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静乐县廉政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的结果公告
廉政教育基地建设市政工程监理节能产品正版软件正版操作系统预装软件信息安全产品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现场勘查制造供应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检测设备装箱包装物料送货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用运送验收监理与相关服务货物/服务技术配置售后服务服务方案门卫室新建地下一层廉政教育展馆消防控制室围墙大门室外水消防系统通信系统地面停车位安防道路绿化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房建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旁站监理控制措施安全生产监理设备检测房屋资料勘察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造价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保修电子数据交换监理规划图纸会审试验室施工测量构配件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清理专业技术咨询辅助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试验用房样品用房工程立项文件工程勘察文件施工许可文件通讯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检测和试验设备
金额
36.86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6/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409262022ccs00029
预算金额37万元
招标公司中国共产党静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招标联系人秦建杰
招标代理机构中部建设咨询(山西)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康凯18235002129
中标公司忻州市中和工程监理有限公司36.8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1409262022CCS00029
二、项目名称: 静乐县廉政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静乐县廉政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 静乐县廉政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 不限 | 批 | 报价:368668(元) | 忻州市中和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街景泰苑小区商业楼四层 | 91140900757297678X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静乐县廉政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 静乐县廉政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全部内容。 |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监理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 施工总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 国家相关的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试验规程及质量评定标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苗建中,常智伟,张利民(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857号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53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共产党静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静乐县
传 真:/
项目联系人:秦建杰
项目联系方式:0350-782203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华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忻州市开发区同德路13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康凯、高敏、韩耀龙
项目联系方式:18235002129
附件信息:
静乐监理磋商文件.doc静乐监理磋商文件.doc
378.7K
静乐县廉政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n磋 商 文 件
\n项目编号:1409262022CCS00029
\n采购人:中国共产党静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n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华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日期:2022年05月
\n目录
\n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2
\n第二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n第三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8
\n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23
\n第五部分 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24
\n第六部分 评定和成交标准25
\n第七部分 合同草案29
\n第八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49
\n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n项目概况
\n静乐县廉政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线上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6月06日1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项目编号:1409262022CCS00029
\n项目名称:静乐县廉政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n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n预算金额:370000元
\n最高限价(如有):370000元
\n采购需求:本项目为静乐县廉政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n合同履行期限:施工总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无。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为本单位在职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n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n时间:2022年05月27日至2022年06月0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n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n方式:在线获取
\n 售价(元):0
\n四、响应文件提交
\n截止时间:2022年06月06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n地点:政采云客户端提交
\n五、开启
\n时间:2022年06月06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n地点:忻州市开发区同德路13号5层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n七、其他补充事宜
\n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
\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采购人:中国共产党静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n地址:秦先生
\n联系方式:13994179417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 称:山西华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地 址:忻州市开发区同德路13号
\n联系方式:18235002129
\n3.项目联系方式
\n项目联系人:康凯、高敏、韩耀龙
\n电 话:18235002129
\n第二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内 容\n | \n说明与要求\n |
\n1\n | \n磋商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n | \n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为本单位在职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n |
\n2\n | \n响应文件份数\n | \n纸质版3份,电子版一份\n |
\n3\n | \n响应文件\n(资格证明文件)\n | \n1、磋商供应商代表证明\n(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n(2)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n(3)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扫描件\n( 格式见第八部分)\n2、响应函\n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提供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n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提供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扫描件(提供审计报告正文,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出报告日期为准),或2021年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出报告日期为准),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必须提供原件,原件单独和纸质响应文件放在一起一并密封提交),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n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n提供截止日期前六个月投标人缴纳的纳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零纳税申报表,有一即可),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n6、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近一年内缴纳任意一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代收的凭据)或能证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他材料;\n7、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n磋商供应商填写磋商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n(格式见第八部分)\n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提供磋商供应商无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见第八部分);\n9、本项目其他特定资格条件\n按照本部分序号1“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n10、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情况及开户许可证\n提供磋商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提供银行证明或提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相关公告)扫描件。\n本项目将根据磋商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见第五部分。\n |
\n4\n | \n响应文件\n(商务技术文件)\n | \n1、服务方案\n2、2019年04月-2022年04月供应商项目案例及证明资料\n3、磋商文件要求或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文件\n4、报价一览表\n报价明细表(若有的话,自行设计格式)\n说明:以上内容涉及的格式资料详见第八部分;\n |
\n5\n | \n保证金金额\n | \n报价保证金的形式:\n银行汇款和支票:应当明确收款帐号,响应文件中需装订汇票存根或银行转账通知复印件,并现场提供原件以备审查\n以上应符合要求,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n报价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陆仟元整\n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递交\n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银行基本帐户退还\n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保证金账户:\n单位名称:山西华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营业部\n账 号:14001688608059555555\n注:采用支票或电汇时,请务必在汇款单位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项目编号,否则,您的汇款我公司财务将无法确认,无法及时退还您的保证金。\n |
\n6\n | \n报价有效期\n | \n90日历天(从提交报价文件日起计算)\n |
