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化泉州石化技改技措建设工程项目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澄清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3/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澄清补疑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提问及招标人要求,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2024年4月8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单位的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文件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及条款 附件2:合同计价与支付条款 六、工程付款4条“发包人对扣除的承包人各项违约金出具正式收据”,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关于价外费用的约定,我方以收据入账存在纳税调整风险,能否修改为“发包人对扣除的承包人各项违约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外费用的要求执行”?
答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协议书及条款》附件2:合同计价与支付条款 六、工程付款2.4条“发包人对扣除的承包人各项违约金出具正式票据”。
招标文件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及条款 附件2:合同计价与支付条款 六、工程付款2条“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开具相当于当期工程的月农民工人工费(农民工人工费/工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开具保函金额约定不明确,且要求我方按月开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将导致我司收款滞后;且该条与43页劳动用工条款相冲突,劳动用工条款约定必须由我方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保险的正式员工进行施工,我司职工非农民工性质,该条款或改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办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答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协议书及条款》附件2:合同计价与支付条款 六、工程付款2.2条“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政府现行要求办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协议书及条款》“附件2:合同计价与支付条款,一、工程计价原则”中,第3.4条:“2.3.4 施工机构迁移费(包括人机异地调遣等),排水、降水费;现场施工所用水电费用差价;现场临时停水、停电所发生的费用;”
修改为:
“2.3.4 排水、降水费;现场施工所用水电费用差价;现场临时停水、停电所发生的费用;”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协议书及条款》“附件2:合同计价与支付条款,二、工程计价和结算依据“中,第5条第四段“当某项目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中交,为此承包商需紧急调遣部分施工技术工人进场补充施工力量(含管理人员),当承包人实现了发包人要求的工期时,其人工紧急调遣补偿费可据实签证结算,紧急调遣申请报告以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文件为准。”
修改为:
“当某项目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中交,为此承包商需紧急调遣部分施工技术工人进场补充施工力量(不含管理人员),当承包人实现了发包人要求的工期时,其人工紧急调遣费用超出正常调遣费的差额部分可据实签证结算,紧急调遣申请报告以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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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提问及招标人要求,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2024年4月8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单位的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文件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及条款 附件2:合同计价与支付条款 六、工程付款4条“发包人对扣除的承包人各项违约金出具正式收据”,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关于价外费用的约定,我方以收据入账存在纳税调整风险,能否修改为“发包人对扣除的承包人各项违约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外费用的要求执行”?
答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协议书及条款》附件2:合同计价与支付条款 六、工程付款2.4条“发包人对扣除的承包人各项违约金出具正式票据”。
招标文件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及条款 附件2:合同计价与支付条款 六、工程付款2条“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开具相当于当期工程的月农民工人工费(农民工人工费/工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开具保函金额约定不明确,且要求我方按月开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将导致我司收款滞后;且该条与43页劳动用工条款相冲突,劳动用工条款约定必须由我方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保险的正式员工进行施工,我司职工非农民工性质,该条款或改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办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答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协议书及条款》附件2:合同计价与支付条款 六、工程付款2.2条“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政府现行要求办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协议书及条款》“附件2:合同计价与支付条款,一、工程计价原则”中,第3.4条:“2.3.4 施工机构迁移费(包括人机异地调遣等),排水、降水费;现场施工所用水电费用差价;现场临时停水、停电所发生的费用;”
修改为:
“2.3.4 排水、降水费;现场施工所用水电费用差价;现场临时停水、停电所发生的费用;”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协议书及条款》“附件2:合同计价与支付条款,二、工程计价和结算依据“中,第5条第四段“当某项目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中交,为此承包商需紧急调遣部分施工技术工人进场补充施工力量(含管理人员),当承包人实现了发包人要求的工期时,其人工紧急调遣补偿费可据实签证结算,紧急调遣申请报告以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文件为准。”
修改为:
“当某项目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中交,为此承包商需紧急调遣部分施工技术工人进场补充施工力量(不含管理人员),当承包人实现了发包人要求的工期时,其人工紧急调遣费用超出正常调遣费的差额部分可据实签证结算,紧急调遣申请报告以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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