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高新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配套设备项目(采购编号:SZYS2017-N-G-001)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新合盛资产监管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高新区锦峰路158号101park9幢3楼
法定代表人:龚建新
被投诉人:苏州悦思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泰山路6号博济科技创业园C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昊泽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苏州悦思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我司所提质疑的回复中,就第一点未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质疑的答复为“已组织评委重新评审,贵单位已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加分”但没有对2017年12月26日评审时为什么没有计算该优惠政策进行任何说明。我司投诉2017年12月26日评审过程中,在我司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没有给予我司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评审过程中存在严重不公平不公正,为此认定其他项评分同样受到不公正行为影响,因此有必要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彻查当日评审现场视频和录用资料,对当日真实评审情况进行核实和说明。”
投诉事项2:“苏州悦思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我司所提质疑的回复中,就第二点技术失分质疑的答复为已组织评委重新评审,但综合得分评审结果未改变。针对此答复,我司首先未收到任何重新评审的结果依据。其次本项目评分要求有供应商现场演示环节,在没有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重新评审理应无法完成现场演示环节的评审。我司投诉:重新评审结果缺少事实根据,苏州悦思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针对此点的答复应做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3:“苏州悦思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我司所提质疑的答复中,未对我司提出的公布具体打分项及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要求进行答复说明。现场视频和录音资料能充分反映当日评审过程中是否公正公平,和我司提出的技术失分质疑有直接关系。我司投诉,应彻查2017年12月26日评审现场视频和录音资料,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追查,对受到影响的技术评分项分数进行纠正。”
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因此投诉人向监管部门投诉。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8年2月2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苏高新财购决[2018]003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材料审查情况,本局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