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厦门高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GWCG[GK]2019001的信息系统等级安全保护建设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安全运维服务 | 安全运维服务 | 1 | 项 | 国内 | 780000 | 780000 | 详见报价部分-投标分项报价表 | 详见报价部分-投标分项报价表 | ||||||
合计: | 78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交警支队;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等级保护咨询与加固服务:1、高士达安全服务 1项;2、安全综合运维管理平台(360网神R3000) 1套,网神SecFox日志收集与分析系统 V5.0 R3000性能:事件采集10000EPS,事件处理最高3000EPS。硬件规格:标准1U机箱,6个千兆电口,2个扩展插槽(可选2万兆光、4千兆电、4千兆光),1个Console接口,单电源,4T硬盘。包含50授权节点;3、数据备份系统 (鼎甲备份一体机DK2110) 1套, 2U机架式, 2*XEON E5-2620 v4(2.4GHz,8核16线程), 2*150GB SSD, 8*4T 3.5寸 7200RPM/SATA,64G DDR4 RAM,2*1GE 电口,1G阵列卡+超级电容 ,配置不限数量的数据库授权许可,提供Oracle/SQL/My SQL/ Sybase/ DB2/ SAP/ Exchange/ Louts Notes等各主流数据库的灾备授权;配置不限数量的文件授权许可,提供Windows和Linux环境下的单一文件独立备份授权,备份数据中重复数据的删除功能。4、等级保护测评服务:福建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1项,测评系统包括非机动车管理系统、交警支队公安网网站、科目一考试系统、智能交通综合运用平台系统、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共5个系统,及其支撑的基础设施包括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服务器主机、数据库系统。5、招标文件中其它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中安全综合运维管理平台(360网神R3000)与数据备份系统 (鼎甲备份一体机DK2110)到货验收,以及收到由福建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5个信息系统均符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二级要求的测评报告后7工作日内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收到由福建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5个信息系统均符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二级要求的测评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95% |
2 | 5 | 预留5%做为质保金。没有发现质量问题,一年后无息返还(时间从验收合格后计算)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总金额的10%,于系统定级备案服务完成、项目验收后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9、合同有效期
五年。
10、违约责任
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合同中硬件部分若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违约通知的10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并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乙方在故障响应的时间内不能按规定履行的,违约金比率为每推迟1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缴纳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发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i. 技术服务目标:通过为满足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方面基本技术要求进行技术体系建设;为满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系统运维管理五个方面基本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体系建设。使得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等级保护建设方案最终既可以满足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又能够全方面为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业务系统提供立体、纵深的安全保障防御体系,保证信息系统整体的安全保护能力。 ii. 根据服务范围的应用组成,派遣专业工程师到现场整理各个系统的网络结构拓扑以及相关联的资产,编制信息系统资产清单及资产报告;对服务范围内信息系统开展物理环境、网络结构、设备配置、应用系统以及管理制度进行调研和梳理,编制信息系统详细描述文档,提交成果:《信息系统资产调查表》; iii. 在信息系统自行定级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和地方对等级保护定级的有关要求,对信息系统开展摸底调查工作,掌握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了解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网络)的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用户数量、系统结构、部署方式、安全策略、内控制度等信息,撰写信息系统定级报告,明确信息系统的边界和安全保护等级,说明定级的方法和理由,并收集整理定级系统参与福建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安全等级测评所需的资料和文档,提交成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iv.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到公安部网站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中标方需要协助招标方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同时协助到公安机关完成备案工作, 提交成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v. 通过现场评估、脆弱性评估以及渗透测试等技术手段分析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根据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开展物理环境、网络安全、服务器安全、应用系统安全现状评估,提交成果:《信息系统等级保护风险分析报告》; vi. 在安全评估和信息系统定级的基础上,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基本要求》将定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各项基本要求与信息安全现状进行比较分析,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差距分析,提交成果:《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差距分析报告》; vii. 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差距评估报告,对服务范围内信息系统按照等级保护分析结果设计整改方案,包括计算环境安全、区域边界安全、通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方案设计。开展详细设计工作,完成网络结构框架设计、功能设计、性能设计、部署方案设计、安全策略设 计等方面,形成安全整改方案。 viii. 安全防护硬件加固。根据安全整改方案增添相应硬件防护设备,中标方为通过等级测评取得测评报告,升级原设备或另行添置其他硬件设备,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ix. 必须协助测评方完成测评数据采集等工作,直至备案系统(包括非机动车管理系统、交警支队公安网网站、科目一考试系统、智能交通综合运用平台系统、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共5个系统)通过等级测评,取得由福建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5个信息系统均符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二级要求的测评报告。 x.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为通过等级测评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xi. 技术服务的方式:上门服务、远程技术支持。 14.2、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i. 技术服务地点:客户指定地点 ; ii. 技术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五年 ; iii. 技术服务进度:根据项目计划双方确认; iv.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乙方按照第5点服务内容,完成甲方要求的相关工作; v. 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乙方按照第5点服务内容,完成甲方要求的相关工作; 14.3、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i. 提供技术资料:项目涉及到的信息系统资料、环境资料和设备资料; ii. 提供工作条件: a) 保障一位项目接口人员,负责协调技术和商务方面工作; b)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项目服务内容; c) 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及网络条件; d) 在乙方需要直接操作甲方设备时,在乙方提出申请时,甲方要及时安排人员配合; iii. 其他: 无 。 iv. 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整个项目服务期间,到项目完成,双方沟通协商确认。 14.4、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i.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提供的材料甲方可以在本单位内部使用和上级部门检查使用。甲方对乙方在本次服务期间提交的涉及商业机密的技术方法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相关资料透露给第三方,但因工作需要的例外; ii. 涉密人员范围: 甲方所有接触技术方法资料的人员; iii. 保密期限:五年; iv. 泄密责任:因甲方泄密,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 v.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a)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范围包括: 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会议记录、需求文档、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业务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采购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b) 涉密人员范围: 乙方所有接触信息的人员; c) 保密期限: 五年 。 d) 泄密责任: 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但不构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人民币20000 元的违约赔偿; 2. 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且构成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追究其他法律责任。3. 双方对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有保密义务,非经双方的同意,不得将合同内容提供给第三方。 14.5、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i. 合同标的中安全综合运维管理平台(360网神R3000)与数据备份系统 (鼎甲备份一体机DK2110)到货验收。 ii. 收到由福建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5个信息系统均符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二级要求的测评报告。 iii.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根据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和远程服务,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合同规定的报告。 iv.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根据合同中涉及到的内容和技术要求为标准。 v.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乙方提交整体项目的安全服务工作记录单等文档及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通过后,甲方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 14.6、双方确定: i.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ii.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14.7、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王泽凯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黎燕旭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i. 督促事件进程; ii. 协调项目过程中双方需要协调的所有事项。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4.8、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i. 乙方供货的硬件设备提供 5 年 7*24 小时 400 电话技术支持,2 小时内现场技术服务、5 年免费硬件质保, 原厂安装部署服务,包括硬件更换、软件升级等。 ii. 提供7*24小时的电话咨询、远程连接支持等各类技术支持服务; iii. 售后服务联络方式: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8号9楼 免费热线电话:400-876-5884 传真: 0592-2958001 投诉联系人:黄金洪(总经理) 电话: 0592-2968838,13606038783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乙方: | 厦门高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景山路1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8号901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林阿春 | 单位负责人: | 包敏华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306968666 | 联系方法: | 1595923098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软件园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00200119200000788 |
签订地点:漳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