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西建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自动化控制综合实训室设备采购(LZZC2020-G1-230084-GXJX)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0/10/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zzc2020-g1-230084-gxjx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质疑人名称: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圣
委托代理人:汪垒
联系电话:18705622617
邮箱:18705622617@tianhuang.cn 邮编:310030
我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17时20分签收由贵公司顺丰邮寄送达的关于自动化控制综合实训室设备采购(采购编号:LZZC2020-G1-230084-GXJX)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信誉及资质分”中要求“主要设备生产企业同时提供CMMI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所出具的设备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等级证书、软件企业认证证书”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一答复:
1.质疑人认为:该项目的主要设备均为硬件类设备,整个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单独采购的软件产品,所采购软件产品都是基于采购的实训设备而研发的。
2.经核实,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有软件产品的采购,且采购预算中包含有软件采购部分。所以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要求“主要设备生产企业同时提供CMMI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所出具的设备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等级证书、软件企业认证证书”,是与采购需求相符合的,该项要求只是作为加分条件,不作为资格要求和废标条款。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因此,贵公司对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信誉及资质分”中要求提供“气动理实一体化实验箱虚拟仿真软件”和“液压传动实验系统”软件的著作权证书与采购货物质量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二答复:
1.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信誉及资质分”中要求提供“气动理实一体化实验箱虚拟仿真软件”和“液压传动实验系统”软件的著作权证书与采购货物质量无关。
2.经核实,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有软件产品的采购,且采购预算中包含有软件采购部分。所以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信誉及资质分”中要求提供“气动理实一体化实验箱虚拟仿真软件”和“液压传动实验系统”软件的著作权证书是与采购需求相符合的。《软件著作证书》是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软件登记著作权的证书,同时也是证明软件产品正版化的根据。正版化的软件产品能使产品的稳定性、完整性、安全性及质量得到保障,采购人作为政府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采购相关软件产品时,有义务使用具有《软件著作证书》、正版化的软件产品;可以有效保护产品及采购人自身合法权益。该项要求只是作为加分条件,不作为资格要求和废标条款。投标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投标,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4.因此,贵公司对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建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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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圣
委托代理人:汪垒
联系电话:18705622617
邮箱:18705622617@tianhuang.cn 邮编:310030
我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17时20分签收由贵公司顺丰邮寄送达的关于自动化控制综合实训室设备采购(采购编号:LZZC2020-G1-230084-GXJX)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信誉及资质分”中要求“主要设备生产企业同时提供CMMI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所出具的设备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等级证书、软件企业认证证书”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一答复:
1.质疑人认为:该项目的主要设备均为硬件类设备,整个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单独采购的软件产品,所采购软件产品都是基于采购的实训设备而研发的。
2.经核实,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有软件产品的采购,且采购预算中包含有软件采购部分。所以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要求“主要设备生产企业同时提供CMMI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所出具的设备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等级证书、软件企业认证证书”,是与采购需求相符合的,该项要求只是作为加分条件,不作为资格要求和废标条款。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因此,贵公司对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信誉及资质分”中要求提供“气动理实一体化实验箱虚拟仿真软件”和“液压传动实验系统”软件的著作权证书与采购货物质量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二答复:
1.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信誉及资质分”中要求提供“气动理实一体化实验箱虚拟仿真软件”和“液压传动实验系统”软件的著作权证书与采购货物质量无关。
2.经核实,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有软件产品的采购,且采购预算中包含有软件采购部分。所以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信誉及资质分”中要求提供“气动理实一体化实验箱虚拟仿真软件”和“液压传动实验系统”软件的著作权证书是与采购需求相符合的。《软件著作证书》是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软件登记著作权的证书,同时也是证明软件产品正版化的根据。正版化的软件产品能使产品的稳定性、完整性、安全性及质量得到保障,采购人作为政府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采购相关软件产品时,有义务使用具有《软件著作证书》、正版化的软件产品;可以有效保护产品及采购人自身合法权益。该项要求只是作为加分条件,不作为资格要求和废标条款。投标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投标,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4.因此,贵公司对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建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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