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xrc2024-xf-c002
预算金额7280.35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远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17870679978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信丰县城区排水内涝综合整治工程(一期)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 JXRC2024-XF-C0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信丰县城市管理局
监理人(全称): 福建远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 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信丰县城区排水内涝综合整治工程(一期)监理 服务 ;
2. 工程地点: 采购人指定范围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72803552.99 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 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 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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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包化南 身份证号码: 21060319770809101X ,注册号: 21005674 。
五、签约酬金
1、本项目监理费暂按成交金额(大写):柒拾壹万壹仟陆佰元(¥ 711600 元),最终以工程审计结算金额为计费额乘以成交监理 费率( 0.977% )计取。
2、监理费总价以最终审计意见为准,如审计最终的监理费高于 合同价,按合同价进行支付;如审计最终的监理费低于合同价,按审 计最终的监理费进行支付,相应核减。
包括:
1. 监理酬金:¥ / 元。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监理人对信丰县城区排水内涝综合整治工 程(一期)项目提供全过程监理,监理服务期为施工合同工期 + 3 个月免费服务期,直至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及协助工程结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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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等配套服务工作结束为止。
计划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年 / 月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 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4 年 3 月 22 日。
2. 订立地点: 信丰县城市管理局 。
3. 本合同正本 5 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各执 2 份,采购代理机构 1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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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
账号: 账号: 1510201009000153246 电话: 电话: 17870679978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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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 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亦称业主)。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 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 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 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 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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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 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 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 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 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 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 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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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 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 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 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 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组织项目监理部熟悉讨论并掌握图纸内容(各专业 均要讲图,土建专业牵头,业主参加并监督讲图会效果及执 行情况)、负责施工图纸的交底会审、施工阶段一直到保修 阶段的质量监督、工程现场签证管理、设计变更管理、进度 控制、甲供材料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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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监督检查以及施工各方关系协调及协助甲方 进行投资 控制、合同管理等;以及与政府部门的协调;与周边环境的 协调。配合政府相关质量、安全部门的检查工作,参与项目 的评奖评优工作等。
(2)协助业主把好施工合同管理关,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时,监理单位应配合业主,对工程范围和内容、工期、物 资供应、工程质量等级和验收、安全生产、工程保修、奖 罚制度、双方的责任等条款提出意见,以利于业主及监理 单位后续施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3)对本工程施工阶段的前期服务、建设投资、工程质 量、建设工期和安全生产等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控 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做好合 同管理和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向业主提交阶段性总结材料 和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和参与工程 竣工验收;并且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法典》、《招 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等文件;
(2)《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关于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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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等文件;
(3)江西省有关条例、文件、定额等及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4)建设单位与本监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5)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6)本公司的《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7)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图纸会审 及技术交底纪要;
(8)工程分包合同、构配件、设备、材料供应合同等; (9)在施工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有关文 件,会议纪要。及其它工程施工、验收相关规范、标准、规程等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 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公司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现场工作,各 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责任性和事业性,从总监到现场监理,做到全过程参与,以预防为主,严格把关,积极参与,热情 服务的原则,按岗位分工职责,各负其职,对不称职、无能 力、失职、违反公正廉洁者及时撤换,公司另外补充相同资 质人员上岗。
2.3.2 公司将在业主要求的期限内组织投标承诺的人员 进场开展 监理工作,如确有原因需更换监理人员,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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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并保证替换人员资质不低于被替换人员 的资质和合同的要求。
2.3.3 在合同期内,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保证监理人员 的稳定,以利监理工作连续、正常进行。
2.3.4 如因工程需要或业主另有要求需要增加监理人员 的,公司将积极调派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人员进场。
2.3.5 在每年冬休前或单项工程已完工需要监理人员退 场时,公司保证事先向业主提交书面的人员退场计划,在征 得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计划组织监理人员退场。
2.3.6 如有个别监理人员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 监理服务的,一经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同时接受业主根 据合同条款采取的处理和处罚。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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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 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 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更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 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 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其验收的工程 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 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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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 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 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 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 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 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 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 和原始凭证。
4、监理员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 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有关数据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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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 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 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 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5、信息资料(保密)员职责
(1)负责来文、发文之签收,并按监理大纲的要求收集、整理分类送发和存档;
(2)接待有关来访者;
(3)打印监理工作之发文、图表,并保管好微机、复印机 等;
(4)做好会议记录,并写出会议纪要,汇编“监理月报”; (5)负责电脑网络传递和接收信息工作;
(6)做好监理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 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 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 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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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 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 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 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 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 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 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 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 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 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 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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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 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 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 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 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 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 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 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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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 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 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 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 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 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 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 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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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 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 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 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 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 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 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 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 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 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 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不作调整。