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c-fw-2023-00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邱凡郦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询价编号:HC-FW-2023-005
 
询价人:宁波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
 
 
 
 
 
 第一章 询价公告
宁波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对车辆租赁服务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符合本项目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报价。
一、询价编号:HC-FW-2023-005
二、询价方式:公开询价
三、项目名称: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四、本次询价控制价及合同签订:15万元/(365天)(含税,含保险费、年检费、保养费及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费(含轮胎、电瓶)等),询价服务期二年,投标单位需承诺每年行驶里程超出6万公里后按(每公里2元)计付超基本里程租金(中标单位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五、服务要求:
1、车辆要求:2023款上海沪大牌照别克GL8商务车(2.0TGT+652T豪华型,颜色:琥珀金或陨铁灰),新车交接里程表在500公里以内。
2、报价单位为询价单位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以报价单位户名购置。
3、报价单位提供的车辆必须购买足额保险: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座位险(乘客座位险每位不低于5万、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0万)。
4、报价单位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处理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配有备用应急车辆,租赁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对车辆维修在48小时以上的需免费提供应急车辆代替。
5、报价单位所提供的车辆维修定点需在宁波市区(鄞州区、江北区、海曙区)范围内,距离甲方单位(宁波环球航运广场)近。
6、报价单位应承诺将新车在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内交付至甲方所要求的地点。
六、合格报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
2、参与本项目询价的单位须具有《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3、营业执照范围之内必须含有车辆、汽车租赁等内容;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5、截至投标截止日前1日历天16:00(北京时间),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七、询价文件的获取
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可访问浙江省海港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从浙江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网站(http://www.zjseaport.com/jtww/)进入阳光工程-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后进行 供应商注册,并下载“浙江海港投标管家”。本项目询价文件和补充(答疑、澄 清)、修改文件均通过“浙江海港投标管家”下载。
2.询价文件下载时间2023年03月24日9:00至2023年03月31日16:00。
3.未取得浙江省海港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数字证书的投标人,投标前应先办理浙江省海港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CA数字证书,具体办理指南及下载链接请至浙江省海港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进行查看。
4.招标文件售价:0.00元,请转账至指定账户,售后不退。
八、投标保证金
1.金额:叁仟元叁仟元整。
2.投标人应于2023年4月6日16:00前通过浙江省海港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汇入指定账户。
3.投标保证金应通过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汇入,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4月7日9:30前。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线上递交方式(投标管家工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2023年4月7日9:30前),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后递交至电子招标采购平台。
十、开标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本次招标将于2023年4月7日9:30在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宁波港大厦附楼4楼和诚物业会议室在线公开开标。
十一注意事项:
1.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三十分钟内在“浙江海港投标管家” 工具端—进入项目—开标—远程开标模块,点击“确认开标结果”按钮进行确认,如超时未确认,视作投标人已对开标结果确认无误。
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中标单位须在明确中标后、获取中标通知书前将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缴入平台制定的集团账户(在“投标管家”工具中查看),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或平台公告。
 
十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宁波港大厦附楼和诚物业四楼
 
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咨询电话:0574-27680520
CA咨询热线:400-666-4230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要求
1
项目名称: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2
询价人:宁波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北仑明州路301号
联系人:邱凡郦
联系电话:0574-27696259    传  真:0574-27689068
3
招标方式:公开询价
4
招标控制价及资金落实情况:本项目最高限价:15万元/年(含税),不得超过15万元/年,招标服务期2年。
(投标总价超出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
5
付款方式: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在结算周期开始时支付该结算周期的基本租金,结算周期末结算超基本里程租金,按上述要求开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经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后支付。
6
租赁内容、数量:详见招租需求。
7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五份。
8
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扫描件、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扫描件、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截图;
2、询价文件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报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9
1、投标人如认为询价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或者其他违法等内容的,应在获得询价文件之日起(在询价文件领取截止时间后获得的,自截止之日起计算)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询问或质疑。
2、质疑书应当符合《浙江省政府租赁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要求。
10
报价及费用:1、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结果如何,报价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询价有关的全部费用;
11
投标保证金交纳:人民币叁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退还:在本项目完成询价后,投标保证金由浙江省海港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统一退还至各报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12
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章  招租需求
1、服务要求
★1、车辆要求:2023款上海沪大牌照别克GL8商务车(2.0TGT+652T豪华型,颜色:琥珀金或陨铁灰),新车交接里程表在500公里以内。
★2、报价单位为询价单位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以报价单位户名购置。
★3报价单位提供的车辆必须购买足额保险: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座位险(乘客座位险每位不低于5万、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0万)。
4、报价单位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处理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配有备用应急车辆,租赁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对车辆维修在48小时以上的需免费提供应急车辆代替。(报价单位应提供对应此项目的不少于1辆应急车辆的行驶证扫描件)
★5、报价单位所提供的车辆维修定点需在宁波市区(鄞州区、江北区、海曙区)范围内,距离甲方单位(宁波环球航运广场)近。
★6、投标单位承诺在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内,将新车交付至甲方所要求的地点。
★7投标单位承诺每年行驶里程超出6万公里后按(每公里2元)收费。
 
