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智慧公安通信指挥调度项目(一期)服务器、存储及安全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45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智慧公安通信指挥调度项目(一期)服务器、存储及支撑软件采购项目合同(盖章版).pdf.pdf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0721006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智慧公安通信指挥调度项目(一期)服务器、存储及安全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721006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乙方应配合甲方智慧公安项目整体通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本项目涉及的第三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费用,由甲方协调、统筹解决。 (3)合同标的及金额与中标结果一致。详见下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期限:工期从结束招标结果公告的可质疑期后 2022年 10 月 28 日起算。自 2022 年 10 月 28 日起 45 天内,完成设备到货、调试及部署到位,并开始试运行;自 2022 年 10 月 28日起 60 天内,完成初验;自 2022 年 10 月 28 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 3 年质保期。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公安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方式:乙方将货物免费运至长沙市公安局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乙方承担验收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货到后经甲方确认无误,签收货到检验单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30%的手续,即人民币 1350000.00 元。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第二笔款: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 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65%的手续,即人民币 2925000.00 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第三笔款:余款 5%为质保金,金额为人民币 225000.00 元,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叁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 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运维服务期内 对乙方的考核表现(详见附件 1),如考核评分三年综合平均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甲方办理向乙方全额一次性无息付清的 手续;如考核评分在 90 分以下则按比例支付质保金(例如 80 分 按质保金的 80%支付,以此类推)。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020008091920031064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207210065)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项目整体质保 3 年(有具体要求的部件按相关要求执行)。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3年内所需升级软件产品由乙方免费提供。乙方应提供相关软硬件设备在本项目三年整体质保期内的原厂质保服务,产品本身原厂质保服务期未达到三年的(自该合同验收合同之日开始计算),乙方应向厂商购买,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乙方需确保本项目清单内设备安装调试到位,确保智慧公安通信指挥调度项目(一期)软件平台相关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因乙方设备、人员原因造成火灾、人员伤亡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甲方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起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 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知识产权保护 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3、保密义务 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详见附件2保密协议书。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10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3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超过45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支付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延迟付款赔偿费用,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未按时支付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甲方支付相应款项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合同的适用范围 1.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1.2 合同内容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207210065)、投标文件而确定。 2、货物的验收 2.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2.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2.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2.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2.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本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207210065)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货物包装要求 3.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3.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4、运输和保险 4.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5、质量标准和保证 5.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207210065)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项目整体质保 3 年(有具体要求的部件按相关要求执行)。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3年内所需升级软件产品由乙方免费提供。乙方应提供相关软硬件设备在本项目三年整体质保期内的原厂质保服务,产品本身原厂质保服务期未达到三年的(自该合同验收合同之日开始计算),乙方应向厂商购买,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本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9.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合同价款支付 6.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2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7、伴随服务 7.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7.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供2个名额的达梦数据库认证管理员(DCA)技术培训考证资格(包括认证技术培训+1次认证考试),该培训由达梦数据库原厂提供,采用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培训完成后可参加1次考试,考试通过后可获得达梦数据库认证管理员(DCA)证书。(注:若参加人员考试未通过,无法获得达梦数据库认证管理员证书。) (5)与本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207210065)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7.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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