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年产18GWh新能源电池建设项目10kV电力外线EPC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新能源电池建设10kV电力外线EPC工程印刷品检测车辆nXXX设备电池厂个人防护用品动火消防切割电焊机动火作业焊接面罩防护手套防火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教育安全活动机械运转拆卸操作维修手册机械防护装置设备严格周保养乙炔发生器乙炔气瓶氧气瓶乙炔瓶电气设备脚手架食堂防鼠防蝇网宿舍内不得聚众赌博电炉电热器具宿舍内严禁生活做饭烧水宿舍的卫生清理消防器材燃气罐炊具刀具储备用水的餐具饮具要定期消毒水电成品各种电线各种管子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施工设备工程实施采购过程质量竣工后试验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临时工程拆除临时设施工程设备的试验单位/区段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竣工验收竣工试验计日工研发试验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现场施工引起的如环卫文件审查竣工文件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技术专利建筑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文件商业软件技术秘密使用材料施工工艺邻近建筑物试运行试验调试桥梁临时加固改造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存储传输交付费用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生产装置隔离设施地下管线构筑物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施工用水通讯线路供水给排水管道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供气供热与供冷系统通信广播电视地上设施资料观测地质勘察地下工程基础资料现场劳动用工驻地工程师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服务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指示职业健康员工工伤保险施工组织方案说明实施计划工程的完备性劳务成品保护与维护拆除工程完善缺陷和修补水源市政管网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各种证照的办理现场查勘发票开具制造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其他工作技术培训文件设计工程操作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调整修理参照系统预制加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隐蔽工程检查测量成果工程隐蔽部位覆盖钻孔探测检测试验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工程质量检查复核试验工艺试验养护临时道路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场外交通场外公共道路养路费桥梁基础设施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超大件超重件进入现场测量放线计量仪器标高尺寸基准线定位水准点测量标志物施工控制网点现场外修复测绘系统建筑工人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垃圾堆放及处理火工器材爆破作业膳宿条件生活环境现场食宿条件固体废物线缆医疗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安全生产设施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临时用水用电节点铺设临时性公用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营区现场安保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文件提交运达现场各种性能测试启动试验启动前试验功能性试验重新试验扫尾工程缺陷修补扫尾工作清单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地表还原竣工退场施工堆积物剩余的材料缺陷调查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协助劳力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技术资料其它文件永久性工程工程物资相关工作已购材料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设计和工程保险货物保险持续保险工程和设备捷威新能源路径图修改周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人员撤离现场清理人员的撤离试验资料培训手册非保护性拆除搬运外运处理焊接电缆第三方责任险装修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渗漏电气管线设备安装精装修安全生产管理箱式变压器劳动防护用品泥浆水预制构件电源线焊钳钢丝绳u型吊环危险作业气体检测通讯联络监护炊事食品制作宿舍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接线盒劳动力施工机具施工道路的清洁打扫用水管线电路临时建筑料场弃土区场地清理平整垃圾清运车半成品预埋件预埋管预埋线资料整理安装施工打桩土方废旧材料包装物容器废玻璃丝布漆刷自卸车垃圾运输车混凝土罐车垃圾的运输地坪施工现场质检工程造价咨询审计10kV供电线路勘查报验土建市政道路绿化破除对接箱电缆搭接下桩头13#对接箱电力外线工程加工车间设备及仓储
金额
-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2/12/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年产18GWh新能源电池建设项目10kV电力外线EPC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招标项目编号:
XM202212220011
招标方:
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
项目实施地点: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万马西侧
项目情况:
详见招标文件
标段信息
标段名称:
年产18GWh新能源电池建设项目10kV电力外线EPC工程
标段编号:
XM202212220011-01
报名截止时间:
2022-12-29
供应商资质要求:
null
公告信息:
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如后期调整会在回标前澄清并公示
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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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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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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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阳光承诺 01R220610.docx
附件3 阳光承诺 01R2206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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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保密承诺.docx
附件4 保密承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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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docx
附件5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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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供应商资料卡.docx
附件6 供应商资料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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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供应商调研表.docx
附件7 供应商调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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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安全管理奖罚协议.doc
附件8 安全管理奖罚协议.doc
招标方联系方式
招标方:
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博
联系电话:
1351244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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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附件6:\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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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供应商资料卡\n | ||||
\n编号:\n | \n | \n | \n | \n |
\n供应商全称﹡:\n | \n税号﹡:\n | \n组织机构代码﹡:\n | ||
\n供应商简称:\n | \n法人代表﹡:\n | \n收款银行﹡:\n | ||
\n公司电话:\n | \n公司传真:\n | \n收款账号﹡:\n | ||
\n通信地址﹡:\n | \n邮编:\n | \n销售方式﹡:□直销□代理商□修复加工□其他\n | ||
\n生产厂地址﹡:\n | \n邮编:\n | \n | ||
\n可供应产品/服务﹡:\n | \n | |||
\n交付方式以及交付周期﹡:\n | \n | |||
\n质量管理体系﹡:\n | \n | |||
\n研发及技术体系﹡:\n | \n | |||
\n资本构成及股东信息﹡:\n | \n | |||
\n企业性质﹡: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n | \n建厂时间﹡:\n | |||
\n生产规模﹡(年产量):\n | \n注册资金﹡:\n | \n网址:\n | ||
\n年销售收入﹡:\n | \n年销售利润:\n | \n资产总额﹡:\n | ||
\n固定资产:\n | \n资产负债率:\n | \n净资产:\n | ||
\n企业基本概况\n | \n主要加工设备/服务人员(名称/资质及数量)﹡:\n | |||
\n | \n主要检测设备或人员(名称及数量)﹡:\n | |||
\n | \n主要客户﹡:\n | |||
\n | \n同档次企业(必填3项)﹡:\n | \n发展规划:\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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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业务联系人\n | \n姓名﹡:\n | \n性别﹡:\n | \n职务﹡:\n | |
\n | \n手机﹡:\n | \n电话(办)﹡:\n | \n传真:\n | \n电子邮箱﹡:\n |
记录编号:QF-QSP-011-01
(1)在保密期间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披露方书面授权,不向除因本项目需要而需知悉该保密信息的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及律师、会计师等外部顾问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泄露、公开及传播。接收方应告知得知保密信息的上述人员本协议的内容以及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并对上述人员的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披露方向我单位披露的保密信息,我单位郑重承诺遵守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我单位知悉,在参加组织的_____________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及其关联公司(简称“披露方”)可能向我单位(“接收方”或“我单位”)披露一些信息(简称“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指披露方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接收方披露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格、数据、专有技术、配方、成分、流程、设计、印刷品、草图、照片、样品、原型、检测车辆、发明、概念、创意、先前、现时或规划中的研究和开发,先前、现时或规划中的生产或销售方法和流程,有关当前或潜在客户的身份或其他信息、客户联络方法、客户营销策略、市场研究、渗透数据及其他市场信息、销售和营销计划、方案和策略,销售、成本及其他财务数据,产品、原材料及部件的供货来源,工厂及生产设备描述,价格清单、商业计划、财务报告和报表,计算机软件和程序(包括对象代码和源代码),数据库、内部通报、备忘录、记录、分析、汇编、研究、及其他数据、信息、材料或其他与披露方业务和/或产品有关的无形资产。保密信息也包括任何含有或源于其他任何保密信息的材料,无论它是由披露方、接收方或任何其他人员编制。但保密信息不包括下述内容:(1)披露方披露前,接收方可公开获得的信息;(2)披露方披露前,接收方已从披露方以外的合法途径知悉的信息;(3)披露方披露后,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所致,可公开获得的信息;(4)披露方披露后,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独立开发可以被不容置疑的证明。招标人:_____________保密承诺附件4:
我单位若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愿意接受招标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等做出的处罚。若因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单位负责赔偿。我单位知悉,本承诺以及披露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相关的许可,也绝没有授予接收方与保密信息的有关的专利权、版权及其他授予者现在或将来拥有或控制的权利,且披露方对其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商用性、特定目的适用性等未作任何明示、默示的保证,也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5)保密期限为本承诺书出具后5年内。(4)在本招标项目结束后,接收方应主动将记录有保密信息的载体及其复制品返还、或者主动进行销毁,如后续因接收方违反本条款约定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失接收方应当赔偿。(3)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仅可用于披露方与接收方之间的交易与合作,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作其他用途。(2)接收方丢失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以便双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接收方承担一切因其丢失导致保密信息公开而给披露方带来的损失。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供应商调研表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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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公司名称\n | \nXXXXXX\n |
\n主要产品名称\n | \nXXX设备\n |
\n前三年年主要案例及销售情况、数量,主要客户量产使用设备及设备数量,不包括验证和实验室设备\n | \n前3年:客户,数量\n |
\n | \n前2年:\n |
\n | \n前1年:\n |
\n主要竞争对手\n | \nXXX公司、XXX公司\n |
\n单台价格区间\n | \n80-120万\n |
\n付款方式\n | \n3/3/3/1\n |
\n交期\n | \n3-4个月\n |
\n产能\n | \n一年XX台。同时可组装XX台\n |
\n技术条件(产品关键指标,包括效率、合格率、稼动率等)\n | \n例如:速度:XXXPPM;毛刺:XXXum;缺陷检测检出率:100%;\n |
\n售后服务(在招标人周边售后服务点等情况)\n | \nXX城市有售后服务点(4小时内到现场)\n |
\n未来三年发展规划\n | \n销售额每年增加30%,预计3年内上市。\n |
\n公司成立时间\n | \n2010.1.1\n |
\n公司性质\n | \n内资/外资/中韩合资/中日合资等\n |
\n是否有战略合作的电池厂\n | \n有,C公司\n |
\n资金实力(注册资金、负债率、2018年底现金流)\n | \n \n |
\n近三年的销售额\n | \n2018年2亿;2017年1.5亿;2016年1.2亿;\n |
\n同行业地位以及自身优势\n | \n在此类设备全国销售前三名\n |
\n产品结构(动力产品销售占比)\n | \n70%\n |
\n主要股东\n | \n \n |
\n人员构成\n | \n研发人员:10人;设计人员:15名;售后人员:8名;\n |
\n地址\n | \n天津市xxx\n |
\n联系人\n | \n \n |
\n联系方式\n | \n \n |
\n研发投入(每年占销售收入比例)\n | \n \n |
\n质量管理体系\n | \n \n |
\n需提供资料\n | \n1、《营业执照》;2、《开户许可证》;3、相关需要资质证书;4;近三年财务状况证明文件\n |
\n备注\n | \n \n |
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报名资格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该项目;我单位在参加组织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招标人:投标人诚信承诺书附件5:
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不向投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分享报价等投标信息,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存在资质挂靠情形;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准确、完整的,不提供虚假材料;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我单位若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愿意接受招标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等做出的处罚。若因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单位负责赔偿。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无理缠诉。若我单位中标,将在规定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严禁酒后作业;违者罚款200元。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对不遵守以下要求的施工单位管理作业人员一律给予200元-100000元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追加罚款及责任追究。处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其工作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人行为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综合保障能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安全管理奖惩协议:安全管理奖罚协议
不服从现场指挥,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罚款1000元。严禁在现场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200元。严禁擅自拆除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等文明施工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挪动安全防护设施。违者罚款200元。洞口、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孔洞无防护盖;罚款1000元。严禁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违者罚款200元。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200元。
严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危险作业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违者罚款1000元。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违章作业人员及时制止;违者罚款1000元。严禁打架斗殴;违者罚款10000元。严禁赌博;违者罚款200元,并没收赌具。在规定吸烟区外的施工场区吸烟;违者罚款200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罚款200元。
19.车辆严禁带泥出场,车辆装载易洒物品必须进行遮盖;违者罚款1000元并对所造成的污染部位清理干净。18.发生工伤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破坏事故现场、除追究法律责任外,并给予罚款100000元。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无记录资料;罚款1000元。对业务发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不落实,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施工作业前未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罚款2000元。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无安全、文明责任人、未按规定配备现场安全员;罚款1000元。
25.施工作业中产生之废水未妥善处理,或定期清理,致使废水流进雨水沟或四处流溢,污染环境或者污染水源保护区;每处每次500-20000元24.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2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等做到有序堆放,码放整齐,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22.现场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携带未经报备的危险品(鞭炮、危化品、炸药等)或违禁品(毒品、麻醉药物等)进入场内;违者每人罚款1000元。2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得超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男60周岁,女50周岁)用工,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并立即清退。人身体健康状况应与工作岗位相匹配,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并立即更换人员。20.对现场扬尘部位必须进行遮盖,并做好防尘措施;违者罚款200元。
