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0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长沙创远置业有限公司2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31218007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文化艺术展览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创远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美术馆租赁场地补充协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1218007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美术馆租赁场地 房屋租赁服务 长沙美术馆办公场所租赁,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备忘录,会议同意我单位在采购程序完成前,先按原合同继签两个月(原中标金额为200万元(一年),合同一年一签,共2年元) 1 20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名称 长沙美术馆租赁场地
报价 大写:贰拾万元人民币整 小写:200000.00元
合同周期 40天
项目负责人 刘赛妮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01 —— 2024-02-09
3.2 履行地点:兴联路29号湘江壹号小区三期I4栋2楼、3楼、4楼、5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采购人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2024年1月上旬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芙蓉中路支行(长沙创远置业有限公司:430015010610525031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场地租用用途:美术馆展览、办公用地。
2、租用地点:湘江壹号4栋2楼、3楼、4楼、5楼,且有电梯。
3、面积约为6018.91㎡,功能分区包含服务大厅、办公室、展厅、库房等。
4、供应商需提供房产证明或者购房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5、除不可抗力以外,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自合同起租日开始,采购人租赁场地内的水、电、照明、空调、电梯、通讯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始终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
6、供应商保证租赁给采购人的建筑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采购人人为损坏的前提下,供应商负有对影响采购人办公及进出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
7、租赁期间若因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原则下,采购人可对房屋进行装修。
8、供应商应做好租赁物的消防工作,包括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在租赁物内配置足量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等。
9、对供应商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在为采购人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的任何损失,除采购人有过错外,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10、供应商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应由供应商承担的其它法定义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采购人提供租赁房屋。
2、租赁期间,租赁物主体结构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由中标人负责,但因采购人责任人为损坏的除外。
3、采购人应负责自身管辖区域内的设施、设备的修缮和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6.2、 采购人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内,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房屋租金。
2、租赁期内,租赁物业发生的所有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由采购人承担,由采购人自行支付至相关机构。
3、租赁期内,采购人应根据自身经营范围办理好各项合法经营手续及证件,并提交一份资质、证件复印件供中标人存档、备案。因采购人经营手续不合法、不齐全,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4、租赁期限内,采购人应妥善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专用区域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义务,因采购人不当使用或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租赁物出现损坏的,采购人应负责修缮。
5、采购人必须做好房屋内的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人身安全及卫生工作,承担经营期间的治安及安全等相关责任,处理好外部各种关系并承担费用。
6、租赁期内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与采购人有关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纠纷等)由采购人自行承担,由此给中标人造成实际损失的,中标人有权向采购人追偿。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采购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地之需要,所涉及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必须由中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中标人必须无条件的提供给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妥善保管并于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中标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8、采购人有权在承租的区域内,在不影响和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按照美术馆运营及活动开展的要求,进行设计和装修。
9、采购人有权在承租的区域内布置场地,中标人不得干涉和提出异议。
10、采购人有权拒绝中标人和中标人物管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
11、在本承租合同有效期限内,中标人必须为采购人合规办理有关装修许可报建手续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为采购人办理消防等采购人所需要的手续提供必要的配合。
12、合同有效期内,因采购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地之需要,所涉及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必须以中标人名义报批的手续,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采购人承担,对于采购人无合法依据的要求,中标人有权予以拒绝。
13、 由于中标人及中标人物业的原因,导致采购人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致使采购人不能正常如期开馆,采购人有权拒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还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由此所遭受的损失。
14、中标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为采购人正常使用场地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提供必要的便利,支持采购人美术馆尽早开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租赁期内,采购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中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逾期90日未缴纳租金的;
(2)未经中标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或将房屋转租、分租的;
(3)在该房屋内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
(4)未经中标人同意或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擅自更改悬挂招牌的;
(5)非因政府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擅自要求解除合同;
