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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破279号深圳市新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摇珠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深圳市新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摇珠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粤03破申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新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和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粤03破279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及依法推进破产工作,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工作规范》《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和评估机构摇珠和公开招募办法》之规定,拟采取摇珠方式选聘审计机构对新和创公司进行破产专项审计,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新和创公司于200772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66.6667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87410J,法定代表人为梁禹,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设计、购销;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智能化工程、家居工程的设计、安装(限上门服务);插座、转换器、五金交电的研发销售(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家庭智能网关电子产品的生产;插座、转换器、五金交电的生产。

二、财务资料情况

1、管理人已接管到新和创公司纸质财务账册,主要堆放为三大摞(主要时间范围为2019年之前),目测约70余箱(参见现场照片),另外,接管有120余本散装财务账册(主要时间范围为2019年-2020年,参见现场照片),放置地点为深圳市宝安区富源工业城S12-11仓库;此外,管理人在该现场接管到新和创公司部分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已扫描);

2、管理人从财务人员处接管了新和创公司部分电子账册(含总账、应收款、应付款、报表);

3、管理人从约八家银行调取的新和创公司银行流水(已扫描)。

三、审计范围、要求及费用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相关行业标准及深圳中院和管理人的有关要求对新和创公司进行破产审计,并在签订委托审计合同之后30日内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基准日:2022610日,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和创公司破产清算案之日。

2审计范围:对管理人接管的上述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产核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核实后的截止破产申请受理日的企业总资产及其构成、企业总负债及其构成、企业净资产及其构成;资产负债比、是否资不抵债的结论性意见;审计的主要调整事项等

2主要资产负债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情况、应收款情况、存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无形资产情况、长短期银行借款情况、应付款情况、欠付职工工资情况、欠付税款情况等

3破产特别事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可撤销事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事项;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和承认不实债务事项;新和创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股东是否出资及抽逃出资事项;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财产事项;与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新和创软件有限公司等的往来情况对外提供财产担保事项;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事项;债权人可能行使抵销权的互负债务事项等。

4)根据管理人的工作需要,就出具破产清算审计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凭证并进行说明;

5)从财务角度协助管理人开展资产调查、资产清收、债权审核等破产清算工作;

6)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它工作事项。

审计费用预算:本案审计费用参照(2011)31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管理人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机构出具无法审计意见的,费用不超过2000元;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文印费、差旅费、税费等本次审计发生的全部费用)最终以审计服务合同约定为准审计费用列入破产费用,在执行分配方案时支付。注意:由于本案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的债务人财产尚未接管、处置,存在不能支付全部或部分审计费用的风险。)

四、报名条件

1、申报机构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并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职业资质

2、审计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两年内至少曾为一宗深圳地区受理的破产案件提供过审计服务(提供相关案件的委托合同或者审计报告作为证据);

3、已编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机构备案名单》;

4、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性质处罚记录;

5、与新和创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6、申报机构可在管理人选定审计机构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无故超期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审计费用。

请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于2022年1023日前向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报名。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参与选聘。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管理人保留因情况变化撤回选聘邀请的权利,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五、机构选定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拟定于2022年1025日在报名的合格机构中摇珠选定一家审计机构以及一家备选机构。请报名的单位在中签后,向管理人提交申请资料。

管理人或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将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最后被选定的服务机构,未被选聘者不再另行通知,亦不退还其所递交的材料。管理人联系人:朱律师15338775226,丁律师17620402369

六、材料提交

中签后的审计机构应在三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破产案件审计经验证明材料、拟派人员配置及资质证书、承诺函、报价函(包括报价、报价是否可协商及最大折扣比例)。

七、其他事项

1、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管理人对未被选定的机构不另行通知;

2、被选定机构应按照管理人要求签署格式版本《破产专项审计委托协议书》;

3、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管理人保留撤回本公告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管理人保留对本公告的解释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八


附件
【新和创】关于摇珠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20221018(盖章扫描件).pdf 【新和创】关于摇珠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20221018(盖章扫描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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