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望城区北斗+公共安全综合监测预警项目技术和运维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47.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6/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30417001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联智监测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望城区北斗+公共安全综合监测预警项目技术和运维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417001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19 —— 2024-05-18 3.2 履行地点: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监测范围:
包括系统软件平台运维;现场监测站硬件系统运维;监测数据和监测工点安全状态系统的分析和预警;安全事件专家分析咨询和应急处治建议等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在合同约定年度内的第四季度,供应商发起付款申请,财务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支付前供应商需开具相应金额的有效发票作为支付凭证,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湖南联智监测科技有限公司:800184222308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项目实施内容为监测设备和平台的运维及专业技术服务支持,期限为签订合同后1年,合同期内,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现场监测站因故障、异常、损坏等造成的设备维护维修和更换工作,但不包括人为故意损坏、偷盗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技术服务单位还负责平台的正常运行,并提供专业的监测技术服务支持和地灾预警的专业咨询分析。 (2)项目由采购人统筹管理,系统平台由成交供应商组建专业团队提供运行管理,并指派项目负责人及时向采购人项目管理专员反馈、汇报平台运行状态、监测数据和监测预警等情况,并递交相关报告材料。成交供应商负责云平台真实、稳定、准确、及时地反馈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并提供数据的专业分析和监测体的安全状态服务。协助各单位开展应急联动工作。 (3)成交供应商应24小时在线监测,并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响应。针对预警的响应等级,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确保能及时应急处置。 (4)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项目的具体维护工作,并成立专门的项目维护小组。具体要求如下; ①项目维护组定期对项目的软、硬件实施进行巡检维护,对监测数据进行校检分析服务。其中在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软、硬件设施巡检维护不少于1季/次(软、硬件正常工作的条件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若发现故障或现场异常情况,后续每月不少于一次),监测数据进行校检分析为1月/次。 ②对于云平台及监测数据出现的异常、故障、错误情况,或各使用单位提出的疑义事项,成交供应商需在2小时内开始处置维护,平均12小时内完成处置维护工作。各种突发事件处理、灾害天气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和《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政发〔2022〕20号),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我司原因造成的,由我司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我司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我司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我司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甲方有权阐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起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外部条件; 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支付乙方合同款项。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遇到非乙方原因引起的阻工、项目受阻等情况时,有权向甲方申请协助解决;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工作; 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货物和技术或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国家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货物数量、质量的要求。货物符合实行国家“三包”规定的,应执行“三包”规定; 乙方提交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参数及性能;并在提交货物时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或说明文件。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6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维修并至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来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服务期为2年,合同一年一签)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人员工资、保险等;如一旦成交,在运维期间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11.2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11.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情形,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4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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