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2024年布草类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4/05/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2ZJ项目名称: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2024年布草类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2ZJ001品目名称: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2024年布草类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潍坊迅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1.合理认为中标供应商未满足生产能力评价,不具备全自动缩水试验机、全自动电子织物强力仪、 耐洗色牢度检测仪器、摩擦色牢度检测仪器。
2.合理质疑中标供应商对手术室洗手衣,未能提供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 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面料材质:、功能性面料,面料99%聚酯纤维、1%导电丝 ,透气性(mm/s):33.2,撕破强力(N):30经向,24(纬向),断裂强力(N):经向1567.7,纬向1199.2,克重195g/㎡(允许±定5克的偏差);阻菌、防静电、防渗、防油渍、防血渍、无落絮,抗静电,高牢度,高寿命,透气不闷热;缩水率不超过5%的检查报告。
事实依据:综合对相关研发企业进行调研,结合其注册资本,业绩情况,认为其不具备履约能力。
法律依据:招投标法第56条第三十三条
请求:认为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履约能力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单位关于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2024年布草类服务项目(GZWH-2024-4811A)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函,已于2024年5月17日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项1:
答复内容:质疑函提及的仪器设备内容,是采购文件“生产能力评价”评分项,中标供应商按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购买合同),获得相应分值。
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资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二、针对质疑项2
答复内容:质疑函提及手术室洗手衣“技术参数(规格)要求”内容,中标供应商作“完全响应”,并提供了检验依据包括“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技术分未被扣减。
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资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按规定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同时提供有相应证明材料),未发现其存在“不具备履约能力”情况。你公司通过调研以及结合注册资本、业绩情况认为其不具备履约能力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贵阳市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2ZJ项目名称: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2024年布草类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2ZJ001品目名称: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2024年布草类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潍坊迅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1.合理认为中标供应商未满足生产能力评价,不具备全自动缩水试验机、全自动电子织物强力仪、 耐洗色牢度检测仪器、摩擦色牢度检测仪器。
2.合理质疑中标供应商对手术室洗手衣,未能提供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 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面料材质:、功能性面料,面料99%聚酯纤维、1%导电丝 ,透气性(mm/s):33.2,撕破强力(N):30经向,24(纬向),断裂强力(N):经向1567.7,纬向1199.2,克重195g/㎡(允许±定5克的偏差);阻菌、防静电、防渗、防油渍、防血渍、无落絮,抗静电,高牢度,高寿命,透气不闷热;缩水率不超过5%的检查报告。
事实依据:综合对相关研发企业进行调研,结合其注册资本,业绩情况,认为其不具备履约能力。
法律依据:招投标法第56条第三十三条
请求:认为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履约能力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单位关于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2024年布草类服务项目(GZWH-2024-4811A)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函,已于2024年5月17日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项1:
答复内容:质疑函提及的仪器设备内容,是采购文件“生产能力评价”评分项,中标供应商按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购买合同),获得相应分值。
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资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二、针对质疑项2
答复内容:质疑函提及手术室洗手衣“技术参数(规格)要求”内容,中标供应商作“完全响应”,并提供了检验依据包括“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技术分未被扣减。
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资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按规定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同时提供有相应证明材料),未发现其存在“不具备履约能力”情况。你公司通过调研以及结合注册资本、业绩情况认为其不具备履约能力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贵阳市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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