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2024-2025年度灯具货物采购澄清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8/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ffwz01664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周工0551-6336231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831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2024-2025年度灯具货物采购
原项目编号:2024BFFWZ01664
原公告日期:2024-08-01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2024-2025年度灯具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WZ01664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本项目开标和评标先后顺序均为第1标段-第2标段。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疑问事项:我公司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第53页写明,“投标人拥有国家(CNAS)认证的技术研究院或技术实验室的得2分”。
本项目为灯具采购项目,投标人为灯具供货商或代理商,常规来说是没有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研究院或技术实验室,现国内拥有技术研究室或技术实验室的灯具供货商或代理商屈指可数,有排除潜在供应商的嫌疑,涉嫌为某一灯具供货商量身定制评标办法。本项目已经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也是最具有权威的,投标人自有的技术研究院或技术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没有意义,要求投标人自有也没有意义。建议取消该评分。
回复:经市场调查,此条满足三家及以上,不予修改。
2.疑问事项:本项目含1-2标段,是否需要分别制作1标段和2标段的标书,分别上传?
回复:如投标人投1-2标段,需要分别制作1标段和2标段的标书,分别上传。
3.疑问事项:1标段的报价和2标段的报价是否不同,是否分别评标?
回复:招标文件已载明每个标段采用费率报价(投标人所报费率不得超过100%),报价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报价要求。本项目第1标段和第2标段分别评标。
4.疑问事项:评标办法中的系数C值是否分别抽取?
回复:本项目C值不是抽取的,C值确定详见招标文件第56页。
5.疑问事项:招标文件P22页,投标人业绩要求“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等)”招标文件P54页投标人业绩要求提供只需要“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不需要提供供货完毕验收合格证明,请问以哪页要求为准?所有业绩是否只需要放合同就可以了?
回复:招标文件第22页约定的是资格审查业绩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第54页约定的是详细评审打分业绩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按照资格审查业绩和详细评审打分业绩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疑问事项: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里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产品部件认证证书项里要求:投标人拥有国家(CNAS)认证的技术研究院或技术实验室的得2分。
本项目是灯具货物采购项目,而这一项主要是体现公司生产试验能力方面的,并不能体现公司在供货产品方面的实力。且这一证书只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唯一一家机构认可发证的,此要求与本采购供货项目不太相符。投标人拥有国家(CNAS)认证的技术研究院或技术实验室一般是研究院或专业的检测单位或机构才肯具备的,极少的的灯具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有此证书,这一项限制绝大多数参与投标的单位中标可能性,难免具有的倾向性、排他性。
因此我们建议:删除此项,或可以把此项改为以下项:投标人获得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质量、服务相关荣誉证书,满分 2 分。
回复:经市场调查,此条满足三家及以上,不予修改。
7.疑问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产品部件加分项1、投标人拥有国家(CNAS)认证的技术研究院或技术实验室的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的不得分。此加分项明显不合理,这个证书不是国家强制认证证书且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适用,这些证书根本不能体现任何产品参数价值,这个证书只不过是申办企业花钱找第三方就能办理的证书,这个证书没有任何技术意义,就是某个潜在的投标人有此证书就用这个证书作为加分项。明显有倾向性让投标失去公平性。  
回复:经市场调查,此条满足三家及以上,不予修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491号政裕大厦
邮编:230000
联系人:周工
电话:0551-63362310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831、66223258
2024年8月12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2024-2025年度灯具货物采购
原项目编号:2024BFFWZ01664
原公告日期:2024-08-01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2024-2025年度灯具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WZ01664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本项目开标和评标先后顺序均为第1标段-第2标段。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疑问事项:我公司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第53页写明,“投标人拥有国家(CNAS)认证的技术研究院或技术实验室的得2分”。
本项目为灯具采购项目,投标人为灯具供货商或代理商,常规来说是没有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研究院或技术实验室,现国内拥有技术研究室或技术实验室的灯具供货商或代理商屈指可数,有排除潜在供应商的嫌疑,涉嫌为某一灯具供货商量身定制评标办法。本项目已经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也是最具有权威的,投标人自有的技术研究院或技术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没有意义,要求投标人自有也没有意义。建议取消该评分。
回复:经市场调查,此条满足三家及以上,不予修改。
2.疑问事项:本项目含1-2标段,是否需要分别制作1标段和2标段的标书,分别上传?
回复:如投标人投1-2标段,需要分别制作1标段和2标段的标书,分别上传。
3.疑问事项:1标段的报价和2标段的报价是否不同,是否分别评标?
回复:招标文件已载明每个标段采用费率报价(投标人所报费率不得超过100%),报价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报价要求。本项目第1标段和第2标段分别评标。
4.疑问事项:评标办法中的系数C值是否分别抽取?
回复:本项目C值不是抽取的,C值确定详见招标文件第56页。
5.疑问事项:招标文件P22页,投标人业绩要求“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等)”招标文件P54页投标人业绩要求提供只需要“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不需要提供供货完毕验收合格证明,请问以哪页要求为准?所有业绩是否只需要放合同就可以了?
回复:招标文件第22页约定的是资格审查业绩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第54页约定的是详细评审打分业绩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按照资格审查业绩和详细评审打分业绩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疑问事项: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里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产品部件认证证书项里要求:投标人拥有国家(CNAS)认证的技术研究院或技术实验室的得2分。
本项目是灯具货物采购项目,而这一项主要是体现公司生产试验能力方面的,并不能体现公司在供货产品方面的实力。且这一证书只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唯一一家机构认可发证的,此要求与本采购供货项目不太相符。投标人拥有国家(CNAS)认证的技术研究院或技术实验室一般是研究院或专业的检测单位或机构才肯具备的,极少的的灯具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有此证书,这一项限制绝大多数参与投标的单位中标可能性,难免具有的倾向性、排他性。
因此我们建议:删除此项,或可以把此项改为以下项:投标人获得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质量、服务相关荣誉证书,满分 2 分。
回复:经市场调查,此条满足三家及以上,不予修改。
7.疑问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产品部件加分项1、投标人拥有国家(CNAS)认证的技术研究院或技术实验室的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的不得分。此加分项明显不合理,这个证书不是国家强制认证证书且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适用,这些证书根本不能体现任何产品参数价值,这个证书只不过是申办企业花钱找第三方就能办理的证书,这个证书没有任何技术意义,就是某个潜在的投标人有此证书就用这个证书作为加分项。明显有倾向性让投标失去公平性。  
回复:经市场调查,此条满足三家及以上,不予修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491号政裕大厦
邮编:230000
联系人:周工
电话:0551-63362310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831、66223258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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