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集约送达服务增补预算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3/12/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关于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集约送达服务增补预算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司法集约送达服务是传统邮寄送达、异地集中打印、封装法律文书、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信息共享等服务。明确可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且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自2005年始,最高院与邮政公司合作,明确可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且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法院明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集约送达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法【立一】明传(2023)1号文件提到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集中采购司法集约送达辅助社会化外包服务。为贯彻落实最高院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推进我院司法送达集约化社会化服务工作,建议以单一来源的形式采购我院司法送达集约化社会化服务,由邮政公司承接,理由阐述如下: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
第十六条: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5.《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邮电部)
为了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做出界定,1996年1月26日邮电部下发文件,就“信函”定义为“信函是指以封套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6.《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家邮政局)
2015年,国家邮政局下发《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对“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中明确“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7.《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家邮政局)
2017年,国家邮政局下发《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针对民营快递企业违规收寄国家机关公文的、部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在理解和认识国邮发〔2015〕1号文件上存在的偏差,重申了明确界定:“国家机关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列的公文种类。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即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也包括国家机关因履行公务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公文。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从上述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明确邮政企业可以协助法院开展送达工作,且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工作只能由邮政企业负责,只选择邮政企业进行服务外包符合法律要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寄递法律文书、国家机关公文、信函、证件的唯一合法且适格主体。
合作经验
1.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就传统邮寄送达、异地集中打印、封装法律文书、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信息共享等服务开展合作。
2.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开展集约送达工作合作协议书,就一站式多元解分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中的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信息系统融合、推进全国法院集约送达工作等达成合作。
3.自2017年12月始,福建邮政已陆续为我省超过10家法院提供司法送达集约化社会化服务,如龙岩两级法院、漳州中院、南平建瓯法院、福州福清法院等。
4.2020年9月始,福建法邮签订采购编号[3500]FJTLZB[DY]2020002 的《福建法院司法这达集约化辅助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为全区各级法院提供司法集约送达服务,保持长期良好合作关系,可为后续服务质量提供可靠保障,保障项目运营长效、稳定、安全。
送达工作连续性需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送达方式多样,且不同送达方式存在前后递进方式,若仅就某一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辅助服务外包,则存在大量材料和文书在不同人员和团队之间轮替交接的情况,无法从根本上减轻法院自身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甚至有可能加重流程性负担。而仅有中国邮政能够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通过整体外包方式,保证送达全过程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简化程序,提高送达工作成功率。
分支机构覆盖面广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建阳营业部在全区各乡镇辖区均设有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其覆盖面要远远高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和公证单位,且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均接受省公司管理,具有成熟的服务质量体系标准,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全区各地司法送达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一致性,从而有效提高送达工作质效。
综上所述,邮政企业是可以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开展送达工作,提供集约化送达服务的唯一主体,同时作为唯一国有快递企业,其还具有安全性高(邮件安全、信息对接安全)、网点覆盖广、传递时效快、售后服务有保障、服务经验丰富等优势。本项目具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相关规定,故我方建议对“2023年司法集约送达服务增补预算项目”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建阳营业部。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建阳营业部
地址:南平市建阳区中山路86号
三、公示期限
2023年12月11日 至 2023年12月15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地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丁卉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2.财政部门
联系人:李雪
联系地址:建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建阳区人民路9号)
联系电话:5849737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德佳和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德市蕉城区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路1号(海滨壹号12号楼301室)
联系方式:免费注册即可查看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采购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关于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集约送达服务增补预算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司法集约送达服务是传统邮寄送达、异地集中打印、封装法律文书、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信息共享等服务。明确可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且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自2005年始,最高院与邮政公司合作,明确可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且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法院明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集约送达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法【立一】明传(2023)1号文件提到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集中采购司法集约送达辅助社会化外包服务。为贯彻落实最高院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推进我院司法送达集约化社会化服务工作,建议以单一来源的形式采购我院司法送达集约化社会化服务,由邮政公司承接,理由阐述如下: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
第十六条: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5.《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邮电部)
为了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做出界定,1996年1月26日邮电部下发文件,就“信函”定义为“信函是指以封套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6.《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家邮政局)
2015年,国家邮政局下发《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对“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中明确“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7.《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家邮政局)
2017年,国家邮政局下发《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针对民营快递企业违规收寄国家机关公文的、部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在理解和认识国邮发〔2015〕1号文件上存在的偏差,重申了明确界定:“国家机关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列的公文种类。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即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也包括国家机关因履行公务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公文。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从上述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明确邮政企业可以协助法院开展送达工作,且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工作只能由邮政企业负责,只选择邮政企业进行服务外包符合法律要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寄递法律文书、国家机关公文、信函、证件的唯一合法且适格主体。
合作经验
1.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就传统邮寄送达、异地集中打印、封装法律文书、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信息共享等服务开展合作。
2.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开展集约送达工作合作协议书,就一站式多元解分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中的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信息系统融合、推进全国法院集约送达工作等达成合作。
3.自2017年12月始,福建邮政已陆续为我省超过10家法院提供司法送达集约化社会化服务,如龙岩两级法院、漳州中院、南平建瓯法院、福州福清法院等。
4.2020年9月始,福建法邮签订采购编号[3500]FJTLZB[DY]2020002 的《福建法院司法这达集约化辅助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为全区各级法院提供司法集约送达服务,保持长期良好合作关系,可为后续服务质量提供可靠保障,保障项目运营长效、稳定、安全。
送达工作连续性需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送达方式多样,且不同送达方式存在前后递进方式,若仅就某一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辅助服务外包,则存在大量材料和文书在不同人员和团队之间轮替交接的情况,无法从根本上减轻法院自身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甚至有可能加重流程性负担。而仅有中国邮政能够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通过整体外包方式,保证送达全过程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简化程序,提高送达工作成功率。
分支机构覆盖面广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建阳营业部在全区各乡镇辖区均设有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其覆盖面要远远高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和公证单位,且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均接受省公司管理,具有成熟的服务质量体系标准,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全区各地司法送达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一致性,从而有效提高送达工作质效。
综上所述,邮政企业是可以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开展送达工作,提供集约化送达服务的唯一主体,同时作为唯一国有快递企业,其还具有安全性高(邮件安全、信息对接安全)、网点覆盖广、传递时效快、售后服务有保障、服务经验丰富等优势。本项目具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相关规定,故我方建议对“2023年司法集约送达服务增补预算项目”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建阳营业部。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建阳营业部
地址:南平市建阳区中山路86号
三、公示期限
2023年12月11日 至 2023年12月15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地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丁卉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2.财政部门
联系人:李雪
联系地址:建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建阳区人民路9号)
联系电话:5849737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德佳和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德市蕉城区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路1号(海滨壹号12号楼301室)
联系方式:免费注册即可查看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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