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招标文件和甲方要求履行
作业内容及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确保养护作业质量达标。
1、路面及路面附属物:需每天打扫、清理,全天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面无积水、无积雪、无杂物;绿化带内无杂草,路面及路肩无垃圾等废弃物;堆积物在2立方米之内的乙方自行清除,2立方米以上及时报告甲方另行安排处理,并做好现场安全警示;保持路面平整;发现路缘石歪斜,及时整修,保持顺直。
2、路基及路基附属物:路肩(包括平、低、高路肩)须及时清理、整修、加固,草皮、杂草及时修剪,高度不能超过15厘米,经常保持平整、坚实、美观、边缘线顺直、宽度符合原设计标准;维修零星坍方,填补路基缺口;内外边坡须经常清理、整修、修剪杂草,保持饱满、顺直、无杂物、无缺损、杂草高度不超过15厘米,排水系统(包括土方边沟、浆砌边沟、泄水槽、截水沟、道口生产涵)应经常清理,并每年汛期前全面检查疏通一次,始终保持无杂物、无淤塞,排水畅通,防护墙、护坡须经常清理,保持无滋生杂草,无杂物;平交道口应日常清扫、整修,保持干净、平整、无杂物、无积水。
3、桥涵及附属构造物:桥梁须经常清扫、疏通、整理或刷洗,保持桥面清洁、无泥砂、无积水、无杂物,泄水孔无淤塞,伸缩缝无泥沙、杂物,锥护坡无滋生杂草、无杂物,桥栏(帽石)整洁,两端警示桩要经常清洗、修整,保持整齐、清洁、醒目,发现丢失或损坏的及时报告甲方;涵洞须经常清理、清淤,保持整洁、畅通;发现桥涵病害(裂缝、变形、破坏等)当日报告甲方。对桥涵标志牌要经常清理、清洗,保持整洁、无广告痕迹。发现丢失或损坏及时报告甲方。
4、绿化:行道树应随时清除主干萌发芽,按标准随时修剪;各种灌木应随时清除灌木内杂草和垃圾,并按甲方要求的标准,每年进行三次整形修剪;随时修剪路肩杂草,保持高度15厘米以下;对绿化植物旱时及时浇水,涝时及时排水,确保生长旺盛、无死亡;加强管理,发现丢失、病虫害等及时报告甲方。
5、沿线设施:里程碑、百米桩、道口桩、警示桩、安全墩、标志牌等设施应经常清洗、扶正,始终保持表面清洁,无歪斜、无广告痕迹,发现丢失、损坏当天报告业主。
6、恶劣天气养护:坚持雨中上岗、雪中上岗,及时清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及时撒防滑砂、融雪剂;发现险情及时报告甲方;协助甲方做好公路抢险工作。
7、其它:乙方有义务举报并制止侵占公路、损坏公路、破坏公路设施行为,有责任协助路政人员清理路政事案现场。
8、定期对作业范围的公路进行洒水降尘(洒水降尘保证每条路段每二天一次)。
9、遇重要检查、督查、大型活动等,负责作业范围内的临时的突击清扫保洁任务。
10、安全文明生产:养路人员上路作业时须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并由乙方购买意外伤害险;在公路上作业时须按规范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严格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若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企业承担责任。
11、积极响应宁乡市委市政府的“四城同创”决策,并配合采购人及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作。
人员及设备要求
1、车辆:
配备洒水车2台、电动保洁车不少于10台专用于双江口镇公路保洁维护。
2、保洁人员:
①员工上岗前要求进行“岗前交通法规培训”。
②树立“用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意识和强烈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守信誉,优质高效地服务于招标人。
③员工要求统一着装,员工服装按上岗人数要求配置,其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④人数要求:14人,其中包含专职项目经理1人,保洁员10人,作业车司机2人,洒水助手1人。保洁员任职人员参照《劳动法》用人用工标准执行。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宁乡市劳动部门规定的当年最低标准,并按国家规定购买保险。
⑤责任单位不得任意将部分服务承包给其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原合同,并追究责任。
考核与奖惩
为确保公路养护工作各项标准的落实,甲方每天对所辖路段进行巡查,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1、路面及路面附属物
1.1每天打扫清理,全天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面上有积水、有积雪、有泥沙、有杂物等,未及时清除2立方米以内的堆积物,每处扣100元;2立方米以上未及时报告甲方,每处扣100元;未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扣100元;墙角、路边、沟渠等处有垃圾积存现象的,每处一次扣200元/次。有乱涂、乱画、乱张贴等(城市牛皮癣)未清理现象的,每处一次扣100元/次。
2、路基及路基附属物
2.1杂草未及时修剪,高度超过15厘米,每平方扣10元;不能经常保持平整、坚实、美观、边缘线顺直、宽度符合原设计标准,每平方扣10元;
2.2内外边坡不能经常清理、整修、修剪杂草,不能保持饱满、顺直、无杂物、无缺损、杂草高度不超过15厘米,每米扣50元;出现2立方米以内的水毁或人为损坏不能及时修复,每处扣100元;2立方米以上的未及时报告业主,每处扣200元;
2.3土方边沟未随时清理,并每年汛期即6月份前未全面检查彻底疏通一次,不能保持无杂物、无淤塞,或排水畅通,每米扣20元;
2.4浆砌边沟未及时清理,不能保持无杂物、无淤塞,或排水畅通,每米扣20元;
2.5泄水槽未及时清理,不能保持无杂物、无淤塞,或排水畅通,每米扣10元;
2.6截水沟未随时清理,每年汛期即6月份前未全面检查彻底疏通一次,不能保持无杂物、无淤塞,或排水畅通,每米扣20元;
2.7生产涵未随时清理,每年汛期即6月份前未全面检查彻底疏通一次,不能保持无杂物、无淤塞,或排水畅通,每处扣20元;
2.8挡墙未及时清理,不能保持无滋生杂草、无裸露基础现象,每处扣10元;
2.9护坡未及时清理,不能保持无滋生杂草、无杂物、无裸露基础现象,每处扣10元;
2.10平交道口未经常整修,不能保持干净、平整、无杂物、无积水,每处扣20元;
3、桥涵及附属构造物
3.1桥梁须经常检查、清理、疏通,不能保证桥面清洁、无泥砂、无积水、无杂物,泄水孔无淤塞,伸缩缝无泥沙、杂物,锥护坡无滋生杂草、无杂物,桥栏(帽石)整洁,两端警示桩整洁、醒目,每发现一处扣50元;