(6)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7.5中标人依据本条第7.3、7.4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当年的租金按半年度据实结算,即:解除合同时,当年租赁时长在6个月以内的,按6个月租金支付;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租金支付。除上述租金外,采购人应向中标人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500,000.00)。
7.6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中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时,采购人应自接到中标人的《解除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腾空、并交还租赁房屋;逾期交还的,自逾 期之日起,按解除合同时的日租金标准的2倍向中标人支付房屋占用费。
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采购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当年的租金按半年度结算后退还,即:解除合同时,当年租赁时长在6个月以内的, 中 标人应返还当年度已交全部租金;超过6个月的,采购人按6个月支付租金,中标人返还剩余6个月租金,除上述租金返还外,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500,000.00):
(1)中标人无法向采购人提供合法的由中标人作为产权人的该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未取得该产权证明文件前则以相关报批手续为证明材料),经采购人催告仍不提供的。
(2)中标人在合同期内,除第八条第2点可单方解除的情形外无故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鉴于采购人财政支付流程的特殊性,采购人应当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前及时提前发起财政支付审批流程,以保障租金的按时支付。合同约定时间内暂未付款但采购人已 提前发起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并已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文件的,则不视为逾期,但采购人实际付款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后的一个月。
11.2、租赁房屋的装修及维护
11.2.1、中标人应将符合国家房屋建设标准的房屋交付给采购人使用。
11.2.2、自中标人交付该房屋之日起,采购人若因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原则下,可对房屋进行装修。采购人装修前,应将具体的装修方案、装修图纸、装修周期等事项告知中标人,并取得中标人的事前同意(甲、乙双方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装修事项进行会签、确认)。与中标人就装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采购人应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未经中标人书面确认,采购人擅自施工的,由采购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1.2.3、 采购人应做好租赁物的消防工作,包括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在租赁物内配置足量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等。租赁期内,因采购人原因发生火 灾的,由采购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应予赔偿。因中标人设备器材和管理原因造成的火灾和事故,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采购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予赔偿。
11.2.4、 双方在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时,中标人对采购人的装饰不做任何补偿,采购人除对可以搬动的物件拿走外,其他归中标人所有,采购人不 得对装饰工程拆除,以免造成墙体的破坏,如租赁期间或退场时采购人对房屋造成任何毁损的,须于正式退还前进行修复并经中标人验收认可,并承担修复期间的租金。否则, 中标人有权自行修复并要求采购人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1.2.5、 采购人进行装修时,其装修建筑垃圾清运等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11.2.6、 中标人给采购人提供独立的水、电等设施接驳口,采购人需按中标人要求进行工程对接,中标人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11.2.7、 中标人按现状为采购人提供房屋正前面上方(俗称门头),供采购人悬挂横/竖招牌用。租赁期内,采购人需变更悬挂招牌的,需提前1个月告知中标人。
11.3、不可抗力
11.3.1、 不可抗力是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包括台风、地震、瘟疫等。
11.3.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一方被迫终止或中止合同的执行,受阻一方应用邮件、信函等书面形式尽快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中止或延迟履行超过30天 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合同进一步履行问题。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11.3.3、 双方同意:因中央、省、市政府政策调整,导致采购人需提前解约的,采购人需在知悉相关政策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中标人,并提供详细的不能履约情 况证明(需出具政府部门书面意见)。情形确实符合不可抗力事项的,中标人同意不追究采购人的违约责任,实际租金按如下情形处理:采购人在告知中标人解约情形后,应确保继续租赁物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足6个月的,租金按6个月计算。
11.3.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因国家政策或公共利益需要,被要求拆迁或改造的,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具体到月,不足15日的, 按半 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房屋征拆补偿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的政策处理。中标人承诺拆迁过程中,积极维护采购人权益,将采购人的装修损失列入拆迁补偿进行申报,拆迁补偿中明确归承租方所有的补偿款归采购人所有,其余款项归中标人所有。
11.4、 出租方保证所出租场地产权属清楚、无纠纷,有其合法的出租资格,若因房产权属发生纠纷或出租方债权债务等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由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11.5、该出租房屋的交付标准以现状为准,采购人确认已对该出租房屋的现状予以全面考察和了解且不持任何异议。
11.6、租赁期满或续租期满前的60日内,在不影响采购人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中标人有权经事先通知,在合理时间内带领意向租户进入租赁房屋看房。
11.7、采购人应对其安装的各种户外悬挂招牌严格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防坠及各项安全处理,出现安全事故由采购人承担全部责任。
11.8、采购人不得拒绝中标人和中标人物管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而提出的要求。
11.9、如采购人使用承租房屋作为公司/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注册地址的,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采购人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十日内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逾期,采购人需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中标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创远路一号谭国斌当代艺术博物馆二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双塘路111号创远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 吉华 法定代表人: 李国胜

委托代理人: 林清 委托代理人: 刘赛妮

电话: 0731-85099685 电话: 0731-88907328

传真: 0731-85099685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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