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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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号 |
贵州百姓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告虚假宣传案 |
贵州百姓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
严情操 |
虚假广告宣传 |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用5000元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 二、处罚款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9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2号 |
贵州元周道理财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广告虚假宣传案 |
贵州元周道理财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 |
/ |
陈周 |
虚假广告宣传 |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用6500元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 二、处罚款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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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3号 |
习水县官店镇袁学强米粉厂未申请登记案 |
袁学强 |
/ |
袁学强 |
生产经营未申请登记 |
一、没收生产原料小麦淀粉(枣花)2包共计50kg;没收生产原料湖南贵朝米3包,共计150kg、米粉10kg价值共计994元。二、罚款8000元,《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月2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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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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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4号 |
习水县双龙湾液化气充装站液化气不合格案 |
习水县双龙湾液化气充装站 |
/ |
杨军 |
液化气(二甲醚含量为4.9%) |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处罚款129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5号 |
习水县小曾玉蝶专卖经营部“美的”浴霸灯商标侵权案 |
习水县小曾玉蝶专卖经营部 |
/ |
曾令乾 |
销售的“美的”浴霸灯商标侵权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Miedi”牌健康阳光浴霸9台(货值金额630元);三、处罚款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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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6号 |
王朝先无照经营网吧案 |
王朝先 |
/ |
/ |
未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1、没收电脑6台(套);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9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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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7号 |
习水县三友木业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木工板案 |
李荣西 |
/ |
/ |
销售的木工板经抽样检测不合格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罚款84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1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8号 |
习水县余光百货销售不合格塑料杯案 |
余光 |
/ |
/ |
销售的塑料杯“饮水杯、一次性餐饮杯”经抽样检测不合格 |
一、没收检验不合格塑料杯A-9(饮水杯)30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995元;三、处罚款412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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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9号 |
习水县王小梅 |
王小梅 |
/ |
/ |
销售的一次性餐具(塑料杯、纸碗)经抽样检测不合格 |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二、处罚款4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1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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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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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0号 |
袁仲刚无照经营蜂窝煤案 |
袁仲刚 |
/ |
/ |
当事人自2014年7月6日起,在习水县土城镇团结街从事蜂窝煤加工销售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违法经营至今。 |
一、取缔违法经营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三、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9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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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1号 |
习水县橡胶五金机电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输送带案 |
吕志强 |
/ |
/ |
销售的橡胶普通输送带经抽样检测不合格 |
一、停止其违法经营行为,没收不合格输送带25米 ;二、没收违法所得525元;三、处罚款5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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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3号 |
张小勇无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张小勇 |
/ |
/ |
无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罚款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第(六条):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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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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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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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3号 |
四通炼珍宝堂”酒楼从业人员无 证从事餐饮活动案 |
张小勇 |
/ |
/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罚款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第(六)项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1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6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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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4号 |
习水县简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西路店)销售不合格 |
习水县简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
简华伟 |
2015年8月7日依法对习水县简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西路店)经营的散装竹荪进行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抽检样品的结论为:不合格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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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5号 |
习水县黔龙五金批发部销售不合格PVC-U排水管案 |
杨晓光 |
/ |
/ |
销售的PVC-U排水管经抽样检测不合格 |
一、没收违法所得350元;二、处罚款1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1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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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6号 |
郑淑琴销售商标侵权“长城”机油案 |
郑淑琴 |
/ |
/ |
销售的“长城”尊龙牌柴油机油T300、CF-415W-40和CF-420W-50等化学产品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初步鉴定涉嫌侵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一、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我局扣押当事人未售出的“长城”尊龙牌柴油机油T300、CF-415W-40共16桶;T300、CF-420W-50 共17桶; 三、罚款¥1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2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7号 |
周贻平销售不合格细木工板案 |
周贻平 |
/ |
/ |
销售的细木工板经抽样检测不合格 |
一、没收违法所得280二、处罚款20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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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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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8号 |
习水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
习水县广播电视台 |
/ |
叶晓林 |
在习水综合频道发布的“金古一力通舒筋定痛片的药品电视广告,出现有:1名专家形象对该药品进行功效的宣传和证明,;1名医师形象对该药品进行功效的宣传和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确保一次治好,永不复发);与其他药品的功效比较(宣传该药品是特效专用药、药效是普通片剂10倍以上)。当事人发布的该药品电视广告活动确实存在“利用专家、医师形象作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与其他药品的功效比较”等 |
一、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二、没收广告费用20000元;三罚款4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1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2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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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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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9号 |
习水县合江先权农机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亚通橡胶普通传送带案 |
习水县合江先权农机经营部 |
/ |
雷晓红 |
销售规格为CC650*5(3+1.5),NN1000*6亚通橡胶普通输送带样品抽检,经检测覆盖胶性能,(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磨耗量)3项不合格,纵向全厚度:(拉伸强度)1项不合格,层间粘合强度:(布层间粘合强度,覆盖胶与带芯之间)等6项不合格 |
1, 停止其违法经营行为。2,罚款人民币6720.00元(货值金额的50%)3,没收违法所得76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1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4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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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20号 |
习水县成都家具批发销售不合格电视柜案 |
陈小军 |
/ |
/ |
经营的5套同一批次“蕾乐家居”牌电视柜(型号:LA2600/LA2800、规格:每套3件)予以抽样送检。经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检验,该批次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人民币347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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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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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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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21号 |
习水县红城啤酒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啤酒案 |
习水县红城啤酒有限公司 |
/ |
穆伦海 |
习水县红城啤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城金纯啤酒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测院检验甜蜜素超标,为不合格产品。 |
1、没收上述批次不合格红城金纯啤酒4387件;2、没收上述方大牌甜蜜素82包(1千克/包); 3、罚款人民币703680元(上述不合格红城金纯啤酒货值金额的10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1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26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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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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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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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22号 |
王星棱无照经营服装案 |
王星棱 |
/ |
/ |
无照经营服装 |
一、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 二、处罚款2000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法》第十四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29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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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23号 |
王春艳无照经营皮鞋案 |
王春艳 |
/ |
/ |
无照经营皮鞋 |
一、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 二、处罚款2000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法》第十四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1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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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24号 |
米长英无照经营灯具五金案 |
米长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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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照经营灯具五金 |
一、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 二、处罚款2000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法》第十四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1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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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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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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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25号 |
罗永芬无照经营网吧案 |
罗永芬 |
/ |
无 |
无照从事网吧经营活动 |
一、没收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两台; 二、处罚款10000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1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2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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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26号 |
习水县马临新街酒楼餐饮相关设施不符合要求案 |
习水县马临新街酒楼 |
/ |
陈桂银 |
“习水县马临新街酒楼”经营行为中,使用餐具、饮具和直接盛放食品容器消毒不合格,未建立餐具消毒台账。而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16年1月5日,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而未改正 |
一、处罚款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1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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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27号 |
习水县杉王壹号建材中心不正当竞争案 |
习水县杉王壹号建材中心 |
/ |
盛地海 |
当事人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00元人民币的经营行为 |
1、立即停止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 2、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发》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26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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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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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28号 |
习水县兴旺轴承矿山物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普通橡胶输送带案 |
习水县兴旺轴承矿山物资经营部 |
/ |
穆春旺 |
2015年9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规格为M600×6(3+1.5)的华都牌普通输送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
一、责令停止发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输送带6,米; 二、没收违法所得470元,三、处罚款4000元(货值金额的5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 |
主动履行,2016年2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9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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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29号 |
