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公开招标][施工][沈阳市·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燃气管道及设备设施等更新改造工程无损检测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施工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5/01/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公开招标][施工][沈阳市·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燃气管道及设备设施等更新改造工程无损检测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施工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燃气管道及设备设施等更新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工程编号 | 210101TP002023773 | 工程名称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燃气管道及设备设施等更新改造工程 | ||||||||
标段编号 | 210101TP002023773001001 | 标段名称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燃气管道及设备设施等更新改造工程无损检测 | ||||||||
建设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 | 填报单位 | 辽宁鑫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工程类别 | 施工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年01月16日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5年01月20日 | ||||||||
项目所在区域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建设地点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
拟中标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注册资格 | 证书编号 | 投标报价 | 工程工期 | 质量要求 | 企业资质 | 评审得分 | |||
黑龙江新嘉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陈立玺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 230107195908240617 | 96.610000% | 705 | 合格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无损检测机构),获准从事常规无损检测CG,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 90.85 | |||
中标候选人情况 | |||||||||||
候选人排序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
单位名称 | 黑龙江新嘉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哈尔滨中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大庆众达鑫检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
项目负责人 | 陈立玺 | 马韶华 | 孙艳秋 | ||||||||
注册资格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 ||||||||
证书编号 | 230107195908240617 | 230107196305101241 | 23060419650302162X | ||||||||
投标报价 | 96.610000% | 97.850000% | 99.780000% | ||||||||
工程工期 | 705 | 705 | 705 | ||||||||
质量要求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
企业资质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无损检测机构),获准从事常规无损检测CG,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无损检测机构),获准从事常规无损检测CG,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无损检测机构),获准从事常规无损检测CG,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 ||||||||
评审得分 | 90.85 | 80.31 | 76.83 | ||||||||
企业业绩 | |||||||||||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 黑龙江新嘉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哈尔滨中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大庆众达鑫检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 |||||||||||
废标情况 | 废标单位 | 废标原因 | |||||||||
河北巨邦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2.其他;该公司未提供企业信誉相关资料 | ||||||||||
报价修正 | 修正内容 | 报价修正情况 | |||||||||
异议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网上异议投诉系统操作方式: 1.登录辽宁工程咨询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lnzxzb.cn:8022/TPBidder 2.在【业务管理】模块找到【投诉异议】菜单 3.异议提出:选择【异议】模块后【新增异议】 4.投诉提出:选择【投诉】模块后【新增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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