3.2涵洞须经常清理、清淤,不能保持整洁、畅通,每座扣50元;发现桥涵病害(裂缝、变形、破坏等)当天不能报告甲方,每座扣50元。
4、绿化
4.1行道树不能随时清除主干萌发芽,每棵扣10元;
4.2各种灌木应随时清除灌木内杂草和垃圾,并按甲方要求的标准,每年进行三次整形修剪,未修剪或修剪效果不好,每平方扣5元;
4.3,路肩杂草随时修剪,草高于15厘米,每平方扣2元;对绿化植物旱时及时浇水,涝时及时排水,不能保持生长旺盛、有死亡,每平方扣20元;加强管理,发现丢失、病虫害等未及时报告甲方,每平方扣5元。
5、沿线设施
5.1里程碑、百米桩、道口桩、警示桩、安全墩、标志牌等设施应经常清洗、扶正或补栽,不能保持表面清洁,有歪斜、有缺失、有广告痕迹,每发现一处(根)扣20元;发现丢失、损坏等当天不能报告甲方,一处(根)扣50元。
6、恶劣天气养护
6.1坚持雨中上岗、雪中上岗,及时清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及时撒防滑砂、融雪剂;保洁员雨雪天不上岗,发现一人次扣100元;雨雪天未上路巡查的每次扣100元;
6.2发现道路险情未及时报告甲方,每次扣100元;不能协助甲方做好公路抢险工作,或根本不在现场,每次扣1000元。
7、其它
7.1乙方有义务举报并制止侵占公路、损坏公路、破坏公路设施行为,发现路损事案及违章建筑等侵权行为不制止、不汇报每次扣200元;有责任协助路政人员清理路政事案现场,不协助每次扣50元;
7.2中标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不服从督查人员管理,督查人员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反馈到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作业人员须30分钟内赶到现场及时处理。不服从管理,三番五次拖延时间不到现场的扣500元/次。
7.3保洁员不得将清扫垃圾倒入路肩内,每发现一次扣200元;
7.4能及时完成交甲方交办的其它任务,不及时或不完成的每次扣200元;
7.5保洁员未着标志服上路作业的,每人次扣100元;
7.6未按规定建立内业资料档案,内业资料下月月初上报,必须完备、真实、无错误,每缺项或不切实际编造,每项扣100元,资料不清晰、每错一处扣10元;
7.7承包人每天在所辖路段至少巡路一遍,甲方予以确认,否则每次扣100元。
7.8在市路长制检查中,量验里程中因未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内容而导致扣分情况的,按百分制95分为基准,每下降1分扣现金500元,每提高1分奖励现金1000元。由优级降为良级路,扣1000元,由良级降为次级路,扣1000元,由优级降为次级路,扣2000元;
7.9、因清扫保洁等工作不力,被长沙市、宁乡市、双江口镇主要领导点名批评或市长热线、群众投诉、新闻媒体等曝光的,经核查属实,扣2000元/次。
7.10、镇安排的重大保障活动,因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每次扣5000元/次。
7.11承包企业管理混乱,造成公路失养,群众意见大并且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交代作业内容,对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现场安全及进度监督,发现违规违章作业时,可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并缴纳相应违约金。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
4、甲方应当负责协调相关工作事项。
5、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款项。
1、乙方需指定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相关资质的专人负责本项目,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义务。
2、乙方必须遵守劳务用工的管理规定,未经甲方允许所有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发布、录制现场相关工作图片。
3、乙方应按质按量完成合同内的工作任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标准的,需进行返工重作,直到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返工重作费用。
4、乙方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安全作业、文明作业,并负责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且必须为作业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人身安全和意外保险。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乙方自身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作业中须服从甲方监督。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结算并支付合同款项。
1、合同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或者责令整改,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接到甲方的通知未按时到场的;
(2)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
(3)乙方完成的工作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
2、乙方不按要求完成作业或者作业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另请他人代为完成,所需报酬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中扣除。
3、乙方因不履行相应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甲方在对乙方进行现场安全及进度监督时,若发现乙方违规违章作业,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发生严重违规违章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其他
1、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