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全市政府性活动租赁安检设施及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358.2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9/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516003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天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全市政府性活动租赁安检设施及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516003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全市政府性活动租赁安检设施及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2.2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08 —— 2025-08-07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4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3.4.1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服务期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3.4.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4.3服务内容: 3.4.3.1安保人员服务 根据活动的情况,活动分为大中小三种规模,在活动开始前一至三天内,由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向乙方下达参与人数要求等情况,承接活动开展期间的安全检查、出入口守护、交通管理疏导、消防安全等任务。 3.4.3.2安保设备的租赁与运输服务 活动开始前,由乙方根据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的要求提供活动所需的水马、拒马、安检门、x 光机等设备的租赁服务并将所需安保设备运达到指定地点,摆放、调试完毕,以及负责设备的维护。活动结束后在运回指定地点。 3.4.3.3设备的运输 由于活动所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自有设备的输运服务由乙方负责提供,并保证按时完成。 接到通知后响应时间 (1)活动开始3天前,必须勘查现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保方案。 (2)紧急任务,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首批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摆放、调试完毕。 3.4.3.4其他服务 (1)须组织对采购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设备使用、管理的岗前培训。 (2)每次活动使用设备时,每个点位须委派技术人员全程在现场,负责排除故障等应急问题。 (3)每次活动使用设备时,须备用当次使用数量的50%在现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1.2、费用按场次进行支付,即每顺利完成一场次活动即结算一次费用。在每次活动结束后,双方根据已核对的活动出勤人数、设备使用数量及运输次数进行费用结算,费用按乙方的服务费用报价,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按实结算。年度总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凭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等额正规发票办理费用支付手续。 4.1.3、乙方应当为保安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负责承担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伤,医疗,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风险,人工(含岗位轮休)、财务、食宿、服装及装备等所有费用。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湖南天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4305017535360000009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人员配备要求 5.2.1.1管理人员 配置保安队长岗,必须是具有 3 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年龄 25—45 周岁,持有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沟通、协调、组织、指挥能力。配置班长岗,具有3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指挥能力。 5.2.1.2安保人员 参与大中小型活动的安保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烟花燃放等活动、会议安保。 (2)有一支专门从事安保活动的专业骨干队伍,人数达 50 人以上,其中退伍军人、警校毕业生占20%以上,并在服务期中随时接受采购人对人员要求的检查。 (3)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持有公安部门统一颁发的《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 (4)安保人员的男女百分比为:男 ≥95%、女≤5%。 (5)其中部队退伍军人、警校、体校毕业生的比例达到总人数的20%以上。 (6)男性年龄 18-40 周岁,女性年龄 18-35 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工作热情、责任心强)。 (7)男性身高 170cm 以上,女性身高 160cm 以上,精神面貌良好,无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记录、无受过治安处罚、无被取消过保安员资格证。 (8)男保安队员不得留披肩长发,不准留大鬓角,不准留胡须,不得将头发染成除黑色以外的颜色,不得留长指甲。 (9)女保安队员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头发,不得带夸张的首饰。 (10)保安队员要注意个人卫生,身上不得有体味、汗味、异味。上岗前不得饮酒、吃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11)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仪表端庄、干净整洁、礼貌待人,在执勤过程中真正体现“警惕、温暖、敏捷、周到”的服务风格。 (12)服从上级的指令和工作安排,熟悉本部岗位的任务与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 5.2.2管理要求 5.2.2.1因乙方责任造成财产损失、丢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5.2.2.2严格管理工作人员,确保无一例安全防火事件,因乙方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2.2.3对乙方安保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1)统一着装,需按季节及时配给保安制服,制服要求干净整洁,无褶皱、大小合身、无破烂,冬装三年更换一次,春秋及夏装两年更换一次。 (2)除不宜情形下,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着保安服时,应按规定佩带保安标志。 (3)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4)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在驻勤单位除工作外,着装时可以不戴帽子。 5.2.2.4工作职责 (1)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不准超越职责权限。 (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准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 (3)不准刁难群众。 (4)不准脱岗、空岗、睡岗,在工作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迟到、早退。 (5)遵守客户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客户单位内部机密,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 (6)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客户物品和接受客户赠送的礼品。 (7)有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处置,不准隐瞒不报。 (8)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9)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执勤区域整齐清洁。 (10)要爱护景区公共设施设备。 5.2.3安保设备要求 5.2.3.1主要安保基本设备
