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夏煤业煤制油化工质检计量中心2024年度计量器具外委检定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240万元
项目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8/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宁夏煤业煤制油化工质检计量中心2024年度计量器具外委检定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宁夏煤业煤制油化工质检计量中心2024年度计量器具外委检定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407032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407032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胥海娟 电话:0951-6971879
邮箱:13707595@ceic.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宁夏煤业煤制油化工质检计量中心2024年度计量器具外委检定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407032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407032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240.003600 | 247.503700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能力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国家级、(国)法计(2022)01016号、2027年07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国家级、(国)法计(2022)01013号、2027年7月17日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 | / |
业绩 | 1、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化工质检计量中心常规计量器具和非常规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服务合同、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0.8.21 2、宁夏石化公司各类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检测、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2020.4.30 3、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化工质检计量中心2022年度计量器具外委检定服务合同、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化工质检计量中心、2022.3.23 4、宁夏煤业公司煤制油化工质检计量中心2023年度计量器具外委检定、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化工质检计量中心、2023.5.18 5、2024年宁夏石化公司有毒、可燃气体检测器检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宁夏石化分公司、2024年1月31日 | 1、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及计量技术咨询、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2023.4.28 2、2021-2022年仪器仪表检定检验技术服务、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1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胥海娟 电话:0951-6971879
邮箱:13707595@ceic.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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