\n7\n | \n政府采购\n相关政策要求\n(如涉及的话)\n | \n1、本项目涉及进口产品的要求:\n(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n(2)本项目采购标的物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无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n2、本项目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 \n(1)本文件列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磋商供应商必须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需将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n(2)本文件未列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磋商供应商可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或其范围以外的产品。\n3、本项目涉及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n(1)投报产品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将给予适当加分。\n(2)磋商供应商须如实填写《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n4、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n磋商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n5、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n报价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n6、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要求:\n(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n(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报价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八部分);\n(3)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n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要求:\n(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n(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n(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享受报价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八部分);\n8、本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要求:\n(1)磋商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报产品价格折扣。\n(2)磋商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八部分)\n9、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要求:\n(1)监狱企业参加磋商视同小微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2)监狱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报价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n(3)监狱企业与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的,或者向监狱企业分包,且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合同金额30%以上的,享受报价标的价格折扣。\n |
\n8\n | \n本项目预算金额\n | \n370000元\n |
\n9\n | \n现场勘查\n(或谈判前答疑会)\n | \n本项目不组织\n |
第三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
\n一、总则
\n1. 适用范围
\n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
\n2. 定义
\n2.1 “采购人”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
\n2.2 “采购代理机构”指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磋商的服务机构”。
\n2.3 “磋商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受邀请获得磋商文件参加磋商,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n2.4 “货物”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n2.5 “服务”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n2.6 “电子签章”指可通过电子签章客户端软件Winaip正确读取签章信息的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包含法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n2.7 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n2.8本须知中单独对货物所描述的要求,只针对涉及采购货物。
\n3. 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n3.1 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及/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
\n3.2 磋商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的供应商。
\n3.3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特定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货物/服务的供应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具体提供的材料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1的要求。
\n3.4 本次磋商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1的规定。
\n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n3.6 本次磋商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参加磋商,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1的规定。
\n3.6.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本部分3.3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n3.6.2 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磋商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联合体各方的同类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磋商。
\n3.6.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联合响应协议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八部分。
\n4. 竞争性磋商费用
\n磋商供应商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n5. 通知的告知及获取
\n5.1通知的告知
\n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了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
\n5.2通知的获取
\n已获取了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可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查看已发布的通知,或登录“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点击“供应商登录”登录成功后,查看获取相关通知。
\n未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查看获取已发布的通知。
\n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获取或无法获取,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n二、磋商文件
\n6. 磋商文件的内容
\n6.1磋商文件由下列九部分内容组成:
\n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n第二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第三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
\n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n第五部分 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n第六部分 评定成交标准;
\n第七部分 合同草案;
\n第八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
\n6.2 磋商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要求详见前附表序号7的规定。
\n6.3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后对磋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截止时间为拆封响应文件当日;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的失信名单记录情况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查询结果予以记录,查询证据存档,查询后存在问题的对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
\n6.4 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情况,磋商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n6.5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
\n6.6 磋商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n7.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n7.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供应商均具有约束作用。
\n7.2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n7.3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可要求澄清,需在“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内以PDF加盖电子签章的形式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答复,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答复在“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内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所有潜在磋商供应商。
\n7.4 如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或项目因故暂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n7.5 项目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磋商的,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变化,还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用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方式发布。
\n7.4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勘查或召开标前答疑会,详细内容见第二部分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9的要求。
\n三、响应文件
\n8. 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n8.1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持与原文一致,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8.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n9. 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n9.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响应文件以PDF格式上传,还须打印出纸质版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2的规定提交。
\n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指磋商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
\n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指磋商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n9.1.1报价一览表在技术应答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不再另行制作,无需随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同时上传。
\n9.1.2若单个序号的货物中包含多个产品的,可自行设计报价明细表,加盖电子签章后在系统内上传。
\n9.2响应文件的编制、递交及要求按第一部分第六条规定执行。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3、序号4的要求及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7 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若有的话)。有格式的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n9.3纸质版响应文件制作要求
\n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采用双面打印胶印形式装订,封面“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为华文中宋初号加黑字体,其它为华文中宋三号加黑字体;正文使用华文中宋小四号字体;表格内容为华文中宋五号字体。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录、编页码(响应文件中扫描件及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报价一览表无需编排页码,但需装订在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之后,若有报价明细表也同时装订。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n9.4 响应保证金
\n本项目是否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保证金,及要求磋商供应商应提交的保证金金额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5的规定。保证金按下列提交方式提交:
