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THZB-22QG36030
二、项目名称:2022年度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整理及数字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唐人视听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52幢一层125室
被投诉人:浙江天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馆)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杭州市文三路359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春东路508号2幢509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唐人视听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馆)2022年度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整理及数字化采购项目(编号:THZB-22QG36030)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杭州唐人视听发展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用同一批人的档案初级、中级(含)以上职称对不同项目进行投标,骗取得分中标。事实依据:1、不完全统计该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在浙江省中标成交的27个(目前同时在实施的部分项目),该公司的每个项目都安排档案初级、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进行项目实施,都是提供缴纳社保的公司固定人员;2、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查询对该公司部分项目的中标公告、招标文件、专家的评分结果以及合同公告等资料,不完全统计投入浙江省27个项目实施人员中具有档案初级及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的人员至少超过285人(都是提供缴纳社保的公司固定人员)(依据统计表附件①附后)(略);3、2022年度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整理及数字化项目(THZB-22QG36030),以及至少安排11个在公司缴纳社保的档案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进项项目实施;4、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类似项目。依据统计表的项目个数只占了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正在实施的浙江省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部分项目)。公司数百人具有档案初级及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是全国任何一个省市级档案馆无法比拟的。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项目信息(详见附件内容);2022年度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整理及数字化项目(THZB-22QG36030)公示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投诉事项2: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没有明确的答复。即被质疑人在多个投标项目中“用同一批人的档案初级、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对不同项目进行投标,骗取中标。”的行为是否事实存在?被质疑人凭持证人员职称重复在多个投标项目中得分中标后,“并未按招标要求进行驻场实施”项目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欺瞒违规的虚假行为事实是否存在?被质疑人是否多次重复违规存在“提供虚报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事实?事实依据:质疑函答复内容:质疑受理后,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对被质疑人进行了核实,被质疑人提供了情况说明。被质疑人将在合同签订后,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履行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若中标供应商未按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故质疑不成立。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上质疑函回复与采购法不符。
(二)投诉请求
请求:1、核查被质疑人在多个投标项目中“用同一批人的档案初级、中级(含)以上职称对不同项目进行投标,骗取得分中标。”的行为是否存在?2、被质疑人凭持证人员职称重复在多个投标项目中得分中标后,“并未按招标要求进行驻场实施”项目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欺瞒违规的虚假行为事实是否存在?3、被质疑人是否多次重复违规存在“提供虚报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事实”是否存在?4、对以上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5、本投诉请求的调查核实工作,涉及浙江省及所属市、县多个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采购方,因此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等原因,造成无法核查被质疑人的违规行为,请明确告知相关内容情况。为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我公司保留向纪委及有职责管理范围和权限管理范围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质疑依据统计表附件①附后(略)。
二、被投诉人1浙江天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辩
投诉事项1答复:(1)我单位收到质疑函后立即联系被质疑人,要求其说明“是否用同一批人的档案初级、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对不同项目进行投标,骗取得分中标。”被质疑人随即出具书面说明“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均为我公司员工,均在我公司缴纳社保,我公司提供的各项证书,均为真实证书。签订合同后,我公司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履行合同,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详见被质疑人情况说明及我单位质疑答复。(2)我单位收到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及答复举证通知书后,再次联系被质疑人,要求其提供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相关人员证书、社保、劳动合同等原件进行核查。经复核,所有人员相关材料原件与投标文件相符。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答复:原质疑事项内容涉及本项目的内容,已经进行核实并答复。涉及其他项目的质疑内容与本项目无关,相关情况我单位无法核实。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被投诉人2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馆)申辩:无
