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公共汽车公司纯电动公交车动力电池组维修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737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12/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f2021102901152
预算金额1737万元
招标联系人胡立军
中标公司惠州市华达科技有限公司1737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F202110290115-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公共汽车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惠州市华达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纯电动公交车动力电池组维修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11029011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纯电动公交车动力电池组维修服务采购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对150台金旅牌XML6105JEV30C型纯电动公交车存在衰减的电池(沃特玛32650型5.0安时电池)对行维修更换,确保交付使用后的3年+6个月时间内所维修更换的动力电池能正常安全供电。15017370000
 合计金额小写: 17370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柒佰叁拾柒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动力电池的维修、更换、分容等;

服务期限

3年。

金旅牌XML6105JEV30C型纯电动公交车安装的沃特玛32650型5.0安时电池的维修、更换、分容、售后等。

惠州

华达

150

115800.00

17370000.00

本项目报价中的单价为综合包干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动力电池组维修或更换投入正常使用后的日常使用和三年的维护保养费用、服务人员费用【包括人员基本工资、各类福利和补贴(如加班补贴等)、社保(五险)、各种保险】等直接费用和管理费、企业合理利润、税金等间接费用。

合计报价

173700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2-03 ——2025-06-03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公共汽车公司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交货方式:按采购人要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1)、维修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但中标人须同时向采购人提供银行出具的有效的等额预付款保函。2)、150台车辆动力电池维修装机试车,中标人向采购人交付车辆的电池维修记录情况和出具的动力电池维修合格证明以及电池系统合格检测报告,并确认车辆整车带电量符合标准,充、放电及续航里程达到要求,车辆动力电池有效运里程不能低于100至120公里,并投入线路运行1个月合格后,可对车辆电池维修服务费进行核算付款,扣还已付的30%的预付款后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0%的款项,并退还中标人的预付款保函。3)、动力电池组维修服务满2年,采购人对中标人的维修售后服务进行考核,在车辆动力电池衰减不能超过20%且有效运行里程不能低于100公里,当电池出现故障,能确保在7个工作日内返厂维修好,日常故障排除评分考核合格,可对车辆电池维修服务费进行核算付款,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30%的款项。4)、动力电池组维修服务满3年又6个月后,采购人对中标人的维修售后服务进行考核,在车辆动力电池衰减不能超过30%且有效运行里程不能低于75公里,当电池出现故障,能确保在7个工作日内返厂维修好,日常故障排除评分考核合格,可对车辆电池维修服务费进行核算付款,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0%的款项。(具体以合同为准)
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大亚湾德洲城支行(惠州市华达科技有限公司:2008022809200142258)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保期:3年+6个月。2)、维修或更换电池组的技术品质要求全部达标,车辆需要投入线路进行为期1个月运行后,对车辆整体综合运行数据进行测试确认合格后中标人交付合格车辆起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限内发生的故障(仅限电池系统)均由中标人负责提供技术性服务及免费质保维护。3)、所维修或更换的电池组应为所属车型提供动力电池及整车四季所需附属用电设施正常开启使用,质保期内任何气候条件下,电池续航里程按照考核标准执行。采购人有权详细记录车辆售后服务情况,并将列入结算考核当中作为结算依据。4)、中标人在接到故障通知后12H内响应,并第一时间安排售后人员对接处理,一般故障排除时限为24小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现150台金旅牌XML6105JEV30C型纯电动公交车安装沃特玛32650型5.0安时电池,整车14箱高压电池包,每箱12组,每组56颗,整箱电池672颗、每台车安装9408颗电池。整车配电150度电,150kw?h ,新车满电有效行驶里程120km。

电池成组测试是在所有电池包串联组成一个系统的情况下进行测试。成组后检测项目清单及检测标准如下:

序号

测试项目

测试方法

合格标准

引用标准

1

外观

目测

外观无破损、裂痕等机械损伤;高、低压插件外观良好、无破损;螺丝紧固到位无缺失;铭牌清晰粘贴牢固

GB/T31486-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67.1-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1部分:高功率应用测试规范》

2

总电压

电压表测量

≥3.2*S,S为电芯串联数量

3

通讯测试

CAN盒

电池系统内网通讯正常

4

静态压差

CAN盒

≤30mV

5

绝缘检测

动力端子与箱体施加1000VDC

≥500Ω/V

6

电压采样

CAN盒

电压正常

7

温度采样

CAN盒

温度正常

8

电池组室温放电容量

(1)将电池组在室温下达到平衡(2)在室温条件下,电池组以0.8C的电流放电至最小单体电压达到2.5V时停止放电,静置30min。

(3)在室温条件下,电池组以0.5C(A)的电流充电至单体最大电压达到3.65V,静置30min。

(4)重复步骤(2)-(3)3次。

记录步骤(3)和步骤(4)的充电容量和放电容量,计算充电容量平均值和放电容量平均值。

C>5.0*P*90%

注明:P为电芯并联数量。

9

电池组室温充电容量

C>5.0*P*90%

注明:P为电芯并联数量。

10

脉冲放电(25℃,50%SOC)

(1)将电池组在室温下达到平衡;

(2)将电池组SOC状态调整至50%;

(3)以1.3C(C=5.0*P*0.9)A电流放电20s。

记录脉冲过程中放电数据。放电保护电压设置为2.5V。

注明:P为电芯并联数量。

脉冲过程中电池包最低电压>3.1V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6.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6.7.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7.4.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7.5.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7.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12-28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1.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玉潭镇楚沩社区楚沩西路37号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大亚湾西区老畲新荷大道18号(2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理人:刘欧兴法定代理人:武艳婷
委托代理人:胡立军委托代理人:蔡武华
电话:0731-87824777电话:0752-3877313
传真:0731-87824777传真: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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