\n9.4.1.1 磋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解密/递交之前将本项目的保证金从自己的基本存款账户交纳到山西华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专用存款账户上(账户详细信息见本文件的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n9.4.1.2磋商供应商在交付保证金时须在备注或附言中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项目编号,见本文件的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n9.4.2 未按上述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提交的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n9.4.3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n9.4.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人需在2个工作日内登陆“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在合同签订模块下填写相关信息,生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情况表”并加盖采购人电子签章,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内收到采购人加盖电子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情况表”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n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35天内未在“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内收到采购人加盖电子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情况表”的,将在第35天自动退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n9.4.5采购人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并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磋商供应商,对已经交纳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终止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n9.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nA.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nB.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nC.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D.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nE.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n9.5 磋商报价
\n9.5.1 所有的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n9.5.2 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要填报“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八部分),应提供货物/服务的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用及其他应有的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作为本次磋商的第一轮报价。
\n9.5.3 磋商供应商响应多包的,响应文件应对每包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
\n9.5.4 其他轮次的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服务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
\n9.5.5 磋商供应商报出的最后报价为货物/服务全部完成交付的最终价格。
\n9.5.6 任何超出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货物、服务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定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n9.5.7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主要辅材的项目,磋商供应商自行设计表格,填写备品、备件清单或主要辅材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单价、数量等内容。
\n10. 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n10.1 磋商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中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否则,磋商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n10.2 磋商文件有固定格式要求的须按第八部分提供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 “/”等明确的回答。
\n10.3 报价一览表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n10.4 磋商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10.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11.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n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6的规定。
\n12. 响应文件的签署
\n12.1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条规定。
\n12.2 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的电子签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n13. 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n13.1 供应商应当使用CA电子锁按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
\n1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14.1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磋商邀请中规定的解密时间进行解密,在解密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递交纸质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解密、未递交纸质响应文件的,报价无效。
\n14.2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或自行决定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磋商供应商受提交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n1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n15.1磋商供应商在解密截止时间前,可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n15.2磋商供应商对电子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在电子响应文件上进行,修改完成后重新上传。如无法及时对递交的纸质响应文件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将补充、修改的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书面递交采购代理机构,作为纸质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n15.3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磋商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n五、磋商采购程序
\n16 成立磋商小组
\n16.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建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n16.2 磋商小组负责完成具体的磋商评审事务,提出经磋商小组签字的书面磋商评审报告。
\n16.3 磋商活动的组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n16.4正常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依据电子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工作。如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业务执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将依据纸质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工作。
\n17. 响应文件的审查顺序
\n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磋商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随机顺序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n18. 响应文件审查
\n18.1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及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n18.2 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对每个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n18.3 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n18.3.1 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18.3.2 磋商小组要求磋商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在“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中提出,磋商供应商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需采用PDF加盖电子签章的形式进行响应。
\n18.4评审中遵循的原则
\n18.4.1审查中,磋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无效:
\nA、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响应保证金的;
\n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nC、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nD、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nE、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nF、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n18.4.2审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nA、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nB、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nC、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nD、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误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nE、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n磋商小组将要求磋商供应商按上述原则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内调整确认,确认方式为PDF加盖法人电子签章。磋商供应商确认后的报价对磋商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磋商供应商不予确认,其报价无效。
\n18.5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须及时告知有关磋商供应商。
\n18.6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
\n18.7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磋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的主要技术性能、数量、服务方案和交货(服务)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磋商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磋商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n19.磋商
\n19.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n19.2 磋商的顺序,按照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随机的顺序进行。
\n19.3 磋商内容包括货物/服务的技术配置、售后服务、服务方案、价格等采购需求以及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它问题。
\n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磋商供应商就某些磋商事项作出明确的承诺,承诺内容需在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中以PDF格式并加盖法人电子签章形式进行响应。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n19.4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10 明确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合同商务要求、合同文本在磋商过程中不作任何实质性变动,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n19.5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10 明确了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合同商务要求、合同文本的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变动,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n19.6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10 明确了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按照明确的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进行实质性变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在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内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使每个磋商供应商均同时获得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磋商供应商接到该通知要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加盖法人电子签章进行确认。
