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
租赁费用标准
年租金(元/年)
数量(年)
合计(元)
2024-01-01—2026-12-31
4122398.00
3
12367194.00
3.3.1房屋要求:
(1)乙方提供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49号湘江新区综合交通枢纽换乘大楼四楼404号房屋共计6895.2㎡供甲方局属单位使用,租用期限为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共三年。
(2)房屋装修类型符合商务办公用途,租赁房产用途为办公。
(3)乙方须确保局属单位能够在2023年12月25日前整体搬入并正常办公。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搬入使用,每逾期一天将赔偿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逾期超过10天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4)乙方须确保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纠纷,有其合法的出租资格。若因房屋权属发生纠纷或乙方债权债务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3.2服务要求:
(1)除不可抗力以外,乙方须保证甲方自合同起租日开始,出租房屋内的水、电、照明、空调、电梯、通讯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始终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
(2)乙方保证租赁给甲方的房屋质量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甲方人为损坏的前提下,乙方负有对甲方承租房屋、影响甲方办公及进出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
(3)甲方有权使用房屋配套的公共设施。
(4)乙方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它法定义务。
5.2.1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前已通过各种方式详细了解租赁物业各方面的状况,对于租赁物业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业本身的自然物理状况,租赁物业内的附属物、添附物、公用设施、配套设施的状况,租赁物业的周边环境及相邻物业的情况,租赁物业的法律状况等)且无异议。
5.2.2甲方已对该租赁物业进行充分的考察调研了解,并同意租赁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移交为现状移交。
本项目属于延续性的日常服务,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规定,以简易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租赁期内,租赁物业内甲方自行添置设备设施的常规维护、保养、运作、年检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保证上述设备设施在租赁期限内处于良好和适用的状态,并通过主管部门的安检、年检等,对于乙方移交给甲方租赁物业内的设备及管道、电线等设备设施乙方有义务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任何危险或隐患,应及时予以排除并通知甲方。
6.1乙方向甲方移交租赁物业后,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公共设施以及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可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并自行承担费用,甲方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均应提前十日报乙方或物业公司审查批准并备案,但是,乙方或物业公司不因该等审查批准而承担责任,也不因此减轻甲方责任。甲方以及甲方进场装修的施工队必须与乙方或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
6.2甲方的装修不得影响租赁物业的安全及正常功能,亦不得对公用事业及配套设施造成破坏;非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进行改建加层、或实施改变或影响租赁物业主体结构的其他装修行为。
6.3租赁期内,如因甲方的责任或过错导致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人身伤害(包括但下限于:租赁物业内发生火灾,从甲方租赁物业内的任何地方向乙方或第三方的区域内溢水或漏水,爆炸,乙方租赁物业内的害虫或有害等),均全部由甲方负责赔偿。
6.4 租赁期内,如因乙方的责任或过错导致甲方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人身伤害,均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7.4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租赁物业,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一年总租赁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5如因甲方延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费用,甲方除应付清欠付费用外,还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欠费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7.6乙方需保证租赁物无任何权属纠纷,如发生任何纠纷影响甲方使用租赁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7若租赁房屋出现主体结构问题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有权限期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8本合同所称违约金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合同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11.1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甲方一律不向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乙方拒绝履行开票责任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甲方违约。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时支付。
11.2甲乙各方申明:任何一方末能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未能延迟要求另一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均不应构成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亦不构成其对行使其他权利的放弃。
11.3凡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异议、催告、权利生张解除合同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在十五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不认可对方所提出的要求,但任何一方依本合同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本合同权利的,不受对方是否答复的影响。
11.4甲乙双方同意以下通讯地为书面文件送达地址,5日后视为已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以下内容,应于变更前5日内书面形式知一方,否则对方或行政司法机构按以下地址寄送文件,邮寄5后视为已送达,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甲方通讯地址及指定联系人:地址:长沙市政府二办八楼;联系人:熊兑韬;联系方式:17352800007;邮箱:228011751@qq.com。
乙方通讯地址及指定联系人:地址: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49号湘江新区综合交通纽T2栋写字楼7楼708室;联系人:朱莉;联系方式15874214908;邮箱:444218996@qq.com。
11.5关于本合同中租赁期限的说明:因项目立项及招标采购完成时间的影响,导致实际租赁时间与项目名称中标注时间不一致。最终租赁期限以本合同中履行期限为准,即2024-01-01——2026-12-31,共计三年。
11.6资金支付主体:因年度预算调整,局属单位的办公用房租赁费用统筹至市城管局年度预算。故本项目租赁费用的支付主体由招标文件中所述“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局属单位”统一调整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1.7本合同任何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如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与任何附件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11.8关于物业服务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