5.2.3.2安保检测设备
5.2.3.3摆放运输要求 (1)中标人应具备水马和拒马的租赁服务并将活动所需设备运达到指定地点,摆放、调试好。活动结束后再运回指定地点。 (2)从事大中小型活动装备器材运输的车辆(4台),必须车况良好,车辆必须保证是中大型货车,运载能力能满足活动要求,市区内行驶及运营各种手续齐全。 (3)从事大中小型活动的车辆驾驶员,须身体健康思想良好,技术过硬,并持有 B2以上的驾照。 (4)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须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5)必须配有专业搬运摆放工 10人以上。 (6)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时间、地点、标准摆放调试好相关器材设备;活动开始中,必须有专人留守活动现场,确保器材设备的正常运行;活动结束后,迅速将装备器材运回存放地。 5.2.3.4项目标准及考核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安保人员服务 根据活动的情况,活动分为大中小三种规模,在活动开始前一至三天内,由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向乙方下达参与人数要求等情况,承接活动开展期间的安全检查、出入口守护、交通管理疏导、消防安全等任务。 5.3.2安保设备的租赁与运输服务 活动开始前,由乙方根据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的要求提供活动所需的水马、拒马、安检门、x光机等设备的租赁服务并将所需安保设备运达到指定地点,摆放、调试完毕,以及负责设备的维护。活动结束后在运回指定地点。 5.3.3设备的运输 由于活动所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自有设备的输运服务由乙方负责提供,并保证按时完成。 5.3.4接到通知后响应时间 (1)活动开始3天前,必须勘查现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保方案。 (2)紧急任务,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首批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摆放、调试完毕。 5.3.5其他服务 (1)须组织对采购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设备使用、管理的岗前培训。 (2)每次活动使用设备时,每个点位须委派技术人员全程在现场,负责排除故障等应急问题。 (3)每次活动使用设备时,须备用当次使用数量的50%在现场。 (4)每次活动期间乙方出勤人数、设备使用数量及运输次数,每场活动结束后,需甲乙双方现场清点人数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指定作为甲方的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乙方的联络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管理、督导和评价: 6.1.2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指挥和调配所有保安队员: 6.1.3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不听从指挥或不服从调配的保安队员; 6.1.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大突发事件或问题: 6.1.5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条件,待上报市局警保部门予以审定无误后支付合同款项。 6.1.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6.1.7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6.1.8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条款、价格等,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1.9因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甲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应当同意,并不得向甲方追究任何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指定吴灿光15200888787作为乙方的负责人,负责与甲方的联络、处理合同履行过程 中各种重大突发事件或问题、管理乙方全部保安员.; 6.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安保人员。及时支付保安员的工资 福利及其他费用,保证不会因此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6.2.3乙方负责所雇用的保安队员在执行本次服务任务中所需要的护卫装备及服装; 6.2.4乙方承担护卫甲方国家法律赋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甲方的要求有悖法律规定时,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并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解决。 6.2.5乙方对于甲方提出更换保安员的要求,应该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 6.2.6乙方对保安员在执行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负责。 6.2.7乙方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安保人员活动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有不良倾向、有破坏行为的人员时,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做好相关防护措施未及时上报,视情节严重性,处 500元/次违约金,发生后果由乙方负一切责任。 7.5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人员伤亡安全事故、泄露国家机密、重大社会影响、违反规定私自带人进入安保活动场所等情形,甲方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追究乙方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6乙方应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甲方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引发纠纷、造成影响等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对甲方的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7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补充采购合同。如支付金额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应该依法进行采购。 7.8乙方如在服务期间出现恶意违规操作或不服从合理管理等现场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而拒不改正的,甲方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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