\n19.7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该通知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签字。
\n19.8 发生实质性变动时,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包括现场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和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
\n19.8.1 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内能够做出承诺,并且经磋商小组认可,可以以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提交响应文件。
\n19.8.2 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复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不能马上做出承诺,而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根据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重新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则在磋商现场由磋商小组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
\n19.9 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除要对磋商文件变动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外,还要做出新的一轮报价。
\n19.10磋商小组应对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本文件第20.13条要求进行审查。
\n19.11根据磋商文件(包括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和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新一轮的磋商。
\n19.12 经磋商、审查,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n19.13 磋商过程中,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承诺、书面补充文件以及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需要以PDF格式并加盖法人电子签章在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内进行提交。20.1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要求要以PDF格式并加盖法人电子签章在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内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出磋商的磋商供应商的保证金。
\n20. 最后报价
\n20.1磋商结束后,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在“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内进行,磋商供应商最后报价按照磋商小组提供的报价格式单进行报价,磋商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确定的最后报价时间内进行报价,最后报价是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的组成部分。
\n20.1.1 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已详细列明,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要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n20.1.2 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没有详细列明,需经磋商由磋商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n21.综合评审
\n21.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n21.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进行。
\n2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n22.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n22.2 磋商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n23. 评审复核
\n23.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n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n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nC、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nD、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n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n23.2磋商小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认定其报价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nA、有恶意串通的;
\nB、有妨碍其他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行为的;
\nC、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磋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
\nD、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nE、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nF、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nG、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nH、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nI、不同磋商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n24. 磋商保密
\n2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
\n24.2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n24.3 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磋商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磋商现场的任何资料。
\n25. 关于磋商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n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磋商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导致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磋商供应商承担。
\n 26. 采购项目终止
\n26.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次磋商活动:
\nA、符合专业条件的磋商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
\nB、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nC、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n26.2 项目终止磋商后,磋商下组应做出书面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n26.3 如本项目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竞争要求的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可以是2家,而不被终止。
\n六、签订合同
\n27.签订合同
\n2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可在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在系统中自行下载)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n27.2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n27.3本文件第四部分需求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须按照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n七、服务费
\n28. 服务费
\n28.1成交服务费用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收费以成交价为计算基数计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见下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万元\n | \n货物\n | \n服务\n | \n工程\n |
\n<100\n | \n1.50%\n | \n1.50%\n | \n1%\n |
\n100-500\n | \n1.10%\n | \n0.80%\n | \n0.70%\n |
\n500-1000\n | \n0.80%\n | \n0.45%\n | \n0.55%\n |
\n1000-5000\n | \n0.50%\n | \n0.25%\n | \n0.35%\n |
\n5000-10000\n | \n0.25%\n | \n0.10%\n | \n0.20%\n |
28.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n八、保密和披露
\n29. 保密
\n磋商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n30. 披露
\n30.1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
\n30.2 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或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磋商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即可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必须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磋商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n九、询问和质疑
\n31.询问
\n31.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可按第一部分磋商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供应商进行质疑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供应商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成交公告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提出质疑。
\n31.2询问事项若属于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范畴的,询问方式为口头询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告知询问对象直接向采购人询问;询问方式为书面询问的,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资料各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扫描件、询问函。在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供应商询问告知函》,询问供应商持《供应商询问告知函》向采购人进行询问。采购人须在法定时间内向询问供应商进行书面答复。
\n32.质疑
\n32.1质疑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n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n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n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n32.2 质疑供应商质疑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各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内容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法定代表人质疑时不提供此项内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扫描件;质疑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时间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原件。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n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n质疑函内容包括:
\nA.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n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n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nD.事实依据;
\nE.必要的法律依据;
\nF.提出质疑的日期。
\n32.3对采购文件编制内容(不包括采购需求)、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书面答复。
