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ycg-202309050070
预算金额295.44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3611871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309050070-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905007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浏阳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 其他保险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2954442
 合计金额小写: 2954442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玖拾伍万肆仟肆佰肆拾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保险范围 保险数量 单位 投标单位 投标合计 保险期限 备注
1 浏阳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招标 1477221 2元/1人/1年 2954442元/年 一年,从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0-18 —— 2024-10-17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中标后三天内签订合同,交钥匙项目,签订采购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投保资金由招标人一次性支付给中标人单位的对公账户。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5444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签订采购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投保资金由招标人一次性支付给中标人单位的对公账户,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50406105250159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甲方为浏阳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项目的投保人,负责办理浏阳所有户籍人口和拥有居住权的流动人口,“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的相关投保、保费支付、监督、验收等事宜。

2、乙方为浏阳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项目的保险人,负责承办浏阳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的承保工作,为浏阳所有户籍人口和拥有居住权的流动人口提供人身意外保险保障,主要包括:见义勇为、自然灾害、公共场所火灾、公共区域溺水、救灾人员伤亡救助、政府维稳救助责任、紧急救援费用补偿责任、善后处置费用补偿责任。

3、投保方案及费率:参保人员基本保险费标准按每人每年2元计算。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限额(每人)
见义勇为救助-身亡 30万元
火灾、爆炸救助-身亡 15万元
自然灾害救助-身亡 15万元
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身亡 8万元
救灾人员伤亡救助-身亡 20万元
突发事件维稳救助-身亡 10万元
紧急救援费用补偿 40万元(每次事故)
善后处置费用补偿 40万元(每次事故)
医疗费用 4万元

4、保险责任:(1)见义勇为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2)自然灾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①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②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3)公众场所火灾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火灾公众责任仅承保浏阳市区域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4)公共场所溺水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本责任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非盈利场所。(5)救灾人员伤亡救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参与事故现场救助的人员在救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经灾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6)政府维稳救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对浏阳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实施维稳救助。(7)紧急救援费用补偿是指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8)善后处置费用补偿是指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2)协调中标人各部门和采购人之间沟通交流,解决服务中的问题;(3)向中标人反馈客户需求,便于中标人完善服务方案和服务体系;(4)提供对账查询,人员变动等变更服务和承保、理赔服务;(5)负责客户服务工作的策划、推动、落实,解决上述服务外其他问题;(6)专人服务:法定节假门及休息口除外;(7)报案理赔:可以通过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中标人承诺对于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意外伤害必须在接到报案后5日内调查完毕,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在7日内调查完毕,持殊复杂的案件在15日内调查完毕,完成理赔手续,为确保受益人的权益,中标人需要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8)保单查询:向客户提供保单状况、缴费记录等信息以及公司各类活动、最新优惠的查询服务;(9)业务咨询;有关投保、核保、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的咨询也是服务的重要内容;(10)提供或协助相关咨询,如对于保险责任及理赔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公司文化内容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被保险人名单信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按照实际投保数额交付保险费;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二)乙方的义务1.按照甲方要求承保出单,并出具发票和保险单,同时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责任;2.乙方在接到出险报案电话后,指派离出险地点最近的服务团队,以最短时间、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处理和救援救助,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乙双方关于本协议的争议内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如调解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内容。7.5如遇甲方机构改革(如合并或调整),本协议内容不变,转由新机构履行协议。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0月18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猝死;4.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6.斗殴、酗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的;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8.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的:9.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拌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的;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的;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的。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浏阳市环府路林业局8楼 地址: 城南东路291号
法定代理人: 杨海 法定代理人: 姚惠明
委托代理人: 李昌党 委托代理人: 刘立丹
电话: 0731-83611871 电话: 0731-88311257
传真: 0731-83611871 传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