电工、电焊工、一类手持电动工具操作者必须穿防护用品;违者罚款500元。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罚款200元;不扣好帽带的罚款200元。个人防护用品28.厂区内外随意弃置垃圾,或垃圾不及时清理;每次500元27.每日施工完后,未将工地打扫清洁,剩余废料未整齐排列于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并未每天清运出;每处每次500元26.由于施工不慎及未按要求施工,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招政府机关相关罚责或警告);每处每次500-20000元
3.必须采用TN—S系统供电,临电必须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采用标准电箱。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对失灵的必须及时更换。违者罚款1000元。2.现场机械设备电缆线必须架空或埋地处理,敷设必须规范,严禁出现车辆直接碾压现象;违者罚款1000元。1.严禁无证上岗,不懂电气设备私自操作,私拉乱接电线;违者罚款2000元。三、临时用电施工人员在工地内未统一穿反光背心;每次每人200元。严禁使用不合格,超过使用年限的安全防护用品,违者罚款1000元,并更换防护用品。
配电箱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的;罚款500元。8.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闸规定的,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的,电制箱卧放在地面的;罚款2000元。7.施工用电设备未做良好接地,未接正规接地线(绿/黄双色线);每处每次300元6.现场作业电工不得少于两名,违者罚款1000元。5.夜间现场照明必须由电工统一布置,统一接线,临时夜间照明天亮时必须及时整理收回;违者罚款200元。4.配电箱侧壁严禁安装开关、闸刀;违者罚款200元。
15.电气设备的电路开关未采用封闭式安全开关,开关盖损坏或任意取下,接线处直接裸露;每处每次500元室外配电箱或用电设备,应做好防水、防潮、防淹措施;违者每次罚款200元。13.临时用电应有专人管控,非验收不得使用。现场电箱应张贴管理铭牌;违者每次罚款200元。12.电工必须例行日巡检,认真填写巡检记录及试跳记录;违者罚款200元。11.220伏(含220伏)以上电源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的;罚款1000元。10.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等杂物的;罚款200元。
5.材料的堆放占用消防通道;罚款200元。4.禁火区域违章动用明火或吸烟;罚款200元。3.食堂统一炊事,严禁各自动火炊事;违者罚款200元。2.未申请动火审批手续,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00元。1.严禁移动、破坏或拆除在宿舍区,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违者罚款200元。四、动火消防
11.施工人员施工结束后未进行5S清理(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每处每次300元10.气瓶未垂直放置或未固定;每次每处300元9.在易燃物料上空或附近进行焊接或切割,未采取防止火花溅射的措施;每处每次1000元8.因施工不慎或违规作业引发火灾者,视情节而定;处1000-300000元,财产损失另计;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厂商法律责任7.施工材料的的存放、保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专库储存;对易燃、易爆、剧毒等用品要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规定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过程建立严格的领、用、退登记管理制度。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及时的在规定地点消除;违者罚款200元。6.切割、电焊等动火作业,需履行审批手续,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专业护目镜、焊接面罩、防护手套等,动火地点必须设置灭火器、防火设施,违者罚款200元
六、机械设备4.特殊工种人员及机操人员未经培训,擅自安排从事作业;违者罚款200元。3.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安全教育等安全活动,严禁以各种理由、借口逃避;违者罚款200元。2.严禁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技术交底走形式,必须认真落实;违者罚款200元。1.人员未经安全教育、考核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违者罚款1000元。五、安全教育及班组安全活动
6.机械运转时严禁进行拆卸、维修;违者罚款200元。5.各种机械防护装置要配备齐全、安全可靠,设备严格周保养、月保养,认真填写保养维修记录;违者罚款200元。4.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者罚款200元。3.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无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氧气瓶与乙炔瓶未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的罚款200元。2.电气设备的电源不接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罚款1000元。1.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焊机的初、次级接线柱无护罩;罚款200元。
13.施工机具不按规定进行接地;罚款500元12.施工机具动力传动部位无合格防护罩;罚款500元11.机械作业场地必须平整夯实,保证作业机械安全。违者罚款200元。10.机械设备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年检合格证、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备案资料,上报项目部备案;违者罚款200元。9.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证在业主处备案;违者罚款200元。7.钢丝绳吊具必须达到安全编结要求,使用u型吊环。违者罚款2000元。
5.高架作业时未在周边设置围栏或明显处未悬挂警告标识;罚款200元4.高架作业未加以防范,导致物体坠落,罚款1000元3.脚手架上工作台未加以固定及架下轮子未设置刹车件,罚款1000元2.临边、电梯口、楼梯口处未设有防止坠落的设施及标识,罚款1000元1.夜间及黑暗场所施工未设有照明或警戒设施,罚款1000元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吊车吊装过程中,驾驶室内禁止有人;违者罚款1000元2.吊装重物超过额定重量;罚款1000元1.吊装作业时道路未设警示标识,作业区域范围内未用警示带围起,现场无指挥警戒人员;罚款1000元八、吊装作业7.从高空抛落工具、物品等;违者罚款1000元6.施工作业前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安全带、安全绳等),以及设置好监工人员;罚款1000元
4.严禁作业人员脚手架超载作业,罚款1000元3.作业人员脚手架作业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2.施工单位每周未对脚手架进行检查、记录,每月或大风天气后未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加固、登记,罚款1000元1.未按脚手架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搭设脚手架,私自更改架体结构,罚款1000元九、脚手架4.吊装作业暂停时,将吊装物悬挂停滞于空中;罚款1000元
3.在工地内乱停放者,违者罚款200元2.在工地内车速明显超过10公里/小时者,违者罚款200元1.进出工地不接受门卫检查强行通过者,违者罚款1000元十、车辆进出安全管理6.脚手板上不得堆放施工材料,罚款200元5.脚手板未满铺,罚款1000元
1.危险作业未通过申请擅自施工;罚款1000-5000元十二、施工许可安全管理3.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气体检测,通讯联络,ppe,监护,审批许可等);罚款1000元2.监护人员擅自离岗,安全人员未全程监护;罚款1000元1.未经过密闭空间作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密闭空间作业;罚款1000元十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5.食堂位置应距厕所、垃圾存放点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场所不小于20米。食堂地面、墙群必须硬化,尖顶房要做吊顶处理;违者罚款1000元。4.食堂必须有防尘、防鼠、防蝇措施,在门口设置挡鼠板,在下水道等与室外相同的洞口分别设置金属挡鼠网和防蝇网,并要设置纱门纱窗;违者罚款200元。3.宿舍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炉和电热器具,宿舍内严禁生活做饭、烧水;违者罚款200元。2.外来人员不得随意在现场宿舍留宿,宿舍内不得聚众赌博;违者罚款200元。1.宿舍内保持清洁,经常打扫,要有卫生负责人,并有卫生值日人员负责宿舍的卫生清理与监督;违者罚款200元。十四、宿舍、食堂
11.食堂必须设负责人,对食堂的日常管理全面负责;违者罚款200元。10.食堂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用电应严格执行规范要求,燃气罐应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违者罚款200元。9.炊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违者罚款200元。8.现场食堂必须经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炊事工作;违者罚款200元。7.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卫生要求进行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与存放,严禁食用腐烂、变质和有异味的食物;违者罚款1000元。6.各类食品、原料必须新鲜、洁净;炊具、用具等容器不得落地放置;生、熟食品及容器、刀具等必须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记;储备用水的餐具饮具要定期消毒;违者罚款200元。
1.抓获破坏工程水电成品设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各种管子和和种接线盒及其它);给予奖励200元。二.对具备以下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书面表扬或200元-10000元奖励2.领导特批的安全生产奖励基金。1.当年安全、环境、文明施工方面的罚款一.奖励资金的来源:奖励
7.积极举报违章作业者(确认违章事实之后),给予该行为罚款的20%作为奖励。6.拾金不昧者给予奖励,视价值而定。5.抓获随地大小便者给予该行为罚款的20%作为奖励。4.在外来扰乱人员或工地内职工争吵及打架时能积极劝阻,效果显著者;给予200元奖励。3.对指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视隐患性质给予200-1000元奖励。2.发生火灾时能积极投入灭火,成绩显著的个人或班组、分包队伍是情节给予200-1000元奖励。
以上违章人员罚款均有其所在单位给予支付罚款,违章人员必须参加脱产进行安全教育,填写违章人员教育登记表备案。罚款处理由安全员列出清单开出罚款通知单后下发施工队伍或相关管理人员,如若拒签罚款单或拒交罚款的,则直接交财务部门实施,在当月工程款或工资中直接十倍扣除。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的奖罚内容同时有效使用。9.被项目安全部门和分包队伍评为安全先进班组、个人或被项目部评为先进安全分包商的单位;给予1000元奖励。8.举报违章人员违法携带、买卖、传播违禁品、危险品给予奖励1000元以上,视情况而定。
行贿行为定义:行贿行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获得不正当的准入途径,给予贵公司的工作人员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给予贵公司的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佣金、回扣、赠送贵重礼品、赞助等。现我公司郑重承诺:凡是与贵公司业务合作过程中,不对贵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若我公司对贵公司的工作人员有行贿行为,则我公司将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人民币(此违约金不影响或限制贵公司依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的合同或法律规定行使之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并贵公司有权将我公司剔除出供应商名录,永不进入贵公司供应商名录,并我公司将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我司理解并认可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含所有子公司及附属机构,以下统称为“贵公司”)为落实“利人惠己、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与合作伙伴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双赢的合作关系,使贵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供应商等合作伙伴的业务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确保业务合作合法合约开展,要求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做出阳光承诺。致: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含所有子公司及附属机构)阳光承诺附件3:
我公司声明及承诺:此《阳光承诺》适用于和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捷威动力工业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威蜂动力工业有限公司、捷威动力工业嘉兴有限公司、捷威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和附属机构的所有项目和业务合作。复星集团廉政督察部:电话:021-23156625,邮箱:lianzhengdc@fosun.com传真:021-23156635复星集团成本与管理部:电话:021-23156633,邮箱:fosuncgts@fosun.com地址: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开源路11号,邮编:300380电话:18920265530电子邮箱:jeve@ejeve.com我公司已知悉以下贵公司的投诉联系方式:
年月日(公章)供应商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10kV电力外线EPC工程年产18GWh新能源电池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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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一、《示范文本》的组成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说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三)专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二)通用合同条件《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三、质量标准2二、合同工期2一、工程概况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目录
十、合同生效5九、订立地点4八、订立时间4七、承诺4六、合同文件构成4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
1.3法律131.2语言文字131.1词语定义和解释7第1条一般约定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7十一、合同份数5
1.9化石、文物171.8严禁贿赂171.7联络16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4标准和规范13
第2条发包人20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191.13责任限制19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1.11保密181.10知识产权17
2.6现场管理配合222.5支付合同价款222.4办理许可和批准212.3提供基础资料21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02.1遵守法律20
3.4任命和授权253.3工程师243.2发包人人员243.1发包人代表23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232.7其他义务23
4.2履约担保29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8第4条承包人283.7会议273.6商定或确定263.5指示26
4.8不可预见的困难354.7承包人现场查勘354.6联合体344.5分包334.4承包人人员31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29
5.4竣工文件405.3培训395.2承包人文件审查37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36第5条设计364.9工程质量管理36
6.3样品456.2材料和工程设备426.1实施方法41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415.6承包人文件错误415.5操作和维修手册40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7.1交通运输50第7条施工506.6缺陷和修补49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476.4质量检查46
7.8环境保护587.7职业健康577.6安全文明施工547.5现场劳动用工537.4测量放线537.3现场合作52
8.2竣工日期618.1开始工作60第8条工期和进度607.11工程照管607.10现场安保607.9临时性公用设施59
8.8工期提前668.7工期延误648.6提前预警648.5进度报告638.4项目进度计划628.3项目实施计划61
9.3重新试验709.2延误的试验709.1竣工试验的义务68第9条竣工试验688.10复工688.9暂停工作66
10.4接收证书7410.3工程的接收74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7310.1竣工验收72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72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71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7911.3缺陷调查7711.2缺陷责任期7711.1工程保修的原则76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7610.5竣工退场75
12.2延误的试验81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80第12条竣工后试验8011.7保修责任80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011.5承包人出入权79
13.3变更程序83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8313.1发包人变更权82第13条变更与调整82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8212.3重新试验81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90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88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8713.6计日工8713.5暂列金额8613.4暂估价85
14.6质量保证金9614.5竣工结算9414.4付款计划表9314.3工程进度款9214.2预付款9114.1合同价格形式90
第16条合同解除101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0115.2承包人违约10015.1发包人违约99第15条违约9914.7最终结清98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0817.1不可抗力的定义107第17条不可抗力107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07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05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01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10第18条保险110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09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109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8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08
19.1索赔的提出112第19条索赔112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1118.4其他保险11118.3货物保险111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10
20.2调解11520.1和解114第20条争议解决11419.4提出索赔的期限114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14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13
第2条发包人122第1条一般约定118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18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1720.4仲裁或诉讼11720.3争议评审115
第8条工期和进度134第7条施工132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129第5条设计128第4条承包人124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123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3第13条变更与调整141第12条竣工后试验140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39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38第9条竣工试验137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8第20条争议解决156第18条保险155第17条不可抗力154第16条合同解除154第15条违约153
附件6保密承诺171附件5价格指数权重表170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68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66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161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59