\n对采购文件编制内容(不包括采购需求)提出质疑的,请按本文件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十、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中载明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进行沟通联系。
\n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请和采购项目执行人或按结果公告中载明的联系人、联系方式进行沟通联系,并提交 33.2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n对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供应商质疑告知函》(一式三份),供应商持《供应商质疑告知函》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n32.4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时限对磋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处理和答复。
\n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nA.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nB.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nC.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nD.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nE.质疑答复人名称;
\nF.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n32.5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n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n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监理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n2、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n3、国家相关的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试验规程及质量评定标准。
\n4、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 3257.29 ㎡(含门卫室 60.28 ㎡)。新建地下一层、地上二
\n层廉政教育展馆一栋,建筑面积 3197.29 ㎡;新建地上一层门卫室及消防控制室,建筑
\n面积 60.28 ㎡;配套围墙、大门、室外水、电、暖,消防系统、通信系统,地面停车位。
\n安防。道路及绿化等附属工程;
\n建设地点:静乐县鹅城镇风沟村居民点以东约 350 米,静乐县滨河路以西。
\n6、合同履行期限:施工总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n7、质量要求:合格
\n第五部分 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n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n说明:1、资格检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补正。
\n2、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磋商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扫描件PDF加盖法人电子签章。
\n3、磋商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检查的内容。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审标准\n | |
\n1、资格评审标准\n | ||
\n1.1\n | \n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 | \n提供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n |
\n1.2\n | \n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 | \n提供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扫描件(提供审计报告正文,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出报告日期为准),或2021年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出报告日期为准),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必须提供原件,原件单独和纸质响应文件放在一起一并密封提交),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n |
\n1.3\n | \n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n | \n提供截止日期前六个月投标人缴纳的纳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零纳税申报表,有一即可),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n |
\n1.4\n | \n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 | \n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近一年内缴纳任意一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代收的凭据)或能证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他材料\n |
\n1.5\n | \n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n | \n磋商供应商填写磋商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n |
\n1.6\n | \n提供磋商供应商无违法记录声明\n | \n提供磋商供应商无违法记录声明\n |
\n1.7\n | \n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情况及开户许可证\n | \n提供磋商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提供银行证明或提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相关公告)扫描件。\n |
\n1.8\n | \n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 \n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
\n2、符合性评审标准\n | ||
\n2.1\n | \n响应文件是否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或盖章的\n | |
\n2.2\n | \n是否满足磋商文件中服务期、项目地点的相关要求\n | |
\n2.3\n | \n响应文件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n | |
\n2.4\n | \n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n |
第六部分 评定和成交标准
\n一、磋商小组在评标时,依据投标报价和各项技术、服务因素对供应商及所投服务进行综合评价。
\n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
\n1、投标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否则投标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n2、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如包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投报产品中如包含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需将所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
\n3、供应商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和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将给予适当加分。
\n4、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n5、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n6、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n(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n(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才享受投标货物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价格折扣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
\n(3)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n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n(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n(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n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n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n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n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n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n8、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n三、无效磋商的情形
\n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投标。
\n四、成交标准
\n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对价格、商务、服务、技术等主要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得分(具体评分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得分最高的磋商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或成交第一候选供应商。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评审因素\n | \n评分标准\n | \n分值\n | |
\n商务部分\n(35分)\n | \n供应商(17分)\n | \n先进监理企业3分。近三年内获国家级先进监理企业3分;获省级先进监理企业2分;获市先进监理企业1分。以最高奖计分,不累计。\n | \n3分\n |
\n商务部分\n(35分)\n | \n供应商(17分)\n | \n质量管理体系2分。设立有质量管理体系且通过第三方认证单位2分;设立有质量管理体系未通过第三方质认证1分;未设立质量管理体系0分。\n | \n2分\n |
\n商务部分\n(35分)\n | \n供应商(17分)\n | \n同类工程业绩6分。以提供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三个年度内(2018年12月至今)签署的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指市政工程监理)为准,要求必须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否则不得分),每提供一个合同案例得1分,最高得6分。\n | \n6分\n |
\n商务部分\n(35分)\n | \n供应商(17分)\n | \n市场行为及诚信评价6分。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前,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结论在有效期内,结论为合格3分,结论为基本合格1分。近1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得3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3分,扣到投标人总分为0分为止。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后,评分规则另行规定。\n | \n6分\n |
\n商务部分\n(35分)\n | \n总监理工程师\n(8分)\n | \n同类工程业绩2分。以提供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三个年度内(2018年11月至今)签署的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指房建工程监理)为准,要求必须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否则不得分),每提供一个合同案例得1分,最高得2分。\n | \n2分\n |
\n商务部分\n(35分)\n | \n总监理工程师\n(8分)\n | \n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内,获国家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3分;获省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国家级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得2分;获地市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省级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得1分。以最高奖计分,不累计。\n | \n3分\n |
\n商务部分\n(35分)\n | \n总监理工程师\n(8分)\n | \n市场行为3分。未担任在建工程总监的3分;已担任1项在建工程总监的2分,已担任2项在建工程总监的1分。近1年因执业过失,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行为不得分且每次从总监理工程师总分中扣3分,扣到0分为止。\n | \n3分\n |
\n商务部分\n(35分)\n | \n项目监理人员(10分)\n | \n项目监理人员资格4分。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一位得1分。最高累计至4分为止。\n | \n4分\n |
\n商务部分\n(35分)\n | \n项目监理人员(10分)\n | \n优秀监理人员3分。近三年内,拟派项目监理人员中有获国家级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省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称号的,得3分;获省级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地市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称号的,每一位得2分;获地市级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省级优秀监理员称号的,每一位得1分。最高累计至3分为止。\n | \n3分\n |