注:“★”部分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供以上资料,或者报价人没有对询价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实质上没有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四章  报价文件格式
(请严格按照询价人提供的报价文件格式填写,不得擅自更改)
 
 
 
 
 
 
 
 
封面
 
报价文件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报价单位地址:
                                      
                                          年    月
 
 
 
 
 
 
 
报价文件资料组成(未提供格式部分由报价人自拟)
 
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2、非法人签字的需附上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3、投标报价清单(格式详见附件2);
4、报价声明书(格式详见附件3)
5、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扫描件
6、应急车辆行驶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7、商务响应表(格式详见附件4)
注:上述材料的复印件须保证在有效期内,扫描件内容需清晰可见。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报价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报价文件、签订协议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报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报价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报价文件必须附此授权委托书。
 
 
 
 
 
附件2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报价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时长
综合单价(元/天)
合计(元/365天)
备注
1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每年行驶里程:6万公里)
365天
 
 
 
2
交付时间
(不得超过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
合同签订后(   )日历天内交付
3
税率(%)
(     )%
4
报价总价(序号1)
(不得超出15万元/年,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小写:                   (含税)
大写:                   (含税)

每年行驶里程超出6万公里后
  (2元/每公里)计付超基本里程租金
此项费用不纳入报价总价仅作为合同按实结算依据

注:1、报价表中投标总价包含车辆租赁服务过程所需的税金、保险费、年检费、保养费及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费(含轮胎、电瓶)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报价清单中综合单价作为本项目结算的依据。中标后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调整,但中标单位所报的投标综合单价不得调整,作为项目结算单价。
3、报价清单不得修改,修改将按无效标处理。
4、如报价文件中报价清单未盖章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3
投标声明书
 
招标人:宁波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报价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       (姓名)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车辆租赁服务 项目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和真实;
2、我方不是租赁人的附属机构;
3、我方最近三年内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情况:                       
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注:提供企业“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截图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商务响应表
询价编号:HC-FW-2023-005           项目名称: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条款号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的承诺和说明
偏离情况
1
2023款上海沪大牌照别克新GL8陆上公务舱车(2.0TGT+652T豪华型,颜色:琥珀金或陨铁灰),新车交接里程表在500公里以内。
 
 
2
报价单位为询价单位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是报价单位户名购置。
 
 
3
租赁车辆必须足额保险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座位险(乘客座位险每位不低于5万、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0万)。
 
 
4
报价单位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处理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配有应急车辆。租赁车辆因故障或事故,车辆维修在两天以上的,需免费提供应急车辆代替(所代替的应急车辆要求七成新以上,保险等各类证件齐全)。(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需提供应急车辆行驶证、保险证件等复印件)
 
 
5
报价单位所提供的车辆维修定点需在宁波市区范围内,离宁波环球航运广场近。
 
 
6
合同签订后不得超过120日历天送达指定地点。
 
 
7
投标单位承诺每年行驶里程超出6万公里后按(每公里2元)收费
 
 
其他
 
 
 

