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单价(元)
数量
合计(元)
1
温湿度计
康纳
KN1250
康纳(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400
2
风速计
QDF-7
4800
9600
3
防爆个体噪声计
爱华
YSD130
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
3900
7800
4
紫外线测定仪
北师光电
UV-A/UV-B
北京师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63000
5
皂膜流量计
兰化
SP-plus
苏州兰化仪器有限公司
9900
19800
6
管道内类尘测定仪(无创型)
精诚
JH-60E
青岛精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39800
7
管道内风压风量测定装置
普信顿
PD230-A
河北前信顿仪器销售有限公司
5800
8
手持式定位仪
集思宝
UG908
北京合众思壮科持股份有限公司
59500
9
手传振动测定仪
AHAI3001
39500
10
硫化氢快速检测仪
济南瑞安
R10
济南瑞安电子有限公司
2800
11
氟化氢快速检测仪
1780
12
丙烷快速检测仪
RBBJ-T
13
苯乙烯快速检测仪
14
氨快速检测仪
15
臭氧快速检测仪
1180
16
热释光个人剂量检测系统
锐比
T360M
上海锐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95000
17
便携式测氡仪
见驰
JC-RAD-14
上海见驰幅射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39000
18
个人剂量报警仪
JC-GR-70
19
α、β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JC-HSX-180
54000
20
脊柱侧弯测量尺
瑞狮
Scoliometer
上海瑞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1
超声波体检机(身高体重计)
乐佳
HW-900G
河南乐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8000
36000
22
声级计
AWA5688
10000
23
噪声频谱分析仪
AWA5688频
23000
合计
人民币陆拾肆万伍仟元整(¥645000.00)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货到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4)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中标货物必须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用户单位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成交供应商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3)成交供应商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成交供应商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4)项目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两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设备的详细保修范围,若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超过两年的,以厂家正常保修期为准;若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超过两年的,以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为准。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成交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1)本项目采用简易验收程序。
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仪器设备货物到货后,使用无质量问题即可由成交供应商向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验收单签字确认。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成交供应商需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成交供应商应在验收前提供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7)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成交供应商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有按合同条款积极配合货物签收、合同价款支付等义务;乙方有按合同要求按时供货、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提供售后服务保证的义务。
7.2.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2.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3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提供的产品质保贰年。
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1)提供7×24h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小时内排除故障;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2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采购人可要求无条件退货;
5)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耗材清单和长期供货的优惠价格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