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00]dg[gk]2021001-1
预算金额127.7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潘永钢13696855391
公告正文
福州市水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福州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水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乙方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DG[GK]2021001-1福州市水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福州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1301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福州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执行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执行 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执行 12773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柒万柒仟叁佰元整(¥12773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1年6月15日前交付。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规划环评范围:福州内河港区总体规划规划范围。 (2)规划环评内容及工期: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规划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及优化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跟踪评价、评价结论等。在2021年6月15日前完成规划环评送审稿。 (3)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后,收集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济发展情况、市域对面及高空气象数据、地形数据、水文地质、遥感影像(5m以下高分辨率)等资料。. (4)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后,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等文件,在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的基础上,收集和分析本技术服务需要的基础资料,完成项目相关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监测,包括大气、地表水环境、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陆域生态调查,区域地下水文地质调查,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5)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有关申报与审查手续,填报有关技术表格和文件。 (6)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主持的技术评估。 (7)中标环评单位有义务向建设单位解释说明项目环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8)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9)组织完成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报审、审查会后按照专家意见修改,获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0)承担环评项目送审后的评审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12)合同费用包含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费、现状监测调查费、地下水专题评价编制费、气象资料费、生态环境调查费、差旅费、评审费、文印费、税费等。 (13)技术要求(技术规范):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 45-2006);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总纲》(HJ 130-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总纲》(HJ 2.1-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大气环境》(HJ 2.2-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地表水环境》(HJ 2.3-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声环境》(HJ 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生态影响》(HJ 19-2011);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港口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环发[2012]49号); 《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环发[2012]49号);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S 105-1-2011); 《港口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要点》(环评估发[2011]58号); 其他现行规范及标准。 (14)技术力量支持 乙方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编制主要人员1名,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乙方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规划项目环评负责人1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5)服务要求 乙方可自行通过现场踏勘,确定投入满足工期及技术要求的相关资料及技术设备。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期: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规划环评报告,甲方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要求对项目成果进行确认。 第二期: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后及验收申请后,甲方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要求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验收意见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中标人完成规划报告编制后,财政资金到位后10天,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30%的合同款项。
2 70 中标人编制的规划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后,经省政府验收通过,财政资金到位后10天,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70%的合同款项。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编制工作拖延,使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工作时间相应予以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2若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0.3乙方编制工作成果因质量问题未能按时通过评审,甲方可责令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合理期限由双方协商,整改期间按10.2款规定,乙方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10.4甲方未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10.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负责环评信息公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发布,及公众参与调查工作,乙方予以配合。 14.2为确保报告书编制进度,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该相关技术资料和图件、与评价有关的各行政部门的批文。若甲方提供资料时间延迟,则乙方环评工作顺延,引发的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4.3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当发生不可抗力、政策变动,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需积极友好协商: (1)项目审批部门发生变化; (2)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变化、项目推进受阻; (3)由于公众强烈反对、项目推进受阻; (4)规划内容(地点、布局、规模、性质、产业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 14.4若甲方收到报告书三个月内未能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视同合同履行完成完毕。 14.5如本规划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环境功能区划及其它规划不协调、相关公众强烈反对、行政审批部门变更以及本规划自身存在的问题等非乙方原因无法通过专家审查,乙方不负责,但仍应负责在评审会中作技术报告并答辩,合同视为已履行完毕,甲方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已完工作量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应工作报酬。 14.6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1)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关于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政策、环保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发生重大变化; (2)合同执行过程中,规划内容(地点、布局、规模、性质、产业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发生重大变化。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州市水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乙方: 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411号金山综合停车场1号楼 住所: 福州市工业路451号鼓楼科技商务中心6楼
单位负责人: 何国明 单位负责人: 邱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潘永钢
联系方法: 19959159551
联系方法: 1369685539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
账号: 账号: 77390188000163578

签订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签订日期:2021年04月23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