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2601室五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034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4-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12-04 |
出租底价 | 633000元/第一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拱墅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吴小姐 0571-85085578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2601室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拱墅区金华南路355号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2601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写字楼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44005号 | 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29.3/房屋建筑面积525.49平方米 | ||
权利性质 | 出让/存量房产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49年11月01日止 | ||
其他披露事项 | 租赁房屋目前空置状态,按现状出租。 |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
出租方名称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 | 注册资本 | 壹亿伍仟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沈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1430348491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所属行业 | 服务业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临时董事会) |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 ||
批准单位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三、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33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525.49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五年 | |
起租日 | 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为准 | |
免租期 | 一个月,自起租日起1个月。 | |
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承租成交后应预先支付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15%(金额规整到万位,四舍五入)作为履约保证金;承租方成交后预先支付以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5%(金额规整到万位,四舍五入)作为装修保证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承租方承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等其他事项,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有违社会道德或任何违法的行业。承租方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违反本条的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具体详见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9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扣除装修免租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等交易资金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和承租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解决,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3)装修消防、规划审批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装修需向转让方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及装修、改造图纸,并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进场施工,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 (4)租赁房屋以现状进行移交,租赁期内还需负责所租房屋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工作,确保其完好,与此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维修工作不及时造成后果的,则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承租方不得以上述理由拒绝接收房屋。 (5)若现状或租赁期内出现房屋漏水、渗水等现象,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维修工作,与此相关的费用也均由承租方承担。若因该现象未得到及时维修、养护所导致的涉及到对第三方进行赔偿等情况,该赔偿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及解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承租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应自行办理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 (7)承租方承租房屋后,租赁房屋内的所有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换和安全责任以及相应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和缴纳。承租方拒不履行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由于承租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承租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8)机动车停车位:租赁物业的机动车停车位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9)租赁房屋的水、电条件以现场现状为准。 (10)租赁房屋合同实行公证管理,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若租赁期内签订补充协议,仍需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所有公证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收费标准参照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为准)。 (11)本次租赁房屋目前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约13元/月/平方米,公共能耗费约3.6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协议由承租方与现场物业公司自行签订,物业服务费起算时 间与租赁起止时间一致。物业管理相关费用(不含租赁房屋内水、电、空调等能耗费用),如遇租赁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的,则按物业服务公司确定的标准交纳。 (12)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出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按出租方邮寄的书面《交房通知书》内通知的交付日期(“交付日”)进行房屋交接并起算该房屋租赁起始日及起算租金。 移交时房屋及房屋的硬件、设施、设备按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将租赁房屋及房屋的硬件、设施、设备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 承租方确认后,承租方若不依《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约定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的,视为其毁约,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的,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若已签订),承租方已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以及首期租金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 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租金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 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吴小姐 85085578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7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