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荻港镇渡江村大丰圩100.688亩土地及水面3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芜湖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公开出租繁昌区荻港镇渡江村大丰圩100.688亩土地及水面3年期经营权,现委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繁昌区荻港镇渡江村大丰圩100.688亩土地及水面3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对承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繁昌区荻港镇渡江村大丰圩100.688亩土地及水面3年期经营权(标的编号:N0168TD230097)。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繁昌区荻港镇渡江村大丰圩100.688亩土地及水面3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土地及水面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出租标的对应的土地及水面位于繁昌区荻港镇渡江村境内,总面积100.688亩,其中:土地77.488亩,水面23.2亩,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东大河排水沟;南至赭圻村民组田;西至赭圻村民组田;北至笔架大丰圩灌站;水面四至范围为:东至东大河排水沟;南至芦南良种场田;西至芦南良种场田;北至芦南良种场田。
(三)出租标的现状:
原租赁期限至2022年6月31日止,现由原承租方占用中。
(四)租赁用途:
仅限于传统农作物种植及养殖常规水产品,不得从事相关部门禁止的种殖项目以及影响水质环境等养殖项目。
(五)租赁期限:
3年,如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
(六)特别提示:
1、本次经营权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三、出租方
芜湖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2、评估机构:安徽中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2年8月3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拟公开招租涉及芜湖市荻港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部分资产年租金价值评估报告书》(中辉评报字(2023)第024号)。
5、评估对象:繁昌区荻港镇渡江村大丰圩100.688亩土地及水面3年期经营权年租金价值。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3年期租金的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玖万伍仟贰佰捌拾叁元整(¥95,283.00)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3年期租金挂牌价格(出租底价):人民币95,300.00元。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自《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若本次出租标的由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已办理移交。如由非原承租方竞得,承租方在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由出租方负责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现状自行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本次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标的原租赁期限至2022年6月31日止,现由原承租方占用中”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对可能存在的移交或延迟移交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或单方终止双方已签订的合同。
(4)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的经营权仅为土地及水面经营权,如出租标的对应的土地及水面实际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种养殖范围仅限于合法水产品养殖及传统农作物种植。水面如因承租方自身的养殖品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投放饵料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捕获收获方式的缘故等,造成水质污染的,承租方须无条件立即将水质恢复到原有水平,造成生物危害的,立即停止养殖,出租方依法追究承租方责任。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土地应维持出租标的的农业种植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挖土建塘,不得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如需在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需经出租方同意,相关建设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等批准后实施,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抵押、转租全部或者部分标的。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擅自改变水系,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防汛、抗旱等工作,泄洪和抗旱供水的养殖防逃、阻拦等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设置的养殖防逃阻拦设施不得影响放水与泄洪,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水产品经营,需要在本次出租标的的水面区域内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时,应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应符合荻港镇及上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远景规划及环保要求不得破环土地及经营的水面的水质。承租方要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环境水源保护、秸秆禁烧、农技推广,公益事业建设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承担一切责任。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土地及水面周边如有水质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调处,协助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自行解决。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自觉遵守《防洪法》、《水法》、《渔业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行办理水产养殖证等相关手续;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并自行办理补贴手续。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到相关部门开通水、电手续,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因镇或县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租赁期限有剩余的,出租方按租金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租费,退还承租方。
(18)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期间,应合理安排种养殖产品时间,掌握所种养殖产品的成长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种养殖的产品成长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交回标的手续,并提前将种养殖产品清理,产品收益后的遗留部分应无偿交给出租方。承租方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自行按期撤走,承租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无偿交给出租方,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得要求补偿。若承租方逾期交回标的,应以日租金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出租方占用使用费。
(20)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21)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22)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标的在出租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23)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人民币95,300.00元)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2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7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3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含延长公告期),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竞租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承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承租方未按《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出租方有权扣除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意向竞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受让;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款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挂牌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承租方支付《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六)出租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竞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出租文件》。
(八)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竞租方应当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发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报价(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如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低于出租底价的或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竞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
(十)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一)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土地及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承租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28
传 真:0553-311797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或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繁昌分公司
联 系 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553-7711688
传 真:0553-7711988
联系地址:繁昌区繁阳镇钢铁厂小区17号楼1楼(原繁昌区建投办公楼)
繁昌区荻港镇渡江村大丰圩100.688亩土地及水面3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网站(www.ahcjnjs.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芜湖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