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清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建设项目已由清河县行政审批局以关于清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关于清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清批审〔2022〕036号、清批审〔2022〕06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清河县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县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清河县公安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2.1.1建设地点:清河县长江街北侧,检察院西侧,清河县公安局院内西南角。2.1.2建设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其中新建执法办案中心一栋,框架结构,地上三层,建筑面积3180平方米,主要包括执法办案中心大厅、人员采集大厅、询问室、涉案财务管理中心、案件办理区、业务用房、合成作战区、备勤室等用房。新建地源热泵机房一栋,框架结构,地上一层,建筑面积120平方米。配套建设绿化684.62平方米,道路广场铺装1039.63平方米,并相应建设水暖电管网等配套工程。2.1.3最高限价:13865605.48元2.1.4质量标准: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2.1.5计划工期:360日历天。2.1.6标段划分:1个标段。
2.2 招标范围:本工程未开工建设。本次招标范围为经审查合格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施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3.1.1.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1.1.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3.1.2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标当天在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未查询到的单位,视为信用无问题)。
3.1.3其他要求:(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投标。投标人未处于投标禁止期。(2)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分散评审,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及评审,即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时屏蔽投标人名称等信息,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11-11 00:00:00至2024-11-15 23:59:59(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或清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0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12-03 09:00: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招采进宝河北专区”(开标地点:清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清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招采进宝河北专区上发布。
7. 其他公示内容
无
8. 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
潜在投标人依法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应通过“招采进宝河北专区”提出或直接向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联系人:潘秀焕电话:0319-8285238,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建春电话:0319-2342345
9.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清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319-8299056
电子邮箱: qhzbb2010@163.com
10.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标段名称 | 付费主体 | 收费金额(元) |
清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建设项目 | 中标人/中标供应商 | 5000 |
11. 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清河县公安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邢台中宜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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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清河县长江西街 | 地址: | 邢台市盛世公馆7-105 |
邮编: | 054800 | 邮编: | 054000 |
联系人: | 潘秀焕 | 联系人: | 李建春 |
电话: | 0319-8285238 | 电话: | 0319-2342345 |
传真: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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