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沙洋县财政局关于对沙洋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大楼和精神卫生康复中心医疗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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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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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名称:沙洋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大楼和精神卫生康复中心医疗家具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兰路7号920室
被投诉人:沙洋县人民医院
地 址:沙洋县洪岭大道北66号
相关当事人:沙洋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沙洋县开发区启林大道45号(曦晨花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对“沙洋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大楼和精神卫生康复中心医疗家具采购项目(编号:SYZC-2024-0008)”的采购文件,向被投诉人沙洋县人民医院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23日对本次质疑进行了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该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28日向沙洋县财政局(以下称本机关)提起投诉。2024年4月29日,本项目经组织开标评审,确定了中标单位,并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投诉事项和内容:
(1)质疑答复缺少法律依据;
(2)将客户评价作为评审因素,该评审因素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是《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的禁止事项;
(3)限定相关证书的认证范围;
(4)人体工效学产品认证证书限定认证范围,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5)分值设定不合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6)实施方案的评审标准没有量化;
(7)效果图的评审标准没有量化。
2.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
3. 审查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投诉人邮寄的的书面投诉书,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2024年5月7日向投诉人寄送了书面投诉受理书,并依法通被投诉人。 2024年5月8日,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送达了书面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人1立即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同时要求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限期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24年5月11日,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联合向本机关递交了书面说明并随附相关证据(依据);在审查过程中,2024年5月23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送达了补充投诉答复证据的函;2024年5月27日,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联合向本机关递交了投诉答复补充证据(依据);本机关又于2024年5月28日当面听取了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意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审查内容,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已就质疑事项做出了完整书面回复,质疑回复函中援引了相应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成立。
事实依据:此采购项目属货物类,评审因素是有具体参数指标并可以量化的,设定客户评价指标与项目本身无关。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二).8: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成立。
事实依据:CQC认证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而非强制性认证业务。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认为经需求调查满足该条件远超三家以上,只是符合有限竞争,但不符合充分竞争的法律规定。
法律政策依据:
(1)《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二).9.3: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 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成立。
事实依据:人体工效学认证并非强制性认证业务;以需求调查满足三家供应商以上条件并不能确保充分竞争,不足以否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理由。
法律依据:
(1)《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二).9.3: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 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采购需求已就评分内容进行过说明,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应当按采购需求进行赋分设计,并未对所有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属于歧视、排斥性条件。
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成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该项评分无量化指标;评判标准表述模糊。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
(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三).12.1:使用“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
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成立。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要求以供应商的效果图为评分依据却未提供量化标准。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
(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三).12.1:使用“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
处理结果: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洋县人民政府或荆门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沙洋县财政局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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