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级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关中央空调设备更换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4/11/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HB2024058100010004
二、项目名称: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关中央空调设备更换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廊坊新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null
四、基本情况
“支队机关中央空调设备更换项目”于2024年9月13日开标,并于2024年9月18日发布中标公告。2024年9月23日,廊坊新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2024年9月24日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对上述质疑进行了答复。2024年9月29日廊坊新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basic#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_#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河北环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_@_@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2层#_#廊坊市开发区金源道90号#_#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38-6号#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相关供应商#_@_@#FILENAME##_##_#
投诉事项1:预中标单位投标的低温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参数不满足招标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2:预中标单位投标的低温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不满足招标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3:预中标单位投标的LR15003SQFM型空气源热泵机组是不具备上市销售条件的产品。采购方无法采购该产品。
投诉事项4:预中标单位没有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所需的条件。
投诉事项5:质疑评分过程,未按照评分标准评分(或按照部分评分标准评分、部分评分项未参与评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1、2、3:经本机关向投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生产商青岛奥利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函询,该生产商明确供应商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参数要求,同时,亦明确该所投产品具备上市销售条件,并提供了相关佐证资料。因此,投诉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上述投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4:针对该项投诉事项,本机关核查了《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并未规定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所需提供的资料,同时在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文本中亦未提及。但是,通过本机关核查河北环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资格部分的内容,该公司针对该部分已经提供了承诺书、部分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相关设备明细表,通过上述内容并不能否定河北环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同时,针对该部分投诉内容,投诉人亦未向本机关提供任何佐证资料,证明其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针对投诉事项5:针对该项投诉事项,本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对相关专家进行了询问,经核实专家针对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项目,对其如何进行评审,如何给定的评审分数亦给出了合理的说明,无证据显示相关专家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评标标准评审的情形。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廊财采投处〔2024〕9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二、项目名称: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关中央空调设备更换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廊坊新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null
四、基本情况
“支队机关中央空调设备更换项目”于2024年9月13日开标,并于2024年9月18日发布中标公告。2024年9月23日,廊坊新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2024年9月24日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对上述质疑进行了答复。2024年9月29日廊坊新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basic#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_#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河北环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_@_@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2层#_#廊坊市开发区金源道90号#_#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38-6号#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相关供应商#_@_@#FILENAME##_##_#
投诉事项1:预中标单位投标的低温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参数不满足招标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2:预中标单位投标的低温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不满足招标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3:预中标单位投标的LR15003SQFM型空气源热泵机组是不具备上市销售条件的产品。采购方无法采购该产品。
投诉事项4:预中标单位没有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所需的条件。
投诉事项5:质疑评分过程,未按照评分标准评分(或按照部分评分标准评分、部分评分项未参与评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1、2、3:经本机关向投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生产商青岛奥利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函询,该生产商明确供应商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参数要求,同时,亦明确该所投产品具备上市销售条件,并提供了相关佐证资料。因此,投诉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上述投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4:针对该项投诉事项,本机关核查了《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并未规定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所需提供的资料,同时在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文本中亦未提及。但是,通过本机关核查河北环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资格部分的内容,该公司针对该部分已经提供了承诺书、部分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相关设备明细表,通过上述内容并不能否定河北环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同时,针对该部分投诉内容,投诉人亦未向本机关提供任何佐证资料,证明其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针对投诉事项5:针对该项投诉事项,本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对相关专家进行了询问,经核实专家针对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项目,对其如何进行评审,如何给定的评审分数亦给出了合理的说明,无证据显示相关专家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评标标准评审的情形。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廊财采投处〔2024〕9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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