附件12发包人要求202附件11附加协议195附件10履约担保193附件9安全管理奖罚协议182附件8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179附件7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174
1.工程名称:10kV电力外线EPC工程。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年产18GWh新能源电池建设项目10kV电力外线EPC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捷威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2)、本项目起点见《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项目终点见《捷威新能源路径图》13#对接箱电缆搭接下桩头,含13#对接箱。1)、本工程属于EPC工程,包含勘查、设计、采购、施工、监理、调试、试验、报验、土建(除市政管道)、市政道路及绿化的破除与修复等工作。5.工程内容及规模:4.资金来源:自筹。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2.工程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万马西侧。
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及规模。6)、投标方应负责与供电局、开发区、市政等外部单位的联系工作。5)、投标方负责施工手续、政策授权、方案审批、政策处理等方面的工作。4)、投标方应负责方案、图纸、验收等方面的报验工作并保证通过。3)、《捷威新能源路径图》仅供参考,投标方应自行考察、落实路径。
工程质量标准:现行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合格工程标准,同时需满足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对于相同事项存在多种不同规定或要求的,以最为严格的规定或要求为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期计算起始时间为中标通知书下发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2月28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3年1月14日。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3年1月14日。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1)设计费(含税):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人民币(大写)/(¥/元)。(4)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设备购置费(含税):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含税):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6)价格清单;(5)承包人建议书;(4)通用合同条件;(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八、订立时间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生效。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在捷威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地点:湖州市)订立。九、订立地点
发包人:(公章)捷威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JKTJK0G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南太湖产业聚集区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 邮政编码: 313199 法定代表人:闾陈立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浙江省湖州市工行长兴支行营业部账号: 120527000920029329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和期限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2语言文字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6)承包人建议书;(5)通用合同条件;(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7)价格清单;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10知识产权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11保密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1遵守法律第2条发包人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3责任限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3逾期提供的责任(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办理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2.6现场管理配合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支付合同价款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工程师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指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权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商定或确定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会议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4.2履约担保(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1一般约定4.5分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4分包管理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3分包人资质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4.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5.6责任承担(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
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工程质量管理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条设计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5.2承包人文件审查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5.3培训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竣工文件
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6承包人文件错误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4质量检查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3.2样品的保管(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6.4.3隐蔽工程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2质量检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6.4.1工程质量要求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6.5.2取样(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6.5.4现场工艺试验(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6.6缺陷和修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2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1.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7.3现场合作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现场劳动用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6.4事故处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7.6.3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7.6.5安全生产责任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7.7职业健康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环境保护(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7.9.2临时用水、用电等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7.9临时性公用设施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7.10现场安保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8条工期和进度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7.11工程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8.1.2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1开始工作准备8.1开始工作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8.2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8.5进度报告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8.6提前预警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8.7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7.3行政审批迟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工期提前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8.9暂停工作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复工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9.5拖长的暂停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3重新试验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9.2延误的试验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0.1.1竣工验收条件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0.1.2竣工验收程序(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工程的接收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接收证书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0.5.1竣工退场10.5竣工退场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11.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1工程保修的原则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10.5.3人员撤离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11.3缺陷调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4修复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3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2缺陷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3.6未能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5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5承包人出入权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第12条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11.7保修责任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3重新试验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延误的试验
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13.1发包人变更权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3.3变更程序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3.3.2变更执行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3.4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3.3.3.2变更估价程序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发包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13.5暂列金额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计日工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4.2预付款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4.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14.2.1预付款支付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1)人工费的申请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5.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14.5.3扫尾工作清单(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14.6质量保证金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2通知改正(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2通知改正(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第18条保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8.4其他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8.3货物保险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2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1持续保险
第19条索赔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18.5.4通知义务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9.1索赔的提出
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4提出索赔的期限(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第20条争议解决
20.3.2争议的避免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10永久占地包括:/。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详见发包人要求。1.1.3工程和设备1.1.1.10其他合同文件:发包人要求。1.1.1合同
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1.3法律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2语言文字1.1.3.11临时占地包括:/。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5对于同一事项前述标准、规范等有不同规定的,以发包人确认或最为严格的规定为准。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发包人单方通知承包人的其他标准、规范或要求。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根据发包人的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合格工程标准,同时需满足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对于相同事项存在多种不同规定或要求的,以最为严格的规定或要求为准。
(5)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3)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及其附件(2)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1)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8)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通用合同条件;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以上资料均为电子版一份,在招标文件中提供。(2)捷威新能源路径图;(1)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7联络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工程相关资料由承包人统一编制、收集和管理,工程移交时一次性提供给发包人。1.6.4文件的照管(3)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纸质版2份,交于发包人留存。(2)提供施工图纸质版2份、电子可编辑版1份,交于发包人留存。(1)按实际进度需要,提供政府、行政、电力等相关部门所需的图纸及相关资料,形式满足需求单位的要求。以上资料应同时提交2份交于发包人留存。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承包人的送达地址:。1.10知识产权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的送达地址:现场办公室。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纸质材料需送达指定接收人签收(指定接收人不便时可委托他人临时签收),电子材料需发送至指定接收人邮箱并抄送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通用合同条款1.12款第二段落更改为:《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工期延误。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提交的《保密承诺》,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提交的《保密承诺》,作为本合同附件。1.11保密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第2条发包人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无上限。1.13责任限制
通用合同条款2.2.3项更改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2.2.3逾期提供的责任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无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施工现场为市政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2.1提供施工现场
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无需提供。2.5支付合同价款通用合同条款2.4.2项更改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2.4办理许可和批准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1.6.1。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2.7其他义务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无支付担保。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3.3工程师发包人人员职责:。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姓名:;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3.6商定或确定通用合同条款3.5.3项更改为: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3.5指示3.3.1工程师名称:吕秋影;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项目相关协调和联络工作;工程师权限:工程项目相关协调和联络工作。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不得给发包人造成任何损失,否则承包人应当赔偿。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常规保存。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周例会/月例会/设计交底会。3.7会议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提供合同额10%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工期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保函保期一年且不少于工期基础上加三个月(以时间更长的为准确定期限);工期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保函保期为工期加三个月。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需要。4.2履约担保
