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学院图书馆2022年度中国知网系列数据库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87.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20730000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学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图书馆2022年度中国知网系列数据库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730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9-01 —— 2023-08-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学院图书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具体产品不同分别提供云托管、云租用方式。云托管方式需要安装数据的,在本合同期内每年年底或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数据库光盘,并在甲方要求时将数据库安装在甲方内部网络服务器上(甲方应具备必要的安装条件)。云租用方式:甲方在其内部网络IP范围内,通过访问“中国知网”网站(www.cnki.net)使用本合同期内约定的数据库, 原ip不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0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项目验收合格后,凭用户的验收证明单,乙方出具的相关票据支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32205602307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所投标产品必须已在甲方使用或试用三个月以上并严格满足或者高于招标要求,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招标要求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将作为无效投标。 5.2.2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机构数据按时完成平台的建设与开通,确保甲方能够得到平台所能提供的服务。 5.2.3乙方负责运营平台安全与稳定并有义务及时排除故障,使甲方站点能够正常工作。 5.2.4本项目质保期壹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合同及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全部的纠纷和赔偿责任。 5.2.6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满足网络安全审查、意识形态内容审查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全部的纠纷和赔偿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负责所有软件资源的安装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 5.3.2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相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发现不合格产品,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定点供应商采购,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的使用延误损失。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4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规定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服务中包含的乙方和第三方文献资源、访问平台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权属争议等事项。 6.2乙方保证和承诺(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电子和互联网出版单位,“中国知网”网站(www.cnki.net)是该社的互联网出版网站。支撑“中国知网”数据库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由乙方享有著作权。(2)中国知网系列数据库著作权属于电子杂志社,乙方是电子杂志社的代理销售单位,电子杂志社对乙方的代理销售行为拥有监督权,电子杂志社举报电话:82170818-8361。 6.3双方任何一方应尊重和维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对方的形象和合法利益。 6.4乙方必须合理解决版权,保证所供产品信息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并保证所供信息不回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等法律责任。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所产生的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而导致的纠纷和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及载体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履行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含售后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且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延期该项服务的服务总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若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达到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五(25%),甲方还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履行,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提供服务等同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等同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肆 份,乙方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 壹 年,自验收并投入使用之日起算。 (3)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1)乙方为甲方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远程指导服务。2)乙方提供的产品应具备统计功能,并向甲方提供可查询访问量的独立账号;若无法提供查询访问量的独立账号,则需在合作期限内提供两次(6月底及12月底)用户使用统计报告。3)故障响应时间:①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②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③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④对于乙方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乙方应对其进行维护并修正。乙方保证在甲方提出服务要求1小时内进行服务响应,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果1个工作日没有解决问题,乙方愿意和甲方共同协商适当延长对产品的访问权限。⑤售后服务联系人:王闵江,联系电话:18711169648。⑥供应商提供一年至少一次免费培训或讲座。 (4)服务期限以纸质合同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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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长沙学院+合同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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