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 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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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 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 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 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 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 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 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 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 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 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 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 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 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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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 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 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 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 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 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 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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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 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 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 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 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 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 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 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 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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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 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 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 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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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解释
1.1.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1.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本合同第一 部分协议书第三款的合同文件组成顺序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监理人对信 丰县城区排水内涝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项目提供全过程监 理,监理服务期为施工合同工期 + 3 个月免费服务期,直至 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及协助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配 套服务工作结束为止。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代表建设单位对监理范 围内的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工程进度控制与管 理,投资控制与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信息管 理,施工合同管理及协调工作,进行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管 理,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工程量签证、工程延期管理,违 约处理,合同争议调解、现场综合协调等;根据审计部门审 核的工程造价及施工单位投标价,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复核审 签;配合、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费用索赔与 反索赔的管理;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监理相关工作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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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监理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 及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等文件;
(2)《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关于安全生 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等文件;
(3)江西省有关条例、文件、定额等及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4)建设单位与本监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5)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6)本公司的《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7)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图纸会审 及技术交底纪要;
(8)工程分包合同、构配件、设备、材料供应合同等;(9)在施工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及其它工程施工、验收相关规范、标准、规程 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 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内外关系、履行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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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职责。设计变更,增减必须向委托人报告批准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 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 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 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开工后 7 天内提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各 1 份;每月 5 日前提供监理月报 1 份;每次 工地例会后 3 天提交会议纪要 1 份 。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 于: /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 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 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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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 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 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 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受事故影 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 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 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如果监理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服务要求,委托人可从服务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 周,按合同总价的 1%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 总价的 10%。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 监理人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委托人可考虑终止合 同。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拖延支付 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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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按施工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施 工方完成总工程量的 50%时,支付监理费总价的 30%;施工 方完成总工程量的 75%时,累计支付至监理费总价的 60%;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监理费总价的 95%;剩余监理费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五个工作日付 清。(每次付款,由监理人提出支付申请和提供相应金额的 全额发票。监理费总价以最终审计意见为准,如审计最终的 监理费高于合同价,按合同价进行支付;如审计最终的监理 费低于合同价,按审计最终的监理费进行支付,相应核减, 委托人多付的监理费监理人应在审计确定后的三日内一次 性返还给委托人。)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确认签字盖章。
7. 争议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提交至合同履行地——信丰县人民法院裁决。
8. 其他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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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4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5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 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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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工程技术人员 /
2. 辅助工作人员 /
3. 其他人员 /

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办公用房 /
2. 生活用房 /
3. 试验用房 /
4. 样品用房 /
用 餐 及 其 他 生 活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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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工程立项文件 1 开工前
2. 工程勘察文件 1 开工前
3. 工程设计及施工 图纸 1 开工前
4. 工程承包合同及 其他相关合同 1 开工前
5. 施工许可文件 1 开工前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满足办公需求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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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监理人派遣的人员
C-1监理人派遣的人员
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表(组织结构)
现场监 理人员 组织结 构 监理人 员 姓名 专业
总监理 工程师 包化南 市政公用
专业监 理工程 师 钟华生 市政公用
李荔 市政公用
蔡志鹏 市政公用
监理员 林庆庭 市政公用
林丽兵 市政公用
林权 市政公用
林尾裙 市政公用

注:总监代表不设置的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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