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个小时,每月不得少于26天。未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提供的材料为虚假的或不真实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20000元/次,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原则上除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之外不得擅自变更。如需更换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需),未获得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担违约金20000元/次,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代表承包人具体组织项目管理,处理本项目设计、施工、采购过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全部工作。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100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人民币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人民币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中标通知书签发日起7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签发日起7日历天内。
4.5.2分包的确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得多级分包。4.5.1一般约定4.5分包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人民币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发包人书面批准。
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以施工单位为主体。4.6联合体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国家法规允许分包的范围,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5条设计通用合同条款4.8款第二段落更改为: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4.7承包人现场查勘
培训的时长为满足项目执行需求,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满足项目执行需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培训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要求自行处理。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根据项目进展安排,采用视频和现场会议形式,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5.2承包人文件审查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满足发包人要求。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满足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及发包人要求。5.4竣工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6.2.1项第四、五段落更改为: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满足项目需求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质监/安监、电力、政府等部门的要求,且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配件选型清单,便于后期维修。6.1实施方法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满足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数量。本工程设备、材料品牌要求详见《发包人要求》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
6.4质量检查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满足项目需求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质监/安监、电力、政府等部门的要求,承包人建立、保留相关台账。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开工后7日内。
6.4.3隐蔽工程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生产过程及现场。6.4.2质量检查6.4.1项第2段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6.4.1工程质量要求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满足项目要求。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满足项目要求。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通用合同条款6.4.3项第四段更改为“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通用合同条款6.6.2项第(1)段更改为: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通用合同条款6.5.3项第(3)段更改为: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自行踏勘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7.1.2场外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工程总承包人负责出入管理;人员及货物进出场、通行及使用要满足项目所在地城管、交通部门、发包人及工程总承包人的制度要求,由此发生的违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本工程场地属于市政范围,均属于发包人场外,不涉及发包人场内。
7.4测量放线通用合同条款7.3款第三段更改为: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就因此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有权要求相应顺延。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提供现场合作、条件或协调的费用、工期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和合同工期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或延长工期。7.3现场合作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满足发包人及项目所在地安监、电力、政府等部门的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安全达标的建筑材料,达到零伤亡的要求。其他要求详见《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行政及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出现未支付工人工资,到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索要工资情况的,每次处罚10万元。7.5现场劳动用工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处理。7.10现场安保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处理临时性公共设施。7.9临时性公用设施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满足《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行政及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6.3文明施工
8.2竣工日期通用合同条款8.1.2项第二段落更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8.1.1开始准备工作:中标通知书签发日。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中标通知书签发日起7日历天内。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竣工日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3份,中标通知书签发日起7日历天内。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以发包人需求为准。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周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等,满足合同工期各节点要求。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8.4项目进度计划
8.7工期延误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8.5进度报告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发包人提出修订要求1日内。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根据发包人要求。
8.7.3行政审批迟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50000元/天。如延误超过2周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除应按照本条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就现场不符合施工要求的违规等原因,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通用合同条款8.7.1项第一段落更改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奖励。8.8工期提前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同国家法规要求。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承包人负责相关资料的编制、收集、送审工作,发包人配合。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通用合同条款8.9.2项第二段落更改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通用合同条款8.9.1项第二段落更改为: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违约责任。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通用合同条款9.2.1项更改为: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竣工试验。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专用合同条款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处理。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无违约责任。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竣工验收相关的所有资料、预验收整改回执等,2份,发包人接收工程当日。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竣工验收通过、送电成功后,移交发包人。10.3工程的接收通用合同条款10.2.2项更改为: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工期延误。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发包人通知为准。10.5.3人员撤离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退场通知日起15日历天内按通知要求完成退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现场清理、临时工程拆除、物料及人员的撤离、地表还原等退场义务。10.5竣工退场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试验资料、培训手册等资料给发包人后颁发。10.4接收证书
通用合同条款11.3.3项更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通用合同条款11.3.1项第一段落更改为: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获得支付。11.3缺陷调查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附件3。11.2缺陷责任期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见附件3。11.7保修责任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3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30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60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影响发包人安全和生产运维的通知发出后,相关修复的人员和物资6小时内到达并按照要求完成修复;其他修复工作在通知发出后,修复人员和物资24小时内到达并按照要求完成修复。如有延误,承包人每次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且承包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执行本合同项下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3.4修复通知
通用合同条款12.4.3项更改为: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通用合同条款12.2.1项更改为: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包含同通电前所需的试验。第12条竣工后试验
13.3.3变更估价13.3变更程序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本合同相关价格条款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3条变更与调整
《2018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a.重组清单编制标准:(3)合同价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发包人签发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联系单等依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编制,并报发包人审核。(2)合同价格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1)合同价格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3.3.3.1变更估价原则:
下浮率按10%执行及最新调整文件《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定额》
13.4暂估价2.因承包方设计等原因造成的工程量等增加,不做调增变更。1.如果承包方变更之前未得到发包方明确书面指令或书面确认,发生的变更发包方默认为承包方无变更需求。补充:c.拆除工程按上述相关专业的计价定额[保护性拆除按照安装费用(人工费+机械费)的50%计取,非保护性拆除按照安装费用(人工费+机械费)的30%计取]。];b.材料及设备价格:按照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施工当期信息价格计取,执行信息价的价格参与工程造价下浮,信息价中未包含的材料如需甲方限价,乙方须在采购前上报甲方审核确认,按甲方签发的乙供材料限价执行,限价的材料价格为运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价格,包含材料原价、运输损耗、运杂费、采保费等所有费用,此部分材料费不参与工程造价下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不调整。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采用。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3.5暂列金额通用合同条款13.4.2项第二段落更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招标范围以外或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费用超出合同总价的±3%时,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超出部分可进行调整,其余不做调整。固定总价中已经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条件、招标范围、工程内容、工期、技术要求、同类型工程经验、企业自身承受能力等。该固定总价已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费、利润、技术及组织措施费(包含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内容)、风险费(含材料涨价或降价)、发包人分包工程的配合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的所有费用。(一)报价形式:固定总价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三)报价内容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发包人单方提出的各项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变化,需办理工程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在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支付。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单价内,不另行计算。发包人单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增加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不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承担范围内。除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税率调整除外),本合同的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
(5)承包人已经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所有机械设备,报价中的机械费已综合考虑了各种机械台班费用,无论现场使用何种机械,其价格均不再调增;(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间歇,不另支付停、窝工费,发包人不再支付机械设备由间歇产生的再次进出场费;(3)规费、税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费、高温补贴依据国家标准及项目所在地相关现行规定计取;(2)报价应充分考虑深化设计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及费用变化,不再调增;(1)报价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条件、招标范围、工程内容、工期、技术要求、同类型工程经验、企业自身承受能力等因素;报价包含所有为完成本项目承包范围内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报价中包含项目、设备交付使用前及过程中的人员培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10)报价中含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费,需承包人安装的设备及材料的卸车、保管及搬运费用;(9)报价中包含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物垃圾(拆除物、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等)的堆放、外运处理费用,堆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工程所在地区环境治理有关规定,并及时外运保持厂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因垃圾堆放及处理发生的纠纷,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8)相同子目在不同项目报价中如固定单价不同时,按类似子目最低单价执行;(7)报价中已包含施工用水电费用。(6)承包人自购材料单价:包括材料的采购费、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运输及保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耗费、检验费、试验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⑤施工及生活临时设施费用;用水、用电和通讯费用;④施工机具拆装费、及厂外运输费;③施工验收技术规范中要求解体检查、清理、试验的费用;按规程、规范的要求各种质量检验所需的费用;②与其它工程的施工交叉配合发生的各种措施费用以及成品保护与维护;工程完成至移交给发包人期间对已完工程的防护措施费;施工期间配合发包人的保卫、宣传、项目公示等费用;①在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工程计划调整而增加的各种费用;由于工程所在当地政府对施工工期、施工时间、材料运输、施工环境影响做出的限制规定而对本工程的制约因素所导致的费用增加风险;(12)报价中还应考虑的其他费用:
(14)报价时应考虑工程中非实体性消耗,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及依据本工程当地政府相关规定而产生的费用;(13)材料价格由承包人根据自身企业经验自主报价;发包人有品牌要求的材料承包人需从发包人提供的品牌清单中选择一种品牌报价。不得提报假冒伪劣产品。需第三方检测的材料检测费用如检测合格,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⑨承包人保证本项目质量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环境健康措施、疫情防控措施、文明施工的费用;⑧厂区、室内施工区域清理及为满足发包人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余物、垃圾清理消纳费;⑦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⑥合同中规定的风险费用;
14.2预付款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虽然价格清单列出的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但承包人作为成熟的工程承包方,承包人应当充分预判到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数量或工作量。实际工程实施中不因设计、数量或工作量增加而调增费用。(17)在本工程范围内,实际施工中必须要发生的各类费用一律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有漏项等视为投标方对招标方的优惠。(16)发包人单方增加的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承诺书和合同的相关约定及中标优惠条件进行计算;(15)报价中考虑施工期间的气候条件及气象因素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的影响;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本项目无需提供预付款担保。14.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支付期限: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支付条件: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的10%的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后15天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14.2.1预付款支付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项目进度描述、进度报表、影像资料。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完成进度报表,发包人审核。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进度时间节点申请付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担保形式:本项目无需提供预付款担保。
