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安徽合力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安徽合力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答疑澄清(一)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6/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dfwgz01028/jg2023-07-0757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0551-62220275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安徽合力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答疑澄清(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安徽合力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编号:2023DFWGZ01028/JG2023-07-0757,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做出如下答疑澄清:

1、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业建筑(厂房)工程施工业绩”是指工业建筑施工业绩或者工业厂房施工业绩,还是指工业厂房施工业绩?

回复:工业厂房施工业绩。



2、招标文件P52,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8400万元或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的工业建筑(厂房)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2分。备注(2)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可作为本项评价因素。”疑问:本业绩要求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8年以来项目经理需完成2个满足招标要求规模的工业建筑厂房业绩,同一项目经理很难达到该要求。

为了业主单位能更好得选择优秀施工企业,所以建议将“备注(2)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可作为本项评价因素。”修改为“备注(2)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可作为本项评价因素。”

回复:本项备注调整为“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经理业绩可以与资格评审标准中项目经理业绩重复,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经理业绩不得与投标人业绩重复”。



3、招标文件49页,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8400万元或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的工业建筑(厂房)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2分。我单位承建的工业建筑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按招标文件及答疑澄清要求执行。



4、如招标文件所述,项目经理需提供资审业绩1个,详细评分业绩1个,且需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正常情况下,项目经理五年内需完成2项此类型业绩,时间过于紧迫。

建议项目经理详细评审部分调整: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可作为本项评价因素。

回复:详见本答疑澄清第2回复。



5、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质量目标为“确保至少一个主要单体获得合肥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争取获得安徽省“黄山杯”及以上级别的优质工奖。”,评分标准中要求项目经理需要获得过“黄山杯”及以上级别的奖项是否有些过高,要求中需要确保的也就只是市级的奖项。建议将项目经理获奖荣誉调整至市级是否更合适。

回复:

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经理奖项荣誉评分标准内容“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自201811日(以颁奖文件发布的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接的工业建筑(厂房)工程施工项目获得黄山杯奖项(外省等同于黄山杯奖)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原银质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2分。

调整为:

“投标人拟委任经理自2018年1月1日(以颁奖文件发布的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或市级及以上级别优质工程奖如合肥市优质工程奖“琥珀杯”或外市等同于“琥珀杯”的奖项或如安徽省优质工程奖“黄山杯”或外省等同于“黄山杯”的奖项或如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原银质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的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2分。”



6、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招标的类型项目,均未对项目经理奖项做要求,建议将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一项评审内容删除。

回复:详见本答疑澄清第5条回复。



7、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需要具备两个对应类似工程业绩,我司提供的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之一为EPC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在此EPC类似工程项目业绩中担任的是项目总负责人(即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请问我司的项目经理此业绩是否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3.4条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回复:否,本项目非EPC发包模式。



8、应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需要两个对应业绩,我单位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之一为epc业绩,并在此epc项目中担任项目总负责人职务,是否满足本项目3.4条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回复:详见本答疑澄清第7条回复。



9、招标文件要求“若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本项目中标后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2日内,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原项目的变更材料”,能否将12日修改为30日,以便于项目经理变更?

回复:本项目为省重点项目,工期任务紧张,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关于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约定:

(1)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保函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200万元/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保函不予退还 。

(3)项目经理其他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无法完成合同备案的,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45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如在合同签订后45日内仍未足额支付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保函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4)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300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5)若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本项目中标后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2日内,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原项目的变更材料,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10、本项目补充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计算表》,详见附件。



11、本项目发包人提供施工合同额不含暂列金和暂估价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或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等方式。具体细节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协商确定。



12、招标文件中“若中标人采用保函的形式缴纳质保金,应提供对应金额、有效期应包含整个质保期、无条件见索即付的保函”调整为“若中标人采用保函的形式缴纳质保金,应提供对应金额、有效期应包含项目缺陷责任期、无条件见索即付的保函”。



13、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调整至2023年6月2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4号开标室。



其余内容保持不变,特此通知。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招标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2023年6月9日

电话:0551-6222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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