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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68公司锦绣华庭附属设施工程装载机租赁采购采购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4/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报价须知

经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对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锦绣华庭附属设施工程需租赁设备进行公开询价采购。

1. 询价单位: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锦绣华庭附属设施项目

2. 询价内容:装载机,租赁用于现场施工、场地平整回填土材料倒运。

3. 设备要求:

1)租赁设备必须符合询价文件要求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保证工程所需。

2)租赁设备入厂前要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等完整的质量证明资料,报价单位必须有设备租赁资格等相关证件。

3)特殊情况下询价单位有权要求提供2台及以上同型号设备。

4.供货地址:山东邹城市龙山北路北头锦绣华庭附属设施项目。

5.验收方式:根据现场项目部相关人员与设备租赁商双方签字的设备使用结算单为依据 

6.付款方式: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验收,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后,三个月内承兑或银行电汇方式支付。

7.报价截止时间和揭示时间:2024427日下午15点整。

8.揭示地点:山东省邹城市锦绣华庭附属设施项目会议室。

9.供货时间:根据项目施工需要及施工员电话通知。

10.联系人:张琦,电话15053764426;锦绣华庭附属设施项目联系人:将邦华,电话:18863771898

11.询价公告方式:在http://www.zmja.com(中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及http://ego.chinacoal.com/web/web/shop/index.do(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公告。
   12.询价文件获取方式:自询价公告之日起,报价单位可以在http://www.zmja.com(中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网站)的采购公告-物资采购公告处下载询价文件,也可以在http://ego.chinacoal.com/web/web/shop/index.do(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通过报名后下载询价文件。

13. 报价单位资质等级要求:必须具有相关租赁设备资质

二、报价文件

1.报价单位应认真阅读询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

2.报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价。

3.报价方式:从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报价,价格含司机、含税、含油、含运杂费等;在报价说明的位置注明是否满足询价文件的要求。(如未备注,则视为报价单位默认满足报价说明的质量要求、到货时间、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等实质性条款)。

4.报价单位报价必须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因任何因素进行价格调整。

5.报价单位按台班方式报价。

6.报价有效期为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结束不再使用为止。

三、采购办法

在满足询价文件要求(质量要求、验收方式及付款方式等)的前提下由询价单位对报价进行确认,原则上不含税最低价成交。询价单位将以书面形式向所选定的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未成交单位将不予通知。

四、合同签订

1.租赁设备合同采用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合同文本。

2.成交单位接到成交通知后于3-5个工作日内与询价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3.询价单位按国家有关现行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本次询价验收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验收。

4.询价单位按实际使用台班数量进行结算验收。

5.询价单位郑重提示报价单位应该充分考虑工程施工现场各种影响报价的不利因素,一旦成交,报价单位不得以报价时考虑不周为由对报价提出异议,并在合同签订中要求调价,报价单位的诉求将不被认可和支持,仍按成交价及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执行。

五、报价文件内容

1.在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报价的严格按照网上报价的流程和内容编制填写提交。

附件1:

询价单位: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

                                           20244 23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数量(台)

租赁单位

租赁时间

租赁单价

金额

备注

装载机

30型

1

台班

120



含税单价并注明税率









  合计:


报价中含设备用油及司机

 

备注:

1、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付款方式:根据现场项目部相关人员与设备租赁商双方签字的设备使用结算单为依据,按实际使用数量进行结算验收,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后,三个月内承兑或银行电汇方式支付

3、进场时间:根据项目施工需要及施工员电话通知入场,特殊情况下同种型号设备可多台同时进场。

4、报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因任何因素进行价格调整。

5、报价单位按台班租赁方式报价。

6、报价有效期为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结束不再使用为止。

 

 

 

 

 

 

 

 

 

 

 

 

 

 

 

 

 

 

 

 

 

 

 

 

附件2: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明细(元)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台)

月租金

进出场费

备注















备注:租金包括设备租赁费、安装调试费、日常维修保养材料、检修费及税金等,不含税总金额    元,税金    元,价税合计     元。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设备经承租方验收,出租方取得加盖承租方印章(无承租方印章的其他任何形式均无效)的验收证明文件之日为租赁起始日期;自承租方通知出租方返还设备日期为租赁终止日期。

第三条  使用地点

工程位于           承租方可将设备在其所属项目部调剂使用。

第四条  租金计算方式

(一)租金计算方式:

租赁费按包月计算。当租期不足一个月时,将月租金折算到日,按日计算(按每月30日计);不满一日,按一日计。

(二)若因出租方原因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承租方不支付停用期间的租金,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

(三)在租赁期间,若因工程停工或项目发生变化,承租方不再需要设备设备不能满足承租方施工需要,承租方可提前一月通知出租方终止合同,返还设备,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民事赔偿责任

(四)停用期间租赁相关费用约定:

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的设备停用期间正常计取租赁费用。

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的设备停用期间不计任何费用,且停用时间超过2天,甲方将按实际情况考核出租方违约责任。