竣工资料完成、审计终审完成后30日内付至终审审定价的95%;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承包人完全履行其在质保期内的义务后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后无息支付。通过电力、政府等部门的验收并送电完成,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90%。10kV电缆到全部现场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支付条件: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的10%的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后15天内支付预付款。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因承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费用。应付款项不足以扣除的,承包人应在相应的费用发生后5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承诺并保证:保证不会因工人工资支付问题影响工程进展,并不会因此向发包人提出其他要求。如发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优先扣除此部分费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及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政府罚款等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计终审完成后承包人应先按终审审定价的100%开具齐全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至终审审定价95%。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先开具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直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符合约定的发票,发包人对不予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工程款支付形式:银行承兑或电汇。当本合同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按照进度向发包人提报当次付款的申请书,经发包人审定无异议,按下列条款执行:
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付款计划表的编制:/。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无违约责任。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5.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结算资料4套(除包括通用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按清单模式上报的结算书、合同及相关附件、竣工图完成,发包人确认签批设计变更,工程委托需单列)。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造价咨询公司要求的资料提供,共4份。另结算审减额超过合同额5%的相应造价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将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结算进行审核,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及造价咨询单位完成现场勘察及审计工作,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成果为最终结算成果,发包人将及时通知承包人。(3)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将不能保证完成审核,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增加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发包人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提交承包人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结算编制人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后方可视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补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2)5%的工程款;(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4.6质量保证金(5)审计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发包人选定,项目审计基本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果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金额审减率超过5%,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取费标准以发包人与咨询公司签订合同为准),审计单位出具成果时,承包人应向造价咨询单位支付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用,发包人可代替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拨付时,发包人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其他预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3)其他方式:/。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通用条款15.1.3条修改为: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而延误的工期。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48小时。15.2.2通知改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合同条款及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等的约定。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及附加协议,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中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是: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地震、风速八级以上并持续一天的大风、每小时降雨量40mm以上并持续一天的大雨、持续一天以上的大雪、最低温度零下10度以下并持续五天以上(以上需经市级或区级有关单位确认,本条约定与当地政府规定不一致时,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无。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人身伤害不小于100万,财产险不小于400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4其他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交付合格产品和设备给发包人前,保管和保护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8.3货物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0.3争议评审第20条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8.5.4通知义务保险单的条件:/。18.5.2保险凭证
评审机构:/。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2争议的避免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其他事项的约定:/。
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专用合同条件附件(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
附件7: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附件6:保密承诺附件5:价格指数权重表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12:发包人要求附件11:附加协议附件10:履约担保附件9:安全管理奖罚协议附件8: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无 | |||||||||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3.装修工程为/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内容为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保修期间2年。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发包人(公章):捷威新能源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需在项目所在地安排常驻维保人员,并配备常规材料供紧急维修使用;影响发包人安全和生产运维的通知发出后,相关修复的人员和物资6小时内到达并按照要求完成修复,;其他修复工作在通知发出后,修复人员和物资24小时内到达并按照要求完成修复。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产业聚集区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地址: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南太湖技(湖州)有限公司承包人(公章):
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邮政编码:313199邮政编码:账号:1205270009200293291账号:长兴支行营业部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浙江省湖州市工行传真:传真: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发包人:捷威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附件6保密承诺附件5价格指数权重表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F0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变值部分 | B1 | F01 | |||||
变值部分 | B2 | F02 | |||||
变值部分 | B3 | F03 | |||||
变值部分 | B4 | F04 | |||||
变值部分 | |||||||
变值部分 | |||||||
定值部分权重A | |||||||
合计 |
(4)在本招标项目结束后,接收方应主动将记录有保密信息的载体及其复制品返还、或者主动进行销毁,如后续因接收方违反本条款约定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失接收方应当赔偿。(3)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仅可用于披露方与接收方之间的交易与合作,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作其他用途。(2)接收方丢失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以便双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接收方承担一切因其丢失导致保密信息公开而给披露方带来的损失。(1)在保密期间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披露方书面授权,不向除因本项目需要而需知悉该保密信息的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及律师、会计师等外部顾问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泄露、公开及传播。接收方应告知得知保密信息的上述人员本协议的内容以及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并对上述人员的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披露方向我单位披露的保密信息,我单位郑重承诺遵守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我单位知悉,在参加组织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简称“披露方”)可能向我单位(“接收方”或“我单位”)披露一些信息(简称“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指披露方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接收方披露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格、数据、专有技术、配方、成分、流程、设计、印刷品、草图、照片、样品、原型、检测车辆、发明、概念、创意、先前、现时或规划中的研究和开发,先前、现时或规划中的生产或销售方法和流程,有关当前或潜在客户的身份或其他信息、客户联络方法、客户营销策略、市场研究、渗透数据及其他市场信息、销售和营销计划、方案和策略,销售、成本及其他财务数据,产品、原材料及部件的供货来源,工厂及生产设备描述,价格清单、商业计划、财务报告和报表,计算机软件和程序(包括对象代码和源代码),数据库、内部通报、备忘录、记录、分析、汇编、研究、及其他数据、信息、材料或其他与披露方业务和/或产品有关的无形资产。保密信息也包括任何含有或源于其他任何保密信息的材料,无论它是由披露方、接收方或任何其他人员编制。但保密信息不包括下述内容:(1)披露方披露前,接收方可公开获得的信息;(2)披露方披露前,接收方已从披露方以外的合法途径知悉的信息;(3)披露方披露后,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所致,可公开获得的信息;(4)披露方披露后,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独立开发可以被不容置疑的证明。
承包人名称(盖公章):我单位若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愿意接受发包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等做出的处罚。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我单位负责赔偿。我单位知悉,本承诺以及披露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相关的许可,也绝没有授予接收方与保密信息的有关的专利权、版权及其他授予者现在或将来拥有或控制的权利,且披露方对其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商用性、特定目的适用性等未作任何明示、默示的保证,也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5)保密期限为本承诺书出具后5年内。
第二条施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万马西侧第一条工程项目:年产18GWh新能源电池建设项目长兴项目精装修EPC工程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捷威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附件7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人身伤亡事故;5、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承包人原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4、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发包人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3、发包人有权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承包人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2、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按规范要求以及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监理人审核、备案。1、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开工前发包人应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承包人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承包人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第四条承包人安全责任(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损坏事故;
6、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发包人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承包人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4、承包人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2、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施工安全生产规定、制度。1、承包人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12、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积极配合调查,承包人必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民事及其它责任,发包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按照处罚协议对承包人进行处罚。11、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10、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9、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发包人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8、承包人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发包人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发包人防护设施及标识。对发包人的箱式变压器,承包人只能进入低压室进行必要的操作,严禁未经允许打开高压室。7、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承包人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2、合同履行中,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五条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承包人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承包人事故处理意见提交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承包人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盖章起生效。第七条承包人、发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6、承包人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须穿戴齐全。5、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须及时整改。4、承包人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禁止动用发包人的设施、设备、材料等。3、承包人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附件8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签订时间:2022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发包人(签章):承包人(签章):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各执两份。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7、为配合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八、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承包人必须按时发放承包人所有管理人员及工人工资。如发现有工人以工资名义闹事,发包人有权从其应付给承包人单位的工程款项内扣除,并支付给劳务施工人员。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处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其工作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人行为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综合保障能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安全管理奖惩协议:附件9安全管理奖罚协议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洞口、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孔洞无防护盖;罚款1000元。严禁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违者罚款200元。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200元。严禁酒后作业;违者罚款200元。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对不遵守以下要求的施工单位管理作业人员一律给予200元-300000元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追加罚款及责任追究。
严禁赌博;违者罚款200元,并没收赌具。在规定吸烟区外的施工场区吸烟;违者罚款200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罚款200元。不服从现场指挥,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罚款1000元。严禁在现场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200元。严禁擅自拆除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等文明施工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挪动安全防护设施。违者罚款200元。