习水县同民镇农家乐连锁超市经营无标签食品案 |
习水县同民镇农家乐连锁超市 |
/ |
陈宇 |
经营的“旺仔”QQ糖八包无生产日期和净含量 |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生产日期的“旺仔”QQ糖八包; 二、处罚款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1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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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30号 |
习水县同民佳家福超市经营无标签食品案 |
习水县同民佳家福超市 |
/ |
尹述涌 |
经营的“杜浔酥”牌糖果五包(净含量1kg/包)无食品标签和合格证 |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食品标签的“杜浔酥”糖五包; 二、处罚款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1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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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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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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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31号 |
习水县尖椒鸡川菜馆未建立餐饮台账案 |
习水县尖椒鸡川菜馆 |
/ |
罗江潮 |
当事人经营的餐饮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原料采购登记台账、索证索票记录、消毒记录和废弃油脂处理记录,未建立预包装食品采购台账,并未按期整改 |
处罚款5000元;《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1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3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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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32号 |
杨勇销售不合格“鑫宝隆”牌一次性水晶杯案 |
杨勇 |
/ |
/ |
销售不合格“鑫宝隆”牌一次性水晶杯经抽样送检,结论为不合格 |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90元;三、处罚款186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1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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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33号 |
习水县官店镇安伦副食店未建立食品台账案 |
陆安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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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事副食经营活动未建立食品安全进销货台账,期间我局市场巡查多次告知当事人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不以为意,不曾整改。 |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 二、处罚款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3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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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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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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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34号 |
习水县三岔河山叉路副食店无证 卷烟案 |
何琼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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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销售卷烟 |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以货值金额20%的罚款人民币:279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一项 |
主动履行,2016年4月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1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
3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35号 |
冯齐飞销售侵权白酒案 |
冯齐飞 |
/ |
/ |
当事人销售的“茅台内供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茅台内供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
一、没收销售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二、处罚款21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4月3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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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36号 |
袁书晖无照经营物流运输案 |
袁书晖 |
/ |
/ |
无照经营物流运输 |
1、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2、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4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31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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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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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37号 |
李易无照销售服装案 |
李易 |
/ |
/ |
无照经营服装鞋类 |
一、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二、处罚款5000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5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6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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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38号 |
同民镇袁转先无照经营铝合金门窗五金百货案 |
袁转先 |
/ |
/ |
无照经营铝合金门窗五金百货 |
一、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处罚款1000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8日 |
|||
3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39号 |
习水县素容卤肉食品店 |
陈素容 |
/ |
/ |
对习水县素容卤肉食品店内售卖的卤猪小肚抽样送检。经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卤猪小肚亚硝酸盐含量检验不合格 |
1、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主动履行,2016年5月1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3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4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40号 |
习水县同民佳家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
习水县同民佳家福超市 |
/ |
尹述涌 |
销售过期小渝儿”牌手撕素牛肉和“小渝儿”牌泡椒素牛肉食品 |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 “小渝儿”牌手撕素牛肉214包、“小渝儿”牌泡椒素牛肉150包;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6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4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41号 |
习水县回龙镇九龙启群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
王启群 |
/ |
/ |
销售过期老坛酸菜牛肉面、康师傅麻辣牛肉面、煎饼果子等食品 |
一、没收过期食品;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7日 |
|
4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42号 |
习水县回龙镇周家正平副食销售过期食品店 |
钟正平 |
/ |
/ |
销售过期营养快线、山核桃、脆爱、蜂蜜果撕片等食品 |
一、没收过期食品;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7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4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43号 |
习水县回龙镇洞湾村太举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
罗太举 |
/ |
/ |
销售过期果乐滋糖果、百事可乐饮料等食品 |
一、没收过期食品;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4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44号 |
刘国明销售过期食品案 |
刘国明 |
/ |
/ |
销售过期竹娃鱼酸菜、小辣腿、雾中魂绿茶、煎饼果子等食品 |
一、没收过期食品;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7日 |
|
4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45号 |
习水县西域骆驼服装店 |
唐燕 |
/ |
/ |
当事人通过宣传称“欧索欧索是西域骆驼升级品牌”的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的欧索欧索服装共计12件,获得利润1200元。 |
1、责令改正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23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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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4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46号 |
尹翔无照经营案 |
尹翔 |
/ |
/ |
无照从事经营汽车销售活动 |
1、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活动。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1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2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4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47号 |
赵春燕无照经营案 |
赵春燕 |
/ |
/ |
无照从事摩托车销售经营活动 |
1、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活动。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1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27日 |
|
4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48号 |
韩松无照经营案 |
韩松 |
/ |
/ |
无照从事经营汽车销售活动 |
1、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活动。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1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27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4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49号 |
袁运兰无证销售烟草案 |
袁运郎 |
/ |
/ |
无证从事烟草销售活动 |
1、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1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1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5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50号 |
滕招彬无照从事钢筋经营案 |
滕招彬 |
/ |
/ |
无照从事钢筋销售经营活动 |
1、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3、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23日 |
|
5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51号 |
习水县鸿运来副食店销售商标侵权习酒案 |
易玲 |
/ |
/ |
销售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盒装白酒3件,4瓶/件(12瓶) |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经营行为;2、没收假冒“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盒装白酒3件(4瓶/件共12瓶); 3、处罚款人民币 6000元上缴国库。 《商标法》第六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30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5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52号 |
六枝工矿(集团)习水县马临煤业有限公司食堂无健康证案 |
唐旋 |
/ |
/ |
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余红、罗太中、张仁伟、刘显贵等4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4日,对当事人下发编号为:“习市监东责字(2016)16号”《食品安全整改意见书》责令其改正未改正 |
1、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1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30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5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53号 |
习水县乾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建立台账案 |
陈杰 |
/ |
/ |
从事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但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习市监责改字[2016]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5月16日前改正。2016年5月17日,再次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还是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1、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1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3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5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54号 |
习水县心国会咖啡吧未建立食品台账案 |
张艳 |
/ |
/ |
从事食品经营未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拒不改正 |
1、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1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3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5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55号 |
习水县二里乡运宽食品经营部经营被包装材料污染食品案 |
黄运宽 |
/ |
/ |
经营的辣椒面用污秽不洁的立白洗衣粉包袋盛装 |
1、没收没包装袋污染的食品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20日 |
|
5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56号 |
袁涛无照经营案 |
袁涛 |
/ |
/ |
无照从事麻将机销售活动 |
1、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2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7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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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5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57号 |
习水县土城镇好宜佳购物超市经营无标识预包装食品案 |
张信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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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签、合格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预包装食品吉花茶树菇2袋(净含量:500克每袋,共1千克)和鑫春辉原汁腐竹2袋(1千克每袋,共2千克) |
一、没收无标识食品;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5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58号 |
习水县土城镇欣欣购物超市经营无标识预包装食品案 |
杨盛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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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等的预包装食品Q爆肉松蛋糕,净含量:25克*8枚,共计8盒 |
一、没收无标识食品;二、没收违法所得4元,三、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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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59号 |
习水县土城镇福乐多超市被包装材料污染食品案 |
曹益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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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榄菊康涤领袖净精华无磷洗衣粉的外包装袋(规格:3.068千克*3包)和雕牌新添加高活性去渍棒无磷洗衣粉的外包装袋(规格:2.438千克*4袋)散装糯米进行散称称重销售 |
一、没收被污染的食品;二、没收违法所得8元,三、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8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6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60号 |
习水县桃林乡中学食堂餐饮使用感官异常饭菜用于学生食用案 |
习水县桃林乡中学 |
/ |
代均 |
2016年4月21日,该校在负责管理生学食堂老师请假后,未安排相应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未认真履行餐前检查职责,仅由食堂炒菜工作人员(临聘人员)在餐前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把未煮熟的食品(米饭、菜,下同)供给学生食用,致使该校19名学生不同程度的腹泻、腹痛,引发急性肠胃炎 |
一、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1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11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6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61号 |
习水县温水华联万家购物无证销售卷烟案 |
陈炳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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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习水县温水镇华联万家购物超市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活动,至案发时,已销售出去2万多元卷烟,获得利润1600.00元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三、处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元。《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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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62号 |
习水县五星会所未建立食品台账案 |