注:1、商务条款内容主要针对招标文件有关的服务要求,具体招标文件要求详见第三章中招租需求;并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2、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应,在本表空白处醒目地注明“无商务条款偏离”的字样。
3、若以上任一条款,报价单位无法响应,出现“负偏离”,该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做无效标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评标办法
一、总则
宁波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租赁服务项目采取公开询价形式选择供应商。为保证询价“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二、评标组织 
评标小组:由和诚物业询比价领导小组中3名专家组成评标小组。
三、评标过程
(一)初步审查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报价、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报价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一般将报价、报价有效期、送货期限、打“★”部分、报价保证金及其他询价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等作为实质性内容。对实质上不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作无效报价处理,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报价。
(二)澄清问题
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小组要求报价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报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价格调整
1、报价人的报价必须包含本次询价范围内所有内容。
2、报价人报价如有漏项,则须将其他报价人报价中该项价格的最高价加入该报价人的报价总价,调整后的报价总价作为评标价格。但在签订合同时,调整部分的价格不计入合同总价,报价人必须免费提供漏项项目。
3、如果报价人不接受上述调整原则,则报价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4、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报价人的评标价。
(四)详细评审
评标小组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报价文件,依照本办法对商务内容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如有询价文件未规定的情况出现,则由评标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中标原则
评标小组根据项目总价(除税后)从低到高的原则确定排序,排序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果总价报价相同的报价人不止一家,交货时间更短的报价人排序靠前,若交货时间再相同,则抽签决定排序。
(六)中标结果
询价人将中标候选结果在浙江省海港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http://hgdzzb.nbport.com.cn/)公示,根据公示和决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如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询价文件及报价承诺履行的,询价人可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询价。
 
 
 
 
 
 
 
 
 
 
 
 
 
