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动力电池的维修、更换、分容等;
服务期限
3年。
台
金旅牌XML6105JEV30C型纯电动公交车安装的沃特玛32650型5.0安时电池的维修、更换、分容、售后等。
惠州
华达
150
115800.00
17370000.00
本项目报价中的单价为综合包干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动力电池组维修或更换投入正常使用后的日常使用和三年的维护保养费用、服务人员费用【包括人员基本工资、各类福利和补贴(如加班补贴等)、社保(五险)、各种保险】等直接费用和管理费、企业合理利润、税金等间接费用。
合计报价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交货方式:按采购人要求。
1)、质保期:3年+6个月。2)、维修或更换电池组的技术品质要求全部达标,车辆需要投入线路进行为期1个月运行后,对车辆整体综合运行数据进行测试确认合格后中标人交付合格车辆起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限内发生的故障(仅限电池系统)均由中标人负责提供技术性服务及免费质保维护。3)、所维修或更换的电池组应为所属车型提供动力电池及整车四季所需附属用电设施正常开启使用,质保期内任何气候条件下,电池续航里程按照考核标准执行。采购人有权详细记录车辆售后服务情况,并将列入结算考核当中作为结算依据。4)、中标人在接到故障通知后12H内响应,并第一时间安排售后人员对接处理,一般故障排除时限为24小时。
现150台金旅牌XML6105JEV30C型纯电动公交车安装沃特玛32650型5.0安时电池,整车14箱高压电池包,每箱12组,每组56颗,整箱电池672颗、每台车安装9408颗电池。整车配电150度电,150kw?h ,新车满电有效行驶里程120km。
电池成组测试是在所有电池包串联组成一个系统的情况下进行测试。成组后检测项目清单及检测标准如下:
测试项目
测试方法
合格标准
引用标准
外观
目测
外观无破损、裂痕等机械损伤;高、低压插件外观良好、无破损;螺丝紧固到位无缺失;铭牌清晰粘贴牢固
GB/T31486-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67.1-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1部分:高功率应用测试规范》
2
总电压
电压表测量
≥3.2*S,S为电芯串联数量
3
通讯测试
CAN盒
电池系统内网通讯正常
4
静态压差
≤30mV
5
绝缘检测
动力端子与箱体施加1000VDC
≥500Ω/V
6
电压采样
电压正常
7
温度采样
温度正常
8
电池组室温放电容量
(1)将电池组在室温下达到平衡(2)在室温条件下,电池组以0.8C的电流放电至最小单体电压达到2.5V时停止放电,静置30min。
(3)在室温条件下,电池组以0.5C(A)的电流充电至单体最大电压达到3.65V,静置30min。
(4)重复步骤(2)-(3)3次。
记录步骤(3)和步骤(4)的充电容量和放电容量,计算充电容量平均值和放电容量平均值。
C>5.0*P*90%
注明:P为电芯并联数量。
9
电池组室温充电容量
10
脉冲放电(25℃,50%SOC)
(1)将电池组在室温下达到平衡;
(2)将电池组SOC状态调整至50%;
(3)以1.3C(C=5.0*P*0.9)A电流放电20s。
记录脉冲过程中放电数据。放电保护电压设置为2.5V。
脉冲过程中电池包最低电压>3.1V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6.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6.7.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3.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7.4.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7.5.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7.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1.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1.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