敖正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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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食品经营未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拒不改正 |
1、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7月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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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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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6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63号 |
习水县乾宏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地秤用于贸易结算案 |
冯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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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在公司出入口处设置一台“SCS100电子汽车衡”,用于公司销售石料贸易结算,经我局责令按要求检定后再行使用,第二次检查任未经检定。一直没有向国家法定计量检验机构申请检定。 |
一、责令立即申请强制检定;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主动履行,2016年7月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24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6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64号 |
刘霞销售不合格复混肥案 |
刘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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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农资专项抽检工作中,对当事人刘霞经营 “康茂”牌复混肥料125袋(5吨)进行抽样。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一、没收违法所得1875元,三、处罚款人民币6875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7月1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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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65号 |
习水县金沙回沙副食店无证销售卷烟案 |
王洪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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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总额为16000.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出去1万多元卷烟,获得利润800.00元。 |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3、罚款人民币3200.00元(违法经营总额的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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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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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6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66号 |
习水县二郎电厂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
习水县二郎电厂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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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祖辉 |
2016年6月20日,我局接遵义市质监局稽查局行政案件交办单(遵市)质监案交字[2016]16号以及对该加油站柴油抽检结果为硫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数量为三吨 |
1、没收销售IV柴油3吨(硫含量(mg/kg)324)的违法所得700.00元;2、罚款人民币18136.00元(货值金额的一倍)。《产品质量法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9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6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67号 |
习水县马临一品粉馆未建立食品台账案 |
陈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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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6日在经营行为中,使用餐具、饮具和直接盛放食品容器消毒不合格,未建立餐具消毒台账。而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16年6月6日,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而未改正。 |
一、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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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68号 |
杨光销售商标侵权茅台酒案 |
杨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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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标识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15年壹瓶,生产日期及批号编号是2015-00106404,贵州茅台酒30年壹瓶,生产日期及批号编号是2015-00106402。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证明上述两瓶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出品。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标侵权茅台酒两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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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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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6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69号 |
习水县羊九建材厂生产销售强度不合格烧结空心砖案 |
习水县羊九建材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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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寿康 |
2016年6月27日,我局接遵义市质监局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以及检验报告(编号6D0265),产品为壹万块,成本为0.79元、销价为0.84元。 |
1、没收销售烧结空心砖的违法所得500.00元; 2、罚款人民币16800.00元(货值金额的二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1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9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7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70号 |
余正华使用作弊电子秤收购水果案 |
余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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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用遥控装置对自己用于开展水果收购的电子秤进行称重遥控。 |
一、没收用于作弊的“洪洲TCS电子台秤”(带遥控器) 一台;二、没收违法所得114元。《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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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71号 |
张久国无照从事物流经营案 |
张久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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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拥有的一门头招牌为“天天酷跑物流”的经营场所正开门营业,有营业员袁从会正从事货物收发经营活动,该经营场所内悬挂有与经营地点不符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现场不能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 |
1、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活动。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5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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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7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72号 |
习水县习豪烟酒门市部案 |
李善龙 |
/ |
/ |
2016年4月11日,被习水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其经销的“中华”(硬)1条、“中华”(软)0.6条、“贵烟”(遵义软)0.6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涉案金额为2131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侵权产品合法来源 |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硬)1条、“中华”(软)0.6条、“贵烟”(遵义软)0.6条。共计2.2条。3、对当事人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行为处罚600元、(案值30%)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7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73号 |
习水县精品烟酒茶经营部销售假冒卷烟和无证销售卷烟案 |
陈君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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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卷烟有19种17.1条,违法经营总额5299元;有以下标识的贵烟(遵义软)1.1条,中华(软)1.2条,中华(硬)1.3条,黄鹤楼(红红火火)1条经习水县烟草专卖局抽检,属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卷烟,鉴别检测报告号:R-ZW52160000742。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839元。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1、没收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以下标识的卷烟【1.2条“中华(软)”,1.1条“贵烟(遵义软)”,1.3条“中华(硬)”,1条“黄鹤楼(红红火火)”】; 2、对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处罚款1060元(违法经营总额20%);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3060元。《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1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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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74号 |
习水县健康烟酒店销售侵权茅台酒案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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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场地货架上摆放标注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瓶的茅台酒2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确认,该2瓶茅台酒不属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净含量500ml/瓶的茅台酒2瓶;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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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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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7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75号 |
杜拥军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
杜拥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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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大兴”牌复合肥料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院【黔】质检第W20160601265号检验报告)。 |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处罚款人民币88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00元人民币。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10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7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76号 |
习水县西南康利眼镜店使用超检定期验光仪案 |
程珍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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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习水县西南康利眼镜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有一台电脑验光仪,该电脑验光仪上张贴的强制检定合格证标注的有效日期为“2015年9月23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电脑验光仪有效的强制检定合格证。 |
1、停止使用该台未检定的电脑验光仪,2、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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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77号 |
习水县利鹏食品经营部未建立食品台账案 |
涂利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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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食品经营未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拒不改正 |
1、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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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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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7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78号 |
王进无照从事文具经营案 |
王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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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办理营业执照,于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间,擅自在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天生路一间门头字号为“德尔汇文具批发部”的门市开展文具销售业务 |
1、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活动。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1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7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79号 |
习水县利群玩具店销售侵权玩具案 |
张利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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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习水县利群玩具店”,内有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爆裂飞车”(变形车规格658137)19盒等玩具,共计53盒。经该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现场查验,认定上述商品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
一、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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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80号 |
良村镇思林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
张思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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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对习水县良村镇街上张思林经营的农资经营部过磷酸钙进行随机抽样。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f160132) |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6月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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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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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8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81号 |
习水县回龙水利免烧砖厂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
习水县回龙水利免烧砖厂 |
/ |
冯胜仙 |
2016年5月17日,我局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中,对习水县回龙水利免烧砖厂生产销售的混凝土普通砖(基数16000块)进行抽样送检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该产品系不合格产品(尺寸)0销售单价为0.27元/块,货傎金额为4320元,单成本为0.26元/块,总成本4160元,获利16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处罚款人民币2160元。《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8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82号 |
王明云无照从事家具加工案 |
王明云 |
/ |
/ |
当事人于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8月11日案发日止,在习水县东皇办事处银龙村租用当地村民周远发的门面四间,从事家具加工经营,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有违法经营额10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当事人对无照经营的事实供认不讳 |
1、取缔违法经营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1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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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83号 |
彭慧君无证经营卷烟案 |
彭慧君 |
无 |
/ |
