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班班通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07/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班班通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字第〔2024〕1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班班通设备”(项目号:BBQ24A0008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BBQ24A00087采购时间:2024年05月28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班班通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英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经开区丹龙路26号6幢4-2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农荣村
被投诉人2: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已向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校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我局正式受理。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交互平板、白班教学软件等7项产品的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唯一性和排他性。
经查,招标文件中交互平板、白班教学软件等7项产品多处要求投标时提供非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检测报告、功能性截图,属限制性条款;采购人在投诉答复中已确认,在编制需求调查阶段未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参数设置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编号:BBQ24A0008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款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对参数设置全面核改,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班班通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字第〔2024〕14号)(1).docx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7日
(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班班通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字第〔2024〕14号)(1).docx
字第〔2024〕1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班班通设备”(项目号:BBQ24A0008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BBQ24A00087采购时间:2024年05月28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班班通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英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经开区丹龙路26号6幢4-2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农荣村
被投诉人2: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已向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校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我局正式受理。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交互平板、白班教学软件等7项产品的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唯一性和排他性。
经查,招标文件中交互平板、白班教学软件等7项产品多处要求投标时提供非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检测报告、功能性截图,属限制性条款;采购人在投诉答复中已确认,在编制需求调查阶段未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参数设置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编号:BBQ24A0008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款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对参数设置全面核改,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班班通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字第〔2024〕14号)(1).docx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7日
(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小学班班通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字第〔2024〕14号)(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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