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医疗救助经办服务承办权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2月28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关于做好2019年度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8号)和《葫芦岛市委办公室 葫芦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葫委办发〔2019〕75号)文件精神,以保基本为核心,以救大病为重点,完善政策,规范运行,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对象准确、标准科学、程序便捷、效果显著、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医疗救助制度的持续性。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救助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慈善捐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综合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运行管理统一设计,科学规范,高效联动。坚持基本医疗救助与重大疾病救助相结合,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共同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原则。
三、救助对象范围
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含低收入家庭成员,下同)、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下同)等困难群体。
四、救助对象认定部门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准。
五、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参保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60%资助。
(二)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医疗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统一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
(1)基本救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基本救助,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5000元,救助比例为50%。
(2)倾斜救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基本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起付标准为5000元,救助比例为50%。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等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继续实行按病床日定额救助。
非急诊且未转诊临时外出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下调15%。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原则上有特慢病门诊和基本医疗住院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七、承办方式
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疗救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疗救助业务通过招标选定,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在具有资格的商业保险机构中公开招标。
八、承办人数
2023年全市医疗救助人数为154836人,随民政和扶贫部门认定人数进行动态调整。
九、承办规模
2023年全市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为7944万元,2024-2026年按照最新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动态拨付。
十、承办义务
(一)建立专门的医疗救助业务办事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二)按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指定地点,建立办理医疗救助业务工作站。
(三)建立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数据库,向医疗保障有关部门开放查询功能。
(四)对救助对象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在经办机构月度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对救助对象在外埠等未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费用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给予结算。
(五)按期、如实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部门提供医疗救助经营情况报表。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合同管理,保险合同一年一签。因不能兑现投标承诺或违反合同约定及发生严重损害救助对象权益的情况,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作。
(七)有义务协助葫芦岛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部门做好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信访等问题的协调工作。
(八)执行由政府及医保行政等部门发布的医疗救助政策。
十一、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划拨至商业保险机构,据实结算,按年度返还结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