2016年7月19日,习水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的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于7月26日移交我局。经查实当事人从烟草专卖店一共购进15个品牌,共17条卷烟,购进卷烟的销售金额为4090.00元,共计违法经营额为4090.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出去763.50卷烟,获得利润50.00元 |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3、罚款人民币818.00元(违法经营总额的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26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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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8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84号 |
习水县天合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
习水县天合建材有限公司 |
/ |
朱凯 |
2016年5月17日我局对习水县天合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烧结砖(基数十万块)抽样送检,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判断该批送检普通烧结砖尺寸偏差,不合格。当事人堆放的10万普通烧结砖,不属于收入订制,属于正常生产的普通烧结砖,至案发时已销售完毕,其成本价为每块0.24元,销售金额为每块0.26元。每块获利0.02元,共获得利润600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3900元(货值金额50%);《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8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85号 |
习水县天合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
习水县天合建材有限公司 |
/ |
朱凯 |
执法人员2016年5月18日在习水县天合建材有限公司基数为十万块普通烧结砖抽样送检,经遵义质检院于出具编号为:Z160023号《检验报告》,判断该批送检普通烧结砖尺寸偏差不合格。至案发时已销售完毕,其成本价为每块0.26元,销售金额为每块0.29元。每块获利0.03元,共获得利润30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14500元(货值金额50%);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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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86号 |
习水县祥惠药房案 |
习水县祥惠药房 |
/ |
袁吉会 |
2016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习水县土城镇团结街习水县祥惠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琥珀、杜仲、银花,苏木、木香、山楂、黄连等共86种中药材经营活动,规格:不等 |
1、取缔违法经营行为,2、没收违法经营的中药材(共价值3020元),3、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4、罚款17800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月2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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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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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8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87号 |
习水县马临666家常馆案未建立食品台账案 |
袁禄 |
/ |
/ |
从事食品经营未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拒不改正 |
处罚款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8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88号 |
习水县马临华联万家超市未建立食品台账案 |
朱哲峰 |
/ |
/ |
从事食品经营未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拒不改正 |
处罚款6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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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89号 |
习水县新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
习水县新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
袁可杰 |
2016年5月5日,我局执对当事人习水县新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贰万块抽样送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尺寸偏差为不合格产品,成本价格是0.26元/块生产,按0.30元/块的价格已全部卖完,货值金额为6000元,获利8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3000元,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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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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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9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90号 |
习水县土城镇富贵免烧砖厂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
习水县土城镇富贵免烧砖厂 |
/ |
蒋学富 |
2016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习水县土城镇富贵免烧砖厂生产的混凝土普通砖参万贰仟块抽样送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尺寸偏差为不合格,成本价格是0.27元/块生产,按0.29元/块的价格已全部卖完,货值金额为:9280元,获利64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4640元(货值金额50%);《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9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91号 |
习水县天生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免烧砖案 |
习水县天生建材有限公司 |
/ |
张建 |
2016年5月17日在习水县天生建材有限公司(基数2万块)免烧砖中抽样送检,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判断该批送检免烧砖尺寸偏差不合格。至案发时已销售完毕,其销售价格为每块0.24元,销售金额4800元。每块获利0.02元,共获得利润4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2、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货值金额50%);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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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92号 |
习水县国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免烧砖案 |
习水县国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
朱正发 |
2016年5月17日在习水县国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基数2万块免烧砖中抽样送检,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判断该批送检免烧砖存在尺寸偏差,为不合格。当事人堆放的2万免烧砖,,至案发时已销售完毕,其销售价格为每块0.24元,销售金额4800元。 每块获利0.01元,共获得利润2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2、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货值金额50%);《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9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9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93号 |
习水县习林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强度不合格免烧砖案 |
习水县习林建材有限公司 |
/ |
穆军 |
我局于2016年5月17日在习水县习林建材有限公司基数为1万块免烧砖,抽样送检,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编号为“XSTZ-JC-2016664”号《检验报告》,判断该批送检免烧砖强度等级不符,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堆放的1万免烧砖,不属于收入订制,属于正常生产的免烧砖,至案发时已销售完毕,其销售价格为每块0.20元,销售金额2000元 |
处罚款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9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9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94号 |
陈长久无照从事服装经营案 |
陈长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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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从事服装经营活动 |
1、取缔非法经营活动;2、处2000元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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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95号 |
罗小霞无照从事服装经营案 |
罗小霞 |
无 |
/ |
无照从事服装经营活动 |
1、取缔非法经营活动;2、处2000元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9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9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96号 |
王丹无照从事美甲化妆经营案 |
王丹 |
/ |
/ |
无照从事美甲化妆经营活动 |
1、取缔非法经营活动;2、处1000元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9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9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97号 |
习水县官店里师免烧砖厂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
习水县官店里师免烧砖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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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毅 |
当事人2016年2月6日生产了1万块混凝土普通砖,2016年5月25日,经我局抽检送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为尺寸不合格。当事人已将该批次不合格砖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0.33元/块,货值金额3300元,生产成本为0.31元/块,从中获利2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2、处罚款人民币1650元(货值金额50%);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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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98号 |
习水县恒发再生资源利用回收有限公司使用未登记注册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
习水县恒发再生资源利用回收有限公司 |
/ |
倪明飞 |
当事人于2015年4月以十多万的价格从河南省河南凯迪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购进并安装了一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规格型号:MHXH 10T-15mA3,出厂编号:20150308),主要用于废旧金属的装卸业务。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12日,当事人一直在使用上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并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1、责令停止使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规格型号:MHXH 10T-15mA3,出厂编号:20150308);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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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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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9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99号 |
习水县盛源门窗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
习水县盛源门窗有限公司 |
/ |
王忠祥 |
当事人于2016年7月以来,在从事非“良木道”牌门窗销售的经营活动中,其经营场所门头、殿堂均粘贴有“盛源?良木道门窗”字样的牌子,在其经营场所外发布的户外广告和车身广告上均含有“盛源中国良木道”的广告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良木道”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相关手续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8000元;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1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0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00号 |
习水县温水镇福伦副食店销售商标侵权郎酒案 |
赵福伦 |
/ |
/ |
2016年6月中旬当事人在门市内用电话订货的方式,在重庆市赶水镇一商户处,购进小贵宾郎酒三件(100ML*24瓶)共计72瓶用于销售。销售价为230元/件,至案发之日还未销售。上述小贵宾郎酒违法经额690元。后经过四川省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出具的2016(009号)《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72瓶小贵宾郎酒均属于假冒侵权产品 |
1、没收侵权小贵宾郎酒72瓶。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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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01号 |
綦群秀销售商标侵权郎酒案 |
綦群秀 |
/ |
/ |
2016年6月中旬当事人在门市内用电话订货的方式,在重庆市赶水镇一商户处,购进小贵宾郎酒三件(100ML*24瓶)共计72瓶用于销售。销售价为230元/件,至案发之日还未销售。上述小贵宾郎酒违法经额690元。后经过四川省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出具的2016(009号)《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72瓶小贵宾郎酒均属于假冒侵权产品。 |
1、没收侵权小贵宾郎酒72瓶。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9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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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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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0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02号 |
王富民销售“六个金核桃”乳制品商标侵权案 |
王富民 |
/ |
/ |
当事人于2016年1月28日和2月2日分别从遵义市澳也澳饮料有限公司以20元/件(盒)的价格购进300件和500件“六个金核桃”牌乳制品,在习水县良村镇富民副食店门市内销售(销售价格均为22元/件),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六个金核桃”牌乳制品703件,共获利1406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璜与养元牌六个核桃桃植物蛋白饮料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六个核桃)相混淆,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12元(违法所得两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 |
主动履行,2016年8月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0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0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03号 |
袁小倩无照从事钟表经营案 |
袁小倩 |
/ |
/ |
无照从事钟表经营活动 |
1、取缔非法经营活动;2、处5000元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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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04号 |
习水县羊九建材厂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免烧砖案 |
习水县羊九建材厂 |
/ |
袁寿康 |
我局对当事人习水县羊九建材厂,于2016年6月13日生产批次的10000块烧结普通砖进行抽检送检,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尺寸为不合格。在调查中该厂已对将余下的9960块砖,以每块0.25元的价格销售到赤水市官渡镇,得销售款2490元、除去成本、获得利润299元的事实,已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9元;2、处罚款人民币1259元(货值金额50%);《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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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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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0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05号 |
习水县福瑞建材厂生产销售强度不合格免烧砖案 |
习水县福瑞建材厂 |
/ |
罗仕梅 |
当事人习水县福瑞建材厂于2016年5月23日生产批次的10000块混凝土普通砖进行抽检。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强度不合格。在调查中该厂已对将余下的9960块砖以每块0.25元的价格销售到赤水市官渡镇,得销售款2490元、除去成本、获得利润299元。 |
1、违法所得299元,2、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1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0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06号 |
习水县桃林乡鸿鑫运免烧砖厂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
习水县桃林乡鸿鑫运免烧砖厂 |
/ |
汪健 |
2016年5月25日,我局对习水县桃林乡鸿鑫运免烧砖厂生产的混凝土普通砖进行抽样送检,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判为尺寸不合格,共计1万块,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0.3元/块,货值金额3000元,生产成本为0.28元/块,从中获利200元 |
1、违法所得200元,2、处罚款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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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07号 |
习水县元利免烧砖厂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
习水县元利免烧砖厂 |
/ |
焦元利 |
2016年5月25日,我局对习水县元利免烧砖厂生产的混凝土普通砖进行抽样检验,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尺寸不合格,共计1万块,。销售价为0.3元/块,货值金额3000元,生产成本为0.28元/块,从中获利200元。 |
1、违法所得200元,2、处罚款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1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8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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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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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08号 |
习水县桃林乡运大免烧砖厂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
习水县桃林乡运大免烧砖厂 |
