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城县庙前镇人民政府
乙方:中环宏程(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5]DZCG[GK]2021001的连城县庙前镇人民政府连城铅锌矿区历史遗留废渣及下游河道底泥污染状况调查服务类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通用填空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099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1(项)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49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万元整(¥490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2年6月底;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庙前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提交《连城铅锌矿区历史遗留废渣及下游河道底泥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支付给供应商 |
1 | 30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 中环宏程(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2 | 50 | 完成所有样品监测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 | 中环宏程(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3 | 20 | 提交《连城铅锌矿区历史遗留废渣及下游河道底泥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 | 中环宏程(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至本项目验收合格完成止。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咨询服务费用,逾期,按照欠款金额的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需要承担乙方为主张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险等全部费用。 10.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交付项目相关成果及报告,逾期每日按照已支付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的律师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项目内容 本项目包含连城铅锌矿区历史遗留废渣及下游河道底泥污染状况调查的全部任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结合无人机、测绘工具和物探工具对项目区内历史遗留矿山进一步开展全面踏勘,采用测绘工具进行测算,确定目前尚存的采矿矿硐数量以及未规范化收集处置的历史遗留废弃矿石分布情况,排查土壤污染隐患点,排查踏勘面积约 12.2km2 ; 2. 本项目需要开展历史遗留矿渣调查分析及河道底泥及地表水调查,历史遗留矿渣调查分析包含废弃矿渣存量调查分析、历史遗留炉渣存量调查分析、废弃矿渣存量调查、历史遗留矿渣和冶炼炉渣重金属浸出量检测;河道底泥及地表水调查包含河道底泥调查及地表水监测; 3.编制布点方案。需根据HJ25系列导则合理布设点位、明确监测指标,查明历史遗留矿渣存量及区域土壤、地表水、底泥环境质量,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4.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 5.样品检测报告应包含相应的质控数据,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可靠,按照相关技术文件分析监测数据,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形成数据、图件、文字成果; 6.组织编制《连城铅锌矿区历史遗留废渣及下游河道底泥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 (1)废弃矿石废弃矿渣和冶炼废渣存量调查分析; (2)调查点位合理性分析; (3)历史遗留区域及下游河流灌溉水、河道底泥、土壤监测指标的合理性分析; (4)监测结果及分析; (5)质量控制措施及质控结果; (6)根据全面调查评估结果,摸清污染程度及影响区范围,确定历史遗留污染源应采取的防控和阻断措施。 7.根据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对成果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备案。 14.2项目实施要求 1.时限要求:2022年1月底前完成现场踏勘及布点方案编制,2022年4月底前完成样品采集、分析测试,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并提交全部成果。 2.技术要求:符合《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1479 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如有新规范以新规范为准)。 3.人员要求:应指 定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组长,小组组长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小组成员应具有环境、土壤或水文地质等相关基础知识。入场前所有采样人员应具有采样相关基础知识、熟悉采样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前要经过统一培训,对采样中的关键步骤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分析测试的样品制备、分析人员应熟悉样品制备、分析检测技术规范,并且操作熟练,有丰富的实验经验。 4.工作质量要求:任务承担单位须无条件配合采购单位抽查复核,并按要求按时完成整改。如果发生工作进度滞后、工作质量不合格问题的,采购单位可以对其费用进行扣减,并对任务承担单位进行通报约谈。 5.安全防护要求:任务承担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防范工作。疫情期间任务承担单位应遵守调查地块所在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进场前,需制定好事故应急管理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并开展入场培训。钻探采样过程应设立明显警示,采取人员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因任务承担单位未落实安全措施而致人员发生安全问题,均由任务承担单位负责协商并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如协商无果,需要司法调解或诉讼的,由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稳妥解决,且不得产生不良影响。 6.保密要求:任务承担单位需承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同样负有保密责任,在本项目未公开前,不得披露相关信息。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连城县庙前镇人民政府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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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李杰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乙方: | 中环宏程(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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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廖未媛 |
委托代理人: | 温呈先 |
联系方法: | 0592-6126999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厦门莲坂支行 |
账号: | 35101522001052510307 |
乙方: |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陈志扬 |
委托代理人: | 许彬彬 |
联系方法: | 0591-83571271 |
开户银行: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 |
账号: | 12252000000401657 |
签订地点: 龙岩市连城县
签订日期: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