四、相关供应商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辩
关于投诉人的本次质疑和投诉,我公司认为完全是属于恶意质疑和恶意投诉,具体如下:本项目于6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但是根据质疑函显示,投诉人于开标前2天即2022年06月25日才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评分结果,投诉人商务技术得分仅为29.4分,在7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中排名倒数第一,投标文件粗制滥造程度可见一斑,根本没有任何中标的可能性。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评分明细,投诉人多项技术方案的主观分均被评为0分,比如技术部分“对项目各环节的重点、难点技术环节提出合理的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提出的建议或解决方案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的,每一条得1分,最高得3分”,该项评分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仅需要对本项目提供合理的建议即可得分的情况下,专家评委对投诉人的该项打分依旧为0分,而其余6家供应商,其中4家得分为满分3分,两家得分为2分(后附截图)(略),根据该项评分结果,可见评委打分较为公平,并非针对投诉人故意给投诉人打低分,同时也证明投诉人投标文件是多么的粗制滥造,连评委都不忍直视,直接打0分。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时并未针对自身得分情况质疑评委评分有失公平,可见投诉人对评分打分并无意见,自己都承认自己投标文件的粗制滥造。如果某些评分标准因客观证明无法提供,客观分得分为0分,尚可理解,但是为采购人服务,对采购人提供合理的建议及解决方案,如此简单要求的主观分得分却为0分,并且仅仅只有投诉人得分为0分,以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采购人、对待本项目,如何为采购人服务?实在是无法让人相信投诉人参加本项目是为了中标。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投诉人2021年底缴纳社保人员为7人(后附截图)(略),而本项目评分标准中“驻场实施成员不少于25人的得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人加0.1分,最多加1分,本项最高得2分”(人员需要提供社保证明),即便不考虑人员相关证书得分的前提下,投诉人连最基本的人员数量都无法满足基本得分,并且人员数量根本就无法满足本项目的需求,更可况其他有关证书评分,可见,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根本就不可能中标。如果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有失公平,对自己不利,完全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意见或者质疑,但是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没有任何意见,仅对评标结果有意见,更何况投标文件如此的粗制滥造,更加证实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根本就不是为了中标,而是为了其他非法的目的。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所列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报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我公司查遍所有法律也不知道投诉人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七条”是指哪个法律,也找不到所谓“提供虚报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出自哪个法律哪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人也明白并不能证明我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但是投诉人为了恶意质疑,竟然将法律条文中的“虚假材料”恶意捏造为“虚报材料”,可见投诉人为了达到见不得人的目的,竟到了捏造、修改法律条文的程度,实在是令人震惊,同时也证明投诉人知道此次恶意质疑、恶意投诉不存在法律依据,只能自己修改、捏造法律依据进行质疑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根据质疑函和投诉函的时间节点,本次质疑和投诉,是投诉人对采购结果进行的质疑和投诉,投诉人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上述各种情况,可看出投诉人参与本项目,目的完全不是为了中标,如果投诉人不是为了中标而参与本项目,那中标、成交的结果如何,对投诉人来说应该没有任何影响,又何来使投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如果质疑、投诉的法律依据都不存在,只能证明投诉人是为了“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进行恶意质疑和投诉,故意扰乱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
此外,根据网上查询,包括本项目,投诉人近一年来,仅参加两个项目的投标,本项目投诉人在7名供应商中排名倒数第一,另一个项目(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2024年度文书档案数字化服务)投诉人在5名供应商中名列倒数第二,且与前三名得分差距甚大,即便不考虑本项目粗制滥造的投标文件,参考另外一个项目的得分情况,也可证实投诉人本身真实的能力有限,无法满足政府采购选择优秀供应商的要求,既然本身真实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去好好的准备资料投标,反而还如此的粗制滥造本项目投标文件,那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动机已昭然若揭。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二款“质疑人与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但是根据评标结果,投诉人在7家供应商中排名倒数第一,除我公司外,还有5家供应商排名在投诉人之前,所以投诉人没有任何中标的可能性,投诉人在质疑时和质疑事项(中标结果)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结合上述说明,既然投诉人和采购结果完全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且采购结果也完全不存在任何使质疑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但投诉人于开标前匆匆报名,而后粗制滥造一份让评委都不忍直视的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并且不是为了中标,进而进行质疑和投诉,投诉人质疑、投诉的动机实在是令人费解,不得不让人相信投诉人存在其他非法目的,进行恶意质疑和投诉。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实行实名制。质疑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结合投诉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的种种反常行为,如果不是为了中标而参与项目投标,仅仅是为了参与项目后进行质疑和投诉,算不算是恶意质疑和恶意投诉?因此,我公司有理由充分相信,并提请贵单位注意,投诉人完全是恶意质疑和恶意投诉,故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存在“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情形,此外,是否存在其他单位和个人指使、教唆,也烦请贵单位核实。