/ |
马斗刚 |
2016年5月25日,我局对习水县桃林乡运大免烧砖厂生产的混凝土普通砖进行抽样检验,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尺寸不合格,共计8000块,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0.3元/块,货值金额2400元,生产成本为0.29元/块,从中获利80元。 |
1、违法所得80元,2、处罚款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1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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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09号 |
习水县桃林乡沙溪村兴旺免烧砖厂生产销售强度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
习水县桃林乡沙溪村兴旺免烧砖厂 |
/ |
任先学 |
2016年5月25日,我局对习水县桃林乡沙溪村兴旺免烧砖厂生产的混凝土普通砖进行抽样检验,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强度不合格,共计1万块,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0.32元/块,货值金额3200元,生产成本为0.3元/块,从中获利200元。 |
1、违法所得200元,2、处罚款6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1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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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10号 |
习水县佳和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
习水县佳和建材有限公司 |
/ |
宋勤 |
我局对当事人习水县佳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生产批次的15万块烧结普通砖进行抽检。2016年6月27日,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强度为不合格。在调查中该公司已将余下的150000块砖,以每块0.26元的价格销售到赤水市官渡镇,得销售款39000元、除去成本0.25元、获得利润1500元的违法事实 |
1、违法所得1500元,2、处罚款19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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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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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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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11号 |
习水县回龙加油站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燃油加油机案 |
习水县回龙加油站 |
/ |
叶洪珍 |
习水县回龙加油站于2016年6月8日起在习水县回龙镇从事燃油经营经营活动,其间依法向检验部门申请了5台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油加油机进行强制检定后投入使用,2016年7月,当事人在启用97号燃油加油机销售燃油时,没有申请强制检定便开始从事经营活动 |
一、处罚款5000元;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19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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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12号 |
习水县马临春梅超市二店未建立食品台账案 |
武春梅 |
/ |
/ |
未建立食品进销台账,拒不改正 |
一、处罚款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1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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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13号 |
马瑞萍无照从事化妆品经营案 |
马瑞萍 |
/ |
/ |
无照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
1、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2、处2000元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1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7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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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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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14号 |
程洪雪无照从事婴幼儿用品经营案 |
程洪雪 |
/ |
/ |
无照从事婴幼儿经营活动 |
1、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2、处2000元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1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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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15号 |
习水县国梦有限责任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
习水县国梦有限责任酒店 |
赵克均 |
所使用的电梯两台未经检验合格,投诉使用 |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2、处罚款3万元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 第一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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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16号 |
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未经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案 |
习水县佳和建材有限公司 |
/ |
蔡乐军 |
当事人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承建江习古高速公路所设立的江习古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TJ7分部,于2015年8月13日在习水县良村镇大安村安装完成型号为MHBS-10-20A3、编号为20131172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1台,遵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于2015年8月13日对该起重机进行监督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且界定了该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16年8月11日,但当事人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仍将该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投入使用,被我局执法人员在2016年9月8日市场检查中查获 |
1. 责令停止使用未定期检验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2.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1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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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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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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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17号 |
张朝彬无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案 |
张朝彬 |
/ |
/ |
自2014年以来,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备案登记手续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从事小作坊月饼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至案发时,当事人违法加工、销售的月饼货值金额共计9404元,获利1000元 |
1、没收半成品散装月饼276千克;2、没收用于月饼加工的原材料米粉35袋(净含量31千克)、白砂糖9袋(净含量50千克)、大豆油4桶,净含量27.18升;石磨坊精制粉44袋(净含量25千克)、白芝麻2袋(净含量22千克)、月饼包装纸12万张、青糖45千克、月饼外包装盒70个、月饼塑料包装袋1万个;3、没收产品合格证标签3000张;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5、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30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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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18号 |
习水县荣成建材厂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
习水县荣成建材厂 |
/ |
袁图珍 |
2016年6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2016年6月6日生产等级为MU10 的1万块混凝土普通砖进行抽样送检, 2016年8月2日,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强度等级不符合MU10技术要求,尺寸偏差为“不合格品”。该批混凝土普通砖每块售价0.24元,货值金额2400元,已销售2000块,销售额0.24元,营业额480元,除去原料,工资获得利润100元,当事人对其余8000块进行碎块用于厂内铺路。 |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48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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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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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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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14号 |
习水县美味园蛋糕店生产销售无标签月饼案 |
宋明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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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6年5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8月20日开始生产了21千克预包装月饼,每个月饼净重50克,用塑料袋子包装,塑料袋子上印有标签表格,但没有具体内容,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每千克月饼零售价20元,货值金额420元,已销售1千克,营业额20元,除去成本,获得利润4元 |
1、没收无标签月饼20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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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20号 |
习水县八号仓网咖网吧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陈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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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5年12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于2016年5月开始提供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事项发生变化会未按时申请变更经营许可,201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检查时现场向当事人下发《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习市监当处字[2016]48号),责令当事人于2016年7月10日前申请变更食品经营项目,并予以警告处罚,2016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提供餐饮服务,仍然未申请变更食品经营项目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3000元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1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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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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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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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21号 |
习水县永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
习水县永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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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久明 |
2016年5月5日在习水县永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基数为二万块烧结普通砖中抽样送检,经习水县天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XSTZ-JC-2016574号《检验报告》,判定该批送检烧结普通砖存在尺寸偏差,为不合格。当事人堆放的二万烧结普通砖,不属于收入订制,属于正常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至案发时已销售完毕,其成本价为每块0.18元,销售金额为每块0.25元。每块获利0.07元,共获得利润14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货值金额50%)。《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2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10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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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22号 |
习水县佳慧百货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锅巴)案 |
习水县佳慧百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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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爱华 |
农历二〇一六年八月初六,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的8袋锅巴,其中一袋锅巴标签标注的保质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金额:9.6元。经调查核实,这8袋袋锅巴的生产日期均为2016年8月27日,保质期3天。至案发时,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8袋锅巴尚未售出,货值金额76.25元。 |
1、没收锅巴8袋; 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2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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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23号 |
习水县毛记纯高粱小灶酒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案 |
毛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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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白酒500公斤经抽样检测(氰化物超标)为不合格 |
1、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逃逸 |
当事人逃逸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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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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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24号 |
习水县纯高粱小灶酒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案 |
李建勇 |
/ |
/ |
生产销售白酒22.5公斤经抽样检测(氰化物超标)为不合格 |
1、没收违法所得202.50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逃逸 |
当事人逃逸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
12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25号 |
习水县桑木镇星豪超市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徐福记”椰子酥心糖案 |
习水县桑木镇星豪超市 |
/ |
罗永军 |
当事人于2016年1月以16元/公斤价格购进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同一批次“合盛源”婚嫁喜糖5公斤,以19.6元公斤价格销售了1.25公斤,至2016年8月3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还在经营本批次“合盛源”婚嫁喜糖其余的3.75公斤。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本批次“合盛源”婚嫁喜糖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货值金额196元,已销售1.25公斤获利润4.5元 |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合盛源”婚嫁喜糖3.7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5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罚没款共计5004.5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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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26号 |
习水县桑木好宜佳购物中心销售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徐福记”椰子酥心糖 |
习水县桑木好宜佳购物中心 |
/ |
张信远 |
当事人于2016年8月和9月6日以24元/公斤价格分别购进两批次共10公斤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徐福记”椰子酥心糖,以33.6元/公斤价格销售了4.126公斤。经查货值金额336元,斤获利润39.61元。 |
1. 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徐福记”椰子酥心糖5.874公斤;没收非法所得39.61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罚没款共计5039.61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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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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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
12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27号 |
胡卯花无照擅自从事婴幼儿用品销售经营案 |
胡卯花 |
/ |
/ |
当事人于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21日,未经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在东皇街道办事处伏龙村伏龙安置小区从事婴幼儿用品销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投资了资金20万元,获得营业额1800多元,未获得利润收入 |
1、取缔非法经营活动;2、处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1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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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28号 |
习水县小沟农家乐餐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拒不整改案 |