\n商务部分\n(35分)\n | \n项目监理人员(10分)\n | \n市场行为3分。拟派项目监理人员近一年均无不良行为记录的3分;近一年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行为不得分且每次从项目监理人员总分中扣3分,扣到0分为止。\n | \n3分\n |
\n技术部分(40分)\n | \n质量控制(5分)\n | \n质量控制的内容、目标、依据、程序、方法、措施、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难点要点分析及控制措施,根据情况分三个档次∶优秀(3-5分),良好(1-3分),一般(0-1分)。\n | \n5分\n |
\n技术部分(40分)\n | \n安全生产监理工作\n(5分)\n | \n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内容、目标、依据、程序、方法、措施、难点要点分析及措施,根据情况分三个档次∶优秀(3-5分),良好(1-3分),一般(0-1分)。\n | \n5分\n |
\n技术部分(40分)\n | \n进度控制(5分)\n | \n进度控制的内容、目标、依据、程序、方法、措施、难点要点分析及控制措施,根据情况分三个档次∶优秀(3-5分),良好(1-3分),一般(0-1分)。 \n | \n5分\n |
\n技术部分(40分)\n | \n投资控制(5分)\n | \n投资控制的内容、目标、依据、程序、方法、措施、难点要点分析及控制措施,根据情况分三个档次∶优秀(3-5分),良好(1-3分),一般(0-1分)。 \n | \n5分\n |
\n技术部分(40分)\n | \n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n(5分)\n | \n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情况分三个档次∶优秀(3-5分),良好(1-3分),一般(0-1分)。\n | \n5分\n |
\n技术部分(40分)\n | \n项目监理机构(5分)\n | \n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分工,根据情况分三个档次∶优秀(3-5分),良好(1-3分),一般(0-1分)。\n | \n5分\n |
\n技术部分(40分)\n | \n监理设施(5分)\n | \n设备齐全,完全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5分;检测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4分;检测设备不齐全,不完全能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3分;无此项内容得0分。\n | \n5分\n |
\n技术部分(40分)\n | \n合理化建议(5分)\n | \n合理化建议,根据情况分三个档次∶优秀(3-5分),良好(1-3分),一般(0-1分)。 \n | \n5分\n |
\n报价部分\n(25分)\n | \n投标报价\n | \n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n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5%×100投标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n | \n25分\n |
第七部分 合同草案
\n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n(GF-2012-0202)。
\nGF-2012-0202
\n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n工程名称:
\n工程地点:
\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
\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n第一部分 协议书
\n委托人(全称):
\n监理人(全称):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n一、工程概况
\n1. 工程名称: ;
\n2. 工程地点: ;
\n3. 工程规模: ;
\n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n二、词语限定
\n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n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n1. 协议书;
\n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n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n 4. 专用条件;
\n5. 通用条件;
\n6. 附录,即:
\n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n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n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n四、总监理工程师
\n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n五、签约酬金
\n签约酬金(大写): (¥ )。
\n包括:
\n1. 监理酬金: 。
\n2. 相关服务酬金: 。
\n其中:
\n(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n(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n(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n(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n六、期限
\n1. 监理期限:
\n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n2. 相关服务期限:
\n(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n(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n(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n(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n七、双方承诺
\n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n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n八、合同订立
\n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n2. 订立地点: 。
\n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n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n住所: 住所:
\n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n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n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账号: 账号:
\n电话: 电话:
\n传真: 传真:
\n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n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n1. 定义与解释
\n1.1 定义
\n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n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n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n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n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n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n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n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n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n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n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n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n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n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n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n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n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n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n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n1.2 解释
\n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n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n(1)协议书;
\n(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n(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n(4)通用条件;
\n(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n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n2. 监理人的义务
\n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n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n(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n(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n(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n(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n(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n(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n(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n(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n(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n(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n(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n(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n(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n(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n(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n(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n(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n(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n(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n(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n(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n(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n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n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n2.2.1 监理依据包括:
\n(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n(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n(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n(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n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n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n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n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n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n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n(1)严重过失行为的;
\n(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n(3)涉嫌犯罪的;
\n(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n(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n(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n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n2.4 履行职责
\n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n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n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n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n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n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n2.5 提交报告
\n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n2.6 文件资料
\n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n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n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n3.委托人的义务