经双方协商确认春节停用期间出租方不收取租赁费。

因不可抗力(恶劣天气、地震、战争、疫情等)因素造成的停用,该期间造成的所有费用及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因业主、地方政府等部门要求停工导致的停用超过7天的,该期间租赁费为约定月租金费用的20%(含机械及司乘人员费用),不足月的按天进行计算。

第五条  租金支付方式

(一)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二)承租方付款时可为承兑或电汇。承租方每次付款前出租方应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并按承租方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否则承租方有权不支付合同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本合同使用的增值税发票按以下第   项执行: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税率标准:

1.设备适用税率为:   %

2.其他:            

(三)增值税发票提供时间:承租方每次向出租方支付合同价款前。

(四)有关要求

1.因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出租方需依法向承租方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向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2.出租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及时向承租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因出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及时给承租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等情形的,出租方需向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出租方必须确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且票面信息与本合同内容相一致。因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被认定为虚开的,出租方需向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相关损失等。

第七条  设备交付

(一)交付前,出租方应对设备进行检验,并按承租方要求提供相关能证明设备合格的手续或证明文件。

(二)出租方提供的设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三)设备由出租方在             日前将设备运送至承租方指定地点,运输、装卸过程中设备损毁和灭失的风险全部由出租方承担,每延迟一天到货出租方需承担合同总金额  0.2%  违约金。

)承租方在验收时发现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或技术性能、质量等有不符或瑕疵,承租方有权不予接收,出租方采取退换等补救措施导致交货日期延迟,每延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金额 0.2 %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出租方未按期调换,承租方有权另行租赁,由此增加的费用及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第八条  设备返还

设备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返还:

(1)出租方自提。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出租方接到承租方返还设备通知后 2 日内自行将设备运离,出租方未按承租方通知时间将设备自行运离的,自承租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承租方无需向承租方继续支付租金。设备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损毁和灭失的风险全部由出租方承担,设备运离承租方施工现场后出租方不得再对设备完好情况提出任何异议。

2)承租方运送。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承租方无需继续支付租金,承租方在扣除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赔偿款)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设备运至出租方住所处或指定地点,出租方拒收的,视为承租方以完成设备返还,不再对设备承担任何保管、看护责任,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全部由出租方承担。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交付设备,并承诺设备具备正常使用的性能。

2.出租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手续、资料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检验证明、维护和保养记录等)。如因设备相关手续、资料不全被处罚、扣留等一切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3.在租赁期间,若因设备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损耗、不符合使用要求等)出现故障,造成承租方不能或无法正常使用该设备时,出租方在接到承租方维修通知后 1 日内应抵达设备使用现场进行维修,如出租方未按要求履行维修或调换义务,承租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调换,维修、调换费用有权从租金中抵扣,出租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因此给承租人造成其他任何损失也由出租方承担。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时间超过  24  小时,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施工工期延误,承租方可提出赔偿,并可从月租金或其它途径从出租方处获得补偿。

4.在租赁期间,出租方确认并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设备享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抵押、质押等任何权利,也无诉讼、法院查封和强制执行等事项。若出现上述事项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5.出租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规定的,需向承租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违约金,并对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出租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的,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纠正其违约行为之日或承租方解除合同之日止,出租方需每日向承租方支付人民币 2000 元的违约金。

7.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以自行将设备进行转租,承租方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也可自行向实际承租人索要租金,承租方予以配合。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出租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若延迟交付或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若因出租方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2 天以上时,承租方有权要求更换设备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

3.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能够正常使用设备,若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出租方接到承租方通知后 2 日内负责完成对设备的修复。

5.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设备进行转让、抵押。

第十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时,承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民事赔偿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还有赔偿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出租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交付设备的,延迟交付超过 2 天时;

2.出租方接到承租方返还设备通知后,在 2 日内未将设备运离承租方现场时;

3.租赁期间出租方未及时维修设备,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超过 2 天时;

4.出租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承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时。

第十一条  通知及送达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需通知对方的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维修通知、返还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通知:

)承租方联系信息如下:

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微信号:

传真号码:                       

(二)出租方联系信息如下   

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微信号:

传真号码:                         

EMS发送至上述地址,不论是否签收、阅读均视为已通知或有效送达,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若拒收或无法送达的,以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短信、传真发送的,不论是否阅读,均视为已通知或有效送达,以该信息到达对方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若双方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 买方法人单位住所地 人民法院起诉。不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诉讼或仲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事宜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确认并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设备享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抵押、质押等任何权利,也无诉讼、法院查封和强制执行等事项。如出现第三方主张上述权利和事项时,全部法律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因此给承租方带来的其他一切损失也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二)租赁期满,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保证承租方续租,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三)乙方确认:在同意订立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充分的理解,对甲方所特别提示的,免除或者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均充分知悉。

(四)乙方承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导致甲方对乙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被他人起诉或仲裁,连带甲方被诉的,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为支付的款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取证费、差旅费、鉴定费、处理费、违约金、执行费、政府机构行政处罚等)。上述款项承租方有权从尚未向出租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仍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  份。本合同附件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承租方: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址:                   址:   

 

   话:                   话:

   

 

 

 

 

 

 

 



物资清单
物资编码 物资描述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税率 交货日期
201403100053 轮式装载机|LW300F 120.0 3.0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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