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2023年抗洪抢险应急演练合同公告
金额
318.0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6/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04280007-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绿舟防灾减灾促进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年抗洪抢险应急演练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428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12 —— 2023-06-2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严格按采购人及本项目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全部内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且乙方开具等额合格发票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甲方审核总金额,自审核完毕且乙方开具等额合格发票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审核后的金额支付余款。甲方审核的总金额包含税费等一切费用,不必另行支付其他款项。最终实际支付总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合同金额。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银德支行(长沙市绿舟防灾减灾促进中心:8001460762080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须委派专业策划人员与采购人对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要求、形式、主题在3天内完成策划工作,并形成文字性的策划方案。演练实施脚本要明确角色设置、人员台词、演练走位、规范演练流程、动作等。乙方应当确保策划、组织和落地执行全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并向采购人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5.2.2乙方应安排好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工作。 5.2.3活动场内外进行环境布置,营造氛围。 5.2.4设计制作活动工作牌、指引牌等载体。 5.2.5做好活动现场的文字、图像、影像记录等制作工作,制作文字、图像、视频等正式总结资料。 5.2.6活动流程应符合演练主题,需细分为演练正式开始前的领导嘉宾介绍、演练正式开始环节和演练结束后的评价总结三大板块,需明确流程的时间,流程总时长不应超过1.5小时。 5.2.7乙方做好活动宣传,活动前10天利用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手段进行广泛宣传预热,活动当天邀请不少于5家媒体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同时通过网络进行直播宣传。安排专人负责活动期间的全程录像、摄像工作,于活动结束后将剪辑编辑好的活动录像和照片,拷贝移动硬盘后报采购方作为活动资料。 5.2.8乙方在项目实施开展期间,应及时与甲方对接,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甲方的要求合理安排所有事项。 5.2.9乙方应提供现场应急保障服务,项目活动开展中如人员突发临时情况、设备出现无法使用或损坏,乙方应马上进行人员安排变更及设备维修或替换,保证活动能顺利进行。 5.2.10运输风险在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前由乙方承担,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自行看管自己的设备和物料,如设备、物料等遗失、丢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不得向甲方索赔。运输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2.11乙方全权承办演练活动,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5.2.12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演练活动安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验收要求参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 5.3.2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5.3.3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验收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6.1.1甲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乙方密切合作。 6.1.2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为乙方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6.1.3合同期内,未约定事宜与乙方协商解决。 6.2 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6.2.1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甲方密切合作,并接收甲方的监督。 6.2.2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为甲方完成本项目应急演练所有工作,并保证服务质量。 6.2.3在合同执行期间,演练活动现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2.4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标准制订演练方案并报甲方确认,乙方负责实施,方案必须包括安全方面的内容,甲方的确认不减轻(免除)乙方责任。未经甲、乙双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6.2.5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现场管理要求,维护甲方确定区域内的安全管理秩序。 6.2.6乙方负责对所有参与演练活动人员(包括不限于甲方、乙方及第三方等)的培训、思想教育。 6.2.7甲方与乙方之间并不因本合同而构成雇佣或代理关系。乙方承担其所有员工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报酬、管理、以及用工主体等责任。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派遣(聘请)的员工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均为乙方雇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和)委托关系。乙方的工作人员从出发一直到演练结束后返回之间的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6.2.8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投入的人员、材料、设备、工具等购买财产保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费用和责任。 6.2.9乙方应要求其人员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发现安全管理上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向甲方报告。 6.2.10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 6.2.11合同期内,未约定事宜与甲方协商解决。 6.2.12乙方指定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苏青 18900737955,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服务或延期完成的,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乙方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经双方协商和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7.5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质量不符合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7.6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7.7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应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7.8如乙方违约,甲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力。乙方应赔偿因违约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违约金与经济损失直接甲方有权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7.9乙方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本合同,不得随意解除,由于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应退还已经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外,乙方还需承担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未尽事项参照磋商文件或双方协商解决从而签订补充协议。 11.2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中所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1.3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税号:11430104MB1P93539F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路北路一段517号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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