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城区及滨海新城喷雾降尘服务作业采购 | 2022-04-24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环境卫生工作站
乙方:福建辉龙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DDZB[GK]2021009-1的长乐区城区及滨海新城喷雾降尘服务作业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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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60301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 本次是长乐区城区及滨海新城喷雾降尘服务作业采购,要求中标人自行购置燃油雾炮作业车,用于开展城区(含首占新区)及滨海新城喷雾降尘服务作业。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 本次是长乐区城区及滨海新城喷雾降尘服务作业采购,要求中标人自行购置燃油雾炮作业车,用于开展城区(含首占新区)及滨海新城喷雾降尘服务作业。提供服务期间,中标人需确保喷雾作业正常进行。具体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8(年) | 雾炮车的喷雾系统应具有专业治理空气污染,降低空气中的颗粒含量(例如雾霾PM2.5,粉尘,二氧化硫,微粒悬浮物)的功能,起到有效的治霾作用,优化城市空气。具体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 16009848.64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万零玖仟捌佰肆拾捌元陆角肆分(¥16009848.64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限8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4.2交付地点:福州市长乐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中标企业向业主提供雾炮车辆相关资料(如行驶证,车辆照片,车辆保险,GPS等)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服务要求 1、乙方自行购置3部喷程60米及以上燃油雾炮作业车(≥18T),该3辆车辆在本项目服务期内仅用于本项目使用。 2、每辆雾炮车均需安装GPS。 3、按照城区及滨海新城雾炮作业服务要求开展喷雾降尘作业服务。 4、本项目配备项目经理1人,雾炮车驾驶员3人。 (二)作业要求 1、长乐区城区 (1)作业里程:共计约33.1公里。 (2)作业路线: ①1号线路:作业一次约19.9公里。万星广场-吴航路-会堂路-爱心路-朝阳北路-高架桥调头-朝阳北路-爱心路-旧车站-解放路-胜利路(区政府)-郑和中路(区医院)-市标-吴航路-万星广场(调头回来)-会堂路-爱心路-朝阳北路-高架桥调头-朝阳路-吴航路-西洋南路-峡漳线-新区指挥部。 ②2号线路:作业一次约13.2公里。新区指挥部-峡漳线-西洋南路-通园路-洋鹏路-会堂南路-振铎路-广场南路-和谐路-会堂南路-凯歌路-广场南路-和谐路-海峡路-新消防大队路口-和谐路延伸段-营滨路路口掉头-和谐路延伸段-民主路延伸段-调头-民主路延伸段-海峡路-新区指挥部。 (3)作业时间(避开高峰期) 5:30--7:30;9:00--11:00; 12:30--15:30;19:00--21:00。 ★(4)人员、设备配置 ①设备:配置2部燃油雾炮车; ②人员:配置持有B2证以上驾驶员2名。 2、滨海新城 (1)作业里程:共计36490.5米,具体如下表: 作业行程 道路起、止 道路长度(m) 道路全截面宽度(m) 车道数量(道) 防尘降尘计算里程(m) 文松路 文松路高速路口至湖文路 4311 61.5 8 4311 湖文路 文松路至新宅路 275.2 40 4 275.2 新宅路 湖文路至万新路 375.6 22 2 375.6 万新路 文松路至金江路 1175.1 38 6 1175.1 金江路 万新路至健康路 259.9 52 6 259.9 健康路 金江路至二站路 220.1 22 2 220.1 二站路 健康路至万新路 284.1 22 2 284.1 万新路 二站路至新塘港路 213.3 38 6 213.3 新塘港路 万新路至渡湖路一期 597.3 40 4 597.3 渡湖路一期 新塘港路至金滨西路 321.8 38 6 321.8 金滨西路 渡湖路一期至文松路 332.6 52 6 332.6 金滨路 文松路至东湖路 141.4 52 6 141.4 东湖路 金滨路至壶江路 286.4 18 2 286.4 壶江路 东湖路至智慧2路 1118.2 40 4 1118.2 智慧路 壶江路至东湖路 396.7 24 2 396.7 东湖路 智慧路至东湖三路 302.6 18 2 302.6 东湖三路 东湖路至壶江路 373.0 40 4 373 壶江路 东湖三路至漳江路一期 855.5 40 4 855.5 漳江路一期 壶江路至万新路 1638.2 52 6 1638.2 万新路 渡湖路一期至纵二路 277.5 38 6 277.5 纵二路 万新路至金滨路 1558.4 22 2 1558.4 沙尾路接线3 金滨路至沙尾路接线1 809.4 22 2 809.4 沙尾路接线1 沙尾路接线3至沙尾路 337.2 40 4 337.2 沙尾路 沙尾路接线1至金滨路 688.9 40 4 688.9 