 
第六章 租赁合同
注:以下合同格式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签订为准。
车辆租赁服务合同
甲方(承租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租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是一家国内专业的综合汽车租赁服务提供商,甲方因需要向乙方长期租赁商务车(下称“租赁车辆”),双方现就商务车租赁事宜,自愿、平等进行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签订本合同。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供租赁车辆,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信息,有权在得到乙方授权后使用标的车辆的GPS自助查询功能,并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租赁车辆交付甲方使用后,非因车辆质量问题甲方不得要求更换车辆,但有权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提供同等级别的替代车辆。
1.2甲方须指派有合法驾驶资质人员驾驶车辆,并要求该等驾驶员按交通法规、车辆操作规程操作驾驶车辆,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1.3甲方应按照车辆行驶证载明用途、车辆性能、机动车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装潢、改装租赁车辆,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违法行为,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进行体育、军事或竞赛等活动,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蚀物品,不得以可能对租赁车辆造成损害的其他方式使用租赁车辆。
1.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车辆进行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或实施任何其他超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法律权利的行为。
1.5甲方应配合乙方的车辆保养或年检要求,在乙方指定的保养或年检的时间及地点向乙方交还租赁车辆,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车辆年检时甲方应配合乙方人员,主要由乙方人员负责进站送检。
1.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地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费用。
1.7车辆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在宁波(环球航运广场)将车辆及其装备(如有)和各种证件交还乙方。如双方交接车辆时发现车辆或车载设备损坏且定损300元以上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甲方应承担维修责任,但属于车辆正常老化和损耗的除外;如车牌或随车证件遗失的,甲方应承担所有补办费用。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保证其具有提供车辆租赁的经营范围和能力。
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设施、性能完好的租赁车辆,并应提供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定期对车辆进行正常维修保养,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正常维修保养需更换车辆配件的,将以乙方指定品牌及维修保养要求为准,但应确保行车安全;如甲方需更换配件品牌的,经乙方确认后,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2.3    乙方有权在不影响甲方正常用车的情况下定期检查车辆使用状况,并在本合同中止、解除或终止情形下收回租赁车辆。
2.4    租赁期间,如车辆本身原因引起的故障而影响甲方使用租赁车辆超过48小时的,乙方应免费提供替代车辆,保证甲方在受故障影响期间的正常用车;其他情形下,若甲方需使用替代车的,双方应另行协商替代车的车型、租期和价格等。
2.5     租赁期间如租赁车辆发生交通违章的,甲方应根据违章发生地的规定,在知道违章情形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若获知时间无法明确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违章通知之日起计算)。如甲方未能及时、主动处理违章的,甲方同意乙方根据违章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甲方支付的押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违约金直至甲方将违章处理完毕。如扣除的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向甲方追偿。
2.6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情形下,甲方需确保租赁车辆返还乙方时已将所有交通违章罚单和电子警察罚单处理完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租期相应顺延,直至所有罚单处理完毕且车辆完好返还乙方。如甲方隐瞒违章未处理完毕的情况将车辆返还乙方,乙方有权在获知违章情况后要求甲方及时处理;如因甲方未及时处理或隐瞒违章未处理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被交警扣留所造成的乙方营运损失,扣留期间的停车费等相关费用,车辆无法年检所造成的后果等,均由甲方承担。
3.事故处理及盗抢条款
3.1事故处理
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甲方应立即报警进行责任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及时联系乙方,并遵照乙方指示行事。
3.2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甲方应遵照乙方指示,配合保险公司处理有关定损、赔付等事宜,为保证维修质量,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及定损事宜。(乙方指定的车辆维修定点需在宁波市区范围内,离宁波环球航运广场近)
3.3甲方应先行垫付拖车施救费、维修费、医药费、交通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并应在定损和维修完毕之后及时将全部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 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费用单据、发票等)递交给乙方。乙方收到前述材料后将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和实际发生金额(需有符合要求的发票等证明文件)与甲方进行结算。
3.4如事故由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质量问题引起,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如事故非因租赁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应承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以外的损失。
3.5若因甲方未及时按上述程序进行处理或未能提交完整的相关文件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付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6 如租期届满,非车辆自身质量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仍在维修中的,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租赁期限届满后车辆维修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按日租金X停运天数计算)。
3.7 每个保险年度内,如非车辆自身质量原因导致租赁车辆发生保险理赔,致使下一年度乙方投保同等车险时保费产生上涨部分,由甲方承担,具体金额以相应的保单为准。合同期限的最后1年内如发生保险理赔(不论理赔金额大小),甲方同意在下一年度车险上涨的费用明确后向乙方支付该部分费用。
4.盗抢
租赁车辆被盗抢时,甲方应在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4.1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报案、通知乙方或未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付的,甲方应承担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付部分的损失。
4.2在甲方承租车辆期间,如车辆被盗抢,甲方应向乙方正常支付租金直至向乙方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之日。
4.3如甲方涉嫌参与盗抢或报假案等违法活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车辆,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并须按本合同第6.1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等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应立即进行友好协商决定如何继续履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的,则适用本合同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6.违约责任
6.1如甲方发生7.1条所述情形,或乙方发生7.2条所述情形,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车辆租赁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6.2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政府调用或不可抗力事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无权中途自行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车辆租赁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6.3甲方逾期支付租金、押金等应付费用的,应每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3‰计付滞纳金直至应付而未付费用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6.4如本合同中止,解除或终止,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归还租赁车辆,否则将按日承担日租金×200%的罚金,直至将车辆归还乙方为止。
6.5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可以预见的合理间接损失(如另一方向其他第三方的赔偿金额等)。
6.6由于政府部门原因,或车辆减产或停产,或车辆供应商延迟交付等,致使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车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供给甲方同等级车型的替代车辆。
7.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同意在以下情形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立即收回租赁车辆(时间及地点不受限制),并有权在甲方支付的押金中直接扣除6.1条约定的违约金;
7.1.1甲方在订立合同或合同履行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照,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的;
7.1.2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乙方车辆毁损、被行政处罚等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或致使乙方遭受其他严重经济损失的;
7.1.3甲方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上述意图的;
7.1.4甲方利用或有意图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确有证据证明甲方从事其他超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权利的活动的。
7.2.1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鉴定,租赁车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乙方拒绝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更换车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押金,承担6.1条约定的违约金。
7.2.2乙方无正当理由新车超过120日历天交付期限后,再逾期超过30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租赁车辆超过30日的(但乙方按约定提供替代车辆的除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押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8.合同的解释、变更及争议的解决
8.1本合同以及所有附件、附表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合同,并替代先前双方就本合同事项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承诺、陈述、谅解和谈判。
8.2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该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该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
8.3 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生效、效力及其他
9.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租赁期限为  2 年,自附件约定的租赁车辆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9.2本合同的所有补充条款及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9.3鉴于双方的友好合作,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全部员工注册成为乙方个人会员使用乙方个人自驾服务时,将享受乙方金卡会员待遇;具体自驾服务使用规范,可另行协商解决。
9.4甲方知悉且同意,乙方与其关联公司可共同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中任意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应由乙方履行之义务的,应视为乙方完全履约;乙方关联公司的履约行为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9.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一切通知、要求、同意和其他通信(统称为“通知”),应以书面方式作出,通过挂号信、快递公司递送并电话通知。
9.6双方确认以第七条所载地址作为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如一方地址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前以9.5条约定方式送达地址变更通知,否则,由变更方自行承担未及时通知所导致的相应责任。一方发出通知后第三个工作日,将视为通知已送达。
9.7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9.8合同附件:附件1租赁车辆明细;附件2验车单。
(以下无正文)
 
