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G5011芜合高速芜湖市殷港互通立交工程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两编一会审中标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10/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h01cg2023fw18020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丽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WH01CG2023FW180202(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FS34020120231353号)

二、项目名称:G5011芜合高速芜湖市殷港互通立交工程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两编一会审(包)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15号城发天地大厦13楼

中标金额:5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

名称:G5011芜合高速芜湖市殷港互通立交工程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两编一会审(包)

服务内容:现对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询价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进行招标,其中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程序需按照《芜湖市政府性重点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两编一会审”模式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招标收费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 号文)的 50%执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用计算基数为施工单位的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包括暂估价供电、暂估价供水(含二次供水)、预留金)。本项目分两个包,两个包兼投不兼中,供应商可全部参与投标,但是只能中其中一个包,按开标顺序确定中标人,如一包的首选中标候选人,则二包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项目开标及评审顺序为,一包、二包(本项目为包)。

服务要求:对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提供施工阶段关于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咨询服务

服务时间10个日历天内完成编制及备案,且后续提供施工阶段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服务标准按照《芜湖市政府性重点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两编一会审”模式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进行考核

五、评审专家名单:蒋金辉、陈剑、刘洋、黄卫兵、汪名流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约定的6138元执行

收费金额:6138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是否中小微企业中标

3.无效投标单位及原因:无。

4.中标供应商业绩:1)G347 通江大道(和沈路至无为交界段)城建工程;2)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大桥改造工程公路项目第TJ01标段

5.其他说明:本包段综合评审得分第一名的为容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但该供应商已被推荐为一包的首选中标候选人,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不推荐为二包中标候选人,故本包段推荐综合评审得分第二名的供应商为首选中标候选人。

6.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线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芜湖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城东停车楼7楼        

联系方式:0553-31153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苏宁环球写字楼B座722 

联系方式:18255378289  0553-58977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丽 

电话:18255378289 0553-5897716

十、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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