对业务发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不落实,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对承包人每次处以1万-30万元不等的违约扣款。施工作业前未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罚款2000元。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无安全、文明责任人、未按规定配备现场安全员;罚款1000元。严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危险作业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违者罚款1000元。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违章作业人员及时制止;违者罚款1000元。严禁打架斗殴;违者罚款10000元。
22.现场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携带未经报备的危险品(鞭炮、危化品、炸药等)或违禁品(毒品、麻醉药物等)进入场内;违者每人罚款1000元。承包人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动用发包人的设施、设备、材料等,按人民币10000元/人次进行处罚。2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得超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男60周岁,女50周岁)用工,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并立即清退。人身体健康状况应与工作岗位相匹配,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并立即更换人员。20.对现场扬尘部位必须进行遮盖,并做好防尘措施;违者罚款200元。19.车辆严禁带泥出场,车辆装载易洒物品必须进行遮盖;违者罚款1000元并对所造成的污染部位清理干净。18.造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破坏事故现场、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100000-300000元。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无记录资料;罚款1000元。
28.厂区内外随意弃置垃圾,或垃圾不及时清理;每次500元27.每日施工完后,未将工地打扫清洁,剩余废料未整齐排列于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并未每天清运出;每处每次500元26.由于施工不慎及未按要求施工,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招政府机关相关罚责或警告);每处每次500-20000元25.施工作业中产生之废水未妥善处理,或定期清理,致使废水流进雨水沟或四处流溢,污染环境或者污染水源保护区;每处每次500-20000元24.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2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等做到有序堆放,码放整齐,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
三、临时用电施工人员在工地内未统一穿反光背心;每次每人200元。严禁使用不合格,超过使用年限的安全防护用品,违者罚款1000元,并更换防护用品。电工、电焊工、一类手持电动工具操作者必须穿防护用品;违者罚款500元。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安全帽、安全鞋,违者罚款200元;不扣好帽带的罚款200元。个人防护用品
6.现场作业电工不得少于两名,违者罚款1000元。5.夜间现场照明必须由电工统一布置,统一接线,临时夜间照明天亮时必须及时整理收回;违者罚款200元。4.配电箱侧壁严禁安装开关、闸刀;违者罚款200元。3.必须采用TN—S系统供电,临电必须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采用标准电箱。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对失灵的必须及时更换。违者罚款1000元。2.现场机械设备电缆线必须架空或埋地处理,敷设必须规范,严禁出现车辆直接碾压现象;违者罚款1000元。1.严禁无证上岗,不懂电气设备私自操作,私拉乱接电线;违者罚款2000元。
12.电工必须例行日巡检,认真填写巡检记录及试跳记录;违者罚款200元。11.220伏(含220伏)以上电源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的;罚款1000元。10.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等杂物的;罚款200元。配电箱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的;罚款500元。8.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闸规定的,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的,电制箱卧放在地面的;罚款2000元。7.施工用电设备未做良好接地,未接正规接地线(绿/黄双色线);每处每次300元
2.未申请动火审批手续,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00元。1.严禁移动、破坏或拆除在宿舍区,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违者罚款200元。四、动火消防15.电气设备的电路开关未采用封闭式安全开关,开关盖损坏或任意取下,接线处直接裸露;每处每次500元室外配电箱或用电设备,应做好防水、防潮、防淹措施;违者每次罚款200元。13.临时用电应有专人管控,非验收不得使用。现场电箱应张贴管理铭牌;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8.因施工不慎或违规作业引发火灾者,视情节而定;处1000-300000元,财产损失另计;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厂商法律责任7.施工材料的的存放、保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专库储存;对易燃、易爆、剧毒等用品要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规定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过程建立严格的领、用、退登记管理制度。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及时的在规定地点消除;违者罚款200元。6.切割、电焊等动火作业,需履行审批手续,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专业护目镜、焊接面罩、防护手套等,动火地点必须设置灭火器、防火设施,违者罚款200元5.材料的堆放占用消防通道;罚款200元。4.禁火区域违章动用明火或吸烟;罚款200元。3.食堂统一炊事,严禁各自动火炊事;违者罚款200元。
2.严禁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技术交底走形式,必须认真落实;违者罚款200元。1.人员未经安全教育、考核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违者罚款1000元。五、安全教育及班组安全活动11.施工人员施工结束后未进行5S清理(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每处每次300元10.气瓶未垂直放置或未固定;每次每处300元9.在易燃物料上空或附近进行焊接或切割,未采取防止火花溅射的措施;每处每次1000元
3.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无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氧气瓶与乙炔瓶未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的罚款200元。2.电气设备的电源不接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罚款1000元。1.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焊机的初、次级接线柱无护罩;罚款200元。六、机械设备4.特殊工种人员及机操人员未经培训,擅自安排从事作业;违者罚款200元。3.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安全教育等安全活动,严禁以各种理由、借口逃避;违者罚款200元。
10.机械设备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年检合格证、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备案资料,上报项目部备案;违者罚款200元。9.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证在业主处备案;违者罚款200元。7.钢丝绳吊具必须达到安全编结要求,使用u型吊环。违者罚款2000元。6.机械运转时严禁进行拆卸、维修;违者罚款200元。5.各种机械防护装置要配备齐全、安全可靠,设备严格周保养、月保养,认真填写保养维修记录;违者罚款200元。4.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者罚款200元。
2.临边、电梯口、楼梯口处未设有防止坠落的设施及标识,罚款1000元1.夜间及黑暗场所施工未设有照明或警戒设施,罚款1000元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13.施工机具不按规定进行接地;罚款500元12.施工机具动力传动部位无合格防护罩;罚款500元11.机械作业场地必须平整夯实,保证作业机械安全。违者罚款200元。
八、吊装作业7.从高空抛落工具、物品等;违者罚款1000元6.施工作业前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安全带、安全绳等),以及设置好监工人员;罚款1000元5.高架作业时未在周边设置围栏或明显处未悬挂警告标识;罚款200元4.高架作业未加以防范,导致物体坠落,罚款1000元3.脚手架上工作台未加以固定及架下轮子未设置刹车件,罚款1000元
1.未按脚手架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搭设脚手架,私自更改架体结构,罚款1000元九、脚手架4.吊装作业暂停时,将吊装物悬挂停滞于空中;罚款1000元3.吊车吊装过程中,驾驶室内禁止有人;违者罚款1000元2.吊装重物超过额定重量;罚款1000元1.吊装作业时道路未设警示标识,作业区域范围内未用警示带围起,现场无指挥警戒人员;罚款1000元
十、车辆进出安全管理6.脚手板上不得堆放施工材料,罚款200元5.脚手板未满铺,罚款1000元4.严禁作业人员脚手架超载作业,罚款1000元3.作业人员脚手架作业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2.施工单位每周未对脚手架进行检查、记录,每月或大风天气后未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加固、登记,罚款1000元
2.监护人员擅自离岗,安全人员未全程监护;罚款1000元1.未经过密闭空间作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密闭空间作业;罚款1000元十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3.在工地内乱停放者,违者罚款200元2.在工地内车速明显超过10公里/小时者,违者罚款200元1.进出工地不接受门卫检查强行通过者,违者罚款1000元
2.外来人员不得随意在现场宿舍留宿,宿舍内不得聚众赌博;违者罚款200元。1.宿舍内保持清洁,经常打扫,要有卫生负责人,并有卫生值日人员负责宿舍的卫生清理与监督;违者罚款200元。十四、宿舍、食堂1.危险作业未通过申请擅自施工;罚款1000-5000元十二、施工许可安全管理3.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气体检测,通讯联络,ppe,监护,审批许可等);罚款1000元
8.现场食堂必须经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炊事工作;违者罚款200元。7.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卫生要求进行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与存放,严禁食用腐烂、变质和有异味的食物;违者罚款1000元。6.各类食品、原料必须新鲜、洁净;炊具、用具等容器不得落地放置;生、熟食品及容器、刀具等必须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记;储备用水的餐具饮具要定期消毒;违者罚款200元。5.食堂位置应距厕所、垃圾存放点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场所不小于20米。食堂地面、墙群必须硬化,尖顶房要做吊顶处理;违者罚款1000元。4.食堂必须有防尘、防鼠、防蝇措施,在门口设置挡鼠板,在下水道等与室外相同的洞口分别设置金属挡鼠网和防蝇网,并要设置纱门纱窗;违者罚款200元。3.宿舍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炉和电热器具,宿舍内严禁生活做饭、烧水;违者罚款200元。
1.当年安全、环境、文明施工方面的罚款一.奖励资金的来源:奖励11.食堂必须设负责人,对食堂的日常管理全面负责;违者罚款200元。10.食堂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用电应严格执行规范要求,燃气罐应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违者罚款200元。9.炊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4.在外来扰乱人员或工地内职工争吵及打架时能积极劝阻,效果显著者;给予200元奖励。3.对指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视隐患性质给予200-1000元奖励。2.发生火灾时能积极投入灭火,成绩显著的个人或班组、分包队伍是情节给予200-1000元奖励。1.抓获破坏工程水电成品设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各种管子和和种接线盒及其它);给予奖励200元。二.对具备以下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书面表扬或200元-10000元奖励2.领导特批的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以上违章人员罚款均有其所在单位给予支付罚款,违章人员必须参加脱产进行安全教育,填写违章人员教育登记表备案。罚款处理由安全员列出清单开出罚款通知单后下发施工队伍或相关管理人员,如若拒签罚款单或拒交罚款的,则直接交财务部门实施,在当月工程款或工资中直接十倍扣除。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的奖罚内容同时有效使用。9.被项目安全部门和分包队伍评为安全先进班组、个人或被项目部评为先进安全分包商的单位;给予1000元奖励。8.举报违章人员违法携带、买卖、传播违禁品、危险品给予奖励1000元以上,视情况而定。7.积极举报违章作业者(确认违章事实之后),给予该行为罚款的20%作为奖励。6.拾金不昧者给予奖励,视价值而定。5.抓获随地大小便者给予该行为罚款的20%作为奖励。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三个月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发包人名称):附件10履约担保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附件11附加协议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
2.后续追加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内容(含变更、洽商、核定等)均沿袭本附加条款经济方面的相关约定进行结算;1.此附加条款是本工程合同的有效组成文件。第一条、总述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承包人(乙方):发包人(甲方):捷威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开工前7天内,乙方必须提报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由监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网络计划应包括总计划和各单体的具体详细计划。应有该计划的工时和工料分析,并应与人力计划和机械投入计划相吻合。因为乙方施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全部管理、技术、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人员的持证情况,对不按规定持证的人员甲方有权力要求其退场,并每人每次对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甲方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有权提出对乙方项目班子部分或者全部成员进行调整,亦有权对乙方不合理的施工管理程序进行调整,若被拒绝或变相拒绝,则甲方有权令乙方停工,并收取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次(提前通知乙方,不必乙方签字认可,下文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与此相同)。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质量整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第二条、项目班子及现场管理3.本项目其它文件中的规定与本附加协议条款有冲突的部分以对承包人服务要求更严格的为准。
乙方承诺不因为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而追加任何费用。乙方无条件的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甲方、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因为乙方现场管理人员或者工人人数较少,材料不足,不能保证连续施工和(或)约定工期完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在乙方存在上述问题造成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乙方应在三日内(含三日)进行整改,乙方若是拒不执行,甲方可以收取乙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乙方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乙方保证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和施工机具。并保证不因为民工的农忙事务而耽误工期。
除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外,每周必须上报切实可行的周进度计划,以保证月进度计划的完成;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月进度计划不能保证,甲方有权一次性扣除合同总价款的0.5‰作为收取乙方的违约金。乙方不得与其他单位及分包单位发生冲突、斗殴;如果发生此类情况,乙方必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民事及其它责任,并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甲方可对乙方收取乙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次。承揽范围内的施工道路的清洁打扫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配合其他必要的检测工作。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用水管线、电路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合格敷设,并且应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施工前甲方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临时建筑、料场、弃土区由乙方根据现场实际上报合理的平面布置图,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乙方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场地清理、平整及垃圾清运,甲方不再增加费用。乙方原因导致的返工或质量问题造成的费用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出的变更要求不能被拒绝,变更部分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结算,但设计变更部分不另外进行误工赔偿。如果乙方拒绝或变相拒绝,甲方则按照变更内容结算款的300%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且不需要经过乙方的同意。因乙方拒绝实施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因为施工质量原因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以及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或监理提出整改,乙方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要求,甲方每次收取乙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连续停电或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停止施工超过24小时(含),乙方才能够提出工期顺延要求,甲方应同意工期顺延,但不赔偿任何经济损失。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全面停工超过15日,甲方可下达通知终止合同。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反馈信息,并于15日内上报已完工程量与结算书。停工期间双方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乙方无条件及时上报并提供甲方、监理以及社会质量监督部门所要求的资料以及手续,如果不及时提交或提交的数量、质量不足,甲方有权收取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
成品、半成品和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护:竣工验收合格前由乙方负责,并不计取费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预埋件、预埋管规格或位置不适当时,或预埋线管穿线不通的由乙方无偿进行修正。各施工单位交叉施工时,要相互配合,不准发生摩擦,若发生摩擦或消极对抗,延误工期或各种变相的不配合,甲方有权收取乙方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次。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认可,方能使用;若甲方不认可,乙方则应按设计和甲方要求更换材料,并对相应的工程进行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工期延误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杜绝一切转包现象的发生;如果发现乙方有将工程任何部分转包的现象,乙方需返还甲方所有已支付的工程款,此外,甲方以全部结算价款的30%收取乙方违约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的保障措施。一切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和费用。并执行双方商定的安全协议。
