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电子印花税配合印花税法实施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11/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电子印花税配合印花税法实施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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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配合印花税法实施
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委托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甲方)
研究开发人:北京立思辰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签订日期:2022年1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
确定北京立思辰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配合印花税法实施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供应商。甲乙双
方同意签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配合印花税法实施系统升级
改造项目合同》(合同编号:B0708-CMC22N7Q07,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
项目实施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开发并上线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提供12个月免费维保服务。 | ||
业务功能 | 项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配合印花税法实施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开发内容如下:一、自然人印花税自行申报:1、印花税税源采集2、印花税纳税申报:3、印花税申报查询维护;4、税费缴纳;5、税费缴纳信息查询:6、印花税法实施提示功能:二、财产和行为税综合申报1、印花税税源采集;2、印花税法实施提示功能。 |
3.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伍拾叁万陆任元整(¥536.000.00)。本合同项
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北京市西城区。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乙方:北京立思辰电子系统技术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章)签字(签章)
盖章:盖章:
日期:2022年11月10日日期:2022年1月10日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配合印花税法实施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 |
2 | 合同编号 | B0708-CMC22N7Q07 |
3 | 合同类型 | 技术开发合同 |
4 | 定价方式 | 固定总价 |
甲方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 |
5 | 甲方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5 | 甲方采购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5 | 甲方联系人 | 姜华电话:010-88371841 |
乙方企业性质 | 国中型企业口小型企业口微型企业口监狱企业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其他 | |
乙方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小牌坊胡同银河SOHOD1座50925 | |
6 | 乙方名称 | 北京立思辰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乙方联系人 | 徐为芹 | |
联系电话 | 13521913791 | |
传真 | 010-88312811 | |
合同金额 | 人民币伍拾叁万陆任元整(¥536,000.00)。 | |
8 | 服务内容 | 本合同服务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配合印花税法实施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技术开发 |
9 | 合同付款 | 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在签订合同并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90%的款项,即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肆佰元整(¥482,400.00);第二次付款,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10%的款项,即人民币伍万叁任陆佰元整(¥53600.00)。每次办理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发票、付款申请(格式另附)、 |
2
付款明细、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甲方技术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支付合同款项时(合同初次付款外),如属于总局信息化监理范围内的项目,应经实施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如属于需要进行中期报告的项目,应附中期报告审议意见为“通过”的文件方可支付甲方在收到发票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以电汇方式支付到乙方账户。 | ||
10 | 履约保证金及返还 |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5%,即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元整(¥26,800.00),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甲方。在合同履行期满后,双方无争议时,无息返还。办理返还履约保证金时,乙方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格式另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甲方技术部门出具的质保期(服务期)满验收意见。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自完成核实之日起30日内,以电汇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 |
11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开发并上线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提供12个月免费维保服务。 |
12 | 合同履约地点 | 北京市税务局或甲方指定地点 |
1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甲方”是指采购人。
1.22“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
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
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
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
3服务
3.1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
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
商承担。
4.2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
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穿、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5.2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
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
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
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
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
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
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5.5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
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疾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税
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
采购活动。
6.服务质量保证
6.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
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
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
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
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
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
方提供。
7.2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
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
部分金额。
7.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履约保证金不子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
成果进行验收。
乙方在项目上线并稳定运行1个月后组织中验,3个月后组织终验。在验收
阶段内,乙方向甲方提出中验(或终验)申请,甲方审核是否满足项目验收条件。
满足验收条件后,启动项目验收程序。
(1)总体要求
项目验收将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检验。验收工作由甲方组织实施,乙方应配
合完成验收工作,提交项目验收相关文档,经甲方确认后进行项目验收。相关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如期完成合同规定各项工作,符合验收条件时提
出对整个项目的验收申请。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移交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档,并进行产出物的交
付。产出物内容应清晰完整。
3)乙方协助甲方全面、准确验证软件的各项功能模块是否达到标准。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和措施,经甲方确认后
实施。
5)甲方组织进行项目验收评审会议,验收工作组听取乙方的工作汇报,验
收工作组对项目工作内容及文档进行验收评审:
6)项目验收评审通过后,甲方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2)主要交付物
在软件产品提交后和项目完成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详细设计资料
及测试、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甲方,并做出向甲方进行技术转移的方案
和策略。乙方提供的交付物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可运行的系统软件安装
包;数据脚本代码(要求注释清晰明了,并提供详尽的文档说明):软件配置的初
始化数据(迁移、补录后的数据,权限等):接口及其规范:软件系统开发过程各
阶段产生的过程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档:
交付物名称 | 介质形式 |
《项目进度计划》 | 电子/纸介质 |
《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 | 电子/纸介质 |
《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 | 电子/纸介质 |
《系统部署方案 | 电子/纸介质 |
《系统测试方案》 | 电子/纸介质 |
《测试报告》 | 电子/纸介质 |
《系统验收单》 | 电子/纸介质 |
《系统验收报告》 | 电子/纸介质 |
(3)交付文档标准
乙方需要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应文档,并保证文档质量。在验收的文档中,
抽样文档错字率达到5%,则视为不具备验收条件。
9.违约责任
9.1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
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
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
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
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
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己
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
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
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
乙方赔偿。
9.2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
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
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
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
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
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
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维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金额20%。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乙
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
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
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
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
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
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
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30日内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诉讼。
11.2诉讼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
由败诉方负担。
11.3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
冰
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维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
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
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
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
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
务:
14.1.2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
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
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整改无明显改进
的;
14.1.5在合同规定的服务年度内,出现2次经甲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
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
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
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
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
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
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
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义务。
17.2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
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
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
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
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23.失信行为禁止
23.1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得不
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
当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其家属),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
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并列入税务系统失信记录
名单。
23.2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
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
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或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
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失
信名单。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3.3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
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痰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通报之日起三
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23.4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失信
行为的,自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认定并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
心
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23.5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
23.5.1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不得
聘用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
从事过,是指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
23.5.2如果乙方有前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22.5.2.1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1%)作为违约金:
23.5.2.2自甲方通报之日起三年内,所聘税务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可以
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23.5.2.3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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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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