此外,根据网上查询,投诉人目前在执行的合同至少包括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管理局纸质业务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内容为2377万页纸质档案的扫描加工,合同执行期三年,至2023年8月26日(后附链接及截图)(略),根据前面所述,投诉人缴纳设备的人员仅为7人,在前一个合同内容较大的项目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参与本项目,如果本项目投诉人中标,7个人根本不足以同时承接这两个项目,按照投诉人的逻辑,我公司是不是可以认为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同理,本项目另一投标人浙江数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查询,参与本项目投标时在执行的合同至少有5个,根据评分要求,即便不考虑其他证书的情况下,档案职称证书也要20人左右(后附截图),但是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其2021年底社保缴纳人员仅为20人,在此前提下,仍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按照投标人的逻辑,是否该公司也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我公式职称人员数量为我公司商业秘密。
我公司从事档案行业数十年,为每个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是我们公司的宗旨(后附浙江地区部分客户评价证明),作为档案行业从业单位,我公司深知档案专业知识在本行业的重要性,故我公司每年都支持、鼓励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或考取档案职称证书,积极为档案行业培养专业人才,为档案事业尽一份绵薄之力。但是我公司拥有较多的档案职称证书,是我们公司及员工重视、努力的结果,并不是我们公司的原罪,也不是哪家公司越小、越没有档案职称证书就越有理。作为档案行业的从业公司,如果为档案行业的发展努力、鼓励员工积极考取专业职称也算是罪过,反而通过恶意质疑、恶意投诉却能获得不当利益和非法目的,只能是劣币驱逐良币,最终扰乱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影响档案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五、本机关查明
(二)投诉人于6月28日就本项目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用同一批人的档案初级、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对不同项目进行投标,骗取得分中标。代理机构于2022年7月7日做出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质疑不成立。
(三)评标办法前附表-评分标准-序号第7项:“项目的投入和项目组成人员素质情况”中第(1)条“投标文件中提供本项目驻场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驻场实施人员名单,且承诺项目进场人员需与名单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换的,得2分”;其中,驻场项目经理响应情况:第(1)条“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2年及以上类似项目专业工作能力,得2分”;其中,计算机技术人员相应情况:第2条“担任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具备市级以上档案中级(含)以上职称与档案安全保密培训证书,每项证书得1分,最高2分”;其中,驻场实施人员响应情况:第2条“驻场实施成员不少于25人(不包括项目经理及6名派驻到采购人处负责协助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等)的得1分”;第3条“驻场实施人员具备档案中级(含)以上职称,每项证书得0.2分,最高2分”。
(四)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查阅上海泰宇公司投标中提供的在职员工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和社保记录的原件,未发现异常情形。上海泰宇公司于8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承诺函》,再次承诺会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安排、工作安排进行履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相关供应商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中标或者成交项目中,提供的人员、职称证书等情况,并非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相关供应商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经理、技术人员、驻场实施人员的相关资料,评标委员会据此进行评审打分,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相关供应商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资料存在异常情形,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另,质疑答复阶段,质疑答复内容未直接回应质疑事项,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但不影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据此,投诉人关于“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用同一批人的档案初级、中级(含)以上职称对不同项目进行投标,骗取得分中标”“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没有明确的答复......被质疑人是否多次重复违规存在‘提供虚报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事实”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2、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馆)2022年度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整理及数字化项目【编号:THZB-22QG36030】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8月2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1-8958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