现场的环境管理目标: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具体目标为:现场施工环境认真参照ISO14001执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ISO9001;安全管理体系按ISO18001;资料整理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地最新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人员配置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劳动保护等严格按照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有关文件执行;承包人应将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当前有效文件的复印件存放现场一份,以备发包人按其规定检查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工作,文件版本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报发包人并更换为当前有效文件版本;尚未通过上述三个管理体系认证的施工单位应按发包人的管理体系要求执行。与此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乙方应保证施工过程中,随着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且应保证全部质检资料与工程的实际质量情况相符合,做到真实完整,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不允许编制虚假资料隐瞒工程的质量缺陷。一旦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保留追索补偿的一切权利。任何验收均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责任。乙方在安装施工每道工序进行施工前,应有明确的标志确保每一位现场人员充分认识自己的职责范围与质量控制措施。乙方必须在现场备有相应的施工和验收规范。
装修施工:昼间<65dB,夜间<55dB(22:00时—次日6:00时)。结构施工:昼间<70dB,夜间<55dB(22:00时—次日6:00时);打桩施工:昼间<85dB,允许夜间施工;土方施工:昼夜<75dB,(2)施工噪声的控制:(1)乙方施工现场的废旧材料及包装物、容器要求分类回收;废玻璃丝布、漆刷等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36.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相应等级的建造师资格证书。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工作制度c)要求垃圾清运车采取措施堵绝遗洒。b)自卸车、垃圾运输车出场一律用苫布覆盖。a)混凝土罐车每次出场前应清扫下料斗;(3)物资及垃圾的运输:
2、现场施工引起的如环卫、城管、公安、地坪、环保等部门要求交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施工现场质检工程所发生的相应招待费由乙方承担;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收费由双方按照政府相关法规文件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第三条、外围工作的配合以及协调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的施工技术能力、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数量不能保证本工程的按期完成,则甲方不排除将某个分项工程进行重新外包的可能。乙方必须及时无偿配合并负责全部技术资料的统一,乙方不得计取协调费或施工配合费,以保证本工程的全面交竣。36.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遇特殊情况,承包人须推选出符合规定的项目经理人选,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36.2项目经理在本工地工作时间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执行。
4、乙方不得因为各单体施工程序衔接的非连续性以及因赶工期要求所进行的交叉作业而造成的人员、机具、设备等非合理性安排而向甲方请求增加费用。3、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资料在乙方使用及保存、保管期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在本工程的施工中不使用任何“假、冒、伪、劣”产品。投标固定总价中已含水电费用,自行安装计量表,审计结算时从结算款中扣除。经济方面3、施工扰民及村民对施工的阻挠的关系协调由乙方自行解决。
1、如因为乙方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超过30日以上,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五条、违约责任所有的现场施工技术措施方案、洽商、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量的确认均必须经过监理和甲方现场相关管理人员签字认可才可以生效。乙方投标报价时或商务谈判时漏计或误计的工程量和费用,以及未充分估计风险的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乙方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时间及份数提交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给甲方,并不计取费用。5、由于季节性、方案性因素而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影响不再计取合同价格外的费用,冬季施工的因素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第七条、关于竣工结算的相关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执行。第六条、争议解决方法4、如合同一方违反本项目合同文件多项约定,则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各项违约金相加累积的总额。3、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乙方因质量问题未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给工程造成较大损失,甲方有权力令其退场,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5)审计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甲方选定,项目审计基本费由甲方承担;如果造价咨询单位对乙方提交的结算金额审减率超过5%,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取费标准以甲方与咨询公司签订合同为准),审计单位出具成果时,乙方应向造价咨询单位支付乙方承担的审计费用,甲方可代替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拨付时,甲方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4)甲方将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乙方结算进行审核,乙方需配合甲方及造价咨询单位完成现场勘查及审计工作,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成果为最终结算成果,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3)乙方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甲方将不能保证完成审核,并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增加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乙方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1)乙方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提交承包人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结算编制人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甲方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后方可视为甲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年月日年月日或委托代表人(签)或委托代表人(签)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本协议一式捌份,其中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1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另附附件12发包人要求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招标单位:捷威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招标公告10kV电力外线EPC工程年产18GWh新能源电池建设项目捷威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2、招标范围及工期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工程说明一、总则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及要求 |
1 | 工程名称 | 10kV电力外线EPC工程 |
2 | 建设地点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万马西侧。 |
3 | 建设规模 | 10kV供电线路 |
4 | 招标范围 | 10kV供电线路一回 |
5 | 招标范围明细 | 1)、本工程属于EPC工程,包含勘查、设计、采购、施工、监理、调试、试验、报验、土建(除市政管道)、市政道路及绿化的破除与修复等工作。2)、本项目起点见《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项目终点见《捷威新能源路径图》 13#对接箱电缆搭接下桩头,含13#对接箱。3)、《捷威新能源路径图》仅供参考,投标方应自行考察、落实路径。4)、投标方应负责方案、图纸、验收等方面的报验工作并保证通过。5)、投标方负责施工手续、政策授权、方案审批、政策处理等方面的工作。6)、投标方应负责与供电局、开发区、市政等外部单位的联系工作。 |
6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7 | 付款及开票方式 | 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支付条件: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的10%的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后15天内支付预付款。10kV电缆到全部现场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通过电力、政府等部门的验收并送电完成,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90%。竣工资料完成、审计终审完成后30日内付至终审审定价的95%;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承包人完全履行其在质保期内的义务后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后无息支付。工程款支付形式:银行承兑或电汇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先开具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直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符合约定的发票,发包人对不予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审计终审完成后承包人应先按终审审定价的100%开具齐全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至终审审定价95%。 |
8 | 工期要求 | 45日历天 |
9 | 质量标准 | 达到现行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合格工程标准,同时需满足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对于相同事项存在多种不同规定或要求的,以最为严格的规定或要求为准。 |
10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2、施工企业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承装承试四级,且在有效期内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4、注册资金不小于2000万人民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产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5、在前三年的财务报表中2年以上盈利;资产负债率不得大于80%,如有特殊情形,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及合理说明,并经招标人评估通过; 6、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投标人需提供前述网站截图;7、在前三年(从招标人在一链网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倒算)的经营活动中不存在三次以上(含本数)因违反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的行政处罚,或三次以下但重大的与招标项目同类或类似项目或业务有关的或者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行政处罚(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时需对行政处罚的情形及已采取的整改及后续防控措施予以书面说明。如有特殊情形,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及合理说明,并经招标人评估通过;投标人需提供前述网站截图8、具有招标项目要求的及履行合同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许可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并有最新年检记录;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9、投标人不在一链网、捷威黑名单内且未与招标人及其关联公司发生过商务纠纷;10、投标人未与一链网、捷威黑名单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关联关系);11、未出现过为招标人及其关联公司、同行业其他公司所提供设备或服务不能满足验收且拒绝整改或经多次整改仍无法满足验收要求的情况;12、不同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以及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投标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涉及的投标供应商均做废标处理);13、投标人必须同意招标人的基本商务条款(付款条件、保证金等);14、接受并遵守招标人的合同条款、《阳光承诺》、《保密承诺》、《投标人诚信承诺书》;15、其他要求:近5年(2018~2022)浙江省内用户电力外线工程业绩不少于2个,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11 | 报名资料 |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盖章扫描件,见附件2;2.《阳光承诺》盖章扫描件,见附件3;3.《保密承诺》盖章扫描件,见附件4;4.《投标人诚信承诺书》盖章扫描件,见附件5;5.《供应商资料卡》盖章扫描件,并同时把Excel版发送招标人邮箱,见附件6;6.《供应商调研表》盖章扫描件,并同时把Excel版发送招标人邮箱,见附件7;7.《营业执照》盖章扫描件;8.《开户许可证》盖章扫描件;9.《资产负债表》盖章扫描件;10.《利润表》盖章扫描件;11.《现金流量表》盖章扫描件;12.《业绩清单》及业绩证明文件;13.《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4.《安全生产许可证》盖章扫描件15.《资质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 |
12 | 投标有效期 | 4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
13 | 工程报价方式 | 1.固定总价2.需提供9%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
14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及账号信息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 5万 元整,投标保证金金额以一链网或招标文件澄清规定金额为准,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特殊说明:保证金必须在提交标书前汇入相关账户,必须备注(项目名称)(公司名称)投标保证金,并在商务标书中放入汇款单据复印件。保证金凭证必须上传到一链网后,才能上传标书。保证金提交信息如下:名 称:捷威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开户行:浙江省湖州市工行长兴支行营业部账 号:1205270009200293291行 号:1023362270002、投标保证金规定1)中标结果发出后30天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2)中标单位投保的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3)投标保证金采用公对公账户电汇形式 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5)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①投标人有围标、串标的情况发生时,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②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或对承诺事项有造假或隐瞒的;③中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④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其中之一的情形的;⑤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⑥由于投标人未能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后决定终止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的串谋、欺诈、造假、威胁、贿赂等;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⑧未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6)所有投标保证金均不计利息返还 |
15 | 履约保证金 | 1、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的退付程序为:项目实施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后,中标单位提出退付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退付中标单位。3、如采用银行保函,工期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保函保期一年且不少于工期基础上加三个月(以时间更长的为准确定期限);工期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保函保期为工期加三个月。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6 | 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 |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不设现场集中答疑。 |
17 | 投标文件 | 1、扫描电子版标书上传至一链网,纸板标书邮寄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东行300米中建八局捷威项目部,收件人薛健。(需提供广联达软件版本电子文件)2、其中合同、《阳光承诺》、《保密承诺》、《投标人诚信承诺书》单独盖章;3、投标文件封装在文件袋内,封口应加贴密封条并加盖公章。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4、为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性,上述投标文件统一在开标时将原件交至招标人。5、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18 | 无效投标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入围资格,其投标文件无效:1.任何不符合本文件第10条报名资格的情况;2.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要求;3.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4.伪造标书、伪造相关资质的;5.恶意竞标,存在不正当竞标行为的;6.参与招标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招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投标2次以上的(含2次);7.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8.投标过程中存在挂靠行为或关联方重复投标的;9.其他恶意影响招标方实施招标工作的行为。 |
19 | 投标截止时间暨开标时间 | 以一链网通知为准 |
20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东行300米中建八局捷威项目部 |
21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22 | 招标单位联系方式 | 招标单位:捷威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技术联系人:吕秋影 联系电话:18636980363商务联系人:张博联系电话:13512443995 |
4.1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合格的投标人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由招标人自筹。3、资金来源及支付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6、投标费用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1投标人在开标前,应自行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施工现场因素。施工期间不得以对施工现场情况不明为由向建设单位提出增加工程造价的要求。5、踏勘现场4.2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人。
第二章合同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7、招标文件的组成二、招标公告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第七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五章技术资料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第三章计价规范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招标文件的修改8.1.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子邮件等)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8.1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采用下列方式:8、招标文件的澄清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0.1本工程的工程计价方式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方式。10、投标报价三、投标报价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7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费用都应包含在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各个单项中,没有列出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分配到有关的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10.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0.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缺陷责任期内的养管费以及采用固定单价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10.4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10.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10.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工程前期中标服务费应综合考虑计入投标报价。本次招标为固定总价,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总价不作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细项单价也一次包死,投标单位在计算单价时需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1)工程计价文件必须由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取得造价员资格的专业人员编制。10.12工程计价文件是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和工程控制价格。10.11本工程投标报价均不包括施工过程中因变更(指结构、标准、规模)所发生的费用。其上述费用承包方应执行招标文件所采取的计价规则、标准计算工程量,按照合同规定方式调整。10.1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浙江省地方定额》10.9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书面提出。如有遗漏或量不足的分项工程,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量不足的风险,并承担相关工程费用,投标人不得以漏项或量不足提出任何补偿。10.8技术措施部分应由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考虑,非变更增减或洽商、签证处不予调整。
