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处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 | 合同编号:441301-2-202009-ZK033-0058 |
甲 方: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处 | 乙 方:惠州市惠城区惠合家具经营部 |
合同金额:¥13,660.00 | 金额大写:壹万叁仟陆佰陆拾元整 |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款式 | 长(毫米) | 宽(毫米) | 高(毫米) | 类型 | 材质 | 品种 | 数量 | 供应商报价 | 免费质保期(月) | 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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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320 | 500 | 圆吧椅 | 钢 | 无 | 3 | 260.00 | 60 | 780.00 | |
320*320*500mm,钢板铸成形支架与坐板,加厚三角钢管横梁 | ||||||||||
360 | 380 | 500 | 带靠圆吧椅 | 钢 | 无 | 2 | 320.00 | 60 | 640.00 | |
360*380*500mm,钢板铸成形支架与坐板,加厚三角钢管横梁 | ||||||||||
1750 | 650 | 780 | 等候椅 | 钢 | 处级及以下办公桌 | 3 | 650.00 | 60 | 1,950.00 | |
1750*650*780mm,钢板铸成形支架与坐板,加厚三角钢管横梁 | ||||||||||
1400 | 700 | 750 | 办公桌 | 木 | 处级及以下文件柜 | 2 | 1,080.00 | 60 | 2,160.00 | |
1400*700*750mm,中纤板基材,胡桃木皮饰 | ||||||||||
850 | 400 | 1800 | 文件柜 | 钢 | 三人沙发 | 6 | 580.00 | 60 | 3,480.00 | |
850*400*1800mm,冷轧不锈钢板,灰白色 | ||||||||||
1900 | 800 | 900 | 沙发 | 皮革 | 大茶几 | 1 | 2,800.00 | 60 | 2,800.00 | |
1900*800*900mm,西皮面,高密度海绵,三人位 | ||||||||||
1200 | 600 | 450 | 茶几 | 木 | 处级及以下办公桌 | 1 | 580.00 | 60 | 580.00 | |
1200*600*450mm,中纤板基材,胡桃木皮饰面 | ||||||||||
600 | 600 | 450 | 茶几 | 木 | 小茶几 | 1 | 420.00 | 60 | 420.00 | |
600*600*450mm,中纤板基材,胡桃木皮饰面 | ||||||||||
800 | 400 | 850 | 茶水柜 | 木 | 1 | 850.00 | 60 | 850.00 | ||
800**400*850mm,中纤板基材,胡桃木皮饰面 | ||||||||||
合同金额(元): | 13,660.00 | |||||||||
其他约定 |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质按量按期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2.对乙方提供的家具进行验收。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合作。
2.协调解决项目开展中出现的问题。
3.按规定的方式进行付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项目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货物及相关服务,承担货物、运输、安装、调试、免费期质保等工作及一切费用。
2.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四、交货
1.交货时间:7天
2.交货地点:广东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大道惠环段222号
3.收货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邓文钧/0752-2618823
五、验收
1.所有货物生产前及生产期间,甲方有权就乙方用于生产甲方所购产品的备料单进行抽检,对进货材料(含板材、五金配件等)随机抽样送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取得相应的检验报告。如检验结果与乙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检验费由乙方支付,反之则由甲方支付。
2.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投入生产,有权拒绝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验收。
3.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和安装完成后,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如检测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和环保要求,甲方有权退货,乙方须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六、售后服务
1.免费质保期:乙方须提供不少于5年免费质保期(质保期的计算自所有家具设备安装调试到位并通过检测验收合格后开始。免费质保期内实行“三包”,时间自家具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2.服务响应时间:接到维修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到达现场。
3.质保期内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72小时内不能完成维修,则乙方最迟应在15日内免费向甲方提供同样规格要求的替代品。
4.在质保期内,同一缺陷经三次维修、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则认定该类产品均不合格,甲方有权将该类产品无条件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免费质保期内,非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的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6.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七、付款
验收合格且乙方开具正式发票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
八、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合同生效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甲方代表(签章): | 乙方代表(签章): |
地址:仲恺大道惠环段222号 | 地址: 广东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市河南岸马庄金山湖村民小组32号一楼 |
电话:0752-2618823 |
电话:0752-2500229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瑞和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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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44050110068000000324 |
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