面积应以林业主管部门确权面积为准;本市场针对本次交易项目现场勘察的面积、蓄积等情况介绍也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为项目标的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二、联系方式
1、永丰县沙溪林场潭头分场:周先生13979625955
2、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丰分中心:徐女士 0796-2513528
3、吉安市瑞远拍卖有限公司:钟女士:18970632256
4、永丰县金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曾先生:13879689200;
徐先生:13707965621
永丰县金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吉安市瑞远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日
国有林场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竞价转让合同
甲方(流出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转入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 2024年5月 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上,乙方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甲方转让标的山场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依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合同法》,并根据永丰县金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制定的《竞价规则和竞买须知》及《交易成交确认书》达成本标的交易合同。
一、流转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物风险承担:甲乙双方应于2024年 月 日之前将标的物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标的物移交书,拍卖山场标的物损毁风险转由中标人承担。
三、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 11月30日止,以上标的属国储林山场 ,采伐山场一定要求在合同期内下完小山,不得影响造林。如违约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
四、流转价款
本合同标的( 号标的)中标成交价款为 万元,余款已结算完毕,竞买保证金30万元列抵货款。标的成交价款不包括采伐及陆运工资、道路维修及修路费、林道新修审批、货场费用、各种税费、林业规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木材检量服务费以及超标数量木材应缴纳的林业规费和各种税费,以上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五、费用的支付方式:以上标的中标者中标后应向永丰县金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按成交价款交纳2.475%的交易服务费、按采伐许可证上载明的林木采伐出材数量缴纳每立方米7.2元的木材检量服务费。委托方应向永丰县金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缴纳林产交易调查服务费及价格鉴定咨询服务费。
采伐指标办理条款:中标人中标后应及时申请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中标山场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并按设计的采伐蓄积量缴纳每立方米10元的作业设计费 。委托方按采伐作业设计书上的出材数量提供2022年度采伐计划。
以上标的成交价款不含育林基金、相关税费(国税、地税、交易费)、森林植物检疫费、采伐生产力资费(含劳务税)及生产经营管理费用等,以上一切费用由买受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采伐作业和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乙方违规作业行为。
2、甲方有权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并收取规费和各种税费。
3、甲方有权对伐区进行检查验收和责令限期返工,直至进行经济处罚。县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随时可对伐区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4、甲方有权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二)义务
1、乙方办理采伐许可证甲方提供转让标的山场林权证复印件。
2、甲方按采伐许可证提供计划采伐指标(含采伐剩余物)。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对标的山场规定的转让林木具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对标的山场规定的转让林木具有完全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自主权。
(二)义务
1、乙方应按规定申请林业局调查设计队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凭作业设计到县公共资源办证中心林业窗口缴纳林业规费等费用;到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缴纳木材检量服务费。林业工作站凭以上收费票据,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2、乙方应严格按照采伐设计要求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得超范围和异地采伐林木。
3、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伐,运输及山场清理工作,按时移交伐区给甲方实施更新造林等。
4、根据竞价规则,乙方在竞买前已对标的物完全了解,接收标的物现状(即对标的物数量及质量包括瑕疵予以接收)并对竞买标的数量、质量承担风;乙方不得对以上风险向甲方要求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亦不因以上情况负任何责任。
5、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要求作业,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其违规行为和进行处罚。
6、乙方自行组织生产,并承担采集、装运、销售、生产人员工资、工伤医疗及所有相关税费等。
第八条 伐区的移交和验收
l、伐区生产作业结束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和林业工作站按采伐设计要求及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当场记载。
2、标的伐区移交时间在2024年11月30日之前,逾期未能采伐完和移交,伐区移交每拖延一天,处违约金500元。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应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如乙方引发森林火灾,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为便于木材运输和办理放行手续,乙方在产地装运木材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通知甲方和林业工作站检尺人员按国标进行每木检尺,检尺人员必须在运单和码单上签字予以确认。
3、乙方应按照合同标的采伐范围采伐木材,不得超范围、超树种采伐木材。必须对转让山场珍希树种及国家保护植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不得随意毁坏和采伐。
4、乙方因生产占地、建桥、过桥、过路、修路等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通迅、通电线路和农林等经济作物,如若损坏由乙方补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为维护合同履行,乙方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计息),如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未违约,履约保证金全额退回。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永丰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业工作站各备案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业务代表): (业务代表):
永丰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