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浙能电力中聚变项目法律尽调服务】单一来源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1/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单一来源公示
一、采购单编号:P-DY-20241106-000047
二、报价有效期:90天
三、采购执行单位: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采购标的名称:浙能电力中聚变项目法律尽调服务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五、拟采购物资、施工或服务的说明:
本次单一来源采购符合浙能电力《施工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4.11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二和第十种情形。
六、采用单一来源的原因及说明:
本次单一来源采购符合浙能电力《施工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4.11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二和第十种情形。
七、拟定供应商名称: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拟定供应商地址: 建国门外大街8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IFC)A座28层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八、公示有效期: 2024-11-08 至2024-11-11
九、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与下表所列联系人进行联系。
一、采购单编号:P-DY-20241106-000047
二、报价有效期:90天
三、采购执行单位: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采购标的名称:浙能电力中聚变项目法律尽调服务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序号 | 物料名称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税率 | 交付时间 | 交货地点 | 采购需求单位 | 行项目备注 |
---|---|---|---|---|---|---|---|---|
1 | 尽职调查法律服务 | 1 | 项 | 6% | 2024-12-31 |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五、拟采购物资、施工或服务的说明:
本次单一来源采购符合浙能电力《施工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4.11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二和第十种情形。
六、采用单一来源的原因及说明:
本次单一来源采购符合浙能电力《施工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4.11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二和第十种情形。
七、拟定供应商名称: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拟定供应商地址: 建国门外大街8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IFC)A座28层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八、公示有效期: 2024-11-08 至2024-11-11
九、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与下表所列联系人进行联系。
采购执行人:曹工 | 电话: 15267075298 |
联系地址: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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