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司法局金融与政府投融资领域法律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21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0/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23010100
预算金额21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司法局
招标联系人-0731-85409840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联系人李含英0731-84587101
中标公司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21万元
中标联系人钟志鹏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1022007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司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金融与政府投融资领域法律服务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1022007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标的信息 单价(元):210,000.00 数量:1.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210,0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2)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取件要求:法律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取件联络,联络人手机应当24小时保持畅通(包括节假日),并在收到甲方通知的当日内领取材料。 (2)审查时效要求:自领取材料之日起一般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特殊情况(如遇加班或者紧急件、重大疑难件等)按甲方要求办理,并保证审查质量。 (3)团队要求:组建符合甲方要求的固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能根据甲方需要及时调整团队结构。必须根据专业领域明确团队分工,每个办件确定至少1名主办律师。非经甲方书面认可,团队律师不得变更。 (4)现场服务律师要求:需按照党政机关工作纪律要求及处室要求提供现场法律服务。 (5)签字盖章要求:出具的每一份书面法律意见,需由主办律师的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需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同时双方应当指定专门邮箱收发双方往来函件)。 (6)保密要求:法律服务单位必须对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或了解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签订保密协议;律师团队成员必须相应与法律服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2.人员配置要求 (1)固定团队成员,且均为专职律师,具备金融与政府投融资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经验。 (2)团队负责人(团队首席律师),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律师执业经验不少于十年,具备政府投融资、政府债务化解、企业上市、政府基金、招商引资、国有企业改制转型、PPP项目等方面的行政合同或会议资料或相关文件审查的工作经验。 (3)团队成员,律师执业经验不少于五年,具备政府投融资、政府债务化解、企业上市、政府基金、招商引资、国有企业改制转型、PPP项目等方面的行政合同或会议资料或相关文件审查的工作经验。 (4)具体人员安排: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甲方要求予以配置 4.其他要求 (1)在原有的服务范围基础上协助甲方对政策性文件、挂牌方案、工作方案、会议纪要等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正式书面法律意见,并负责法律释疑等后续工作。 (2)按照甲方要求,委派专业律师团队承担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政府合同审查案卷评查工作,完成评查反馈意见和最终评查报告。 (3)在一体化管理的前提下,至少安排一名团队成员到甲方指定处室提供现场服务,负责与双方的沟通联络,现场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拟写、修改相应文书材料,档案归集整理等日常工作。 (4)其他甲方要求。 (3)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3.预付款保函: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服务期满3个月,支付合同金额的30%;1年服务期满后30天内,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70%。 (2)本次服务合同金额为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评估项目所需的差旅、食宿、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22 —— 2025-09-2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甲方要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计划支付日期:2025-01-01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7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计划支付日期:2025-10-31,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东城支行(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80015689460902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甲方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3是否邀请专家:否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6履约验收程序:简易程序验收 7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甲方要求执行。 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要求执行。 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要求执行。 11履约验收标准: (1)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用简易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每3个月组织一次项目验收考核,对中标服务团队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工作的配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累计出现2次法律意见不合格或其他工作不配合的情况,通知整改后仍不合格、不配合的,为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该中标人承担。 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具体的考核验收规则由甲方另行确定。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服务团队成员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 2、对乙方服务团队成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3、对乙方服务团队成员工作不力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不按规定到甲方提供现场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甲方委托要求提供服务导致验收不合格的; (2)玩忽职守或者有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害或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3)参与甲方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活动,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4)履行职责过程中泄露相关保密信息、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有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适合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法律顾问服务费,并要求乙方就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陈述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有关的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如实陈述或提供相关材料等协助配合的权利。 2、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报酬的。 乙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的,所收法律顾问服务费不予退还。但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当全额退还所收法律顾问服务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2、乙方应当依专业判断,向甲方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提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3、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任务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及时安排团队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及时通报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4、乙方应明确专人负责联络、跟进专项法律服务,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服务不满意,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 5、法律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应提交法律顾问服务总结报告。乙方对甲方法律顾问服务的分析报告或者理论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不得擅自公布。 6、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和乙方为甲方工作时获取的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为保密信息,乙方应格守保密义务,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上述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非法律服务目的的其他用途。乙方在接收、使用、保存保密信息时,应确保是出于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并严格控制在团队成员的范围内。乙方应加强对法律服务团队成员的日常管理,并与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分别签订保密协议。 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对于相应的保密信息不再受本条所述义务的约束: (1)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或在其生效之后的任何时候,并非由于其乙方原因,该等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领域; (3)根据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 (4)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5)甲乙双方共同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况。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6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该中标人承担。 7.7乙方不能坚持到甲方提供现场服务或者不按甲方委托要求提供服务,每次甲方可扣减应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的 5%作为违约金。 7.8如果乙方将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 7.9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支付部分的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4)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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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司法局 湘军麓和 金融投融资-2024-2025年度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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