\n3.1 告知
\n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n3.2 提供资料
\n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n3.3 提供工作条件
\n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n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n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n3.4 委托人代表
\n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n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n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n3.6 答复
\n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n3.7 支付
\n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n4. 违约责任
\n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n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n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n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n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n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n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n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n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n4.3 除外责任
\n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n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n5. 支付
\n5.1 支付货币
\n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5.2 支付申请
\n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n5.3 支付酬金
\n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n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n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n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n6.1生效
\n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n6.2变更
\n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n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n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n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6.3 暂停与解除
\n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n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n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n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n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n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n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n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n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n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n6.4 终止
\n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n(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n(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n7. 争议解决
\n7.1协商
\n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n7.2调解
\n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n7.3仲裁或诉讼
\n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8. 其他
\n8.1 外出考察费用
\n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n8.2 检测费用
\n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8.3 咨询费用
\n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8.4 奖励
\n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n8.5 守法诚信
\n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n8.6 保密
\n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8.7 通知
\n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n8.8 著作权
\n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n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n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n1. 定义与解释
\n1.2 解释
\n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n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n2. 监理人义务
\n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n2.1.1 监理范围包括:
\n 。
\n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n 。
\n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n2.2.1 监理依据包括 。
\n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n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n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n2.4 履行职责
\n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n 。
\n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n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n 。
\n2.5 提交报告
\n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n 。
\n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n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n 。
\n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n3. 委托人义务
\n3.4 委托人代表
\n委托人代表为: 。
\n3.6 答复
\n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n4. 违约责任
\n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n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n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n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n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n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n5. 支付
\n5.1 支付货币
\n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n5.3 支付酬金
\n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支付次数\n | \n支付时间\n | \n支付比例\n | \n支付金额(万元)\n |
\n首付款\n | \n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n | \n | \n |
\n第二次付款\n | \n | \n | \n |
\n第三次付款\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最后付款\n | \n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n | \n | \n |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n6.1 生效
\n本合同生效条件: 。
\n6.2 变更
\n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n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n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n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n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n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n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n7. 争议解决
\n7.2 调解
\n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n7.3 仲裁或诉讼
\n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n(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n(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8. 其他
\n8.2 检测费用
\n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n8.3 咨询费用
\n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n8.4 奖励
\n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n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n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n8.6 保密
\n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n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n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n8.8著作权
\n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n 。
\n9. 补充条款
\n 。
\n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nA-1 勘察阶段:
\n 。
\nA-2 设计阶段:
\n 。
\nA-3 保修阶段:
\n 。
\n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n 。
\n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n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称\n | \n数量\n | \n工作要求\n | \n提供时间\n |
\n1. 工程技术人员 \n | \n | \n | \n |
\n2. 辅助工作人员\n | \n | \n | \n |
\n3. 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 | \n | \n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称\n | \n数量\n | \n面积\n | \n提供时间\n |
\n1. 办公用房\n | \n \n | \n \n | \n |
\n2. 生活用房\n | \n | \n | \n |
\n3. 试验用房\n | \n | \n | \n |
\n4. 样品用房\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n | \n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称\n | \n份数\n | \n提供时间\n | \n备注\n |
\n1.工程立项文件\n | \n | \n | \n |
\n2.工程勘察文件\n | \n | \n | \n |
\n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n | \n | \n | \n |
\n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n | \n | \n | \n |
\n5. 施工许可文件\n | \n | \n | \n |
\n6. 其他文件\n | \n | \n | \n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称\n | \n数量\n | \n型号与规格\n | \n提供时间\n |
\n1. 通讯设备\n | \n | \n | \n |
\n2. 办公设备\n | \n | \n | \n |
\n3. 交通工具\n | \n | \n | \n |
\n4. 检测和试验设备\n | \n | \n | \n |
第八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
\n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须知
\n1、磋商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排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排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n2、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n3、按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的材料,如有调整,内容及签署必须完整、有效,且没有本文件不可接受的条件
