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3]GDHLJS[GK]2019005-2的庄边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污水管网及处理站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第三次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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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499 |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庄边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污水管网及处理站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 | 1 | 项 | 国内 | 1000000 | 1000000 | 蓝深环保 | 蓝深环保LSD | 无 | ||||
合计: | 100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待甲方发出通知后40天内交货并完成设备安装调试;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招标人指定地点服务;
4.3交付条件:符合招标。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1;品目号:1-1;投标标的:庄边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污水管网及处理站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数量:1(项);规格:蓝深环保LSD;来源地:福建泉州;单价(元):1000000;总价(元):1000000;备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方式数据表格:验收期次:1;验收期次说明:符合招标。6.1.2验收时乙方代表必须在场,甲方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乙方所供货物的规格和产品标准及符合我国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6.1.3结构、外观、制造、装配材料及工艺要求应符合招标采购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甲方在验收时如发现不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或退货。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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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50 | 基础土建完工,根据业主通知,设备全部到货,经核对采购清单无误并全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50% | |
2 | 30 | 设备安装完工,按设计图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总合同价的30% | |
3 | 15 | 试运行2个月后一周内在支付总合同价15%(需满足设备仍能按照设计要求正常运行的要求付合同总价的15%) | |
4 | 5 | 总合同价的5%待质保期过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8%。说明: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8%,待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止。
10、违约责任
10.1若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所有货物的供应及安装的,每延迟一天扣人民币伍仟元整;逾期三十天或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10.2在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甲方与乙方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违约金。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10.6乙方无正当理由又不能按期交货进场或交付使用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不能免除该赔偿责任。10.7若乙方方无正当理由又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尽快交货并将不合格产品更换为合格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0.8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售后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9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组成员进驻现场,甲方有权按照项目经理(负责人)每人每天1000元,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天500元进行处罚。10.10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a)所提供的货物、配件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b)不能达到国家或国际认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c)乙方违反承诺的品牌、生产厂家、报价、质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技术与性能、售后服务的内容行为;d)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e)乙方不配合甲方参加验收工作或不提供有关资料;f)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可在投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合同所涉及设备参数、包装运输、交付、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等内容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执行,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
14.2当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应派人与本项目的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做好沟通工作,做好三方的工作对接,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并验收。中标人的设备/材料运抵现场时,应通过设计、业主、监理单位共同组织货物验收工作;如发现使用了不符合设计和标准的设备材料时,将由中标人负责修复、拆除和更换。
14.3中标人所负责的设备安装工作结束后,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安装标准并通过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工作。中标人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保修单、日常运行操作程序说明及故障咨询。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图、选型方案为准;需更改设计方案的,须经招标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协商同意;涉及机型调整的,应签定合同的补充文本加以确认。
14.4中标人方在货物运输、装卸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造成设备或配件的损坏概由中标人方负责。
14.5中标人方的设备提前交货的,因提前交货所发生的仓储和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提前进场,甲方在验收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庄边村枫埔66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1号楼17层 |
单位负责人: | 姚恩开 | 单位负责人: | 兰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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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706090186 |
联系方法: | 15396377785 |
开户银行: |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庄边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 |
账号: | 9040319010010000001383 | 账号: | 413078037406 |
签订地点:福建省莆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