王明松 |
/ |
2016年7月2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王明琼未进行健康体检,未取得健康证明,我局立即向当事人下发《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习市监当处字[2016]75号),责令当事人于2016年8月10日前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2016年8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复查时发现从业人员王明琼仍未进行健康体检,未取得健康证明,且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5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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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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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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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21号 |
习水县文记粮油经营部未查验供货合格文件拒不整改案 |
习水县文记粮油经营部 |
/ |
李彩霞 |
7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批发销售,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我局对其下达了 [2016]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7月20日前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还是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10000元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0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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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22号 |
习水县二郎镇中学食堂从事餐饮人员无健康证案 |
习水县二郎镇中学 |
/ |
司开波 |
习水县二郎镇中学按排健康证有效期届满的工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工作,我局下达了习市监责改字【2016】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6年9月14日发现习水县二郎镇中学继续安排健康证有效期届满的工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工作。 |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0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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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23号 |
习水县二郎镇沙坝繁盛副食店销售无生产日期糖果案 |
习水县二郎镇沙坝繁盛副食店 |
/ |
汪自胜 |
当事人汪自胜经营门市内查获预包装食品好姊妹牌糖果,标签上无生产日期、无净含量事项,两袋,共计2.3公斤。但当事人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未建立食品进销售台帐,无法核实具体进、销数量,无法确认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标签无生产日期、净含量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
1、没收标签无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的预包装食品“好姊妹牌糖果”两袋,共计2.3公斤;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0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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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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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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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32号 |
习水县二郎镇滔滔副食店未建立食品进销台账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二郎镇滔滔副食店 |
/ |
李刚 |
当事人经营门市内查获待售预包装食品“康师傅牛肉面”、“百事可乐饮料”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查验记录,拒不整改 |
1、罚款人民币6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2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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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33号 |
习水县二郎乡母祖强便民经营部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习水县二郎乡母祖强便民经营部 |
/ |
母祖强 |
当事人于2016年7月,以0.7元/包价格购进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伊师傅酱香三明治软式面包。按1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 |
1、没收标签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伊师傅酱香三明治软式面包”10包;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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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34号 |
习水县坭坝世怀日杂店经营食品未建立进销台账拒不整改案 |
习水县坭坝世怀日杂店 |
/ |
周世怀 |
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期间我局于2016年8月16日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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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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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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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35号 |
习水县坭坝乡万家福超市经营食品未建台账拒不整改案 |
习水县坭坝乡万家福超市 |
/ |
苏云太 |
当事人苏云太经营万家福超市从事副食、皮鞋、烟花爆竹经营,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期间我局于2016年8月16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到期后当事人未整改 |
处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1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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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36号 |
习水县福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
习水县福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
王明伦 |
当事人2016年5月25日生产了烧结普通砖共计2万块,经我局抽样送检,经检查该批次烧结普通砖尺寸不合格(报告编号:XSTZ-JC-2016669),至我局8月3日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砖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0.3元/块,货值金额6000元,生产成本为0.28元/块,从中获利4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处罚款3000元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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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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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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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37号 |
习水县绿洲酒店有限公司擅自装修电梯轿厢改变电梯平衡系数案 |
习水县绿洲酒店有限公司 |
/ |
杨金菊 |
当事人正在使用中的两台乘客电梯于2016年8月10擅自对该两台乘客电梯在原来的基础上用木质材料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导致电梯的平衡系数改变。当事人擅自对上述两台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后未经电梯制造或维护保养单位检测、确认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投入使用,且装修材料采用易燃的木质材料,被我局执法人员在2016年9月19日市场安全检查中查获。 |
1、责令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测确认乘客电梯两台;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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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38号 |
习水县群益大田坝煤矿使用超检测周期锅炉案 |
习水县群益大田坝煤矿 |
/ |
吕良朋 |
当事人于2007月8月9日投入使用工业锅炉1台(型号:LSC0.5-0.39,编号:46004,额定压力:0.39MPa),该锅炉于 2014年12月26日经定期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G-201412-CC1-0052),报告界定了该工业锅炉下次检验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检验机构申请对锅炉进行检验,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仍将工业锅炉投入使用,被我局执法人员在2016年9月13日市场检查中发现。 |
1、责令停止使用上未经定期检验工业锅炉;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9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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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3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39号 |
习水县醒民镇风之彩超市擅自撕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习水县醒民镇风之彩超市 |
/ |
石小波 |
当事人擅自撕毁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13日检查以后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4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40号 |
习水县回龙镇杨慧大药房销售终止妊娠药物及过期药物案 |
习水县回龙镇杨慧大药房 |
/ |
杨慧 |
当事人于2015年在县医院以个人使用为由购买了用于终止妊娠的药品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各一盒,共计价款480元(其中米索前列醇片为100元每盒,且超过保质期)。2016年8月30日,以480元的价格卖给李显胜之妻贾国娇用于终止妊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未经批准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和销售劣药行为。 |
1、责令改正; 2、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3、销售劣药处罚款人民币100元。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0月2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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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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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4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41号 |
习水县习酒镇卫生院食堂餐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拒不整改案 |
习水县习酒镇卫生院 |
/ |
范其钢 |
我局执法人员到习水县习酒镇卫生院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食堂工作人员李敏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无法提供健康证明,同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习市监责字〖2016〗11号),限期于2016年9月21日24时前改正。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食堂开展复查时,该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仍然无法提供健康证明。 |
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1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4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5号 |
习水县隆兴镇袁平副食店经营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拒不整改案 |
习水县隆兴镇袁平副食店 |
/ |
袁平 |
2016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习水县隆兴镇袁平副食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从事预包装、散包装食品等经营活动,但当事人对其经营的“荆楚贡米”牌大米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大米的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遂对其下达了“习市监隆责[2016]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7日前改正。2016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场所进行检查,仍然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大米的检验合格证,拒不改正 |
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1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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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4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43号 |
黄树均经营无标签食品案 |
黄树均 |
/ |
/ |
当事人黄树均,于2016年8月10日在遵义干鲜副食经销商余海处进购了“糟辣椒”一件(8瓶),在经营场所销售,该瓶装“糟辣椒”没有标签,进价4.5元/瓶,售价5元/瓶,货值金额40元。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7日查获时已销售了2瓶,获利1元 |
1、没收违法经营的“糟辣椒”6瓶,没收违法所得1元人民币;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1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4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44号 |
习水县钟霞副食品经营部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案 |
习水县钟霞副食品经营部 |
/ |
钟霞 |
当事人,于2016年3月1日在习水县西城区袁华秀处进购了“袁氏豆腐乳”6瓶,拿到门市部销售,进价30元/瓶,该瓶装豆腐乳标签上标明有“袁氏豆腐乳,传统工艺,手工制作,地址:习水县程寨乡(袁华秀)电话:13985268331,但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事项,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8日查获,卖价35元/瓶,涉案金额210元,卖了一瓶,获利5元。 |
1、没收违法经营的“袁氏豆腐乳”五瓶,没收违法所得5元人民币;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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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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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4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45号 |
习水县名师来西点房新华路店生产销售无标签食品案 |
黄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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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习水县名师来西点房新华路店,于2016年9月5日在其经营场所生产无标签预包装月饼3.5千克,以20元/千克价格出售,货值金额70元,共卖了1.5千克,获利6元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月饼2千克,没收违法所得6元人民币;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1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4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46号 |
习水县陈九副食批发经营部经营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拒不整改案 |
习水县陈九副食批发经营部 |
/ |
罗靖 |
2016年9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习水县陈九副食批发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向其送达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习市监责改字(2016)8号)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12日前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16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再次抽查“恒丰和”牌红油豆瓣和泡姜(四川安县东娟调味食品厂生产)等两类食品,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还是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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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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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4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47号 |
习水县土城镇陈玉便民店经营无标签食品案 |
习水县土城镇陈玉便民店 |
/ |
/ |
当事人习水县土城镇陈玉便民店经营的水煮鱼2袋(180g/袋)、糟辣椒5瓶(500g/瓶)、学生榨菜3袋(50g/袋)、手撕羊排7包(108g/包)均无食品标签。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9元;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食品标签水煮鱼2袋(180g/袋)、糟辣椒5瓶(500g/瓶)、学生榨菜3袋(50g/袋)、手撕羊排7包(108g/包);3、罚款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4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48号 |
习水县简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情人梅”食品经抽检不合格案 |
习水县简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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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华伟 |
2016年5月6日,其以3元/袋的价格从重庆市万隆市场178号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规格为180克/袋的食品“情人梅”30包时,未索取该批次“情人梅”的检测报告。并以3.8元/袋的价格予以销售。2016年7月20日,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测,该批次食品“情人梅”二氧化硫残留超标,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测检字(2016)第SLTC16080525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复检,且该批不合格“情人梅”已全部销售,获销货款114元,赚取利润24元。 |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人民币;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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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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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4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49号 |
