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南路28号2栋2楼202号房屋 (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06/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拍卖公告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7月1日10时至2022年7月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816/05,户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南路28号2栋2楼202号房产

【建筑面积:506.36㎡,产权证号:监证2371658】

起拍价:5846800元,保证金:584600元,加价幅度:5000元

该公告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如实转载。

(银荃辅拍:咨询、看样、代办过户手续等请联系电话:18990169220,标的编号:YQ20497)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拍卖的,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本院技术室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到本院执行局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始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行为应认定为参拍人的行为,成交后应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应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时间与方式:

上述标的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日(节假日、周末除外)上班时间:9:00-17:00接受咨询。疫情期间不组织统一看样, 有意竞买者,请自行前往标的物现场查看标的物。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再出价的,系统就自动延迟5分钟继续竞价拍卖,直至无人再出价时结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方式进行拍卖。若竞价价位不到设定的保留价,则标的不算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需要特别提醒:有意竞买者,需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应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及瑕疵的确认,其责任自负。

七、本标的如存在面积差异或其它违章、瑕疵情形,买受人竞买后,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所发生费用自付。办理过户时若发生面积差异,少不补,多不退。

八、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竞买须知约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拍卖价款。价款付清后,到本院相关部门领取裁判文书。凭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自行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本院不负责办理产权过户工作。拍卖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等)均由买受人和所涉案件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各自承担。对于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卫生费、燃气费等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的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本院不提供相关权证,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查询。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会相应延长。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需持以下资料:1、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证委托书;4、特别授权委托书。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需事先联系我院,匹配优先购买权]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任何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2年7月8日16时前须缴入本院指定账户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经济试验区支行,账号: 6228400486044557369

转账时请备注“(2021)川0704执恢335号案拍卖成交款”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承办法官:杨宽19981995576/0816-2294082

银荃辅拍:0816-2546666 /18990169220

监督(投诉)电话:0816-2293823

淘宝客服:4008222870

本院地址: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游仙路188号(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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