\n响应文件封面及目录格式
\n响 应 文 件
\n(资格证明文件)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磋商供应商单位名称:(电子签章)
\n二〇 年 月 日
\n资 格 证 明 文 件
\n目 录
\n1、磋商供应商代表的证明…………………………………………………………页码
\n2、响应函……………………………………………………………………………
\n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n6、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n7、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n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9、本项目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n10、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提供银行证明或提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相关公告)扫描件……………
\n11、联合体磋商协议(若有)……………………………………………………
\n(一)磋商供应商代表证明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n单位名称:
\n单位性质:
\n地 址:
\n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n经营期限:
\n姓 名: 性 别:
\n身份证号: 职 务:
\n系 (磋商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n特此证明。
\n磋商供应商:(电子签章)
\n年 月 日
\n附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n\n\n\n\n\n\n | \n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格式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n山西华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磋商供应商住址)的 (磋商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 (磋商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n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生效,特此声明。
\n 磋商供应商:(电子签章)
\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
\n附磋商供应商代表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n\n\n\n\n\n\n | \n |
(二)响应函格式
\n响 应 函
\n山西华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 (磋商供应商全称)授权 (磋商供应商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竞争性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n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以下报价,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项目。
\n第一包:人民币(大写)元(¥ 元)
\n第二包:人民币(大写)元(¥ 元)
\n……
\n2、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 90个日历天内(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遵守本磋商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成交,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履约完毕。
\n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要求。
\n4、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内提交PDF格式响应文件及纸质版响应文件)。
\n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n6、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时,报价将拒绝。
\n7、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n8、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n9、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n10、我方承诺对磋商小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磋商供应商中,确定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没有任何异议。
\n11、对贵方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的公告或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我方会及时查看获取。若因线路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通知延迟获取或无法获取,责任由我方自负。
\n12、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n1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n14、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n所有有关本次磋商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n地址: 邮编:
\n电话: 传真:
\n磋商供应商代表姓名:
\n磋商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nE-mail:
\n磋商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
\n(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提供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扫描件;
\n(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提供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供审计报告正文,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出报告日期为准),或2021年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出报告日期为准),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必须提供原件,原件单独和纸质响应文件放在一起一并密封提交),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扫描件;
\n(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n提供截止日期前六个月投标人缴纳的纳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零纳税申报表,有一即可),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n(六)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n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近一年内缴纳任意一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代收的凭据)或能证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他材料扫描件;
\n(七)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n磋商供应商填写磋商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
\n磋商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
\n山西华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 本磋商供应商现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n 如上述承诺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n特此声明
\n 磋商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
\n(八)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格式
\n无违法记录声明
\n山西华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本磋商供应商现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磋商前查询了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信用信息,本公司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本公司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n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n特此声明
\n磋商供应商:(电子签章)
\n年 月 日
\n(九)本项目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n按照本文件第二部分中序号1“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
\n(十)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情况及开户许可证
\n提供磋商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提供银行证明或提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相关公告)扫描件。
\n(十一)联合体磋商注意事项
\n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n2、本项目有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联合体各方的同类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采购活动。
\n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n联合磋商协议书格式
\n《联合磋商协议书》
\n联合磋商各方:
\n甲方:
\n法定代表人:
\n住所:
\n乙方:
\n法定代表人:
\n住所:
\n(如果有的话,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n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为响应山西华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 项目(项目名称、磋商编号)的磋商活动,各方经协商,就联合进行磋商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n一、各方一致决定,以 为主办人进行磋商,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n二、在本次磋商过程中,主办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响应内容而对集采机构或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磋商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成交并签订合同,则联合磋商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集采机构或采购人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n三、联合磋商其余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磋商而提供的货物和相关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
\n四、本次联合磋商中,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n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n五、本协议提交集采机构或采购人后,联合磋商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n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n甲方(电子签章): 乙方(电子签章):
\n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n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n响应文件封面及目录格式
\n响 应 文 件
\n(商务技术文件)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磋商供应商单位名称:(电子签章)
\n二〇 年 月 日
\n商务、技术文件
\n目 录
\n1、服务方案……………………………………………………页码
\n2、供应商项目案例及证明资料…………………
\n3、磋商文件要求或谈判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文件………………………
\n4、报价一览表………………………………………………………………
\n报价明细表(若有的话,自行设计格式)………………………………………
\n说明:目录内容和排序须按谈判人须知前附表中谈判人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内容及顺序排列。
\n(1)服务方案
\n格式自拟
\n(2)2019年4月-2022年4月供应商项目案例及证明资料
\n格式自拟
\n(3)磋商文件要求或谈判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文件
\n(4)报价一览表格式(以包为单位分别填写)
\n报价一览表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磋商供应商名称:
\n 货币:人民币/元
\n\n\n\n\n\n\n\n\n\n\n投标总报价\n | \n合同履行期限\n |
\n大写(人民币):\n小写(人民币):\n | \n |
说明:
\n1、谈判人如实填写表格,无相应内容可填的,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或用“/”来表示。
\n2、技术应答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报价一览表,无需另行制作。
\n3、若单个序号的货物中包含多个产品的,可自行设计报价明细表。
\n磋商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n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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