习水县马临慧好超市食品经营未建立进销台账拒不整改案 |
习水县马临慧好超市 |
/ |
罗太跃 |
2016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从事预包装、散包装食品百货、日化等经营活动,但当事人未完整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遂对其下达了“习市监马责改[2016]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0月8日前改正。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还是未完整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拒不改正 |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5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50号 |
习水县黄木坪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拒不整改案 |
习水县黄木坪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 |
/ |
冯仕良 |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详细内容,我局下达整改意见后,复查拒不整改 |
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5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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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5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51号 |
习水县桑木镇土河街上周圣刚副食店擅自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周圣刚 |
/ |
/ |
当事人擅自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31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5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52号 |
习水县桑木镇土河街上应洪刚副食店擅自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谢应洪 |
/ |
钟霞 |
当事人擅自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31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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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5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53号 |
习水县李小梅面点店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拒不改正案 |
李小梅 |
/ |
/ |
2016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 “习水县李小梅面点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陈永芬等三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正在经营场所从事包子、馒头制作。执法人员现场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习市监九龙责改字(2016)9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25日前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16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习水县李小梅面点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从业人员易思容仍然未取得健康证明正在经营场所从事包子、馒头制作. |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5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54号 |
习水县永安镇家多福超市擅自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习水县永安镇家多福超市 |
/ |
刘丕洋 |
当事人擅自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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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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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5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55号 |
习水县永安镇许卯群副食店擅自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习水县永安镇许卯群副食店 |
/ |
许卯群 |
当事人擅自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5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56号 |
习水县良村镇明辉超市经营食品未建立进销台账拒不整改案 |
习水县良村镇明辉超市 |
/ |
钟国辉 |
2016年8月2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就对习水县良村镇明辉超市下达过关于完善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016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县局执法大队一行在对我镇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习水县良村镇明辉超市并未限期按照2016年8月20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依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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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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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5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57号 |
习水县良村镇中心小学(吼滩小学)采购腐败变质白萝卜用于餐饮加工案 |
习水县良村镇中心小学(吼滩小学) |
/ |
蒲定才 |
习水县良村镇中心小学(吼滩小学)于2016年4月10日采购了此批腐败变质白萝卜,当时校方在验收此批腐败变质的白萝卜时并未严格按照采购验收制度对该批白萝卜进行仔细查验,导致此批腐败变质白萝卜进入该校食堂加工间,当检查组到达现场时,食堂工人已将部分白萝卜的腐败变质部分削掉进行加工(详见该校食堂加工间现场照片),造成了较严重的社会影响。 |
1、销毁该食堂加工的此批腐败变质食品(腐败变质白萝卜2袋,共计80kg);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1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5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58号 |
习水绿洲医院使用超检测周期电梯案 |
习水绿洲医院 |
/ |
陈华强 |
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5日在经营场所内安装完成电梯1台,经遵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于2015年10月19日对该电梯进行监督检验合格,且界定了该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16年09月,但当事人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仍将该电梯投入使用 |
1.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2.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2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1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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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5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59号 |
习水县主彬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钢筋案 |
习水县主彬建材经营部 |
/ |
唐显树 |
当事人于2016年5月在重庆购进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Φ10mm×9m,批号:1505607,生产厂家:武汉顺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抽样基数:1吨,进货单价:2050元/吨。我局于8月18日对该批次钢筋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碳指标),截止2016年9月12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热轧带肋钢筋(一吨)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230元/吨,货值金额2230元,共获利180元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3、罚款人民币4460元(货值金额的两倍);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31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6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60号 |
习水县衡衡副食品店无证经营卷烟案 |
习水县衡衡副食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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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军 |
当事人于2016年2月底至2016年3月11日,未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在一些不明商贩手中进购了14500元的卷烟在其门市部销售,已销售了357元的卷烟,获得利润30元,剰余的货值金额14143元的24.3条卷烟,被习水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49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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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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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6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61号 |
李春艳无照从事服装经营活动案 |
李春艳 |
/ |
/ |
当事人投资了资金75000元在九龙街道府西社区步行街开设一门头字号为“蔓诺蒂”的服装店,于2016年7月起以个人经营的形式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截止立案时,当事人未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期间,获得营业额4200元,除去房租、工人工资等成本,无利润收入。 |
1、依法取缔照经营行为;2、处2000元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6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62号 |
习水县袁松副食店未建立食品进行台账拒不整改案 |
习水县袁松副食店 |
/ |
赵立梅 |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详细内容,我局下达整改意见后,复查拒不整改 |
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2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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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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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6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63号 |
习水县上海周记无水脆皮蛋糕店经营无标签食品案 |
习水县上海周记无水脆皮蛋糕店 |
/ |
徐苏兰 |
当事人于2016年9月1日在泸州志刚食化经营部进购了无标签预包装饼干一件,一件共8袋,进价5元/袋,售价10元/袋,货值金额80元。我局执法人员在2016年9月6日检查时已销售了7袋,还剩1袋,金额70元,获利35元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饼干1袋(400克),没收违法所得35元人民币;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2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0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6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64号 |
习水县金鑫金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天平案 |
习水县金鑫金店 |
/ |
聂双林 |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有一台电子天平用于为顾客购买首饰或加工首饰称重结算,该电子天平经强制检定合格 |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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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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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6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65号 |
马发恒无照从事服装经营案 |
马发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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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28日期间,擅自在习水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府东路一间门头字号为“玛莎”的门市内开展服装销售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 |
1、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2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4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6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66号 |
习水县海西物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筋案 |
习水县海西物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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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 |
当事人于2016年8月上旬在重庆购进抽检批次的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Φ14mm×9m,批号:16052410,购进数量:130支,进货单价:20.00元/支。截止2016年9月12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热轧带肋钢筋(130支)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5元/支,货值金额3250.00元,获利650.00元。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50元;3、罚款人民币6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9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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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6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67号 |
习水县和盛农业习水直营中心未查验食品进货合格证明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和盛农业习水直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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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朝芬 |
2016年8月1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所经营的古家菜油、粮山丝米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习市监责改字(2016)8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6年10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仍不能提供所经营的米、油等主食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2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4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6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68号 |
习水县光华干鲜经营部未查验食品进货合格证明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光华干鲜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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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光华 |
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所经营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米、面、油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陈述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习市监东皇责字(2016)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6年8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9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习市监东皇责字(2016)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的违法行为,仍不能提供所的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米、油等主食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陈述采购食品时仍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2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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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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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6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69号 |
习水县杉王超市未查验食品进货合格证明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杉王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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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平 |
2016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所经营的金元宝米、红苹果米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陈述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习市监东皇当处字(2016)10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16年8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16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不能提供所经营的米、面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陈述采购食品时仍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
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1月2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4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7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70号 |
习水县伟业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标侵权“长城” 卓力抗磨液压油案 |
