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7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01/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2年第17号)
一、项目编号:JH22-211400-00025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除雪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
地 址:葫芦岛市龙港区茨齐路53-1
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5路47-1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除雪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H22-211400-00025采购人名称: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设置的合同履行期限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采购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并且设置的合同签订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被投诉人2称因投诉人的质疑导致项目的采购未能及时开展,雪季来临急需设备的采购,投诉人质疑内容过于主观,合同签订期限和合同履行期限满足财政部87号令要求。但是被投诉人2该答复才是过于主观、将其揣测强安在投诉人身上,投诉人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几乎每个质疑答复都说投诉人质疑内容过于主观,投诉人质疑内容均取自招标文件,内容主观从何而来?针对合同履行期的质疑答复采购方字里行间都是责怪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质疑延缓采购进度,但是究其原因在于招标文件本身设置不合理,没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供应商如何进行质疑投诉?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不仅不符合正常的环卫车辆采购合同期限,并且在疫情肆虐的当下,未将疫情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内,以“急需”为借口忽视客观因素,不符合实际情况,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一、招标文件设置的合同履行期限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采购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招标文件设置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不合理,本项目采购产品为多功能除雪车1辆、雪铲(装载机用重铲)10、雪铲10、雪刷5,多功能除雪车属于环卫车辆,环卫车辆并非常规消耗品,一般情况下制造商不会提前生产环卫车辆,因为每个用户的需求都不同,企业为了避免货物无法出售,从而导致货物积压,浪费资金成本,正常都是按照用户订单进行生产制造。因此,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后需根据本项目需求生产符合的产品,期间包括各种生产流程如设计加工、冲压、焊接、涂装、装配等等,最后还要保证产品质量而不断地进行各种检测方可出厂销售,均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且生产后还需要考虑运输时间等,特别是比较偏远地区的供应商。而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短短7天内完成供货、调试等交货过程是不合理的。只有提前获知本项目采购需求并与被投诉人1达成合作共识、预先生产采购车辆的供应商可以满足,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有利条件,以此能在评分上拉开与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差距,以达到高分高价中标的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同时,过短的合同履行期限也是为本地供应商提供便利。一般来说,中标后,供应商与被投诉人1签订合同盖章还需要时间,外地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时间周期一般都会比本地供应商的周期长,且合同履行期限除生产时间外,还要包括运输时间,外地供应商与本地供应商最大的差距在于路途运输时间,供货期限设置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无疑是利于本地供应商而变相提高了外地供应商的响应难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投诉人曾就类似交货期畸短问题向辽阳市财政局、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喀左县财政局提出投诉。在辽阳市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吸污车等车辆项目中,就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将交货期限作为加分项的内容向辽阳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财政部门核实调查:认为交货时间的设置应充分考虑车辆购置、运输等因素,合同签定之日起30天内交货即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对提前交货给予计分,不合理。根据调查结果,辽阳市财政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采购单位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园林大队新能源汽车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供货周期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限制供应商合法权利的情形,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提出投诉,经财政部门核实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喀左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购置压缩式垃圾清运车项目,投诉人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喀左县财政局经过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设置如此畸短的合同履行期限,无疑是增加供货难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阻挠和限制供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11月21日,采购人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除雪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H22-211400-00025,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11月2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2年12月1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2月7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2年12月12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12月14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2年12月16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关于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除雪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情况说明》,被投诉人2未就投诉事项具体内容进行投诉答复。为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组织召开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邀请了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论证会议。会上,专家认真阅读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现雪季来临,城市除雪任务繁重,急切需要设备的采购,所以要求短期内供货,合同的签订是为了有效的保证供货时间与质量,签订合同期限与合同履行期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专家意见为: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六、交货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招标文件规定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日内签订合同,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但本项目所采购的非市场通用车辆,供应商需要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加工、组装、运输,因此招标文件要求“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合同履行期过短,与车辆实际生产销售流程不相适应。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为确保双方权益把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财政不能及时拨款的情况进行说明,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专家意见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辽财采〔2022〕119 号)第一部分规定:“……二是合理拟订采购合同。不得要求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七、付款方式及条件:验收合格后2年内付清(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付款延长)”本项目贯彻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期限明显不合理,违反上述规定。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内容为:有关售后服务设置是为保证售后团队的质量,并不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本地售后服务是招标人对于本次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的保障,招标文件有关售后服务要求,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专家意见为:(1)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 ★五、售后:售后服务需提供如下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均视为无效投标。1、在线流程定位(图文并茂)”又查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4商务条款偏离表”“ 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方面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的要求:维修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有专业维修设备,有四驱服务车辆。”“在线流程定位(图文并茂)”要求不具体、不明确,在业内并非专业术语,供应商无法根据该项要求作出具体响应。“维修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也存在不具体、不明确的问题,被投诉人1应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对维修人员提出具体的专业证书要求。(2)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 ★五、售后:售后服务需提供如下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均视为无效投标。7、2小时响应,6小时到达。8、有四驱服务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车辆图片)”要求供应商“2小时响应,6小时到达”是被投诉人1的实际售后需求,供应商售后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到达即可,并未要求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售后服务机构等,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要求供应商“有四驱服务车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