甲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租赁车辆明细
1.租赁标的
1.1甲方向乙方长期固定租赁的车辆为新车,详细信息如下:
交付城市
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
数量
颜色
车牌号
宁波
别克GL8商务车(2.0TGT+652T豪华型)
1
琥珀金或陨铁灰
 

*若甲方对车牌号有特殊要求的(如尾号、地域等),则租赁期限内,因当地政策等原因导致车辆限行或无法满足甲方用车需求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用车地点
2.1租赁车辆由乙方交付至宁波,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实际交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为新车,乙方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应小于500公里。 2.2车辆交付之后的主要行车范围及本合同履行地为 上海、杭州、宁波、舟山等周边长三角地区。
2.3如甲方要求的车辆返还地点与车辆交付地点不在同一个城市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异地还车费,该费用的计算标准为:两地来回行驶里程数*2元/公里。
3.车辆定期保养规定
3.1第一次保养:自交车之日起,车辆行驶里程达5000 公里或交付时间达90 天(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
3.2 租赁期间内,承租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间隔90 天(以先到达时
间的为准),甲方必须将车辆送至乙方指定的维修保养点进行车辆维修保养检测。
(1)核定车辆保养时间,以车辆行驶公里数、交付/间隔日期先达到的一项为准,若 乙方通知提醒保养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或超500公里以上未到乙方指定地点保养的(特殊情况无法到达保养地点除外),即视为脱保。
(2)如甲方不按规定的时限保养造成车辆脱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车辆脱保损失:一级保养赔偿300元;二级保养赔偿800元;每超600公里或5天,赔偿费增加100元, 以此类推。
3.3车辆维修保养地点:乙方指定的维修保养点需在宁波市区范围内,离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近。
4.押金
4.1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押金人民币     元(30天租金)收据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收据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押金。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支付相应款项时,乙方有权在押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且甲方应在乙方发出有效书面通知后10工作日内将押金补足至前述数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2 租赁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应验收甲方返还的车辆,并在甲方处理完毕交通违章罚单和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保费上涨部分、加油费等合同约定费用) 后的1个月内对押金进行结算和返还(如有),押金不计利息。
4.3 如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盗抢,且需甲方配合办理盗抢未破案证明文件的,乙方有权暂扣押金直至上述文件办理完成后进行押金结算和返还。
4.4 任何情形下,甲方与乙方结算费用、退还押金均不应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在车辆租赁期间再无与租赁车辆(包括使用的替代车辆)相关的任何违章处罚。
5.基本租金                  
5.1前述车辆基本日租金为人民币     元/日/辆,基本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365天/辆,其中包括:
(a)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赁费、保险费;
(b)定期保养、年检的材料及人工费;
(c)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
(d)增保费用(如有);
(e)改装费用(如有)。
(2)车辆基本年租金对应的每年基本行车里程60000 公里,超出部分按超出里程数 2元/公里计付超基本里程租金。
5.2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相关的税费制度发生调整致使租赁车辆运营成本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
5.3 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无法使用期间内的费用应予以扣除。
6.结算付款
6.1 结算周期:一年为一个基本租金结算周期,超基本里程租金每一周期结算一次,因故未履行或超期使用部分的租金按日租金标准结算。
6.2付款方式:新车实际交付时间为第一个结算周期的起始时间,乙方在每一结算周期初向甲方开具该结算周期的基本租金发票(增值税发票),在每一结算周期末提供该结算周期内的超基本里程租金(若有)发票(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
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抬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税号:91330200717882426P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
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7.保险及改装
7.1应甲方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租赁车辆(替代车除外)享有车辆损失险、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0万元)、以下保险权益(如有):
■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5万元/座,共1座;乘客座位险保额___万元/座,共    座)
□     车身划痕险(保额   /元)
□     其他:    /     。I '' .
前述保险权益为甲方在固定租赁车辆基本保险【即车辆损失险、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0万元)】基础上增保后的保险权益。
7.2甲方按合同约定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替代车辆时,将享有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0万元)的保险权益。
7.3甲方如需乙方对租赁车辆进行改装的,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且需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应自行承担有关改装费用。
8.甲方自行承担的费用
租赁期间内因使用租赁车辆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过路(桥)、隧道、高速公路、停车、保管、洗车费以及司机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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