习水县伟业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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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艳 |
当事人经营的3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标称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生产,规格16Kg),经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以上3桶商品均属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的产品当事人对此鉴定无异议。该批商品是当事人2012年6月进购用于销售,共计3桶,每桶标称售价220元,货值金额共计660元 |
1、没收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的产品(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3桶;2、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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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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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7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71号 |
李根营销售商标侵权“长城”防冻液案 |
李根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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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10桶长城多效防冻液,经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其中8桶属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的产品当事人对此鉴定无异议。每桶标价80元,货值金额共计640元,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未销售出该批商品。 |
1、没收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的产品(长城多效防冻液,规格9Kg)8桶;2、处人民币192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6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7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72号 |
习水县橡胶五金机电门市部销售商标侵权“长城”柴油机油、润滑脂案 |
习水县橡胶五金机电门市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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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强 |
当事人经营的长城尊龙柴油机油9桶、长城通用润滑脂2桶经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以上11桶商品均属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的产品,当事人对此鉴定无异议。共计11桶,货值金额共计2340元。 |
1、没收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的产品(长城尊龙柴油机油9桶、长城通用润滑脂2桶)共计11桶;2、处人民币702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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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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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7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73号 |
张绍群销售商标侵权“长城”牌通用锂基润滑脂案 |
张绍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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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长城”牌通用锂基润滑脂5桶、经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均属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的产品,当事人对此鉴定无异议。共计5桶,进价为180元/桶,卖价为200元/桶,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城”牌通用锂基润滑脂共5桶(规格:15kg/桶)。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6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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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74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74号 |
习水宜宾燃面使用过期芽菜用于燃面加工案 |
习水宜宾燃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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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会 |
当事人2016年6月10日进购了58件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桂佳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燃面原料“青香芽菜”,均于2016年10月1日后超过保质期,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21日案发日止这20天,当事人没有进购并使用其他“芽菜”,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2016年05月31日生产的以上“青香芽菜”加到每碗燃面里使用,该“青香芽菜”是加工好的原料成品,当事人是直接加到燃面里的,这20天内当事人已将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超过保质期的“青香芽菜”5件(50 kg)由货物堆放地拿到餐馆里,再加到每碗燃面里使用了,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餐饮配料堆放场所的53件超过保质期的以上 “青香芽菜”实施了行政强制扣留措施,其中2016年5月31日生产的15件,2016年6月1日生产的38件,由此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从事餐饮经营的行为才得以终止,当事人共使用5件超过保质期的“青香芽菜”从事餐饮经营,进价45元/件,每件货值60元,共有货值金额3480元,获利90元。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青香芽菜”53件(10kg/件),没收违法所得90元人民币;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6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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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75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75号 |
习水县锦强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GOLDBULL”牌PP-R纳米抗菌全能管案 |
习水县锦强建材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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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积强 |
当事人于2016年3月从贵阳购进了400根“GOLDBULL"牌PP-R纳米抗菌全能管(规格:20*2.8.PN2.0mpa),购进的价格是8元/根,销售的价格是11元/根。至2016年8月29日,当事人已将上述400根“GOLDBULL"牌PP-R纳米抗菌全能管(规格:20*2.8.PN2.0mpa)全部售出,共获利1200元,货值金额共计44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人民币;2、罚款人民币2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6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76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76号 |
习水县习酒镇杨友副食店未建食品台账拒不整改案 |
杨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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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经营场所正在从事预包装、散包装食品等经营活动,但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康师傅方便面、雪花啤酒等预包装食品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遂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10月24日前改正;11月7日,我局再次对该场所进行检查,仍然不能提供“康师傅方便面、雪花啤酒、等预包装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8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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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77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77号 |
贵州贵福能源有限公司未建立进销台账拒不整改案 |
贵州贵福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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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武 |
当事人贵州贵福能源有限公司是2016年5月20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有汽油、柴油、润滑油、汽车配件、烟、酒、副食品,2016年8月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属于食品经营企业。2016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习市监东皇责字(2016)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限期于2016年9月27日前改正),2016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仍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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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78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78号 |
习水县五星街祥发烟酒超市销售侵权商标“金质习酒”“1988窖藏”白酒案 |
习水县五星街祥发烟酒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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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勤 |
当事人于2016年9月将一浙江人经营的烟酒副食店转租后开始经营,转租价格为46800.00元(包括经营场所内所有商品及门面房租剩余两个月)。2016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酱香型白酒共11瓶(338.00元每瓶)、金质习酒酱香型白酒共4瓶(208.00元每瓶)。2016年10月31日,我局接到消费者陈靖的投诉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共12瓶,295.00元每瓶)涉嫌假冒。上述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共计23瓶、金质习酒4瓶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证明均不是该公司生产出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违法经营额8090.00元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23瓶)、金质习酒(4瓶);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2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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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79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79号 |
习水县顺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违背学员意愿收取学员培训费案 |
习水县顺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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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锡财 |
经查明:“夜间汽车驾驶培训”项目是汽车培训大纲的内容之一。当事人习水县顺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5年12月开始,在一次性收取报名入学学员C1准驾车型汽车驾驶培训报名费时,声称该费用包括了教学大纲培训项目所有费用。但是当事人在学员完成科目二培训考试后,准备参加科目三培训时,却告知学员须另外交纳“夜间汽车驾驶培训费”540元,如不交纳,就不能参加“夜间汽车驾驶培训”项目。至案发日2016年8月24日,共查实当事人在违背学员意愿下,强制收取81名学员“夜间驾驶培训费”共计43740元,除去上交税金1620元,共获利润4212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120元;2.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42120元。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3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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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80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80号 |
习水县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违背学员意愿收取学员培训费案 |
习水县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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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顺尧 |
经查明:“夜间汽车驾驶培训”项目是汽车培训大纲的内容之一。当事人习水县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于2015年9月开始,在招收收取报名学员C1准驾车型汽车驾驶培训费时,声称该培训费为一次性收取,包括了教学大纲培训项目所有费用,不另外收取其他费用。但是当事人在学员完成科目二培训考试后,准备参加科目三培训时,却告知学员须另外交纳 “夜间汽车驾驶培训费” 540元,如不交纳,就不能参加“夜间汽车驾驶培训”项目。至案发日2016年8月4日,共查实当事人在违背学员意愿下,强制收取92名学员“夜间汽车驾驶培训费”共计49680元,除去正常税金支出1840元,共获取非法利润4784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840元;2.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47840元。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3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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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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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81号 |
廖金霞销售商标侵权“长城”机油、润滑油通用锂基润滑脂案 |
廖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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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月13日在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环城路290号利用其哥哥的门市部一间,从事汽车配件和润滑油经营活动,至今仍在经营,但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期间未获得利润,当事人于2016年10月3日根据平时接到的名片,打电话并汇款到重庆老板处进购了规格为15kg/桶的“长城”通用锂基润滑脂3桶,进价120元/桶,卖价或标价150元/桶,16kg/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2桶,进价120元/桶,卖价160元/桶,16kg/桶“长城”尊龙柴油机油1桶,进价130元/桶,卖价160元/桶,16kg/桶“长城”车辆齿轮油1桶,进价130元/桶,卖价170元/桶,共7桶润滑油到门市部里销售,当事人经销的上述润滑油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出具的《现场鉴定证明》(编号:0000570),鉴定结论为:“属假冒我公司产品(其中假冒部分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注册商标、包装装潢等)”,共有违法经营额11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依据,不能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供货者,但当事人知道其进购的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对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无异议,且不要求从新鉴定,在五年内当事人未实施过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
1. 取缔无照经营活动;2、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以下标识的润滑油共7桶(15kg/桶的“长城”通用锂基润滑脂3桶,16kg/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2桶,16kg/桶“长城”尊龙柴油机油1桶,16kg/桶“长城”车辆齿轮油1桶)。3、处罚款人民币33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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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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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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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82号 |
习水县怀彬五金大全销售侵权商标“长城” 润滑脂案 |
习水县怀彬五金大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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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怀彬 |
经查明:当事人在遵义市杭州路“金刚品牌润滑油一级批发”进购价以3910元的总价进购“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九桶、“长城”尚博通用润滑脂四桶、“长城”通用润滑脂四桶进行零售,该批产品经过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无异议, |
1、没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九桶、“长城”尚博通用润滑脂四桶、“长城”通用润滑脂四桶;2、罚款人民币112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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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习市监行处【2016】第183号 |
习水县宏丰汽配经营部销售侵权商标“长城” 润滑油案 |
习水县宏丰汽配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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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桃 |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在贵阳和成都进购了 “长城”润滑油共18桶,货值金额2930元,当事人经销的上述润滑油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鉴定结论为:“属假冒我公司产品属于侵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长城”牌润滑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依据,不能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供货者,但当事人知道其进购的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对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无异议,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润滑油共18桶,16kG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10桶;15kG长城尚博润滑脂6桶; 15kG长城龙博润滑脂2桶。 2、处罚款人民币879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