(2022年第17号)
一、项目编号:JH22-211400-00025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除雪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
地 址:葫芦岛市龙港区茨齐路53-1
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5路47-1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除雪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H22-211400-00025采购人名称: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设置的合同履行期限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采购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并且设置的合同签订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被投诉人2称因投诉人的质疑导致项目的采购未能及时开展,雪季来临急需设备的采购,投诉人质疑内容过于主观,合同签订期限和合同履行期限满足财政部87号令要求。但是被投诉人2该答复才是过于主观、将其揣测强安在投诉人身上,投诉人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几乎每个质疑答复都说投诉人质疑内容过于主观,投诉人质疑内容均取自招标文件,内容主观从何而来?针对合同履行期的质疑答复采购方字里行间都是责怪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质疑延缓采购进度,但是究其原因在于招标文件本身设置不合理,没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供应商如何进行质疑投诉?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不仅不符合正常的环卫车辆采购合同期限,并且在疫情肆虐的当下,未将疫情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内,以“急需”为借口忽视客观因素,不符合实际情况,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一、招标文件设置的合同履行期限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采购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招标文件设置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不合理,本项目采购产品为多功能除雪车1辆、雪铲(装载机用重铲)10、雪铲10、雪刷5,多功能除雪车属于环卫车辆,环卫车辆并非常规消耗品,一般情况下制造商不会提前生产环卫车辆,因为每个用户的需求都不同,企业为了避免货物无法出售,从而导致货物积压,浪费资金成本,正常都是按照用户订单进行生产制造。因此,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后需根据本项目需求生产符合的产品,期间包括各种生产流程如设计加工、冲压、焊接、涂装、装配等等,最后还要保证产品质量而不断地进行各种检测方可出厂销售,均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且生产后还需要考虑运输时间等,特别是比较偏远地区的供应商。而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短短7天内完成供货、调试等交货过程是不合理的。只有提前获知本项目采购需求并与被投诉人1达成合作共识、预先生产采购车辆的供应商可以满足,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有利条件,以此能在评分上拉开与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差距,以达到高分高价中标的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同时,过短的合同履行期限也是为本地供应商提供便利。一般来说,中标后,供应商与被投诉人1签订合同盖章还需要时间,外地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时间周期一般都会比本地供应商的周期长,且合同履行期限除生产时间外,还要包括运输时间,外地供应商与本地供应商最大的差距在于路途运输时间,供货期限设置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无疑是利于本地供应商而变相提高了外地供应商的响应难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投诉人曾就类似交货期畸短问题向辽阳市财政局、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喀左县财政局提出投诉。在辽阳市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吸污车等车辆项目中,就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将交货期限作为加分项的内容向辽阳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财政部门核实调查:认为交货时间的设置应充分考虑车辆购置、运输等因素,合同签定之日起30天内交货即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对提前交货给予计分,不合理。根据调查结果,辽阳市财政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采购单位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园林大队新能源汽车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供货周期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限制供应商合法权利的情形,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提出投诉,经财政部门核实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喀左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购置压缩式垃圾清运车项目,投诉人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喀左县财政局经过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设置如此畸短的合同履行期限,无疑是增加供货难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阻挠和限制供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11月21日,采购人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除雪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H22-211400-00025,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11月2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2年12月1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2月7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2年12月12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12月14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2年12月16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关于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除雪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情况说明》,被投诉人2未就投诉事项具体内容进行投诉答复。为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组织召开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邀请了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论证会议。会上,专家认真阅读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现雪季来临,城市除雪任务繁重,急切需要设备的采购,所以要求短期内供货,合同的签订是为了有效的保证供货时间与质量,签订合同期限与合同履行期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专家意见为: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六、交货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招标文件规定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日内签订合同,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但本项目所采购的非市场通用车辆,供应商需要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加工、组装、运输,因此招标文件要求“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合同履行期过短,与车辆实际生产销售流程不相适应。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为确保双方权益把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财政不能及时拨款的情况进行说明,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专家意见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辽财采〔2022〕119 号)第一部分规定:“……二是合理拟订采购合同。不得要求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七、付款方式及条件:验收合格后2年内付清(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付款延长)”本项目贯彻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期限明显不合理,违反上述规定。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内容为:有关售后服务设置是为保证售后团队的质量,并不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本地售后服务是招标人对于本次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的保障,招标文件有关售后服务要求,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专家意见为:(1)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 ★五、售后:售后服务需提供如下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均视为无效投标。1、在线流程定位(图文并茂)”又查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4商务条款偏离表”“ 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方面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的要求:维修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有专业维修设备,有四驱服务车辆。”“在线流程定位(图文并茂)”要求不具体、不明确,在业内并非专业术语,供应商无法根据该项要求作出具体响应。“维修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也存在不具体、不明确的问题,被投诉人1应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对维修人员提出具体的专业证书要求。(2)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 ★五、售后:售后服务需提供如下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均视为无效投标。7、2小时响应,6小时到达。8、有四驱服务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车辆图片)”要求供应商“2小时响应,6小时到达”是被投诉人1的实际售后需求,供应商售后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到达即可,并未要求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售后服务机构等,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要求供应商“有四驱服务车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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