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大气污染源监测监管能力和生态环境执法应急装备购置项目采购公告
金额
85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7/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85万元
招标联系人牛工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根据工作需要,现需对江门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大气污染源监测监管能力和生态环境执法应急装备购置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积极参与。
  一、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
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
1台
详见附件1
2
管道机器人
1台
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废气检测仪
1台
4
氢气发生器
2台

  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预算总额:人民币85万元,包含劳务费、交通费、税费、培训费、售后服务费等全部费用的总和。
  三、采购项目其他要求
  1.交货地点: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二科;交货时间: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所有设备交付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如不能如期供货,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对采购方造成的损失;设备到货后,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方电话通知后,协助采购方到现场验货,并负责安装注册及售后培训等工作。
  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标准。设备是未使用过的、原包装未拆封的商品,完全符合采购设备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在正常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3.成交供应商负责免费培训采购人有关技术人员,直至掌握操作技术为止。成交供应商须负责不少于一年的免费保修,设备质量保证期从被验收合格之日起连续正常使用计,终身提供技术咨询及配件维护。
  4.验收:验收标准需符合采购技术要求及合同规定;产品标准物质证书、相关发票及其它单证文件齐。采购人按照验收标准对货物及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查验,供应商可派人参加。
  5.售后服务要求: 须提供的免费技术支持。对用户的故障通知,如电话响应无法解决的,24小时内到达现场,72小时内处理完毕。若故障在72小时内仍未处理完毕,采购方有需要时,成交供应商必须免费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给予采购方临时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影响采购方的正常工作业务。成交供应商需提供设备原厂或中国总代理针对本次项目的专项产品代理证书,确保售后服务。
  四、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一)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供应商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且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四)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供应商不得将项目再分包给其他单位。
  五、报名材料清单
  (一)报价单(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评分表(见附件3,填写自评表)、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见附件1)及有关支撑材料;
  (四)如装备制造商是小微企业,请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4),并提供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查询结果截图。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形成投标材料。如报送纸质材料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如通过邮箱报送的,需提供报送材料的盖章扫描版。供应商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资格。
  六、评审方式及评审标准
  (一)由我局采购小组抽取成员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评分表》进行评分,综合得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二)评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无异议,我局将在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七、报名方式与截止时间
  凡有意参与的供应商,请于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6日,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发至以下邮箱:sthjj_cwk@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八、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采 购 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邮 编:529000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牛工,0750-3502031
  资料收取联系人、电话:冯小姐,0750-3502098。
  附件: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2.报价单
              3.评分表
              4.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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