金滨路 沙尾路至滨海滨海路至万沙路 3514.9 52 6 3514.9 万沙路 金滨路至湖文路 340.8 40 4 340.8 湖文路 万沙路至文松路 316.4 40 4 316.4 文松路 湖文路至万新路 398.8 61.5 8 398.8 万新路 文松路至纵二路至沙尾路 2903.4 38 6 2903.4 沙尾路 万新路至湖文路 286.7 40 4 286.7 湖文路 沙尾路至万沙路 1977.1 40 4 1977.1 万沙路 湖文路至万新路 310.1 40 4 310.1 万沙路延伸段 万新路至马漳路 2093.1 40 4 2093.1 马漳路 万沙路延伸段至文松路至漳东路 1401.6 48 4 1401.6 漳东路 马漳路至新厝路至沙壶路 2018.6 40 4 2018.6 沙壶路 漳东路至文松路 900.5 40 4 900.5 文松路 沙壶路至文松路高速路口 2879.1 61.5 8 2879.1 总计 36490.50 (2)作业路线如下: 文松路(高速口)--湖文路 --新宅路--万新路--金江路--健康路--二站路--万新路--新塘港路--渡湖路一期--金滨西路--金滨路--东湖路--壶江路--智慧路--东湖路--东湖三路--壶江路--漳江路一期--万新路--纵二路--沙尾路接线3--沙尾路接线1--沙尾路--金滨路--万沙路--湖文路--文松路--万新路--沙尾路--湖文路--万沙路--万沙路延伸段--马漳路--漳东路--沙壶路--文松路(高速口) (3)作业时间(避开高峰期) 9:00--11:00; 12:30--15:30; 19:00--21:00 (4)人员、设备配置 ①设备:配置1部燃油雾炮车; ②人员:配置持有B2证以上驾驶员1名。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甲方在委托期间可不定期对雾炮车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雾炮车工作期间有违约行为,经双方核实,甲方有权从运营管理费中扣除相应合同款。 2、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几点: (1)驾驶员有迟到早退现象的。 (2)工作期间工作人员无故脱岗,停止作业的。 (3)雾炮车不在业主指 定地区指 定时间进行作业的。 (4)雾炮车行进中却没有喷雾的,或者只喷雾却没有行进的。 (5)其他影响正常作业的违约行为。 3、服务期间,车辆出现故障需现场维修处理的,或遇车辆大修或车辆保养导致雾炮车不能正常作业的,乙方均需及时告知甲方并进行备案,应该安排备用雾炮车辆马上恢复作业,否则按违约处理。 4、在委托运营期间,采购人如需要在非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临时要求开展雾霾等治理试验时需要加班的,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5、如遇小雨以上降雨天气不进行作业;降雨天气确认需报采购人同意。 6、应急响应服务: (1)遇天气应急响应,需无条件配合应急管控调配。 (2)应急响应时间承诺1小时之内(从接到通知到现场就位时间)。 7、在运营服务期间,当月内若发现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其中之一的,甲方发现1次即作出书面警告,发现2次将扣除当月委托运营费用的10%,发现3次以上(含3次)则扣除当月运营费用的30%。。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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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根据每月实际考评情况按月支付,每月足额为中标金额/96期(考评若有扣除的,按扣除后的实际金额支付),共96期次。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本项目服务期限8年; 2、合同有效期2022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4月24日止。。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长乐区环境卫生工作站 | 乙方: | 福建辉龙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郑和东路102-5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2号融都国际大厦2602-B |
单位负责人: | 李炜 | 单位负责人: | 陈明生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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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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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28808955 |
联系方法: | 1588003890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福州五四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17060100100130982 |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