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
乙方:厦门天乐士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GY[DY]2019002的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城市形象营销推介专项经费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2001 | 新闻服务 | 见技术部分 | 1 | 个 | 国内 | 1800000 | 1800000 | 见技术部分 | 见技术部分 | 无 | ||||
合计: | 180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交付;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市委宣传部;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见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见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70 | 合同签订后支付70% |
2 | 30 | 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3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9年12月22日-2019年01月01日。
10、违约责任
见合同条款。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由原告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付款条例:
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款7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126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陆万圆整)。
2.甲方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款30%作为尾款结算,即人民币540000元(大写:伍拾肆万圆整)。
3.若甲方未按照合同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收应付而实际未付的合同余款。
补充条例:
1.不可抗力”系指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控制、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或其它类似事件。
2.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关闭;病毒侵袭;网络故障、带宽、域名解析故障或其他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障碍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3.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为解决法律纠纷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 | 乙方: | 厦门天乐士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29号港航大厦2202号 |
单位负责人: | 沈萍 | 单位负责人: | 陈培德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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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959299066 |
联系方法: | 13400620047 |
开户银行: | 建行税保支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支行 |
账号: | 35101523001059797979 | 账号: | 83020120030001389 |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