1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使用中文。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0.13本工程报价包含范围应符合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答疑文件、答疑回复等。(3)工程计价文件必须有编制人、审核人加盖执业资格专用印章,由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投标单位报价若委托其他造价单位编制,需提供造价单位造价资质和委托合同,造价单位不得同时接收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造价单位不得与其他投标单位有隶属关系。(2)工程计价文件必须由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审核。
(2)工程量清单总价报价表(1)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2.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2.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12、投标文件的组成1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综合单价分析表;(7)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6)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5)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4)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3)投标报价说明;
(3)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配备;(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1)对本工程的综合说明,包括工期、质量等;12.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0)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9)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9)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保证措施;(8)施工工艺,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7)用电保障和安全防范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计划;(4)劳动力计划;
12.5投标人商务标部分必须使用投标文件第六章中所提供的文件格式按规定要求填写(如不够用时,投标人可按同样格式自行编制和添补)。其余内容参照第七章技术标附表表格内容进行编制(13)工程保修及服务措施;(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保证措施;(11)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保证措施;(10)产品主要材料及配件的品牌、供应计划;
13.4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4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13、投标报价12.6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中提供报价的软件版(须使用广联达计价软件)和EXCEL版本各一份。
15.1本工程投标担保方式采用:投标保证金。15、投标担保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4、投标有效期13.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5.6.1投标人有围标、串标的情况发生时,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15.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5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内无息返还。15.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5.3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15.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于开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交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并提交付款凭证。
15.6.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15.6.6由于投标人未能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后决定终止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的串谋、欺诈、造假、威胁、贿赂等;15.6.5中标人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5.6.4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其中之一的情形的;15.6.3中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15.6.2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或对承诺事项有造假或隐瞒的;
1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6.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5.6.8未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18.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18.2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9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18.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18、投标截止期投标文件共分商务标、技术标两部分,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散页无效。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具体细节以一链网通知为准。20.开标六、开标19.2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9.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1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2.1对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对其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22、算术性复核以入围审核文件为准。21、符合性审查七、评标及评标办法
23.2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进行,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与招标人及评标人员私下接触或对原投标价和内容提出修改,但在评标中对发现的算术性差错进行的核实、修正,则不在此列。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23.1在评标阶段,招标人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包括综合单价的分析资料等,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23、投标文件的澄清22.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2)当综合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综合单价计算为准;如果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置位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综合单价予以修正;
25、评标过程保密和知识产权24.4特别提醒各投标人:最低的报价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24.3本项目采用议标方式进行定标,即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按照投标签到逆顺序就报价、工期、合同主要条款等方面进行一对一谈判,谈判过程中允许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不能高于第一次投标报价且为最终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谈判结果推荐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要求的两家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单位,最终由招标人综合确定中标单位。24.2招标人如发现投标人所报工程量清单的各章之间或工程细目中报价存在严重的不平衡,并经按本须知23.1款澄清其综合单价分析资料,仍不能证实其合理性,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如中标)将履约保证金提高到足以保护建设单位由于中标单位违约而引起的财务损失的程度。24.1招标人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确认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4、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6.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26、中标通知书八、授予合同25.3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也不公布评标过程中的相关细节。25.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定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和客观地进行评标的行为。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任何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废止、强制退出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5.1截标后,直到招标人宣布中标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的与授予合同(定标)有关的资料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8、合同授予标准27.2如果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按其中规定的时间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视同该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该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招标人将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选择中标单位。27.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将在该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内按中标条件签订合同。27、合同的签署26.3特别说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进场(无论合同签订与否),否则招标人有权更换中标单位。26.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浙江省地方定额》等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到开标前28天,以后发生不再调整。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表:一、本工程采用的计价规范第三章计价规范第二章合同(另附)28.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投标人。
《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定额》《2018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1)清单编制标准:
3)材料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计取。③、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算规则②、编制过程中有关的电子往来文件、电话及有关其他资料等;①、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招标范围及技术要求;2)编制依据最新调整文件
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见发包人要求第五章技术资料由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制第四章工程量清单4)编制软件:广联达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投标人名称:(盖公章)项目名称:(商务部分)投标文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的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投标总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致:一、投标函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投标人:(盖章)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元作为投标担保。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为,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授权委托书年月日
二、工程量清单总价报价表日期:年月日投标人:(盖公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投标人:(盖章)
编制人:(盖执业专用章)或(盖造价工程师章)法定代表人:(章)投标单位:(章)(大写)(人民币)投标总价:(小写)(人民币)项目名称:
3.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缺陷责任期及质保期内的费用以及采用固定单价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1.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三、投标报价说明日期:年月日审核人:(盖造价工程师章)
注:编制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概预算人员):(执业资格专业章)标段名称:四、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5.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4.本报价的币种为人民币。
表号 | 专业工程 | 含税总价(元) | 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投标总价合计 | |||
标段名称:五、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投标人:(盖章)审核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章)
表号 | 专业工程 | 分部分项清单合计 | 措施清单合计 | 规费合计 | 含税总计(元) |
1 | |||||
2 | |||||
3 | |||||
4 | |||||
… | |||||
A 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 | |||||
B 总承包服务费(含税) | |||||
C 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 |||||
D 暂列金额项目合计 | |||||
E 计日工计价合计 | |||||
投标总价(A+B+C+D+E) | |||||
投标总报价(大写):元¥ |
六、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投标人:(盖章)审核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章)注:编制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概预算人员):(执业资格专业章)
七、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编制:校对:审核:第页共页
八、综合单价分析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编制:校对:审核:第页共页
九、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编制:校对:审核:第页共页
工程名称: | 标段: | 第 1 页 共 1 页 |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交货方式 | 送达地点 | 备注 | |
无 | ||||||||
十、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编制:校对:审核:第页共页
工程名称: | 标段: | 第 1 页 共 1 页 |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交货方式 | 送达地点 | 备注 | |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提出)十一、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编制:校对:审核:第页共页
法定代表人投标人名称:(盖公章)项目名称:(技术部分)投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表1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投标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11.3项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日期:年月日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投标人应对本工程的质量、及工期做出书面承诺。2.6拟配备本合同工程主要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表62.5临时用地表表52.4施工总平面图表4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表32.2劳动力计划表表2
表2劳动力计划表标段项目名称:表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表3(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注:1.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标段项目名称: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表4(4)施工总平面图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1.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标段项目名称:表5(5)临时用地表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合计 |
(2)拟参加本项目工程主要人员简历表表1.5(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表1.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标段项目名称:表6(6)拟配备本合同工程主要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标段项目名称:表1.5(2)拟参加本项目工程主要人员简历表标段项目名称:表1.1(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表1.6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已承担在建工程情况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身份证号 | 专业 | 原服务单位 | 项目数 | 主要项目名称 | |||
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拟在本合同工程中担任职务 | |||||||||||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标段项目名称:表1.6(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此表可扩展注:1、拟参加本项目人员,每人必须单独填写此表;
叙述附图表示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与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关系,总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
本合同工程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标段项目名称:主要设备材料明细表
序号 | 设备材料名称 | 投标品牌 | 型号 | 产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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